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山为王#
放过wyb吧[失望][失望]辛辛苦苦打工仔,一定要下职黑引导磕血糖,太惨了[失望][失望][失望]
各圈朋友,请听我说三件事:
1️⃣.剧播完第二天某万人cp小组直接解散,管理员无缝进黑组,如今黑组成为王先生各种谣言的源头,而里面的人全都自称因为嗑过cp才这么恨他。
2️⃣.在某论坛开扒瓜君一笑cp站给攻受花钱比例为1:4+,某cp站给w晒假单行为被嘲之后,瓜肖官方宣称此行为为"要求cp站花钱",公然支持歪屁股自由,维护cp站侵犯肖像权进行牟利而拒绝接受监督。
3️⃣.就在今天11.3日,演唱会结束第二天,17万人cp超话直接转黑,5个管理员4个是王先生黑。
这样的cpf如果有得罪之处,请直接按黑处理就行,其他的和王家已经完全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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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剧播完第二天某万人cp小组直接解散,管理员无缝进黑组,如今黑组成为王先生各种谣言的源头,而里面的人全都自称因为嗑过cp才这么恨他。
2️⃣.在某论坛开扒瓜君一笑cp站给攻受花钱比例为1:4+,某cp站给w晒假单行为被嘲之后,瓜肖官方宣称此行为为"要求cp站花钱",公然支持歪屁股自由,维护cp站侵犯肖像权进行牟利而拒绝接受监督。
3️⃣.就在今天11.3日,演唱会结束第二天,17万人cp超话直接转黑,5个管理员4个是王先生黑。
这样的cpf如果有得罪之处,请直接按黑处理就行,其他的和王家已经完全没有关系。
#中国财务领军人物50人论坛[超话]##股东知情权#《公司法》下,股东想查账,公司能否拒绝?
一一转自:陈湘君律师
一丶案情简介
刘先生是某汽车设备检测公司的小股东,刘先生不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对公司的具体运营情况并不清楚。公司成立五年来,仅开了两次的股东会,做了一次分红,其余年度都没有分配利润,所以刘先生对公司的财务情况充满疑惑,但每次提出想要查看公司的账目情况,都被公司财务以需要大股东书面同意为由拒绝。
为此,刘先生特地来律师事务所向笔者进行咨询,刘先生有三个困惑:
第一,公司股东是否有查账权?
第二,能否委托律师和会计师去公司查账?
第三,如果公司拒绝查账,他该怎么维权?
二丶咨询分析
刘先生的问题颇具代表性,现实经济生活中,很多中小股东可能都遭遇过类似于刘先生的尴尬,刘先生在咨询中提到的查账权是公司法赋予公司股东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即知情权,这个知情权的核心就表现为查账权,«公司法»第33条对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内容做了明确的规定,所以刘先生有权要求查账。但股东查账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要求,即刘先生须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查账的目的,只要刘先生查账目的正当,公司应当配合查账。
但在现实生活中,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常常会以股东查账目的不正当,拒绝查账,此时刘先生该如何应对呢?根据«公司法»第33条规定,刘先生可以去人民法院提起一个知情权诉讼,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当然知情权诉讼并非股东一提起就必然胜诉,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刘先生存在以查账为由通报公司信息给他人损害公司利益等不正当目的的,人民法院会驳回刘先生的查账请求,所以,刘先生查账目的的正当性很关键。
现实生活中,如果股东需要带律师或者会计去查账的,往往意味着查账股东对大股东控制的公司已经产生极大的不信任,且双方关系已经比较紧张,在此情形下,带律师或者会计师师去公司查账的目的往往很难实现。实务中,我们可以通过提起一个知情权诉讼,在法院判决支持股东查阅的情况下,在股东在场时,可以由律师或会计师辅助查账,所以,刘先生在公司拒绝其本人及律师、会计师辅助查账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来实现中介机构专业人员的辅助查账目的。
三丶法律建议
知情权是一项重要的股东权利,也是维系股东信任的一个重要的基础,而公司的特定文件资料作为公司商业秘密对公司而言也至关重要,如何在股东知情权保护和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之间找到一种平衡,这需要智慧。
为避免股东纠纷或在发生股东纠纷时能快速解决争议,笔者建议股东合作伊始,就事先在章程中对股东知情权的范围、特定文件查询的条件、查询程序、不正当目的的具体情形、中介机构辅助审查条件等问题做好约定,提前为利益冲突建立平衡机制。
一一转自:陈湘君律师
一丶案情简介
刘先生是某汽车设备检测公司的小股东,刘先生不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对公司的具体运营情况并不清楚。公司成立五年来,仅开了两次的股东会,做了一次分红,其余年度都没有分配利润,所以刘先生对公司的财务情况充满疑惑,但每次提出想要查看公司的账目情况,都被公司财务以需要大股东书面同意为由拒绝。
为此,刘先生特地来律师事务所向笔者进行咨询,刘先生有三个困惑:
第一,公司股东是否有查账权?
