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姚女士的卡里突然收到了3850000元,震惊之下她赶紧查看来源。只见转账备注:付信托本金!姚女士确实买了300万的信托产品,可才4个月的时间怎么可能赚85万?后来,她因“不当得利”被银行告上法庭!
姚女士今年46岁,原来是高中老师,现在是家庭妇女。去年的5月份,信托公司的负责人推荐她购买了300万的信托产品,约定年限20个月。可是,她在去年的9月26日,晚上8点57分,突然收到了385万的转账。当时她并不是高兴,而是感觉不正常!
首先,当天是周日,而且还是晚上,正常打款一般不会在这个时间操作。而且,作为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她也很清楚,4个月是不可能有85万的收益。于是,她赶紧联系信托公司的经理,对方告知:今天周日没上班,明天周一上班再帮你问下情况。
次日早上,信托公司告知是银行转错钱了,还给她发了一个公告,称信托公司确实要提前将信托本金退回各投资者,但只退回19.3%的本金,公告上面的落款日期是9月24号。
姚女士认为,这是信托公司事后补的公告,如果在打钱之前,把公告发给自己,那自己肯定会退回多余的本金。但在27号早上给自己发一个落款为24日的公告,而且钱也已经打了,还备注了“付信托本金”,那这笔钱就应该视为他们对自己的正常兑付。
但信托公司说,他们给银行的电子指令没有错误,是银行这个“猪队友”把他们公司给坑了,多转了钱。但姚女士不这么认为,她觉得银行的划款都是由信托公司来操作的,而且付款留言写得很清楚,就是‘付信托本金’,所以不能出尔反尔。
这里还有一个插曲,原来姚女士在9月10日看到新闻,自己投资的这个信托产品爆雷,是一个风险项目。很多人主动要求退钱都拿不回,现在信托公司主动把本金返回,她决定留下自己300万的本金,把多收的85万退回信托公司的账户!
可她万万没想到,银行会把自己告上法庭,说她构成不当得利!姚女士无法理解,这事情明明是自己和信托公司的事情,银行只是一个代付的通道而已,银行有什么资格来告她?而且,自己没有偷,没有抢,拿回自己的本金也有错了吗?
后来,双方对簿公堂,银行认为姚女士拒绝返回多收的242万余元构成不当得利,要求其退回!
银行解释,他们收到信托公司的电子指令后,没有按照对方的正确指令转钱,给姚女士多转了钱。现在银行先赔付给了信托公司,而姚女士不把多收的钱退回,此举给银行造成损失。现在姚女士多收的钱不是信托公司的,而是银行的,所以姚女士要把这不当得利归还。
姚女士当庭要求银行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解释清楚,这385万究竟是怎么打出来的?信托公司给的指令到底是385万元,还是578978.7元?还要求将信托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因为她是和信托公司签订的合同。
这是民事诉讼,银行作为原告,负有举证的义务,但是银行却说这是他们的系统错误,电子指令不能发,涉及客户的隐私,更不同意让信托公司也出席,让姚女士另案起诉!
这在姚女士看来,银行之所以拒绝把信托公司作为第三人,是怕得罪信托公司这个大客户。而信托公司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让银行和自己打官司,非常阴险。如果没有信托公司这个‘因’,哪有银行这个‘果’呢?
一审没有结果,姚女士选择向银监会投诉,她认为自己没有错!就算是银行打错款,但没有向自己道歉,还把自己告上法庭,太欺负人了!甚至银行选择在打官司之前,还威胁姚女士,如果不归还钱,就让她的孩子上不了学,她的爱人和父母也会被查。
我认为,要审理好这个案件,银行首先要出示证据证明信托公司发给他们的指令到底是多少!如果信托公司发的指令就是385万元,且不违背信托公司与姚女士所签的合同约定,而银行按385万元向姚女士划款,那么姚女士的行为就不构成不当得利,可以不退款!
另外,通过转账单来看,银行不具备原告资格。付款账户是信托公司的账户,就是信托公司出的钱而不是银行的钱!按照银行的说法,打给姚女士的385万都是不当得利,那她退回去的这85万是信托公司收走了,还是银行收进口袋?这些不是都应该说清楚吗?
客户和信托公司之间是基于合同的关系,信托公司把钱从自己的账户退给客户的账户,银行就是个转账的渠道,姚女士怎么就成了不当得利了?她侵占银行什么利益了?就算打官司,也不应该是银行来当原告!
