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公安破获一起合同诈骗案# 近日,定边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破获一起合同诈骗案,抓获一名网上在逃人员。经查:2021年9月2日,受害人曹某某与自称是河北某某机械有限公司的销售员(委托代理人)张某签订了《购销合同》,曹某某以74350元价格购买一套输送带,并于次日向张某个人账户转账2.22万元的定金,于2021年10月4日又向张某个人账户转账3万元货款,但张某一直未发货。后经查证,张某与河北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该公司也未向张某授权委托过与该公司有关的任何业务。张某冒充该公司收取曹某5.22万元后隐匿无法联系,导致曹某钱款受骗。2022年4月2日,定边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将该案立案侦查,4月11日,犯罪嫌疑人张某(男,汉族,34岁,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人)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4月13日,民警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将张某抓获。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张某对其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沉痛哀悼和缅怀吴祖强教授#】
吴祖强教授讣告
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第七届、八届、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原中国文联党组书记、执行副主席,原文化部党组成员,著名音乐家、中央音乐学院原院长吴祖强教授于2022年3月14日11:34在北大医院病逝,享年95岁。
吴祖强,男,汉族,1927年7月生于北京,江苏武进人。1952毕业于中央音乐学院作曲系,1958年获莫斯科柴科夫斯基音乐学院理论作曲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央音乐学院作曲系讲师、副教授、教授及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1978年任中央音乐学院副院长,1982—1988年任院长,1998年任名誉院长。
吴祖强教授是中国著名作曲家、音乐理论家、音乐教育家、社会活动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原中国音乐家协会副主席、名誉主席,第六届中国音乐金钟奖“终身成就奖”获得者,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十届荣誉委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音乐理事会执行理事,中国交响乐团顾问,中国国家大剧院艺术委员会主任,中华文化促进会副主席。获颁“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纪念章、“光荣在党五十年”纪念章。
作为新中国著名作曲家和音乐教育家,改革开放以来最杰出和重要的中国音乐事业领导人,吴祖强教授以发展的眼光和宽阔的视角,在音乐创作、表演、人才培养和国际交流及促进海峡两岸音乐界的联系等方面主导开展了许多具有历史开创性意义的音乐事项,为中国音乐的蓬勃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吴祖强教授的逝世是中国音乐事业的巨大损失,对他的离世我们深表哀悼!对他的家人表示深切慰问!
中央音乐学院
2022年3月14日
*受疫情影响,吴祖强教授告别仪式及其他相关事宜将尽快公布。 https://t.cn/RI7nYAL
吴祖强教授讣告
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第七届、八届、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原中国文联党组书记、执行副主席,原文化部党组成员,著名音乐家、中央音乐学院原院长吴祖强教授于2022年3月14日11:34在北大医院病逝,享年95岁。
吴祖强,男,汉族,1927年7月生于北京,江苏武进人。1952毕业于中央音乐学院作曲系,1958年获莫斯科柴科夫斯基音乐学院理论作曲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央音乐学院作曲系讲师、副教授、教授及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1978年任中央音乐学院副院长,1982—1988年任院长,1998年任名誉院长。
吴祖强教授是中国著名作曲家、音乐理论家、音乐教育家、社会活动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原中国音乐家协会副主席、名誉主席,第六届中国音乐金钟奖“终身成就奖”获得者,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十届荣誉委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音乐理事会执行理事,中国交响乐团顾问,中国国家大剧院艺术委员会主任,中华文化促进会副主席。获颁“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纪念章、“光荣在党五十年”纪念章。
作为新中国著名作曲家和音乐教育家,改革开放以来最杰出和重要的中国音乐事业领导人,吴祖强教授以发展的眼光和宽阔的视角,在音乐创作、表演、人才培养和国际交流及促进海峡两岸音乐界的联系等方面主导开展了许多具有历史开创性意义的音乐事项,为中国音乐的蓬勃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吴祖强教授的逝世是中国音乐事业的巨大损失,对他的离世我们深表哀悼!对他的家人表示深切慰问!
中央音乐学院
2022年3月14日
*受疫情影响,吴祖强教授告别仪式及其他相关事宜将尽快公布。 https://t.cn/RI7nYAL
【#济宁# 数额巨大!济宁一银行经理被逮捕,职务侵占885.7万...】
1月18日,据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董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起诉书!济宁一男子先后多次以他人的名义从银行贷款,案发时尚有35笔共计800多万元本金未归还.....
