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修佛国,开廓广大,超胜独妙。建立常然,无衰无变。--《佛说无量寿经》
观彼世界相,胜过三界道;究竟如虚空,广大无边际。--《往生论》
所处宫殿、衣服、饮食、众妙华香、庄严之具,犹第六天自然之物。若欲食时,七宝钵器,自然在前。金、银、琉璃、砗磲、玛瑙、珊瑚、琥珀、明月、真珠,如是诸钵,随意而至。百味饮食,自然盈满。--《佛说无量寿经》
【念佛回家:念南无阿弥陀佛或阿弥陀佛,念念求生西方极乐世界。】恢廓旷荡,不可限极。悉相杂厕,转相间入。光赫煜烁,微妙奇丽,清净庄严。超逾十方一切世界众宝中精,其宝犹如第六天宝。--《佛说无量寿经》
观彼世界相,胜过三界道;究竟如虚空,广大无边际。--《往生论》
所处宫殿、衣服、饮食、众妙华香、庄严之具,犹第六天自然之物。若欲食时,七宝钵器,自然在前。金、银、琉璃、砗磲、玛瑙、珊瑚、琥珀、明月、真珠,如是诸钵,随意而至。百味饮食,自然盈满。--《佛说无量寿经》
【念佛回家:念南无阿弥陀佛或阿弥陀佛,念念求生西方极乐世界。】恢廓旷荡,不可限极。悉相杂厕,转相间入。光赫煜烁,微妙奇丽,清净庄严。超逾十方一切世界众宝中精,其宝犹如第六天宝。--《佛说无量寿经》
早安:大家早上好,咱们又迎来了健康快乐幸福美好富有的一天,太棒啦!
人生乃交易,交易通人生
立夏是夏季的第一个节气,表示夏天正式开始。
《月令七十二候集解》:“立夏,四月节。立字解见春。夏,假也。物至此时皆假大也。”
立,是建立开始的意思。
夏,在古语里是大的意思。
所以,立夏的 意思就是万物至此皆长大也。
立夏之后,气温开始升高,炎热降临,雷雨增多,植物开始迅猛生长。人们正式告别春天,来到夏天。
人要正大
立夏时节,在《易经》中属于地天泰卦。
地天泰,三阳开泰,阳气压倒阴气,万物繁盛,是大吉之象。
天文学上,太阳到达黄经45度,太阳高度角持续攀升,光照时间增长。
历经一冬的积蓄,立夏时节,一股正大阳气充塞天地,贯通天地万物,火热而浩荡。
天地浩荡的立夏,对应着人心磊落,光明正大。
孔子说:君子坦荡荡,小人常戚戚。
做事不遮掩,不卑琐,正道直行,自然坦坦荡荡。
秀才何岳,曾在一个官员家教书。
官吏有事要去京城,于是把一箱金子放在何岳那里。
告诉他:自己从京城回来再取。
谁知官吏一去不回,十几年了无音讯。
后来,何岳找到官吏的后人,把一箱黄金如数奉还。
一个人可以不伟大,但是不可以不正直。
他们秉持内心的良知,时刻检省,力求行得正,做得端,办事正直、公道。
内心没有私利,敢于独自面对天地鬼神。
这样一份浩然之气,也是这个浮躁社会中最难得的贵气。
心要强大
立夏时节,万物强盛。
这份强盛来自冬季的蛰伏,春节的积累,来自顺应天时之意,更是来自内心的坚韧。
人生,唯有内心强大,方能在从容中走向人生的壮大。
王阳明曾说:“你未看此花时,此花与你同寂,你来看此花时,此花顔色一时明白起来”。
万事万物都在人心里。
内心强大的人不惧风雨,内心怯懦的人只会自怨自艾。
王阳明一生历经磨难,入狱、暗杀、被贬、谗言,吃尽了人生的苦头。
可是他却逆流而上,把上天的苦难,当成一次一次的磨练。
龙场悟道,一夜成圣。临终之时,一句:“此心光明,亦复何言”。
让无数人心为之折。
相反,同时代的唐伯虎,历经科场舞弊案之后,一蹶不振,潦倒半生。
临终之时,仍然是灵魂流落他乡,不得安顿。
王阳明的弟子曾经问他学问和打仗的法门,他说:此心不动,方能万事从容。
一个人内心坚韧,那么他的人生自然坚固。
内心强大,人生也自然坚挺不倒。
气要博大
立夏处于春夏之交,天气、物候都快速变化。
立夏有三候:蝼蝈鸣、蚯蚓出、王瓜生。
这一时节,青蛙开始聒噪着夏日的来临、蚯蚓掘土,乡间的野菜彼此争相出土,攀爬生长。
夏天,是四季中最有气象的季节,括万物之生机,赋予万物之生息。
胸有万物如天地,包容承载一切。
有了这份大气,才有了天地万物的勃勃生机。
做人也要大气。大气,是一个人最好的品质,最迷人的气质。
大气,是不争对错。
左宗棠曾因为言语不敬得罪了曾国藩,两人因此绝交。
曾国藩出山之后,主动写信,与左宗棠握手言和。
大气之人,有大胸怀,能容人,能谅人。
大气,是不贪小利。
财聚人散,财散人聚。
曾国藩常对曾国荃说:“独享功名是折损福气的办法,和别人分享功名才是接受福分的途径。”
对于手下他从不吝啬,只要有能力,名位财富,都肯与之共享。
所以,跟随他的人越来越多,他事业的根基也越来越牢。
大气,是大的眼光与格局。
国学大师钱穆老先生游一座古刹,看到一个小沙弥在一棵历经百年风霜的古松旁种一种观赏植物“夹竹桃”。
老先生由此感慨地说:“以前,僧人种树时,已经想到寺院百年以后的愿景,而今,小沙弥在这里种花,他的眼光仅仅是想到明年哪!”
曾国藩说:谋大事者,首重格局。
一个人大事难成,不是才华不够,机遇不到,是因为心中的格局太小,不够大气。
大丈夫处其厚,不居其薄;处其实,不居其华。
大气,是一个人的修养,是一个人的胸怀,也是一个人的眼界和格局。
大气之人,有大的担当;大气之人,有大的福气。
▽
立夏的真谛是大,是万物生长繁盛的大气象。
为人正直,内心强大,胸怀大气,则是立夏带给我们的至高启示,是在这个时节法则天地、天人合一的最好诠释!
关注我:每天一起修德,修心,修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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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夏是夏季的第一个节气,表示夏天正式开始。
