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凯文考研英语每日一句[超话]#
《实事求是》#大学生浏览黄网被通知检讨#
昨天早上,在热搜上看到,大学生浏览黄网被通知检讨。点进去一看,发现不过是个fake news,校方没发过这样的通知,各大官媒也都做了辟谣。本以为这样的假新闻一会就消停了,结果一直到下午三四点,这个词条居然还挂在热搜,阅读量高达2.6亿。一时间,跟娱乐和批判相比,真相不重要了。
其实这个新闻,稍微想一想都知道不可能是真的。一方面,从技术和人力分析,这件事不太现实。学生的上网数据是巨大的,如果校方想通监测所有浏览器的搜索记录,就势必需要投入极大的人力和技术资源。另一方面,大学生看黄网并不违法,但是不道德,只有传播才违法。而《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校方如果未经允许获取学生浏览历史记录等数据信息,反而涉嫌侵犯学生的隐私权。博哥认为,校方没傻到做这样吃力不讨好、反而涉嫌违法的事。当然,博哥也知道,很多人即便知道了真相,也不在乎。
民众看不到澄清贴,难道管热搜的人也看不到?但假词条仍旧在显眼的位置,这是为什么,应该也不必明说了。一半没有智商,一半没有良心,凑在一块,基本就组成了90%的互联网。
于是真相被淹没,留下的只有各种愤怒的发言,和自以为有趣的烂梗。即便这样,博哥还是想说,实事求是,了解事情本身,才是评论的前提。 https://t.cn/z8q6F3Q
《实事求是》#大学生浏览黄网被通知检讨#
昨天早上,在热搜上看到,大学生浏览黄网被通知检讨。点进去一看,发现不过是个fake news,校方没发过这样的通知,各大官媒也都做了辟谣。本以为这样的假新闻一会就消停了,结果一直到下午三四点,这个词条居然还挂在热搜,阅读量高达2.6亿。一时间,跟娱乐和批判相比,真相不重要了。
其实这个新闻,稍微想一想都知道不可能是真的。一方面,从技术和人力分析,这件事不太现实。学生的上网数据是巨大的,如果校方想通监测所有浏览器的搜索记录,就势必需要投入极大的人力和技术资源。另一方面,大学生看黄网并不违法,但是不道德,只有传播才违法。而《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校方如果未经允许获取学生浏览历史记录等数据信息,反而涉嫌侵犯学生的隐私权。博哥认为,校方没傻到做这样吃力不讨好、反而涉嫌违法的事。当然,博哥也知道,很多人即便知道了真相,也不在乎。
民众看不到澄清贴,难道管热搜的人也看不到?但假词条仍旧在显眼的位置,这是为什么,应该也不必明说了。一半没有智商,一半没有良心,凑在一块,基本就组成了90%的互联网。
于是真相被淹没,留下的只有各种愤怒的发言,和自以为有趣的烂梗。即便这样,博哥还是想说,实事求是,了解事情本身,才是评论的前提。 https://t.cn/z8q6F3Q
#以案普法#【员工工作手机通话数据,属于个人隐私吗?法院判了】一些用人单位,会给员工配备工作手机。那么问题来了,员工使用工作手机产生的通话内容,属于个人隐私吗?用人单位可以收集利用吗?今天,普法君带大家看一个案例——小李就职于某网络公司。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飞单”“干私活”的,公司有权按成交价的40%追究赔偿责任。2019年底,小李向某网络公司提出离职,并将工作手机交还该公司。谁知,过了不久,某网络公司以小李存在“飞单”为由,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小李赔偿由他造成的公司损失十四万余元。
“飞单”,是指销售业务员拿到订单后,不将订单交给自己公司完成,而将订单交由别的公司完成。为了证明小李存在“飞单”行为,公司拿出的证据,是小李工作手机中导出的通话录音。其中有小李和其他公司洽谈销售业务的内容,并亲口承认自己要“飞单”。劳动仲裁部门根据录音,认定小李存在“飞单”行为,裁定小李赔偿该公司十四万余元。小李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而“飞单”明显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窃听他人私密活动、处理他人私密信息等行为。公司可以对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进行管理监督,但应当在合法合理的限度内行使权利。
公司并未证明已告知小李会对运用该手机的通话予以录音并恢复数据,或已就恢复其通话信息取得小李的明确同意,故对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的前提下,公司无法证明小李存在“飞单”行为并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小李的诉讼请求,其无需向公司支付损失赔偿金十四万余元。
某网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 律 分 析
一、工作手机的通话内容亦属于个人隐私,用人单位不得侵害
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用人单位拥有工作手机的所有权,但劳动者利用该工作手机,在工作、生活、人际交往中形成的通话,亦属于个人隐私,享有未经本人许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二、用人单位应在合法合理限度内,行使对劳动者的监督管理权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有权对员工实施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劳动者也理应服从,但这必须以合法为前提。
用人单位不可以剥夺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劳动者依旧享有作为公民享有的一切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必须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监督,在行使管理权时,应当更多地尽到审慎义务,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
未经劳动者同意,擅自恢复工作手机的通话数据的行为,不具有管理上的合法性、必要性、正当性,属于滥用管理监督权的行为,应予以禁止。(来源:上海金山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飞单”,是指销售业务员拿到订单后,不将订单交给自己公司完成,而将订单交由别的公司完成。为了证明小李存在“飞单”行为,公司拿出的证据,是小李工作手机中导出的通话录音。其中有小李和其他公司洽谈销售业务的内容,并亲口承认自己要“飞单”。劳动仲裁部门根据录音,认定小李存在“飞单”行为,裁定小李赔偿该公司十四万余元。小李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而“飞单”明显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窃听他人私密活动、处理他人私密信息等行为。公司可以对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进行管理监督,但应当在合法合理的限度内行使权利。
公司并未证明已告知小李会对运用该手机的通话予以录音并恢复数据,或已就恢复其通话信息取得小李的明确同意,故对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的前提下,公司无法证明小李存在“飞单”行为并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小李的诉讼请求,其无需向公司支付损失赔偿金十四万余元。
某网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 律 分 析
一、工作手机的通话内容亦属于个人隐私,用人单位不得侵害
