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书看到一个人写的评论,写的好通透啊,但是好像真的很有道理
“只是她还没有明白她所有的快乐最终都只会来源于自己,伴侣没有义务使我们快乐,就算在甜蜜期可以,后面也大概率会改变;伴侣与我们而言的意义在于锦上添花,如果你不能使自己快乐,别人也不能,因为他不可能永远按照你期望的那样对待你”
“只是她还没有明白她所有的快乐最终都只会来源于自己,伴侣没有义务使我们快乐,就算在甜蜜期可以,后面也大概率会改变;伴侣与我们而言的意义在于锦上添花,如果你不能使自己快乐,别人也不能,因为他不可能永远按照你期望的那样对待你”
【#存款40万却拒付赡养费# 江西黎川一男子获刑9个月】俗话说:百善孝为先,养儿为护老。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人有数十万存款,却不愿履行赡养义务。近日,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年已耄耋的邓大爷无收入来源,膝下有三儿一女。2017年因中风瘫痪被送入社会综合福利院生活,由护工照料,每月费用将近4000元。邓某作为家中长子,因不肯分摊赡养护理费被邓大爷告上法庭。2017年4月,黎川法院依法判决邓某每月支付1000元的赡养费用。判决生效之后,邓某一直未能履行义务,邓大爷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先后通过直接送达、邮寄文书、短信留言等方式,多次通知邓某履行义务、报告财产情况,并希望对方念及父子亲情自动履行。考虑到邓大爷的困难,法院还依法提供了司法救助。被告人邓某多年来一直在外逃避执行,并以赡养费过高、其个人经济拮据为由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该院生效判决长期无法得到执行。
另查明,被告人邓某多年来长期在外务工,有固定的工作单位及稳定的工资收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存款有4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孝敬老人既是传统的道德要求,更是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被告人邓某明知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确定其负有向邓大爷按月支付1000元赡养费的义务,在其有稳定的工资收入足以履行支付赡养费义务的情况下,多年来隐瞒其工作单位及工资收入逃避执行,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院同时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一位具有赡养义务的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生活中,虽然父母、兄弟之间可能会因为各种琐事产生矛盾,但这些都不能作为子女不赡养父母的理由。被告人邓某的父亲年事已高、无经济来源,且身患疾病瘫痪在床需要人照顾,作为成年子女理应履行好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以及提供必要的医疗和护理。
年已耄耋的邓大爷无收入来源,膝下有三儿一女。2017年因中风瘫痪被送入社会综合福利院生活,由护工照料,每月费用将近4000元。邓某作为家中长子,因不肯分摊赡养护理费被邓大爷告上法庭。2017年4月,黎川法院依法判决邓某每月支付1000元的赡养费用。判决生效之后,邓某一直未能履行义务,邓大爷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先后通过直接送达、邮寄文书、短信留言等方式,多次通知邓某履行义务、报告财产情况,并希望对方念及父子亲情自动履行。考虑到邓大爷的困难,法院还依法提供了司法救助。被告人邓某多年来一直在外逃避执行,并以赡养费过高、其个人经济拮据为由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该院生效判决长期无法得到执行。
另查明,被告人邓某多年来长期在外务工,有固定的工作单位及稳定的工资收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存款有4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孝敬老人既是传统的道德要求,更是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被告人邓某明知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确定其负有向邓大爷按月支付1000元赡养费的义务,在其有稳定的工资收入足以履行支付赡养费义务的情况下,多年来隐瞒其工作单位及工资收入逃避执行,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院同时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一位具有赡养义务的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生活中,虽然父母、兄弟之间可能会因为各种琐事产生矛盾,但这些都不能作为子女不赡养父母的理由。被告人邓某的父亲年事已高、无经济来源,且身患疾病瘫痪在床需要人照顾,作为成年子女理应履行好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以及提供必要的医疗和护理。
#田埂工作室#【这是一个人人关心的问题(请仔细阅读)!被隔离工资发不发?受疫情影响企业能否缓发工资?答案来了!】:《上观新闻》: 4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市疫情防控情况及劳动关系特点,联合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并予以印发。具体内容如下:
问: 劳动者被确认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其工资报酬?
答:劳动者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被确认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而被采取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措施,导致其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标准支付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
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结束后,劳动者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用人单位应按职工患病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问:劳动者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正常出勤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答:劳动者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至用人单位正常出勤上班,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报酬的,可按以下情形区分处理:
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以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时的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报酬;
2、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远程办公,或者劳动者无法通过上述方式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安排劳动者在上述期间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并按相应假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3、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形,或者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出勤上班的期间超过劳动者各类假期累计天数的,用人单位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问:用人单位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是否可缓发劳动者工资?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的有关指导意见以及《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致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支付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问、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用人单位因停工停产、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停工停产或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引发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应注重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着力化解矛盾,促成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坚持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坚持审慎处理的原则,一般不予支持。
问、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居家办公、远程办公安排,以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如何处理?
答: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劳动者无法到岗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通过民主协商或与劳动者沟通等程序,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远程办公,是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共同应对疫情而采取的方式,对保障劳动者劳动权利及维持企业正常运转均具有积极作用。如用人单位对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工作安排妥当合理,并未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应予积极配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问、对被确认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而被隔离治疗或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以及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可否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答:为避免和减少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劳动关系稳定的冲击和影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的意见,企业不得在疫情防控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据此,对被确认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而被隔离治疗或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以及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问、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而受到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此情形是否可解除劳动合同有规定的,可按其规定处理。
问、对疫情期间“共享用工”模式下被调剂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如何加强保护?
答:共享用工模式下,原则上不宜认定借出单位、借入单位、被调剂劳动者三者之间形成双重劳动关系。共享用工期间,被调剂劳动者与借出单位仍为单一劳动关系,双方劳动权利义务不变。
问: 劳动者被确认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其工资报酬?
答:劳动者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被确认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而被采取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措施,导致其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标准支付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
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结束后,劳动者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用人单位应按职工患病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问:劳动者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正常出勤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答:劳动者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至用人单位正常出勤上班,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报酬的,可按以下情形区分处理:
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以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时的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报酬;
2、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远程办公,或者劳动者无法通过上述方式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安排劳动者在上述期间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并按相应假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3、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形,或者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出勤上班的期间超过劳动者各类假期累计天数的,用人单位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问:用人单位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是否可缓发劳动者工资?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的有关指导意见以及《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致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支付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问、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用人单位因停工停产、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停工停产或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引发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应注重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着力化解矛盾,促成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坚持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坚持审慎处理的原则,一般不予支持。
问、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居家办公、远程办公安排,以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如何处理?
答: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劳动者无法到岗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通过民主协商或与劳动者沟通等程序,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远程办公,是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共同应对疫情而采取的方式,对保障劳动者劳动权利及维持企业正常运转均具有积极作用。如用人单位对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工作安排妥当合理,并未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应予积极配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问、对被确认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而被隔离治疗或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以及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可否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答:为避免和减少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劳动关系稳定的冲击和影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的意见,企业不得在疫情防控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据此,对被确认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而被隔离治疗或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以及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问、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而受到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此情形是否可解除劳动合同有规定的,可按其规定处理。
问、对疫情期间“共享用工”模式下被调剂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如何加强保护?
答:共享用工模式下,原则上不宜认定借出单位、借入单位、被调剂劳动者三者之间形成双重劳动关系。共享用工期间,被调剂劳动者与借出单位仍为单一劳动关系,双方劳动权利义务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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