01
济董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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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董某甲身份信息公布
被告人董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7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山东**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住梁山县**路**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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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尚有35笔共计885.7万元本金未归还
自2009年3月31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山东梁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简称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办理信贷业务等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手续、借新还旧贷款等方式,先后多次以他人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35笔共计885.7万元本金未归还。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
自2009年3月31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办理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手续、借新还旧贷款等方式,多次以崔昌全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27万元本金未归还。
2
自2009年4月30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办理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手续、借新还旧贷款等方式,多次以郑海章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30万元本金未归还
3
自2009年5月31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办理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手续、借新还旧贷款等方式,多次以郭玉平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26.9万元本金未归还。
4
自2009年7月13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办理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手续、借新还旧贷款等方式,多次以王传朋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9.2万元本金未归还。
5
自2009年7月30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办理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手续、借新还旧贷款等方式,多次以陈福强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17.6万元本金未归还。
6
自2009年7月31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办理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手续、借新还旧贷款等方式,多次以马迎军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40万元本金未归还。
7
自2009年8月31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办理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手续、借新还旧贷款等方式,多次以付吉永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17.5万元本金未归还。
8
自2009年9月18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办理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手续、借新还旧贷款等方式,多次以苏冠福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40万元本金未归还。
9
自2010年9月28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办理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手续、借新还旧贷款等方式,多次以陈福胜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40万元本金未归还。
10
自2009年10月30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办理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手续、借新还旧贷款等方式,多次以赵相岭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17.3万元本金未归还。
11
自2009年11月30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办理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手续、借新还旧贷款等方式,多次以崔相永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8.8万元本金未归还。
12
自2010年2月9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办理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手续、借新还旧贷款等方式,多次以冯正龙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13.2万元本金未归还。
13
自2010年3月22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办理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手续、借新还旧贷款等方式,多次以李洪川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49.5万元本金未归还。
14
自2011年8月9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办理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手续、借新还旧贷款等方式,多次以马行路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28.7万元本金未归还。
15
自2011年8月24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办理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手续、借新还旧贷款等方式,多次以周生旺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28.8万元本金未归还。
16
自2011年9月6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办理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手续、借新还旧贷款等方式,多次以王继华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17.8万元本金未归还。
17
自2013年10月7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办理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手续、借新还旧贷款等方式,多次以郑克滨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29万元本金未归还。
18
自2013年11月16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办理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手续、借新还旧贷款等方式,多次以马丽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29万元本金未归还。
19
自2013年11月21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办理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手续、借新还旧贷款等方式,多次以王乃坤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29万元本金未归还。
20
自2014年2月11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办理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手续、借新还旧贷款等方式,多次以李雪成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30万元本金未归还。
21
自2014年6月24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办理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手续、借新还旧贷款等方式,多次以张伟国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25万元本金未归还。
22
自2014年9月20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办理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手续、借新还旧贷款等方式,多次以刘方宾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29.9万元本金未归还
23
自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办理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手续、借新还旧贷款等方式,多次以孙海洋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39.8万元本金未归还。
24
自2015年1月17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办理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手续、借新还旧贷款等方式,多次以周平安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35.7万元本金未归还。
25
自2015年3月14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办理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手续、借新还旧贷款等方式,多次以周生亮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27万元本金未归还。
26
自2015年6月5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办理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从张初锋处借得贷款证后以其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10万元本金未归还。
27
自2015年11月20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办理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手续、借新还旧贷款等方式,多次以周广香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40万元本金未归还。
28
自2017年6月12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催收贷款的职务便利,从高保玉处收取5.6万元贷款本息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未归还。
29
自2018年8月24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办理“信e贷”的职务便利,以刘敏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20万元本金未归还。
30
自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办理“信e贷”的职务便利,以崔本青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13.4万元本金未归还
31
自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办理“信e贷”的职务便利,以周凤春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20万元本金未归还
32
自2018年9月30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办理“信e贷”的职务便利,以周香春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15万元本金未归还。
33
自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办理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手续等方式,以韩天峰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40万元本金未归还
34
自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办理“信e贷”的职务便利,以高守范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20万元本金未归还。
35
自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办理“信e贷”的职务便利,以孙久源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15万元本金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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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甲主动到梁山县公安局投案
2019年11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董某甲主动到梁山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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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提起公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系自首,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鉴于被告人董某甲认罪认罚,综合本案其它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1月18日,据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董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起诉书!济宁一男子先后多次以他人的名义从银行贷款,案发时尚有35笔共计800多万元本金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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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董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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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董某甲身份信息公布
被告人董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7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山东**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住梁山县**路**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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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尚有35笔共计885.7万元本金未归还
自2009年3月31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山东梁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简称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办理信贷业务等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手续、借新还旧贷款等方式,先后多次以他人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35笔共计885.7万元本金未归还。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
自2009年3月31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办理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手续、借新还旧贷款等方式,多次以崔昌全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27万元本金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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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4月30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办理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手续、借新还旧贷款等方式,多次以郑海章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30万元本金未归还