《月令七十二候集解》:“立夏,四月节。立字解见春。夏,假也。物至此时皆假大也。”
立,是建立开始的意思。
夏,在古语里是大的意思。
所以,立夏的 意思就是万物至此皆长大也。
立夏之后,气温开始升高,炎热降临,雷雨增多,植物开始迅猛生长。人们正式告别春天,来到夏天。
人要正大
立夏时节,在《易经》中属于地天泰卦。
地天泰,三阳开泰,阳气压倒阴气,万物繁盛,是大吉之象。
天文学上,太阳到达黄经45度,太阳高度角持续攀升,光照时间增长。
历经一冬的积蓄,立夏时节,一股正大阳气充塞天地,贯通天地万物,火热而浩荡。
天地浩荡的立夏,对应着人心磊落,光明正大。
孔子说:君子坦荡荡,小人常戚戚。
做事不遮掩,不卑琐,正道直行,自然坦坦荡荡。
秀才何岳,曾在一个官员家教书。
官吏有事要去京城,于是把一箱金子放在何岳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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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何岳找到官吏的后人,把一箱黄金如数奉还。
一个人可以不伟大,但是不可以不正直。
他们秉持内心的良知,时刻检省,力求行得正,做得端,办事正直、公道。
内心没有私利,敢于独自面对天地鬼神。
这样一份浩然之气,也是这个浮躁社会中最难得的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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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强盛来自冬季的蛰伏,春节的积累,来自顺应天时之意,更是来自内心的坚韧。
人生,唯有内心强大,方能在从容中走向人生的壮大。
王阳明曾说:“你未看此花时,此花与你同寂,你来看此花时,此花顔色一时明白起来”。
万事万物都在人心里。
内心强大的人不惧风雨,内心怯懦的人只会自怨自艾。
王阳明一生历经磨难,入狱、暗杀、被贬、谗言,吃尽了人生的苦头。
可是他却逆流而上,把上天的苦难,当成一次一次的磨练。
龙场悟道,一夜成圣。临终之时,一句:“此心光明,亦复何言”。
让无数人心为之折。
相反,同时代的唐伯虎,历经科场舞弊案之后,一蹶不振,潦倒半生。
临终之时,仍然是灵魂流落他乡,不得安顿。
王阳明的弟子曾经问他学问和打仗的法门,他说:此心不动,方能万事从容。
一个人内心坚韧,那么他的人生自然坚固。
内心强大,人生也自然坚挺不倒。
气要博大
立夏处于春夏之交,天气、物候都快速变化。
立夏有三候:蝼蝈鸣、蚯蚓出、王瓜生。
这一时节,青蛙开始聒噪着夏日的来临、蚯蚓掘土,乡间的野菜彼此争相出土,攀爬生长。
夏天,是四季中最有气象的季节,括万物之生机,赋予万物之生息。
胸有万物如天地,包容承载一切。
有了这份大气,才有了天地万物的勃勃生机。
做人也要大气。大气,是一个人最好的品质,最迷人的气质。
大气,是不争对错。
左宗棠曾因为言语不敬得罪了曾国藩,两人因此绝交。
曾国藩出山之后,主动写信,与左宗棠握手言和。
大气之人,有大胸怀,能容人,能谅人。
大气,是不贪小利。
财聚人散,财散人聚。
曾国藩常对曾国荃说:“独享功名是折损福气的办法,和别人分享功名才是接受福分的途径。”
对于手下他从不吝啬,只要有能力,名位财富,都肯与之共享。
所以,跟随他的人越来越多,他事业的根基也越来越牢。
大气,是大的眼光与格局。
国学大师钱穆老先生游一座古刹,看到一个小沙弥在一棵历经百年风霜的古松旁种一种观赏植物“夹竹桃”。
老先生由此感慨地说:“以前,僧人种树时,已经想到寺院百年以后的愿景,而今,小沙弥在这里种花,他的眼光仅仅是想到明年哪!”
曾国藩说:谋大事者,首重格局。
一个人大事难成,不是才华不够,机遇不到,是因为心中的格局太小,不够大气。
大丈夫处其厚,不居其薄;处其实,不居其华。
大气,是一个人的修养,是一个人的胸怀,也是一个人的眼界和格局。
大气之人,有大的担当;大气之人,有大的福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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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夏的真谛是大,是万物生长繁盛的大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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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轮疫情上海已立案查处价格违法案件443件,移送警方3件】
微信公众号“上海市场监管”:本轮疫情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动态调整价格监管重点,通过现场检查、线上监测、投诉举报等各种渠道,时刻关注市民反映的突出问题,从快从重从严查处哄抬价格、价格欺诈、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三类违法行为。截至5月2日,共立案查处价格违法案件443件,移送公安部门3件。