这个案件如果银行拿不出信托公司相关指令,或金额与之相符的指令,这家银行的信誉必将瓦解!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你觉得姚女士构成不当得利吗?
姚女士今年46岁,原来是高中老师,现在是家庭妇女。去年的5月份,信托公司的负责人推荐她购买了300万的信托产品,约定年限20个月。可是,她在去年的9月26日,晚上8点57分,突然收到了385万的转账。当时她并不是高兴,而是感觉不正常!
首先,当天是周日,而且还是晚上,正常打款一般不会在这个时间操作。而且,作为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她也很清楚,4个月是不可能有85万的收益。于是,她赶紧联系信托公司的经理,对方告知:今天周日没上班,明天周一上班再帮你问下情况。
次日早上,信托公司告知是银行转错钱了,还给她发了一个公告,称信托公司确实要提前将信托本金退回各投资者,但只退回19.3%的本金,公告上面的落款日期是9月24号。
姚女士认为,这是信托公司事后补的公告,如果在打钱之前,把公告发给自己,那自己肯定会退回多余的本金。但在27号早上给自己发一个落款为24日的公告,而且钱也已经打了,还备注了“付信托本金”,那这笔钱就应该视为他们对自己的正常兑付。
但信托公司说,他们给银行的电子指令没有错误,是银行这个“猪队友”把他们公司给坑了,多转了钱。但姚女士不这么认为,她觉得银行的划款都是由信托公司来操作的,而且付款留言写得很清楚,就是‘付信托本金’,所以不能出尔反尔。
这里还有一个插曲,原来姚女士在9月10日看到新闻,自己投资的这个信托产品爆雷,是一个风险项目。很多人主动要求退钱都拿不回,现在信托公司主动把本金返回,她决定留下自己300万的本金,把多收的85万退回信托公司的账户!
可她万万没想到,银行会把自己告上法庭,说她构成不当得利!姚女士无法理解,这事情明明是自己和信托公司的事情,银行只是一个代付的通道而已,银行有什么资格来告她?而且,自己没有偷,没有抢,拿回自己的本金也有错了吗?
后来,双方对簿公堂,银行认为姚女士拒绝返回多收的242万余元构成不当得利,要求其退回!
银行解释,他们收到信托公司的电子指令后,没有按照对方的正确指令转钱,给姚女士多转了钱。现在银行先赔付给了信托公司,而姚女士不把多收的钱退回,此举给银行造成损失。现在姚女士多收的钱不是信托公司的,而是银行的,所以姚女士要把这不当得利归还。
姚女士当庭要求银行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解释清楚,这385万究竟是怎么打出来的?信托公司给的指令到底是385万元,还是578978.7元?还要求将信托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因为她是和信托公司签订的合同。
这是民事诉讼,银行作为原告,负有举证的义务,但是银行却说这是他们的系统错误,电子指令不能发,涉及客户的隐私,更不同意让信托公司也出席,让姚女士另案起诉!
这在姚女士看来,银行之所以拒绝把信托公司作为第三人,是怕得罪信托公司这个大客户。而信托公司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让银行和自己打官司,非常阴险。如果没有信托公司这个‘因’,哪有银行这个‘果’呢?
一审没有结果,姚女士选择向银监会投诉,她认为自己没有错!就算是银行打错款,但没有向自己道歉,还把自己告上法庭,太欺负人了!甚至银行选择在打官司之前,还威胁姚女士,如果不归还钱,就让她的孩子上不了学,她的爱人和父母也会被查。
我认为,要审理好这个案件,银行首先要出示证据证明信托公司发给他们的指令到底是多少!如果信托公司发的指令就是385万元,且不违背信托公司与姚女士所签的合同约定,而银行按385万元向姚女士划款,那么姚女士的行为就不构成不当得利,可以不退款!
另外,通过转账单来看,银行不具备原告资格。付款账户是信托公司的账户,就是信托公司出的钱而不是银行的钱!按照银行的说法,打给姚女士的385万都是不当得利,那她退回去的这85万是信托公司收走了,还是银行收进口袋?这些不是都应该说清楚吗?
客户和信托公司之间是基于合同的关系,信托公司把钱从自己的账户退给客户的账户,银行就是个转账的渠道,姚女士怎么就成了不当得利了?她侵占银行什么利益了?就算打官司,也不应该是银行来当原告!
