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一点都不尊重我,还时常打压我,把我说得一无是处,也从来都不会为我花钱。
一位姑娘,结婚之前,她满心以为对方一定会很宠爱自己,将自己宠成公主一般,真的结婚过后,对方却常常只是一副看不起她的样子,男人的家人也是。
可以说,在那个家庭当中,时常性地,她根本都感受不到任何的地位,只觉得自己像个外人。
当和一个人结婚,婚后的自己总是不被重视,一个人会觉得很难堪,这是自然。
与此同时,你可能也会想要知道,对方为何会如此,究竟又要怎样做,才能够改变这种情况。
不管怎么说,谁都一样,结婚以后,并不会只是想要活得那么委屈,会想要自己能够活得轻松一些,也能够被对方所珍视一些,自己能够相对幸福一些。
毕竟,选择结婚,谁都并不是为了给自己找一些不痛快,让自己变得更艰难,而是希望可以得到一份关爱,一份心疼,一份体贴,比一个人的时候,还能够生活得更好点。
而想要婚后地位高,占有相对的主导权,这其中的关键,其实还是在于自身。
在结婚前,一定要选对人。
结婚之前,总有人会显得特别的着急,完全不顾及对方是一个怎样的人,就匆匆走进婚姻。
而当我们那么草率,一心盼望着自己运气足够好,对方刚好人品不错,很有责任心,也懂得珍惜感情,好些时候,我们未必就真的能够刚好赢了。
很有可能,对方的确就并不爱我们,对我们没有什么感情,人也并不怎么样。
在这种情况下,误打误撞和一个人在一起,以后的日子,真的就会没有什么保障。
结婚这件事,不管什么时候,选择都是至关重要的,想要婚后过得更舒心一些,在走进婚姻之前,对于自己未来的另一半,我们就一定要慎重,好好去挑选。
不然,若是人不对,对方品行不好,根本就不懂得尊重女性,好吃懒做,不懂得付出,一心只想要索取,又对我们没有真心,可想而知,和这样的人结婚,我们的日子,当然不会好过。
好些事情,真的不需要真的到了那一步,我们才能够看清,在和对方相处的时候,仅仅只是看对方究竟是一个怎样的人,对于以后,那往往就可以有一个预判了。
而我们要找的另一半,当然不能是明显给不了自己未来的,而要是一个心智比较成熟,为人比较上进,真的很爱我们,懂得尊重我们,对我们很好的异性。
和这样的人一起生活,他才不至于做出太出格的事,就算我们比较的平凡,也依旧会特别在乎我们,以及特别地善待我们。
婚后好好过,保持独立。
选对人,很多时候,我们婚后的生活,往往就已经成功了一半。
人品比较好,真的很疼爱我们的人,他是不会舍得让我们输的,只会在我们选择了他过后,一直都心存感激,也始终心怀爱意,想要给予我们更好的一切。
这时候,当对方很看重我们,我们当然也要懂得回馈给对方同样的爱,以及同样的好。
不要总是去贬低对方,嫌弃对方,说对方没用,而是爱着对方最原本的样子,和对方一起好好努力,让彼此的生活,逐渐变得越来越好。
感情是两个人的事,仅仅只是一个人努力,那是没有用的,只有彼此都用心,日子才会好些。
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要仗着对方此刻爱我们,就变得过于依赖对方,无论如何,我们都始终要让自己足够的独立,不论是物质还是精神,都一样比较的具有独立性。
再汹涌的爱,随着时间的流逝,也都会变淡,彼此的关系,也都是会变得没有那么好的。
当新鲜感过去,想要让对方继续好好爱自己,一方面,那在于对方确实是个不错的人,另一方面,也要我们自己确实有着一些比较吸引对方,让对方不敢轻视的东西。
而想要让对方始终高看自己,有自己的思想,有自己养活自己的能力,这至关重要。
独立的物质基础,会让对方明白,我们是有选择的,这会让对方并不敢轻易看轻我们,独立的精神,那始终会是我们的魅力所在,会让对方总是很着迷。
婚后的地位,那在于对方给,同时也在于我们自己挣。
反正就是,结婚前要好好选择,结婚后始终要让自己保持着一份不错的实力。
懂得选择,找到一个真的比较靠谱的人,又能够始终很有自我,离开对方也可以过得很不错,一般说来,我们在家中的地位,都并不会低,只会很有话语权。
对方会愿意听我们说话,很多事,也会听我们的,让我们来主导。
人与人之间,哪怕是一起过日子的两个人,多多少少,彼此也都是会根据对方在自己心中的位置,以及对方的实际样子,来决定自己的态度,和自己如何对待对方。
对方心里没有我们,我们再用心也没用,对方心里有我们,我们也还是需要努力。
越是太过于依赖,把自己的一切全都依附在对方的身上,我们就只会越是容易被拿捏。