最高进销差价率达486.8%。查办的443件案件中,哄抬价格类行为占比15.7%。主要表现为经营者利用供需失衡的状况,在进货成本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大幅抬高对外销售价格,使进销差价率高于规定的最高进销差价率,扰乱市场秩序。在市场监管部门查获的案件中,不少经营者进销差价率超过100%,最高甚至达到了486.8%。上海华仟大药房有公司在进货成本无明显变化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名德75%酒精消毒液(净含量500ml)”,进价6.8元,售价39.9元,进销差价率达486.8%,高于规定的最高进销差价率。同时,也查获个别经营者通过抬高配送服务费用,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案件。上海金大碗餐饮有限公司在疫情期间收取高额配送费、赚取不正当收入,除被顶格罚款外,因为主观故意、情节恶劣被责令停业整顿。
诱导消费从重处以40万罚款。截至目前,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价格欺诈类案件共17件,占总案件数量的4.2%。有少数经营者通过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使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具体表现形式之一为价格误导,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文字、图片等标价,诱使消费者交易。3月29日,上海菇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设立价目表标示“供港+蔬菜品名”等与实际不符,欺骗消费者,构成价格欺诈,被从重处以40万罚款。4月以来,网络平台内商户、社区团购相关经营者中,存在短斤缺两,实际提供商品重量少于向消费者公示的重量,重量与价格不符等问题。其中,小商户占比较多,问题相对突出。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件占比超八成。疫情期间,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收集、整理、甄别违法线索,持续发掘案源,查办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件共322件。如销售团购套餐,只有套餐总价、没有套餐内所含商品的具体的品名、规格等信息。
随着疫情防控形势趋好,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开展价格监管不放松,对监管中发现的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坚持从快从重从严查处。
案例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晓东肉品店价格欺诈案
市局执法总队根据线索反映,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外卖平台上使用“上农批品牌肉专卖”店铺名称开展经营,并对若干猪肉产品的品名标示含有“土猪”等内容。当事人无法证明所售猪肉产品与“土猪”有关联,且“上农批”系“上海农产品批发市场”简称,自3月28日后当事人实际采购的猪肉并非来自上农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于5月1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对其价格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8万元。
案例二: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亚涛水产店哄抬鸡蛋等商品价格案
市局执法总队接线索反映,某电商平台入驻商户高价销售鸡蛋、老母鸡、三黄鸡等民生商品。当日,市局执法总队立即会同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和长宁分局对这一线索开展持续调查,历经三天辗转浦东香山集贸市场、金浜村、上钢集贸市场、周边商超及集贸市场等多地,查实了相关事实。
经查,当事人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亚涛水产店于今年4月15日-21日期间,从路边摊贩处购入鸡蛋、老母鸡、三黄鸡等商品后,在外卖平台上以29.56元/盒(每盒8枚)、118元/只及98.78元/只的价格对外销售。经走访调查,当事人上述涉案产品的进销差价率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于4月28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当事人将多收取的5648.50元退还给消费者,并处罚款28242.51元。目前当事人已完成大部分多收价款的清退。