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用人单位拥有工作手机的所有权,但劳动者利用该工作手机,在工作、生活、人际交往中形成的通话,亦属于个人隐私,享有未经本人许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二、用人单位应在合法合理限度内,行使对劳动者的监督管理权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有权对员工实施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劳动者也理应服从,但这必须以合法为前提。
用人单位不可以剥夺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劳动者依旧享有作为公民享有的一切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必须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监督,在行使管理权时,应当更多地尽到审慎义务,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
未经劳动者同意,擅自恢复工作手机的通话数据的行为,不具有管理上的合法性、必要性、正当性,属于滥用管理监督权的行为,应予以禁止。(来源:上海金山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以案普法#【员工工作手机通话数据,属于个人隐私吗?法院判了】一些用人单位,会给员工配备工作手机。那么问题来了,员工使用工作手机产生的通话内容,属于个人隐私吗?用人单位可以收集利用吗?今天,普法君带大家看一个案例——小李就职于某网络公司。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飞单”“干私活”的,公司有权按成交价的40%追究赔偿责任。2019年底,小李向某网络公司提出离职,并将工作手机交还该公司。谁知,过了不久,某网络公司以小李存在“飞单”为由,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小李赔偿由他造成的公司损失十四万余元。
“飞单”,是指销售业务员拿到订单后,不将订单交给自己公司完成,而将订单交由别的公司完成。为了证明小李存在“飞单”行为,公司拿出的证据,是小李工作手机中导出的通话录音。其中有小李和其他公司洽谈销售业务的内容,并亲口承认自己要“飞单”。劳动仲裁部门根据录音,认定小李存在“飞单”行为,裁定小李赔偿该公司十四万余元。小李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而“飞单”明显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窃听他人私密活动、处理他人私密信息等行为。公司可以对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进行管理监督,但应当在合法合理的限度内行使权利。
公司并未证明已告知小李会对运用该手机的通话予以录音并恢复数据,或已就恢复其通话信息取得小李的明确同意,故对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的前提下,公司无法证明小李存在“飞单”行为并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小李的诉讼请求,其无需向公司支付损失赔偿金十四万余元。
某网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 律 分 析
一、工作手机的通话内容亦属于个人隐私,用人单位不得侵害
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用人单位拥有工作手机的所有权,但劳动者利用该工作手机,在工作、生活、人际交往中形成的通话,亦属于个人隐私,享有未经本人许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二、用人单位应在合法合理限度内,行使对劳动者的监督管理权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有权对员工实施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劳动者也理应服从,但这必须以合法为前提。
用人单位不可以剥夺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劳动者依旧享有作为公民享有的一切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必须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监督,在行使管理权时,应当更多地尽到审慎义务,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
未经劳动者同意,擅自恢复工作手机的通话数据的行为,不具有管理上的合法性、必要性、正当性,属于滥用管理监督权的行为,应予以禁止。(来源:上海金山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普法)
“飞单”,是指销售业务员拿到订单后,不将订单交给自己公司完成,而将订单交由别的公司完成。为了证明小李存在“飞单”行为,公司拿出的证据,是小李工作手机中导出的通话录音。其中有小李和其他公司洽谈销售业务的内容,并亲口承认自己要“飞单”。劳动仲裁部门根据录音,认定小李存在“飞单”行为,裁定小李赔偿该公司十四万余元。小李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而“飞单”明显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窃听他人私密活动、处理他人私密信息等行为。公司可以对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进行管理监督,但应当在合法合理的限度内行使权利。
公司并未证明已告知小李会对运用该手机的通话予以录音并恢复数据,或已就恢复其通话信息取得小李的明确同意,故对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的前提下,公司无法证明小李存在“飞单”行为并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小李的诉讼请求,其无需向公司支付损失赔偿金十四万余元。
某网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 律 分 析
一、工作手机的通话内容亦属于个人隐私,用人单位不得侵害
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用人单位拥有工作手机的所有权,但劳动者利用该工作手机,在工作、生活、人际交往中形成的通话,亦属于个人隐私,享有未经本人许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二、用人单位应在合法合理限度内,行使对劳动者的监督管理权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有权对员工实施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劳动者也理应服从,但这必须以合法为前提。
用人单位不可以剥夺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劳动者依旧享有作为公民享有的一切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必须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监督,在行使管理权时,应当更多地尽到审慎义务,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
未经劳动者同意,擅自恢复工作手机的通话数据的行为,不具有管理上的合法性、必要性、正当性,属于滥用管理监督权的行为,应予以禁止。(来源:上海金山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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