【“猫主子”走丢多日,海口市民报警求助!民警成功找回】近日,市民王女士来到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中山派出所报警求助称,她在海口市解放东路经营一家店铺,数日前,她养的一只“美短”宠物猫走失至今未归,希望民警帮忙寻找。接到报警后,“路长制”勤务当班民警黄涛带队到解放东路周边进行寻找,通过调取和分析周边监控视频,成功找到了捡走宠物猫的群众。经过沟通协调,民警顺利将该宠物猫归还给王女士。爱宠失而复得,王女士十分激动,反复对民警表示感谢。(海口网记者 陈捷)
【海口海事法院发布优化营商环境白皮书】4月27日上午,海口海事法院以线上直播的方式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海口海事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白皮书》,通报海口海事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情况。
白皮书显示,海口海事法院适用境外诉讼主体概括性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制度,允许离岸公司在经营地对相关授权材料进行公证认证,高效审理“光汇宝石”轮抵押借款纠纷等涉外案件,持续提升海事司法公信力,积极打造国际海事诉讼优选地;建立并启动邮轮旅游全时空海事司法服务机制,通过随船巡回审判+线上远程解纷等方式,开启24小时全天候海事司法服务。制定服务保障邮轮游艇产业发展意见,助力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通过持续推进“全天候”保全快速响应机制、主动引导相关人员申请海事强制令等,保障商事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构建海洋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共同体”,持续打造海洋生态环保精品案例,夯实自贸港营商环境的生态基础;上线英文门户网站,发布中英文海事审判白皮书,提升海事司法透明度。
海口海事法院将进一步加强统筹规划和系统推进,以深化一站式诉讼服务建设、完善多元解决纠纷机制、保障自贸港重点园区产业发展、助推儋洋一体化建设、深入破解执行难题、加强海洋生态环保等具体内容作为切入点和着力点,助力优化海南自贸港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海口海事法院还发布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十大典型案例,涵盖了邮轮游艇产业发展、海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国际集装箱业务、自贸港重点园区建设等领域,涉及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上保险合同纠纷等多种类型。这些案例的发布,展现了海事审判过程的公开透明、高效便捷,体现了裁判结果的可预期性,对推进营造优质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记者陈海波,通讯员黄海俊、李羽玲)
白皮书显示,海口海事法院适用境外诉讼主体概括性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制度,允许离岸公司在经营地对相关授权材料进行公证认证,高效审理“光汇宝石”轮抵押借款纠纷等涉外案件,持续提升海事司法公信力,积极打造国际海事诉讼优选地;建立并启动邮轮旅游全时空海事司法服务机制,通过随船巡回审判+线上远程解纷等方式,开启24小时全天候海事司法服务。制定服务保障邮轮游艇产业发展意见,助力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通过持续推进“全天候”保全快速响应机制、主动引导相关人员申请海事强制令等,保障商事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构建海洋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共同体”,持续打造海洋生态环保精品案例,夯实自贸港营商环境的生态基础;上线英文门户网站,发布中英文海事审判白皮书,提升海事司法透明度。
海口海事法院将进一步加强统筹规划和系统推进,以深化一站式诉讼服务建设、完善多元解决纠纷机制、保障自贸港重点园区产业发展、助推儋洋一体化建设、深入破解执行难题、加强海洋生态环保等具体内容作为切入点和着力点,助力优化海南自贸港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海口海事法院还发布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十大典型案例,涵盖了邮轮游艇产业发展、海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国际集装箱业务、自贸港重点园区建设等领域,涉及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上保险合同纠纷等多种类型。这些案例的发布,展现了海事审判过程的公开透明、高效便捷,体现了裁判结果的可预期性,对推进营造优质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记者陈海波,通讯员黄海俊、李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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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公布2021年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十大典型案例
4月26日,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儋州市“双打”办联合儋州市知识产权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发布2021年儋州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十大典型案例,涉及装修产品、食品、日用品、农资用品等,有效震慑各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增强市民群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案件一:装修公司用假冒品牌给客户装修
2021年期间,广东楼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洋浦陆侨国际海产品产业园室内精装修工程中,使用侵犯科勒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该公司共采购侵权商品54套,共计19440元。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后,广东楼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遂从轻处罚。
市监部门认定,广东楼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已安装的侵权商品,并罚款38880元,没收侵犯科勒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蹲便器水箱40件,蹲便器2件。
案件二:店面销售假茅台酒
2021年期间,儋州那大玉枝食杂店杨某某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中,购进3瓶外包装标签标识“贵州茅台酒”字样的产品进行销售,经“贵州茅台”商标注册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的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辨认(鉴定),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查,杨某某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为5400元。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瓶“贵州茅台酒”,罚款9000元。
案件三:百货店销售假冒品牌洗衣液
2021年期间,儋州中和启春百货店出售的“蓝月亮”亮白洗衣液(薰衣草/自然香,3kg)81箱,经过商标所有权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的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的鉴定,上述产品属于仿冒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查,儋州中和启春百货店销售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的行为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为18403.2元。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侵权的“蓝月亮”洗衣液81箱,罚款9000元。
案件四:烟酒商销售假酒