这个案件如果银行拿不出信托公司相关指令,或金额与之相符的指令,这家银行的信誉必将瓦解!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你觉得姚女士构成不当得利吗?
陕西西安,一女子在餐馆打工,等发工资时发现自己不但得不到一分钱工资,还要倒贴老板娘195元。老板娘说:这很正常,你又不是第一个,上次那个员工扣的比你还多呢!
看见那个工资卡,我才发现我的工资已经成负数了,旷工两次就扣了我1000元,一个月下来,我不但没有拿到一分钱工资,还要倒贴给老板娘195元。——小雪
众所周知,上班工作,按月开支,天经地义。
当然也不排除老板本身规定的奖惩制度,多多少少会罚点款、扣点钱或者奖励奖金等等。
但是其规定必须建设在法律框架之内,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
我们来看看,西安一家餐馆是用运什么样的手段致使员工不但得不到一分钱的劳动报酬,甚至还需要倒贴自己钱。
事情是这样的,
小雪是月初来到餐厅应聘为服务员,而餐馆老板娘当时就承诺,每月工资是2200元(底薪2100元,全勤奖100元。)
但是刚工作没几天,对于工资问题,老板娘就变卦了,并且声称,
小雪每月的工资不是2200元,而是1700元,
不但如此,而且还提出了附加条件,就是在小雪做服务员的同时,还要负责打扫餐厅的厕所卫生。
小雪以为,
出来打工就应该受这份罪,所以老板娘提出无理要求,小雪并没有反驳,而是选择默默承受。
正是因为小雪的第一次无奈妥协,才给了老板娘继续选择压榨小雪的动力。因为在工作期间,如果小雪上厕所被老板娘发现,就要扣钱。
实话实说,不得不佩服老板娘的勇气,俗话说人有三急,仅仅是员工上厕所就要扣钱。
在如此困境之下,小雪没有再向第一次那样与老板娘妥协,而是选择了辞职。
随后在工资表中,小雪就发现了自己的工资表是负数。
从工资表中发现小雪的工资每天是60元,但是旷工一天就会扣500元。
注意!刚上班时,老板和老板娘并没有表明旷工一次需要扣除500元。
细心地朋友应该能够发现,图片中居然还包含着工作服,围裙等等费用。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公司必须为员工准备工作所需物品,包括了工作服,工具等,如果因为缺少而导致员工无法正常工作的,员工不负任何责任。
由此可见此餐厅克扣员工到何种程度了!
对于此事,餐馆老板是这样狡辩的,
工资算成了负数跟我有什么关系?小雪在我这才干了20天,上一个王某某在我这干了一个多月,我照样算成是负数,而且负的比小雪还多,王某某都没有说什么,小雪凭什么来说?
面对餐厅老板的这一番言论,对于正常人来说,简直就是无言以对。
随后餐厅老板居然非常自豪地拿出了王某某的负数工资单,意思是说,
王某某在我餐厅工作一个多月,欠我714元,也是一声不吭交钱就走人了,你小雪工作二十来天,才欠我195元,你应该感到知足、应该感恩。
当小雪提出质疑需要老板娘解释解释工资条的问题时,
老板娘则大言不惭地说道,
解释什么,没法解释,我也解释不了。
然而面对餐馆老板和老板娘令人无法接受地做法,小雪拿起了法律武器,将此事反映到了当地相关部门。
即使相关部门上门询问老板娘时,老板娘仍然一口咬定,
我们的这些规定都是跟员工提前商量好的,他们是同意的,其实我们的意思就是希望员工能够好好地为餐馆服务。
好吧!我们暂且相信老板娘的胡话。
但是在相关部门的调查过程当中,又发现了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
这家餐厅没有与任何一位工作员工签订合法合规的劳动合同,再加上存在违规的克扣员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结合以上,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餐厅整改通知书,要求餐厅老板娘重新核算小雪的工资,并且当场发放。
在监管部门的调解之下,小雪如愿拿到了自己20天的工资。
首先我们需要强调的是,
餐厅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属于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但是小雪仅仅只工作了20天,所以支付两倍工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而餐厅恶意克扣小雪的工资,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通过这次事件告诉大家,打工一族遇到相同问题的时候,不要一再的妥协,而是要勇于站出来揭发违法行为,这样才能保证自身利益不受侵害。
同时我们也对老板和老板娘说上一句,