能够有着独立的灵魂,才有可能始终立于不败之地。
一位姑娘,结婚之前,她满心以为对方一定会很宠爱自己,将自己宠成公主一般,真的结婚过后,对方却常常只是一副看不起她的样子,男人的家人也是。
可以说,在那个家庭当中,时常性地,她根本都感受不到任何的地位,只觉得自己像个外人。
当和一个人结婚,婚后的自己总是不被重视,一个人会觉得很难堪,这是自然。
与此同时,你可能也会想要知道,对方为何会如此,究竟又要怎样做,才能够改变这种情况。
不管怎么说,谁都一样,结婚以后,并不会只是想要活得那么委屈,会想要自己能够活得轻松一些,也能够被对方所珍视一些,自己能够相对幸福一些。
毕竟,选择结婚,谁都并不是为了给自己找一些不痛快,让自己变得更艰难,而是希望可以得到一份关爱,一份心疼,一份体贴,比一个人的时候,还能够生活得更好点。
而想要婚后地位高,占有相对的主导权,这其中的关键,其实还是在于自身。
在结婚前,一定要选对人。
结婚之前,总有人会显得特别的着急,完全不顾及对方是一个怎样的人,就匆匆走进婚姻。
而当我们那么草率,一心盼望着自己运气足够好,对方刚好人品不错,很有责任心,也懂得珍惜感情,好些时候,我们未必就真的能够刚好赢了。
很有可能,对方的确就并不爱我们,对我们没有什么感情,人也并不怎么样。
在这种情况下,误打误撞和一个人在一起,以后的日子,真的就会没有什么保障。
结婚这件事,不管什么时候,选择都是至关重要的,想要婚后过得更舒心一些,在走进婚姻之前,对于自己未来的另一半,我们就一定要慎重,好好去挑选。
不然,若是人不对,对方品行不好,根本就不懂得尊重女性,好吃懒做,不懂得付出,一心只想要索取,又对我们没有真心,可想而知,和这样的人结婚,我们的日子,当然不会好过。
好些事情,真的不需要真的到了那一步,我们才能够看清,在和对方相处的时候,仅仅只是看对方究竟是一个怎样的人,对于以后,那往往就可以有一个预判了。
而我们要找的另一半,当然不能是明显给不了自己未来的,而要是一个心智比较成熟,为人比较上进,真的很爱我们,懂得尊重我们,对我们很好的异性。
和这样的人一起生活,他才不至于做出太出格的事,就算我们比较的平凡,也依旧会特别在乎我们,以及特别地善待我们。
婚后好好过,保持独立。
选对人,很多时候,我们婚后的生活,往往就已经成功了一半。
人品比较好,真的很疼爱我们的人,他是不会舍得让我们输的,只会在我们选择了他过后,一直都心存感激,也始终心怀爱意,想要给予我们更好的一切。
这时候,当对方很看重我们,我们当然也要懂得回馈给对方同样的爱,以及同样的好。
不要总是去贬低对方,嫌弃对方,说对方没用,而是爱着对方最原本的样子,和对方一起好好努力,让彼此的生活,逐渐变得越来越好。
感情是两个人的事,仅仅只是一个人努力,那是没有用的,只有彼此都用心,日子才会好些。
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要仗着对方此刻爱我们,就变得过于依赖对方,无论如何,我们都始终要让自己足够的独立,不论是物质还是精神,都一样比较的具有独立性。
再汹涌的爱,随着时间的流逝,也都会变淡,彼此的关系,也都是会变得没有那么好的。
当新鲜感过去,想要让对方继续好好爱自己,一方面,那在于对方确实是个不错的人,另一方面,也要我们自己确实有着一些比较吸引对方,让对方不敢轻视的东西。
而想要让对方始终高看自己,有自己的思想,有自己养活自己的能力,这至关重要。
独立的物质基础,会让对方明白,我们是有选择的,这会让对方并不敢轻易看轻我们,独立的精神,那始终会是我们的魅力所在,会让对方总是很着迷。
婚后的地位,那在于对方给,同时也在于我们自己挣。
反正就是,结婚前要好好选择,结婚后始终要让自己保持着一份不错的实力。
懂得选择,找到一个真的比较靠谱的人,又能够始终很有自我,离开对方也可以过得很不错,一般说来,我们在家中的地位,都并不会低,只会很有话语权。
对方会愿意听我们说话,很多事,也会听我们的,让我们来主导。
人与人之间,哪怕是一起过日子的两个人,多多少少,彼此也都是会根据对方在自己心中的位置,以及对方的实际样子,来决定自己的态度,和自己如何对待对方。
对方心里没有我们,我们再用心也没用,对方心里有我们,我们也还是需要努力。
越是太过于依赖,把自己的一切全都依附在对方的身上,我们就只会越是容易被拿捏。
能够有着独立的灵魂,才有可能始终立于不败之地。
#租房# “难道说,我的房子,因为承租人跑了,他又租给了别人,我就不能收回自己的房子,任由他人无期限的占有使用吗?”