2021年期间,儋州木棠永盛烟酒商行经商家送货上门,购进标识为牛栏山42°500ml陈酿白酒2箱(12瓶/箱),购进价格为12元/瓶,销售价格为14元/瓶,已售出3瓶。上述牛栏山42°500ml陈酿白酒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为侵犯“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该烟酒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未能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未能说明提供者。该烟酒商行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侵权商品21瓶,罚款1000元。
案件五:面业公司生产标签内容不符挂面
2021年期间,根据举报线索,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南恒丰河套面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标签内容不符的鸡蛋挂面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按照产品执行标准LS/T3212生产“海纳粮品高筋鸡蛋”挂面,其中2020年9月18日生产了7.44吨(551件),2020年9月19日生产了1.44吨(107件)。该公司生产的“海纳粮品高筋鸡蛋”挂面属于花色挂面,不适用其标签所标注的执行标准LS/T3212。上述产品销售价均为54元每件,货值金额共计3.55万元,违法所得3.49万元。
海南恒丰河套面业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挂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2021年9月份,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该公司生产的标签不符合规定挂面0.1574吨,没收违法所得3.49万元,罚款21.3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六:面业公司生产标签内容不符挂面
2021年期间,根据举报线索,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南恒丰河套面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澜雪高筋挂面标签内容不符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生产的澜雪高筋挂面(规格:1kg/袋,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25日),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蛋白质营养素参考值应当标注为18%,不应标注20%。该公司一共生产了该批次挂面1.005吨,共67件(1件15袋),货值金额为3819元。该公司一共召回该批次产品0.045吨 ,占生产总量的4.47%,违法所得为3648元。
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海南恒丰河套面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没收召回的澜雪高筋挂面(规格:1kg/袋,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25日)共0.045吨,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3648元,并处10000元罚款。
案件七:砖厂生产环保页岩砖不合格
2021年5月份,儋州东成闽旺页岩空心砖生产了“环保页岩砖”(砖长21.39cm宽10cm厚4.6cm MU10)共26000块进行销售。2021年6月份,上述页岩砖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砖厂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货值金额9880元,违法所得1038.4元。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儋州东成闽旺页岩空心砖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遂依法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环保页岩砖,罚款12844元。
案件八:电器公司销售不合格家电
2020年9月1日,儋州嘉越电器有限公司从三亚某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蒸发式冷风机”(规格型号:K25)3台,从海口某家电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吸油烟机”(规格型号:CXW-238)3台摆放其店内进行销售。2020年10月24日,该产品经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儋州嘉越电器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货值金额共计7290元,违法所得共计231元。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儋州嘉越电器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遂依法没收不合格的“蒸发式冷风机”和“吸油烟机”各一台,没收违法所得231元,罚款10935元。
案件九:化肥店销售不合格有机肥
2018年11月6日,儋州雅星邢邢化肥店从海南某农资有限公司购进50袋(2000kg)“生物有机肥”摆放在其店内进行销售。2021年1月11日,该产品经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化肥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产品货值金额6250元,违法所得1814.3元。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儋州雅星邢邢化肥店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遂依法没收该化肥店违法所得1814.3元,罚款8125元。
案件十:服饰店销售假冒品牌服装
2020年8月,儋州那大哎仕优服饰店从广州十三行服装批发市场购进服饰“S·U圆领短袖T恤”“S·U休闲长裤”“S·U休闲九分裤”共计13件,并将上述服饰摆放在其店里进行销售,因购进的产品与其店里所经营的产品品牌不同,为了尽快将上述产品售出,其店长殷某某在经营者许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产品的吊牌更换成广州索拉图服饰有限公司的吊牌。经查,儋州那大哎仕优服饰店销售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907元,违法所得共计817元。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儋州那大哎仕优服饰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1453.5元,没收违法所得817元。
来源: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儋州公布2021年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十大典型案例
4月26日,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儋州市“双打”办联合儋州市知识产权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发布2021年儋州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十大典型案例,涉及装修产品、食品、日用品、农资用品等,有效震慑各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增强市民群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案件一:装修公司用假冒品牌给客户装修
2021年期间,广东楼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洋浦陆侨国际海产品产业园室内精装修工程中,使用侵犯科勒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该公司共采购侵权商品54套,共计19440元。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后,广东楼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遂从轻处罚。
市监部门认定,广东楼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已安装的侵权商品,并罚款38880元,没收侵犯科勒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蹲便器水箱40件,蹲便器2件。
案件二:店面销售假茅台酒