真心希望你们拿员工当家人看待,如此一来员工才会拿餐厅当家看待,良性循环下去,自己的口碑好了,餐厅的口碑自然就会好,而餐厅的生意也会越来越好。#劳动法##社会百态#
看见那个工资卡,我才发现我的工资已经成负数了,旷工两次就扣了我1000元,一个月下来,我不但没有拿到一分钱工资,还要倒贴给老板娘195元。——小雪
众所周知,上班工作,按月开支,天经地义。
当然也不排除老板本身规定的奖惩制度,多多少少会罚点款、扣点钱或者奖励奖金等等。
但是其规定必须建设在法律框架之内,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
我们来看看,西安一家餐馆是用运什么样的手段致使员工不但得不到一分钱的劳动报酬,甚至还需要倒贴自己钱。
事情是这样的,
小雪是月初来到餐厅应聘为服务员,而餐馆老板娘当时就承诺,每月工资是2200元(底薪2100元,全勤奖100元。)
但是刚工作没几天,对于工资问题,老板娘就变卦了,并且声称,
小雪每月的工资不是2200元,而是1700元,
不但如此,而且还提出了附加条件,就是在小雪做服务员的同时,还要负责打扫餐厅的厕所卫生。
小雪以为,
出来打工就应该受这份罪,所以老板娘提出无理要求,小雪并没有反驳,而是选择默默承受。
正是因为小雪的第一次无奈妥协,才给了老板娘继续选择压榨小雪的动力。因为在工作期间,如果小雪上厕所被老板娘发现,就要扣钱。
实话实说,不得不佩服老板娘的勇气,俗话说人有三急,仅仅是员工上厕所就要扣钱。
在如此困境之下,小雪没有再向第一次那样与老板娘妥协,而是选择了辞职。
随后在工资表中,小雪就发现了自己的工资表是负数。
从工资表中发现小雪的工资每天是60元,但是旷工一天就会扣500元。
注意!刚上班时,老板和老板娘并没有表明旷工一次需要扣除500元。
细心地朋友应该能够发现,图片中居然还包含着工作服,围裙等等费用。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公司必须为员工准备工作所需物品,包括了工作服,工具等,如果因为缺少而导致员工无法正常工作的,员工不负任何责任。
由此可见此餐厅克扣员工到何种程度了!
对于此事,餐馆老板是这样狡辩的,
工资算成了负数跟我有什么关系?小雪在我这才干了20天,上一个王某某在我这干了一个多月,我照样算成是负数,而且负的比小雪还多,王某某都没有说什么,小雪凭什么来说?
面对餐厅老板的这一番言论,对于正常人来说,简直就是无言以对。
随后餐厅老板居然非常自豪地拿出了王某某的负数工资单,意思是说,
王某某在我餐厅工作一个多月,欠我714元,也是一声不吭交钱就走人了,你小雪工作二十来天,才欠我195元,你应该感到知足、应该感恩。
当小雪提出质疑需要老板娘解释解释工资条的问题时,
老板娘则大言不惭地说道,
解释什么,没法解释,我也解释不了。
然而面对餐馆老板和老板娘令人无法接受地做法,小雪拿起了法律武器,将此事反映到了当地相关部门。
即使相关部门上门询问老板娘时,老板娘仍然一口咬定,
我们的这些规定都是跟员工提前商量好的,他们是同意的,其实我们的意思就是希望员工能够好好地为餐馆服务。
好吧!我们暂且相信老板娘的胡话。
但是在相关部门的调查过程当中,又发现了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
这家餐厅没有与任何一位工作员工签订合法合规的劳动合同,再加上存在违规的克扣员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结合以上,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餐厅整改通知书,要求餐厅老板娘重新核算小雪的工资,并且当场发放。
在监管部门的调解之下,小雪如愿拿到了自己20天的工资。
首先我们需要强调的是,
餐厅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属于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但是小雪仅仅只工作了20天,所以支付两倍工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而餐厅恶意克扣小雪的工资,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通过这次事件告诉大家,打工一族遇到相同问题的时候,不要一再的妥协,而是要勇于站出来揭发违法行为,这样才能保证自身利益不受侵害。
同时我们也对老板和老板娘说上一句,
真心希望你们拿员工当家人看待,如此一来员工才会拿餐厅当家看待,良性循环下去,自己的口碑好了,餐厅的口碑自然就会好,而餐厅的生意也会越来越好。#劳动法##社会百态#
河南洛阳,姚女士的卡里突然收到了3850000元,震惊之下她赶紧查看来源。只见转账备注:付信托本金!姚女士确实买了300万的信托产品,可才4个月的时间怎么可能赚85万?后来,她因“不当得利”被银行告上法庭!