3
自2009年5月31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办理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手续、借新还旧贷款等方式,多次以郭玉平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26.9万元本金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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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7月13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办理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手续、借新还旧贷款等方式,多次以王传朋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9.2万元本金未归还。
5
自2009年7月30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办理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手续、借新还旧贷款等方式,多次以陈福强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17.6万元本金未归还。
6
自2009年7月31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办理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手续、借新还旧贷款等方式,多次以马迎军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40万元本金未归还。
7
自2009年8月31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办理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手续、借新还旧贷款等方式,多次以付吉永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17.5万元本金未归还。
8
自2009年9月18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办理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手续、借新还旧贷款等方式,多次以苏冠福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40万元本金未归还。
9
自2010年9月28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办理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手续、借新还旧贷款等方式,多次以陈福胜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40万元本金未归还。
10
自2009年10月30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办理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手续、借新还旧贷款等方式,多次以赵相岭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17.3万元本金未归还。
11
自2009年11月30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办理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手续、借新还旧贷款等方式,多次以崔相永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8.8万元本金未归还。
12
自2010年2月9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办理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手续、借新还旧贷款等方式,多次以冯正龙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13.2万元本金未归还。
13
自2010年3月22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办理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手续、借新还旧贷款等方式,多次以李洪川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49.5万元本金未归还。
14
自2011年8月9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办理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手续、借新还旧贷款等方式,多次以马行路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28.7万元本金未归还。
15
自2011年8月24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办理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手续、借新还旧贷款等方式,多次以周生旺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28.8万元本金未归还。
16
自2011年9月6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办理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手续、借新还旧贷款等方式,多次以王继华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17.8万元本金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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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10月7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办理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手续、借新还旧贷款等方式,多次以郑克滨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29万元本金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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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11月16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办理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手续、借新还旧贷款等方式,多次以马丽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29万元本金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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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11月21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办理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手续、借新还旧贷款等方式,多次以王乃坤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29万元本金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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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2月11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办理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手续、借新还旧贷款等方式,多次以李雪成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30万元本金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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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6月24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办理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手续、借新还旧贷款等方式,多次以张伟国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25万元本金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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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9月20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办理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手续、借新还旧贷款等方式,多次以刘方宾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29.9万元本金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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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办理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手续、借新还旧贷款等方式,多次以孙海洋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39.8万元本金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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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1月17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办理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手续、借新还旧贷款等方式,多次以周平安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35.7万元本金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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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3月14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办理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手续、借新还旧贷款等方式,多次以周生亮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27万元本金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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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6月5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办理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从张初锋处借得贷款证后以其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10万元本金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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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11月20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办理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手续、借新还旧贷款等方式,多次以周广香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40万元本金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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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6月12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催收贷款的职务便利,从高保玉处收取5.6万元贷款本息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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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8月24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办理“信e贷”的职务便利,以刘敏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20万元本金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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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办理“信e贷”的职务便利,以崔本青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13.4万元本金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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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办理“信e贷”的职务便利,以周凤春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20万元本金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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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9月30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办理“信e贷”的职务便利,以周香春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15万元本金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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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负责办理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贷款手续等方式,以韩天峰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40万元本金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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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办理“信e贷”的职务便利,以高守范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20万元本金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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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董某甲担任梁山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办理“信e贷”的职务便利,以孙久源的名义从该行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尚有15万元本金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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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甲主动到梁山县公安局投案
2019年11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董某甲主动到梁山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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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提起公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系自首,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鉴于被告人董某甲认罪认罚,综合本案其它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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