辽宁营口,廖某把自己的房子租给别人,现在要不回来了,打官司法院竟然判自己败诉。对此,廖某发出了灵魂拷问。(来源: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2月18日宣判)
事情要从两年前说起。
2019年12月18日,廖某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1万元的价格购买刘鹏一处29平方米的房屋,并以现金方式付了全款,然后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廖某取得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双方约定刘某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该房屋交付给廖某,并保证房屋交付时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2019年12月22日,卖家刘某考虑到自己和68岁的老母亲暂时没找到地方住,就和廖某商量,能不能把房子返租给自己一年。
廖某同意了,然后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12个月,租期至2020年12月22日止,租金1000元/月,一次性付清所有租金。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后来刘某不知所踪了,房子就一直是刘某的母亲在居住。一年合同到期后,刘某母亲还住在那里,廖某也没提出要赶对方走,毕竟刘某找不到了,把对方一个老太太赶走也不太好。
2021年10月15日,想着之前明明说好的1年,现在都住了快2年了,廖某坐不住了,就去找刘某母亲要求对方把房子腾出来给自己。结果被刘某母亲赶了出来。
于是廖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刘某母亲搬离房屋,归还属于自己的房子。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廖某和刘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为有效。在双方约定的一年租赁期限届满后,刘某继续占有使用房屋,廖某对此没有提出异议,因此视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
按照双方原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未到期,廖某提出终止合同,需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现廖某要求刘某母亲搬离房屋,实际是要求终止租赁合同,但其并未提供终止合同书,因此双方的租赁合同仍有效。
在租赁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廖某要求刘某母亲搬离该房屋,没有依据。于是法院判决:驳回廖某的起诉。
然后廖某就发出了本文开头的灵魂拷问:难道说,我的房子,因为承租人跑了,有其他第三人继续占有使用,我就不能收回自己的房子,任由他人无期限的占有使用吗?是不是只要刘某躲着我不出现,我的房子就成了他的房子了,就永远无法收回了?
廖某整理了3点意见,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1、房屋的承租人是刘某,不是刘某母亲,刘某母亲都不是承租人,她继续占有房屋当然不属于法院说的“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进而形成不定期合同的情形,她就是违规占有房屋,没有和我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
2、我起诉的要求不是解除租赁合同,我起诉的要求是刘某的母亲搬离属于我的房屋,她没租我的房子却住着我的房子,难道法院支持这种行为么?
