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式民主的最后一道防线——陪审团的程序正义
宁可错放一千,不可冤枉一个
“将臣民的自由置于其12位同胞之手,对此没有哪位暴君能够忍受得了。因此,陪审制不仅仅是一项司法机制,也不仅仅是宪法的一个车轮,它是一盏明灯,向人们显示着自由长存。”——帕特里克·德夫林爵士
陪审团——一群对法律知之甚少的普通人竟然凌驾于职业法官之上,对有争议性的重大案件是否当立案起诉做出决断,或是对被告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或民事侵权做出裁决!自陪审制度建立以来,人们就其产生的争论就从未停止。赞誉者将其称为美国司法民主制度的精华,批评家斥之为世界上最愚蠢的司法制度。
《12 angry men》影片中我们可以看到单一场景——小房间里,十二个来自不同的行业领域的美国公民在激烈的辩论中决定了另一个和他们毫无关系的18岁的被告人是否有罪。
从辩证的角度看待这个审判,首先制度上,判断某人是否具有入选资格,首先是与案子有关的人员,包括与原告或被告有关联的人不得入选。为保证公平、正义,法官在初选的时候,会在选举站的投票名单或者电话号码本上从而随机选择能够真正代表最普遍意义的人民,之后进行一次严格的筛选剔除一些由于环境和经历所造成的有心里倾向的候选人,避免可能造成的不公正的判断(影片中的,三号陪审员似乎不能成为一名符合条件的陪审人员)。除了法官的审查,陪审员候选人还需要接受辩方律师和检方的审查,双方律师均有否决权,任何一位最终入选的陪审员均需要得到双方律师的认可。这种入选方式也从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陪审团的公平正义。陪审团的产生初衷便是公平审判,而最初的正义可能是最古老、得到最为普遍的宣称价值。而大自然是非正义的,人们也常常是非正义的,我们却拒绝生活在一个没有正义观念的世界里。相对于古雅典决斗的方式解决争端,陪审团在现世界中在正义不过了。因此,我对与陪审团的看法是,赞同这种程序正义,而陪审团在实行中仍有各种现实问题。有人的地方就有正义与非正义、公平与偏见。
在美国,法官告知陪审员们利用自己的判断来认定事实,判断谁在说真话、什么证据予以采信、事件当天发生了什么。联邦司法中心曾建议刑事案件中应用以下对陪审团指导:陪审团的各位成员,从证据中认定事实真相是你们的责任。你们,也只有你们,将是案件事实的认定者。然后你们要将法庭给予你们的法律适用于那些事实。不论你们的是否同意这一法律,都必须遵循。这告诉了陪审员,他们将以案件事实与法律共同判决被告人是否有罪。在《12 angry men》影片中,开场法官有一段开场白:“你们都已经听过证词,也明白法律条文的规定,现在你们必须坐下来,好好厘清这宗案子的真伪…如果你们能提出合理的怀疑,无法确定被告是否有罪,基于这个合理的怀疑,你们必须做出无罪的判决,如果你们找不出合理的怀疑,你们必须基于良知判决被告有罪…”这便是陪审团基于的原则。每次在剧中看到8号陪审员的“it could be possible…”,“could they be wrong?”内心都久久不能平静,他是真实的贯彻了这一原则,对案件的所谓的事实提出了合理的怀疑。经过激烈的抗辩,从最初的十一票guilty至最后的全票not guilty,这是一场美国人民的胜利,是美国人民对自由、公平、正义的追求,用剧中人物的话来说这也是美国强大的原因,这便是程序正义的胜利。
程序正义胜利是真的胜利了么?剧中这个被控告杀死父亲的18岁男孩,男孩并非白人,生长于从贫民窟,那个滋生着垃圾、疾病、罪恶的地方,甚至我们可以在其身上嗅到垃圾堆的异味。我们在陪审团的讨论当中,可以发现关于男孩杀死父亲的案件中有着太多的疑点。为何检方律师、辩方律师甚至十一名陪审员都没有发现任何疑点,是真的没有发现疑点,还是让偏见蒙蔽了双眼,有色眼镜不愿让他们发现疑点。两名证人亦是如此,坡脚老汉是否真的看见杀人罪犯——小男孩慌张冲出门外,视力缺陷的中年妇女是否真的清新的看见男孩用折叠刀刺向其父亲的胸膛…而片中的8号陪审员也陈述了一个观点:“面对这种事,要排除个人偏见真的很难,无论走到哪里,偏见总是遮蔽了真相,我不知道真相是什么,我想应该没有任何人知道真相是什么…但是我们是在赌一个可能性。或许我们错了,我们或许会放走一个杀人犯,我不知道。没有人知道,但我们有合理的怀疑。这是我们司法体制中非常珍贵的一部分,除非十分确定,否则陪审团无法判决被告有罪。”这或许是陪审团真正的价值所在,然而剧中7号陪审员说过“把本案交给下一批陪审员,那孩子是死路一条”。是的,从陪审团的角度来说,8号陪审员是个例外,或许是个英雄,这样的英雄在这十二名陪审员存在,已经可以说是这名孩子的幸运!