案例三:上海聚雪餐饮有限公司哄抬牛奶价格案
市局执法总队接线索反映,上海聚雪餐饮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涉嫌哄抬牛奶价格。经查,当事人在相关经营成本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以26元/盒的价格购进光明优倍牛奶(950ML),并通过网络平台以55元/盒的标价销售,进销差价率101.69%,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已责令当事人改正,退还多收价款783.51元,并处罚款3917.55元。
案例四:上海市长宁区吴贝庆水果店哄抬蔬菜价格案
市局执法总队接线索反映,上海市长宁区吴贝庆水果店高价售卖蔬菜。经查,当事人以每斤6.07元的价格购进大白菜,在外卖平台上以每一包5斤58元的价格(折合每斤11.6元)对外销售,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于5月1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当事人将多收取的330.78元退还给消费者,并处罚款1653.9元。
案例五:上海市静安区万小小百货店哄抬消毒酒精价格案
市局执法总队接线索反映,上海市静安区万小小百货店销售的“海氏海诺酒精喷雾[100ml]75度消毒液”价格偏高。经查,当事人购入海氏海诺酒精喷雾[100ml]75度消毒液进价为7元/瓶,随后在网络平台以19.9元/瓶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进销差价率184.28%,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六:上海臻毅食品商行哄抬蔬菜价格案
市局执法总队接线索反映,上海某联华超市高价销售蔬菜等商品。经查,发现上海臻毅食品商行系上海联华超市加盟商,其销售的土豆价格5.8元/斤进销差价率93.33%、西红柿价格12.8元/斤进销差价率75.58%、洋葱价格5.8元/斤进销差价率98.63%、白菜价格6.9元/斤进销差价率97.14%、黄瓜价格9.8元/斤进销差价率65.82%,上述几款商品的进销差价率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七:上海易万单食品店哄抬鸡蛋价格案
市局执法总队接线索反映,位于浦东新区云山路的上海易万单食品店在外卖平台上高价销售鸡蛋。经查,当事人以88元销售“鲜生鸡蛋草鸡蛋30个/份”,进销差价率达122.93%,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八:上海市金山区李旦食品店销售蔬菜等商品不明码标价案
金山区市场监管局近日接到举报,称某微信社区团购销售的蔬菜禽肉产品未明码标价,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团购发起人上海市金山区李旦食品店进行调查。经查,该店在微信平台上开设“生活物资配送1群”用于社区团购,在群内发布的蔬菜、鸡蛋、肉类等货物清单上并未标示相关商品价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金山区市场监管局拟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上海市崇明县新玲水果经营部销售番茄等蔬果不明码标价案
崇明区市场监管局近日通过对辖区内社区团购群的排摸,根据团购群里的实时信息,对上海市崇明县新玲水果经营部开始现场检查。经查,该店经营的番茄、苹果、西瓜和芒果未公示价格信息。当事人前期已经收到《关于稳定基本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价格的提醒告诫函》,明知在销售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的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崇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上海联华永昌超市有限公司白玉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榨菜案
普陀区市场监管局近日收到市民举报,反映上海联华永昌超市有限公司白玉店销售的榨菜实际售价与标价不符。经查,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以标价4.4元/袋的价格销售乌江牌全型榨菜块(300克/袋),实际却以5.8元/袋进行结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微信公众号“上海市场监管”:本轮疫情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动态调整价格监管重点,通过现场检查、线上监测、投诉举报等各种渠道,时刻关注市民反映的突出问题,从快从重从严查处哄抬价格、价格欺诈、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三类违法行为。截至5月2日,共立案查处价格违法案件443件,移送公安部门3件。