3、法院明知道刘某找不着了,还要让我和刘某签订终止合同书才能解除租赁关系,如果刘某永远不出现,这房子是不是永远就拿不回来?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36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本案中,双方租赁合同于2020年12月22日到期,因合同签订一方刘某不知所踪,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故其母亲作为合同租赁方的承继人继续履行该合同,即租赁使用该房屋。而且,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刘某母亲继续占有使用房屋,廖某对此并未提出反对,因此可以认定其双方形成了不定期租赁合同。
根据双方原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需要双方签订终止合同书,现廖某提前解除不定期合同,需按约定签订终止合同书。
现廖某未提供终止合同书,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了廖某的起诉。
这案子对廖某来说就是个悲剧,但也只能怪自己当初签订租赁合同太草率。买房涉及租房的类似案例非常多,这里再跟大家说两点要紧的原则:
1、买卖不破租赁。根据《民法典》第725条的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这一条非常厉害,举个例子,你跟我买房子,我把房子卖给你,但是卖给你之前,我已经把房子租给了我朋友,并且约定租期10年。那好了,就算你买了我的房子,我跟我朋友的租赁合同依然有效,你还没办法把他赶走。这条规定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租赁者的合法权益,但目前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了。
2、房屋租赁期要书面约定,合同怎么解除要慎重。根据《民法典》第707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解除,如果没约定随时可以解除,如果约定了那就要遵从约定。所以千万不要像本案中的廖某这样,约定解除合同要签什么终止合同书。
最后,你认为法院这样判决对么?
辽宁营口,廖某把自己的房子租给别人,现在要不回来了,打官司法院竟然判自己败诉。对此,廖某发出了灵魂拷问。(来源: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2月18日宣判)
事情要从两年前说起。
2019年12月18日,廖某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1万元的价格购买刘鹏一处29平方米的房屋,并以现金方式付了全款,然后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廖某取得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双方约定刘某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该房屋交付给廖某,并保证房屋交付时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2019年12月22日,卖家刘某考虑到自己和68岁的老母亲暂时没找到地方住,就和廖某商量,能不能把房子返租给自己一年。
廖某同意了,然后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12个月,租期至2020年12月22日止,租金1000元/月,一次性付清所有租金。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后来刘某不知所踪了,房子就一直是刘某的母亲在居住。一年合同到期后,刘某母亲还住在那里,廖某也没提出要赶对方走,毕竟刘某找不到了,把对方一个老太太赶走也不太好。
2021年10月15日,想着之前明明说好的1年,现在都住了快2年了,廖某坐不住了,就去找刘某母亲要求对方把房子腾出来给自己。结果被刘某母亲赶了出来。
于是廖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刘某母亲搬离房屋,归还属于自己的房子。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廖某和刘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为有效。在双方约定的一年租赁期限届满后,刘某继续占有使用房屋,廖某对此没有提出异议,因此视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
按照双方原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未到期,廖某提出终止合同,需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现廖某要求刘某母亲搬离房屋,实际是要求终止租赁合同,但其并未提供终止合同书,因此双方的租赁合同仍有效。
在租赁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廖某要求刘某母亲搬离该房屋,没有依据。于是法院判决:驳回廖某的起诉。
然后廖某就发出了本文开头的灵魂拷问:难道说,我的房子,因为承租人跑了,有其他第三人继续占有使用,我就不能收回自己的房子,任由他人无期限的占有使用吗?是不是只要刘某躲着我不出现,我的房子就成了他的房子了,就永远无法收回了?
廖某整理了3点意见,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1、房屋的承租人是刘某,不是刘某母亲,刘某母亲都不是承租人,她继续占有房屋当然不属于法院说的“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进而形成不定期合同的情形,她就是违规占有房屋,没有和我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
2、我起诉的要求不是解除租赁合同,我起诉的要求是刘某的母亲搬离属于我的房屋,她没租我的房子却住着我的房子,难道法院支持这种行为么?
3、法院明知道刘某找不着了,还要让我和刘某签订终止合同书才能解除租赁关系,如果刘某永远不出现,这房子是不是永远就拿不回来?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36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本案中,双方租赁合同于2020年12月22日到期,因合同签订一方刘某不知所踪,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故其母亲作为合同租赁方的承继人继续履行该合同,即租赁使用该房屋。而且,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刘某母亲继续占有使用房屋,廖某对此并未提出反对,因此可以认定其双方形成了不定期租赁合同。
根据双方原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需要双方签订终止合同书,现廖某提前解除不定期合同,需按约定签订终止合同书。
现廖某未提供终止合同书,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了廖某的起诉。
这案子对廖某来说就是个悲剧,但也只能怪自己当初签订租赁合同太草率。买房涉及租房的类似案例非常多,这里再跟大家说两点要紧的原则:
1、买卖不破租赁。根据《民法典》第725条的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这一条非常厉害,举个例子,你跟我买房子,我把房子卖给你,但是卖给你之前,我已经把房子租给了我朋友,并且约定租期10年。那好了,就算你买了我的房子,我跟我朋友的租赁合同依然有效,你还没办法把他赶走。这条规定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租赁者的合法权益,但目前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了。
2、房屋租赁期要书面约定,合同怎么解除要慎重。根据《民法典》第707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解除,如果没约定随时可以解除,如果约定了那就要遵从约定。所以千万不要像本案中的廖某这样,约定解除合同要签什么终止合同书。
最后,你认为法院这样判决对么?