姚女士今年46岁,原来是高中老师,现在是家庭妇女。去年的5月份,信托公司的负责人推荐她购买了300万的信托产品,约定年限20个月。可是,她在去年的9月26日,晚上8点57分,突然收到了385万的转账。当时她并不是高兴,而是感觉不正常!
首先,当天是周日,而且还是晚上,正常打款一般不会在这个时间操作。而且,作为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她也很清楚,4个月是不可能有85万的收益。于是,她赶紧联系信托公司的经理,对方告知:今天周日没上班,明天周一上班再帮你问下情况。
次日早上,信托公司告知是银行转错钱了,还给她发了一个公告,称信托公司确实要提前将信托本金退回各投资者,但只退回19.3%的本金,公告上面的落款日期是9月24号。
姚女士认为,这是信托公司事后补的公告,如果在打钱之前,把公告发给自己,那自己肯定会退回多余的本金。但在27号早上给自己发一个落款为24日的公告,而且钱也已经打了,还备注了“付信托本金”,那这笔钱就应该视为他们对自己的正常兑付。
但信托公司说,他们给银行的电子指令没有错误,是银行这个“猪队友”把他们公司给坑了,多转了钱。但姚女士不这么认为,她觉得银行的划款都是由信托公司来操作的,而且付款留言写得很清楚,就是‘付信托本金’,所以不能出尔反尔。
这里还有一个插曲,原来姚女士在9月10日看到新闻,自己投资的这个信托产品爆雷,是一个风险项目。很多人主动要求退钱都拿不回,现在信托公司主动把本金返回,她决定留下自己300万的本金,把多收的85万退回信托公司的账户!
可她万万没想到,银行会把自己告上法庭,说她构成不当得利!姚女士无法理解,这事情明明是自己和信托公司的事情,银行只是一个代付的通道而已,银行有什么资格来告她?而且,自己没有偷,没有抢,拿回自己的本金也有错了吗?
后来,双方对簿公堂,银行认为姚女士拒绝返回多收的242万余元构成不当得利,要求其退回!
银行解释,他们收到信托公司的电子指令后,没有按照对方的正确指令转钱,给姚女士多转了钱。现在银行先赔付给了信托公司,而姚女士不把多收的钱退回,此举给银行造成损失。现在姚女士多收的钱不是信托公司的,而是银行的,所以姚女士要把这不当得利归还。
姚女士当庭要求银行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解释清楚,这385万究竟是怎么打出来的?信托公司给的指令到底是385万元,还是578978.7元?还要求将信托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因为她是和信托公司签订的合同。
这是民事诉讼,银行作为原告,负有举证的义务,但是银行却说这是他们的系统错误,电子指令不能发,涉及客户的隐私,更不同意让信托公司也出席,让姚女士另案起诉!
这在姚女士看来,银行之所以拒绝把信托公司作为第三人,是怕得罪信托公司这个大客户。而信托公司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让银行和自己打官司,非常阴险。如果没有信托公司这个‘因’,哪有银行这个‘果’呢?
一审没有结果,姚女士选择向银监会投诉,她认为自己没有错!就算是银行打错款,但没有向自己道歉,还把自己告上法庭,太欺负人了!甚至银行选择在打官司之前,还威胁姚女士,如果不归还钱,就让她的孩子上不了学,她的爱人和父母也会被查。
我认为,要审理好这个案件,银行首先要出示证据证明信托公司发给他们的指令到底是多少!如果信托公司发的指令就是385万元,且不违背信托公司与姚女士所签的合同约定,而银行按385万元向姚女士划款,那么姚女士的行为就不构成不当得利,可以不退款!
另外,通过转账单来看,银行不具备原告资格。付款账户是信托公司的账户,就是信托公司出的钱而不是银行的钱!按照银行的说法,打给姚女士的385万都是不当得利,那她退回去的这85万是信托公司收走了,还是银行收进口袋?这些不是都应该说清楚吗?
客户和信托公司之间是基于合同的关系,信托公司把钱从自己的账户退给客户的账户,银行就是个转账的渠道,姚女士怎么就成了不当得利了?她侵占银行什么利益了?就算打官司,也不应该是银行来当原告!