最高进销差价率达486.8%。查办的443件案件中,哄抬价格类行为占比15.7%。主要表现为经营者利用供需失衡的状况,在进货成本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大幅抬高对外销售价格,使进销差价率高于规定的最高进销差价率,扰乱市场秩序。在市场监管部门查获的案件中,不少经营者进销差价率超过100%,最高甚至达到了486.8%。上海华仟大药房有公司在进货成本无明显变化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名德75%酒精消毒液(净含量500ml)”,进价6.8元,售价39.9元,进销差价率达486.8%,高于规定的最高进销差价率。同时,也查获个别经营者通过抬高配送服务费用,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案件。上海金大碗餐饮有限公司在疫情期间收取高额配送费、赚取不正当收入,除被顶格罚款外,因为主观故意、情节恶劣被责令停业整顿。
诱导消费从重处以40万罚款。截至目前,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价格欺诈类案件共17件,占总案件数量的4.2%。有少数经营者通过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使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具体表现形式之一为价格误导,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文字、图片等标价,诱使消费者交易。3月29日,上海菇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设立价目表标示“供港+蔬菜品名”等与实际不符,欺骗消费者,构成价格欺诈,被从重处以40万罚款。4月以来,网络平台内商户、社区团购相关经营者中,存在短斤缺两,实际提供商品重量少于向消费者公示的重量,重量与价格不符等问题。其中,小商户占比较多,问题相对突出。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件占比超八成。疫情期间,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收集、整理、甄别违法线索,持续发掘案源,查办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件共322件。如销售团购套餐,只有套餐总价、没有套餐内所含商品的具体的品名、规格等信息。
随着疫情防控形势趋好,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开展价格监管不放松,对监管中发现的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坚持从快从重从严查处。
案例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晓东肉品店价格欺诈案
市局执法总队根据线索反映,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外卖平台上使用“上农批品牌肉专卖”店铺名称开展经营,并对若干猪肉产品的品名标示含有“土猪”等内容。当事人无法证明所售猪肉产品与“土猪”有关联,且“上农批”系“上海农产品批发市场”简称,自3月28日后当事人实际采购的猪肉并非来自上农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于5月1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对其价格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8万元。
案例二: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亚涛水产店哄抬鸡蛋等商品价格案
市局执法总队接线索反映,某电商平台入驻商户高价销售鸡蛋、老母鸡、三黄鸡等民生商品。当日,市局执法总队立即会同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和长宁分局对这一线索开展持续调查,历经三天辗转浦东香山集贸市场、金浜村、上钢集贸市场、周边商超及集贸市场等多地,查实了相关事实。
经查,当事人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亚涛水产店于今年4月15日-21日期间,从路边摊贩处购入鸡蛋、老母鸡、三黄鸡等商品后,在外卖平台上以29.56元/盒(每盒8枚)、118元/只及98.78元/只的价格对外销售。经走访调查,当事人上述涉案产品的进销差价率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于4月28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当事人将多收取的5648.50元退还给消费者,并处罚款28242.51元。目前当事人已完成大部分多收价款的清退。