“难道说,我的房子,因为承租人跑了,他又租给了别人,我就不能收回自己的房子,任由他人无期限的占有使用吗?”
辽宁营口,廖某把自己的房子租给别人,现在要不回来了,打官司法院竟然判自己败诉。对此,廖某发出了灵魂拷问。(来源: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2月18日宣判)
事情要从两年前说起。
2019年12月18日,廖某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1万元的价格购买刘鹏一处29平方米的房屋,并以现金方式付了全款,然后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廖某取得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双方约定刘某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该房屋交付给廖某,并保证房屋交付时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2019年12月22日,卖家刘某考虑到自己和68岁的老母亲暂时没找到地方住,就和廖某商量,能不能把房子返租给自己一年。
廖某同意了,然后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12个月,租期至2020年12月22日止,租金1000元/月,一次性付清所有租金。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后来刘某不知所踪了,房子就一直是刘某的母亲在居住。一年合同到期后,刘某母亲还住在那里,廖某也没提出要赶对方走,毕竟刘某找不到了,把对方一个老太太赶走也不太好。
2021年10月15日,想着之前明明说好的1年,现在都住了快2年了,廖某坐不住了,就去找刘某母亲要求对方把房子腾出来给自己。结果被刘某母亲赶了出来。
于是廖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刘某母亲搬离房屋,归还属于自己的房子。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廖某和刘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为有效。在双方约定的一年租赁期限届满后,刘某继续占有使用房屋,廖某对此没有提出异议,因此视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
按照双方原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未到期,廖某提出终止合同,需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现廖某要求刘某母亲搬离房屋,实际是要求终止租赁合同,但其并未提供终止合同书,因此双方的租赁合同仍有效。
在租赁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廖某要求刘某母亲搬离该房屋,没有依据。于是法院判决:驳回廖某的起诉。
然后廖某就发出了本文开头的灵魂拷问:难道说,我的房子,因为承租人跑了,有其他第三人继续占有使用,我就不能收回自己的房子,任由他人无期限的占有使用吗?是不是只要刘某躲着我不出现,我的房子就成了他的房子了,就永远无法收回了?
廖某整理了3点意见,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1、房屋的承租人是刘某,不是刘某母亲,刘某母亲都不是承租人,她继续占有房屋当然不属于法院说的“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进而形成不定期合同的情形,她就是违规占有房屋,没有和我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
2、我起诉的要求不是解除租赁合同,我起诉的要求是刘某的母亲搬离属于我的房屋,她没租我的房子却住着我的房子,难道法院支持这种行为么?