第二,能否委托律师和会计师去公司查账?
第三,如果公司拒绝查账,他该怎么维权?
二丶咨询分析
刘先生的问题颇具代表性,现实经济生活中,很多中小股东可能都遭遇过类似于刘先生的尴尬,刘先生在咨询中提到的查账权是公司法赋予公司股东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即知情权,这个知情权的核心就表现为查账权,«公司法»第33条对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内容做了明确的规定,所以刘先生有权要求查账。但股东查账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要求,即刘先生须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查账的目的,只要刘先生查账目的正当,公司应当配合查账。
但在现实生活中,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常常会以股东查账目的不正当,拒绝查账,此时刘先生该如何应对呢?根据«公司法»第33条规定,刘先生可以去人民法院提起一个知情权诉讼,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当然知情权诉讼并非股东一提起就必然胜诉,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刘先生存在以查账为由通报公司信息给他人损害公司利益等不正当目的的,人民法院会驳回刘先生的查账请求,所以,刘先生查账目的的正当性很关键。
现实生活中,如果股东需要带律师或者会计去查账的,往往意味着查账股东对大股东控制的公司已经产生极大的不信任,且双方关系已经比较紧张,在此情形下,带律师或者会计师师去公司查账的目的往往很难实现。实务中,我们可以通过提起一个知情权诉讼,在法院判决支持股东查阅的情况下,在股东在场时,可以由律师或会计师辅助查账,所以,刘先生在公司拒绝其本人及律师、会计师辅助查账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来实现中介机构专业人员的辅助查账目的。
三丶法律建议
知情权是一项重要的股东权利,也是维系股东信任的一个重要的基础,而公司的特定文件资料作为公司商业秘密对公司而言也至关重要,如何在股东知情权保护和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之间找到一种平衡,这需要智慧。
为避免股东纠纷或在发生股东纠纷时能快速解决争议,笔者建议股东合作伊始,就事先在章程中对股东知情权的范围、特定文件查询的条件、查询程序、不正当目的的具体情形、中介机构辅助审查条件等问题做好约定,提前为利益冲突建立平衡机制。
#元朝# #史海微澜# 成吉思汗曾册封木华黎为太师国王及统领左翼诸千户的左手万户,自此有元一代,木华黎家族始终保有“国王”称号,以及对五投下军队的统帅权,但是其对“统领左翼诸千户的左手万户”的称号却并不是一直承袭的。
萧启庆先生在《木华黎家族仕进资料》中曾详细考证了该家族前五位首领:木华黎、孛鲁、塔思,、速浑察、忽林池(即高丽史料中的“头辇哥”),其中前四位既有国王称号,也是左手万户,但到了忽林池,却只保有国王称号,并且在奉诏常驻征东及高丽后,还把札剌亦儿本部的事务管理权移交给了旁支的安童。
相对于“太师国王”的虚衔,掌握重兵的左手万户更为重要,因此伴随着木华黎家族失去左手万户的职权,显示出了自窝阔台、蒙哥以来,蒙古汗庭对于直接掌握军权的发展趋势,诸异姓统军那颜们对军队的掌控力度趋于弱化。到了忽必烈即汗位后,贯彻汉法,将属下军队重新整合,尽量纳入中央军队体系,并主动介入各方军队首领人选的裁定、委任。至此,统辖左翼诸千户的左手万户长的绝对统帅权彻底丧失,已无需再设此职。
萧启庆先生在《木华黎家族仕进资料》中曾详细考证了该家族前五位首领:木华黎、孛鲁、塔思,、速浑察、忽林池(即高丽史料中的“头辇哥”),其中前四位既有国王称号,也是左手万户,但到了忽林池,却只保有国王称号,并且在奉诏常驻征东及高丽后,还把札剌亦儿本部的事务管理权移交给了旁支的安童。
相对于“太师国王”的虚衔,掌握重兵的左手万户更为重要,因此伴随着木华黎家族失去左手万户的职权,显示出了自窝阔台、蒙哥以来,蒙古汗庭对于直接掌握军权的发展趋势,诸异姓统军那颜们对军队的掌控力度趋于弱化。到了忽必烈即汗位后,贯彻汉法,将属下军队重新整合,尽量纳入中央军队体系,并主动介入各方军队首领人选的裁定、委任。至此,统辖左翼诸千户的左手万户长的绝对统帅权彻底丧失,已无需再设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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