案例三:上海聚雪餐饮有限公司哄抬牛奶价格案
市局执法总队接线索反映,上海聚雪餐饮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涉嫌哄抬牛奶价格。经查,当事人在相关经营成本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以26元/盒的价格购进光明优倍牛奶(950ML),并通过网络平台以55元/盒的标价销售,进销差价率101.69%,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已责令当事人改正,退还多收价款783.51元,并处罚款3917.55元。
案例四:上海市长宁区吴贝庆水果店哄抬蔬菜价格案
市局执法总队接线索反映,上海市长宁区吴贝庆水果店高价售卖蔬菜。经查,当事人以每斤6.07元的价格购进大白菜,在外卖平台上以每一包5斤58元的价格(折合每斤11.6元)对外销售,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于5月1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当事人将多收取的330.78元退还给消费者,并处罚款1653.9元。
案例五:上海市静安区万小小百货店哄抬消毒酒精价格案
市局执法总队接线索反映,上海市静安区万小小百货店销售的“海氏海诺酒精喷雾[100ml]75度消毒液”价格偏高。经查,当事人购入海氏海诺酒精喷雾[100ml]75度消毒液进价为7元/瓶,随后在网络平台以19.9元/瓶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进销差价率184.28%,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六:上海臻毅食品商行哄抬蔬菜价格案
市局执法总队接线索反映,上海某联华超市高价销售蔬菜等商品。经查,发现上海臻毅食品商行系上海联华超市加盟商,其销售的土豆价格5.8元/斤进销差价率93.33%、西红柿价格12.8元/斤进销差价率75.58%、洋葱价格5.8元/斤进销差价率98.63%、白菜价格6.9元/斤进销差价率97.14%、黄瓜价格9.8元/斤进销差价率65.82%,上述几款商品的进销差价率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七:上海易万单食品店哄抬鸡蛋价格案
市局执法总队接线索反映,位于浦东新区云山路的上海易万单食品店在外卖平台上高价销售鸡蛋。经查,当事人以88元销售“鲜生鸡蛋草鸡蛋30个/份”,进销差价率达122.93%,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八:上海市金山区李旦食品店销售蔬菜等商品不明码标价案
金山区市场监管局近日接到举报,称某微信社区团购销售的蔬菜禽肉产品未明码标价,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团购发起人上海市金山区李旦食品店进行调查。经查,该店在微信平台上开设“生活物资配送1群”用于社区团购,在群内发布的蔬菜、鸡蛋、肉类等货物清单上并未标示相关商品价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金山区市场监管局拟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上海市崇明县新玲水果经营部销售番茄等蔬果不明码标价案
崇明区市场监管局近日通过对辖区内社区团购群的排摸,根据团购群里的实时信息,对上海市崇明县新玲水果经营部开始现场检查。经查,该店经营的番茄、苹果、西瓜和芒果未公示价格信息。当事人前期已经收到《关于稳定基本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价格的提醒告诫函》,明知在销售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的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崇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上海联华永昌超市有限公司白玉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榨菜案
普陀区市场监管局近日收到市民举报,反映上海联华永昌超市有限公司白玉店销售的榨菜实际售价与标价不符。经查,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以标价4.4元/袋的价格销售乌江牌全型榨菜块(300克/袋),实际却以5.8元/袋进行结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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