2021年期间,儋州那大玉枝食杂店杨某某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中,购进3瓶外包装标签标识“贵州茅台酒”字样的产品进行销售,经“贵州茅台”商标注册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的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辨认(鉴定),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查,杨某某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为5400元。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瓶“贵州茅台酒”,罚款9000元。
案件三:百货店销售假冒品牌洗衣液
2021年期间,儋州中和启春百货店出售的“蓝月亮”亮白洗衣液(薰衣草/自然香,3kg)81箱,经过商标所有权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的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的鉴定,上述产品属于仿冒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查,儋州中和启春百货店销售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的行为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为18403.2元。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侵权的“蓝月亮”洗衣液81箱,罚款9000元。
案件四:烟酒商销售假酒
2021年期间,儋州木棠永盛烟酒商行经商家送货上门,购进标识为牛栏山42°500ml陈酿白酒2箱(12瓶/箱),购进价格为12元/瓶,销售价格为14元/瓶,已售出3瓶。上述牛栏山42°500ml陈酿白酒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为侵犯“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该烟酒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未能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未能说明提供者。该烟酒商行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侵权商品21瓶,罚款1000元。
案件五:面业公司生产标签内容不符挂面
2021年期间,根据举报线索,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南恒丰河套面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标签内容不符的鸡蛋挂面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按照产品执行标准LS/T3212生产“海纳粮品高筋鸡蛋”挂面,其中2020年9月18日生产了7.44吨(551件),2020年9月19日生产了1.44吨(107件)。该公司生产的“海纳粮品高筋鸡蛋”挂面属于花色挂面,不适用其标签所标注的执行标准LS/T3212。上述产品销售价均为54元每件,货值金额共计3.55万元,违法所得3.49万元。
海南恒丰河套面业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挂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2021年9月份,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该公司生产的标签不符合规定挂面0.1574吨,没收违法所得3.49万元,罚款21.3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六:面业公司生产标签内容不符挂面
2021年期间,根据举报线索,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南恒丰河套面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澜雪高筋挂面标签内容不符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生产的澜雪高筋挂面(规格:1kg/袋,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25日),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蛋白质营养素参考值应当标注为18%,不应标注20%。该公司一共生产了该批次挂面1.005吨,共67件(1件15袋),货值金额为3819元。该公司一共召回该批次产品0.045吨 ,占生产总量的4.47%,违法所得为3648元。
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海南恒丰河套面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没收召回的澜雪高筋挂面(规格:1kg/袋,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25日)共0.045吨,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3648元,并处10000元罚款。
案件七:砖厂生产环保页岩砖不合格
2021年5月份,儋州东成闽旺页岩空心砖生产了“环保页岩砖”(砖长21.39cm宽10cm厚4.6cm MU10)共26000块进行销售。2021年6月份,上述页岩砖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砖厂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货值金额9880元,违法所得1038.4元。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儋州东成闽旺页岩空心砖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遂依法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环保页岩砖,罚款12844元。
案件八:电器公司销售不合格家电
2020年9月1日,儋州嘉越电器有限公司从三亚某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蒸发式冷风机”(规格型号:K25)3台,从海口某家电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吸油烟机”(规格型号:CXW-238)3台摆放其店内进行销售。2020年10月24日,该产品经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儋州嘉越电器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货值金额共计7290元,违法所得共计231元。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儋州嘉越电器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遂依法没收不合格的“蒸发式冷风机”和“吸油烟机”各一台,没收违法所得231元,罚款10935元。
案件九:化肥店销售不合格有机肥
2018年11月6日,儋州雅星邢邢化肥店从海南某农资有限公司购进50袋(2000kg)“生物有机肥”摆放在其店内进行销售。2021年1月11日,该产品经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化肥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产品货值金额6250元,违法所得1814.3元。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儋州雅星邢邢化肥店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遂依法没收该化肥店违法所得1814.3元,罚款8125元。
案件十:服饰店销售假冒品牌服装
2020年8月,儋州那大哎仕优服饰店从广州十三行服装批发市场购进服饰“S·U圆领短袖T恤”“S·U休闲长裤”“S·U休闲九分裤”共计13件,并将上述服饰摆放在其店里进行销售,因购进的产品与其店里所经营的产品品牌不同,为了尽快将上述产品售出,其店长殷某某在经营者许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产品的吊牌更换成广州索拉图服饰有限公司的吊牌。经查,儋州那大哎仕优服饰店销售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907元,违法所得共计817元。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儋州那大哎仕优服饰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1453.5元,没收违法所得817元。
来源: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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