3、法院明知道刘某找不着了,还要让我和刘某签订终止合同书才能解除租赁关系,如果刘某永远不出现,这房子是不是永远就拿不回来?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36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本案中,双方租赁合同于2020年12月22日到期,因合同签订一方刘某不知所踪,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故其母亲作为合同租赁方的承继人继续履行该合同,即租赁使用该房屋。而且,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刘某母亲继续占有使用房屋,廖某对此并未提出反对,因此可以认定其双方形成了不定期租赁合同。
根据双方原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需要双方签订终止合同书,现廖某提前解除不定期合同,需按约定签订终止合同书。
现廖某未提供终止合同书,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了廖某的起诉。
这案子对廖某来说就是个悲剧,但也只能怪自己当初签订租赁合同太草率。买房涉及租房的类似案例非常多,这里再跟大家说两点要紧的原则:
1、买卖不破租赁。根据《民法典》第725条的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这一条非常厉害,举个例子,你跟我买房子,我把房子卖给你,但是卖给你之前,我已经把房子租给了我朋友,并且约定租期10年。那好了,就算你买了我的房子,我跟我朋友的租赁合同依然有效,你还没办法把他赶走。这条规定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租赁者的合法权益,但目前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了。
2、房屋租赁期要书面约定,合同怎么解除要慎重。根据《民法典》第707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解除,如果没约定随时可以解除,如果约定了那就要遵从约定。所以千万不要像本案中的廖某这样,约定解除合同要签什么终止合同书。
最后,你认为法院这样判决对么?(晏公子Pro)
辽宁营口,廖某把自己的房子租给别人,现在要不回来了,打官司法院竟然判自己败诉。对此,廖某发出了灵魂拷问。(来源: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2月18日宣判)
事情要从两年前说起。
2019年12月18日,廖某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1万元的价格购买刘鹏一处29平方米的房屋,并以现金方式付了全款,然后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廖某取得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双方约定刘某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该房屋交付给廖某,并保证房屋交付时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2019年12月22日,卖家刘某考虑到自己和68岁的老母亲暂时没找到地方住,就和廖某商量,能不能把房子返租给自己一年。
廖某同意了,然后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12个月,租期至2020年12月22日止,租金1000元/月,一次性付清所有租金。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后来刘某不知所踪了,房子就一直是刘某的母亲在居住。一年合同到期后,刘某母亲还住在那里,廖某也没提出要赶对方走,毕竟刘某找不到了,把对方一个老太太赶走也不太好。
2021年10月15日,想着之前明明说好的1年,现在都住了快2年了,廖某坐不住了,就去找刘某母亲要求对方把房子腾出来给自己。结果被刘某母亲赶了出来。
于是廖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刘某母亲搬离房屋,归还属于自己的房子。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廖某和刘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为有效。在双方约定的一年租赁期限届满后,刘某继续占有使用房屋,廖某对此没有提出异议,因此视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
按照双方原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未到期,廖某提出终止合同,需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现廖某要求刘某母亲搬离房屋,实际是要求终止租赁合同,但其并未提供终止合同书,因此双方的租赁合同仍有效。
在租赁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廖某要求刘某母亲搬离该房屋,没有依据。于是法院判决:驳回廖某的起诉。
然后廖某就发出了本文开头的灵魂拷问:难道说,我的房子,因为承租人跑了,有其他第三人继续占有使用,我就不能收回自己的房子,任由他人无期限的占有使用吗?是不是只要刘某躲着我不出现,我的房子就成了他的房子了,就永远无法收回了?
廖某整理了3点意见,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1、房屋的承租人是刘某,不是刘某母亲,刘某母亲都不是承租人,她继续占有房屋当然不属于法院说的“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进而形成不定期合同的情形,她就是违规占有房屋,没有和我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
2、我起诉的要求不是解除租赁合同,我起诉的要求是刘某的母亲搬离属于我的房屋,她没租我的房子却住着我的房子,难道法院支持这种行为么?
3、法院明知道刘某找不着了,还要让我和刘某签订终止合同书才能解除租赁关系,如果刘某永远不出现,这房子是不是永远就拿不回来?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36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本案中,双方租赁合同于2020年12月22日到期,因合同签订一方刘某不知所踪,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故其母亲作为合同租赁方的承继人继续履行该合同,即租赁使用该房屋。而且,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刘某母亲继续占有使用房屋,廖某对此并未提出反对,因此可以认定其双方形成了不定期租赁合同。
根据双方原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需要双方签订终止合同书,现廖某提前解除不定期合同,需按约定签订终止合同书。
现廖某未提供终止合同书,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了廖某的起诉。
这案子对廖某来说就是个悲剧,但也只能怪自己当初签订租赁合同太草率。买房涉及租房的类似案例非常多,这里再跟大家说两点要紧的原则:
1、买卖不破租赁。根据《民法典》第725条的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这一条非常厉害,举个例子,你跟我买房子,我把房子卖给你,但是卖给你之前,我已经把房子租给了我朋友,并且约定租期10年。那好了,就算你买了我的房子,我跟我朋友的租赁合同依然有效,你还没办法把他赶走。这条规定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租赁者的合法权益,但目前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了。
2、房屋租赁期要书面约定,合同怎么解除要慎重。根据《民法典》第707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解除,如果没约定随时可以解除,如果约定了那就要遵从约定。所以千万不要像本案中的廖某这样,约定解除合同要签什么终止合同书。
最后,你认为法院这样判决对么?(晏公子Pro)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