这个案件如果银行拿不出信托公司相关指令,或金额与之相符的指令,这家银行的信誉必将瓦解!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你觉得姚女士构成不当得利吗?
姚女士今年46岁,原来是高中老师,现在是家庭妇女。去年的5月份,信托公司的负责人推荐她购买了300万的信托产品,约定年限20个月。可是,她在去年的9月26日,晚上8点57分,突然收到了385万的转账。当时她并不是高兴,而是感觉不正常!
首先,当天是周日,而且还是晚上,正常打款一般不会在这个时间操作。而且,作为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她也很清楚,4个月是不可能有85万的收益。于是,她赶紧联系信托公司的经理,对方告知:今天周日没上班,明天周一上班再帮你问下情况。
次日早上,信托公司告知是银行转错钱了,还给她发了一个公告,称信托公司确实要提前将信托本金退回各投资者,但只退回19.3%的本金,公告上面的落款日期是9月24号。
姚女士认为,这是信托公司事后补的公告,如果在打钱之前,把公告发给自己,那自己肯定会退回多余的本金。但在27号早上给自己发一个落款为24日的公告,而且钱也已经打了,还备注了“付信托本金”,那这笔钱就应该视为他们对自己的正常兑付。
但信托公司说,他们给银行的电子指令没有错误,是银行这个“猪队友”把他们公司给坑了,多转了钱。但姚女士不这么认为,她觉得银行的划款都是由信托公司来操作的,而且付款留言写得很清楚,就是‘付信托本金’,所以不能出尔反尔。
这里还有一个插曲,原来姚女士在9月10日看到新闻,自己投资的这个信托产品爆雷,是一个风险项目。很多人主动要求退钱都拿不回,现在信托公司主动把本金返回,她决定留下自己300万的本金,把多收的85万退回信托公司的账户!
可她万万没想到,银行会把自己告上法庭,说她构成不当得利!姚女士无法理解,这事情明明是自己和信托公司的事情,银行只是一个代付的通道而已,银行有什么资格来告她?而且,自己没有偷,没有抢,拿回自己的本金也有错了吗?
后来,双方对簿公堂,银行认为姚女士拒绝返回多收的242万余元构成不当得利,要求其退回!
银行解释,他们收到信托公司的电子指令后,没有按照对方的正确指令转钱,给姚女士多转了钱。现在银行先赔付给了信托公司,而姚女士不把多收的钱退回,此举给银行造成损失。现在姚女士多收的钱不是信托公司的,而是银行的,所以姚女士要把这不当得利归还。
姚女士当庭要求银行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解释清楚,这385万究竟是怎么打出来的?信托公司给的指令到底是385万元,还是578978.7元?还要求将信托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因为她是和信托公司签订的合同。
这是民事诉讼,银行作为原告,负有举证的义务,但是银行却说这是他们的系统错误,电子指令不能发,涉及客户的隐私,更不同意让信托公司也出席,让姚女士另案起诉!
这在姚女士看来,银行之所以拒绝把信托公司作为第三人,是怕得罪信托公司这个大客户。而信托公司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让银行和自己打官司,非常阴险。如果没有信托公司这个‘因’,哪有银行这个‘果’呢?
一审没有结果,姚女士选择向银监会投诉,她认为自己没有错!就算是银行打错款,但没有向自己道歉,还把自己告上法庭,太欺负人了!甚至银行选择在打官司之前,还威胁姚女士,如果不归还钱,就让她的孩子上不了学,她的爱人和父母也会被查。
我认为,要审理好这个案件,银行首先要出示证据证明信托公司发给他们的指令到底是多少!如果信托公司发的指令就是385万元,且不违背信托公司与姚女士所签的合同约定,而银行按385万元向姚女士划款,那么姚女士的行为就不构成不当得利,可以不退款!
另外,通过转账单来看,银行不具备原告资格。付款账户是信托公司的账户,就是信托公司出的钱而不是银行的钱!按照银行的说法,打给姚女士的385万都是不当得利,那她退回去的这85万是信托公司收走了,还是银行收进口袋?这些不是都应该说清楚吗?
客户和信托公司之间是基于合同的关系,信托公司把钱从自己的账户退给客户的账户,银行就是个转账的渠道,姚女士怎么就成了不当得利了?她侵占银行什么利益了?就算打官司,也不应该是银行来当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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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你觉得姚女士构成不当得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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