那么,我们假设我们真的把本案交给下一批陪审员,那么这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是否体现了陪审团制度的限制与缺陷?在一个炎热的天气里,一间风扇都是故障的屋子里,十二名素不相识来自各个阶级行业的美国公民,为一个合理怀疑进行长时间的激辩。通过这部黑白影片的艺术性,我们客观地分析现实当中的陪审团制度,从选拔到陪审再到得出审判结果,加上公民现在对该项义务的履行率也不高,这无疑会增加案件的审理时间与复杂性。目前似乎已经变得愚不可及、易持偏见、拖沓昂贵,很难适应现代社会了。它需要的是公众更为坚定的支持以及法官律师更好的工作。只有人民的素质得到显著的提升,法律更加的健全,陪审团的作用才能得到最大化的发挥。或许陪审团制度本身没有错,错的是持有偏见、种族歧视、心理问题的人类。
陪审团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法官的权利,或许我们会产生一种想法,觉得陪审员由于其成分的复杂,有时甚至愚不可耐,为何不让进行过良好素质教育的专业的法官直接进行审判?这似乎是一个更为合理、完美的办法。此种想法似乎很有道理,而陪审团制度也是民主选举的一种体现,让我们试想一下如果美国放弃此种选举制度由一些专业社会精英来提高效率治理国家,此时美国人民需要的并不是民主选举,而是商业巨擘、政治家、科学家、学者们。因此让我们卸掉伪装、丢掉选举,让专家们用效益、经济、出众的知识和判断来治理政府吧。不出意外这项意见的提出者会被美国人民视作异类、激进甚至是叛逆分子。民主选举是美国人民自由的象征,而我们为什么不能善意的对待陪审制度呢。
陪审制度不仅仅是一项司法机制,也不仅仅是宪法的一个车轮。它像一盏明灯向人们显示着自由长存。
宁可错放一千,不可冤枉一个
“将臣民的自由置于其12位同胞之手,对此没有哪位暴君能够忍受得了。因此,陪审制不仅仅是一项司法机制,也不仅仅是宪法的一个车轮,它是一盏明灯,向人们显示着自由长存。”——帕特里克·德夫林爵士
陪审团——一群对法律知之甚少的普通人竟然凌驾于职业法官之上,对有争议性的重大案件是否当立案起诉做出决断,或是对被告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或民事侵权做出裁决!自陪审制度建立以来,人们就其产生的争论就从未停止。赞誉者将其称为美国司法民主制度的精华,批评家斥之为世界上最愚蠢的司法制度。
《12 angry men》影片中我们可以看到单一场景——小房间里,十二个来自不同的行业领域的美国公民在激烈的辩论中决定了另一个和他们毫无关系的18岁的被告人是否有罪。
从辩证的角度看待这个审判,首先制度上,判断某人是否具有入选资格,首先是与案子有关的人员,包括与原告或被告有关联的人不得入选。为保证公平、正义,法官在初选的时候,会在选举站的投票名单或者电话号码本上从而随机选择能够真正代表最普遍意义的人民,之后进行一次严格的筛选剔除一些由于环境和经历所造成的有心里倾向的候选人,避免可能造成的不公正的判断(影片中的,三号陪审员似乎不能成为一名符合条件的陪审人员)。除了法官的审查,陪审员候选人还需要接受辩方律师和检方的审查,双方律师均有否决权,任何一位最终入选的陪审员均需要得到双方律师的认可。这种入选方式也从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陪审团的公平正义。陪审团的产生初衷便是公平审判,而最初的正义可能是最古老、得到最为普遍的宣称价值。而大自然是非正义的,人们也常常是非正义的,我们却拒绝生活在一个没有正义观念的世界里。相对于古雅典决斗的方式解决争端,陪审团在现世界中在正义不过了。因此,我对与陪审团的看法是,赞同这种程序正义,而陪审团在实行中仍有各种现实问题。有人的地方就有正义与非正义、公平与偏见。
在美国,法官告知陪审员们利用自己的判断来认定事实,判断谁在说真话、什么证据予以采信、事件当天发生了什么。联邦司法中心曾建议刑事案件中应用以下对陪审团指导:陪审团的各位成员,从证据中认定事实真相是你们的责任。你们,也只有你们,将是案件事实的认定者。然后你们要将法庭给予你们的法律适用于那些事实。不论你们的是否同意这一法律,都必须遵循。这告诉了陪审员,他们将以案件事实与法律共同判决被告人是否有罪。在《12 angry men》影片中,开场法官有一段开场白:“你们都已经听过证词,也明白法律条文的规定,现在你们必须坐下来,好好厘清这宗案子的真伪…如果你们能提出合理的怀疑,无法确定被告是否有罪,基于这个合理的怀疑,你们必须做出无罪的判决,如果你们找不出合理的怀疑,你们必须基于良知判决被告有罪…”这便是陪审团基于的原则。每次在剧中看到8号陪审员的“it could be possible…”,“could they be wrong?”内心都久久不能平静,他是真实的贯彻了这一原则,对案件的所谓的事实提出了合理的怀疑。经过激烈的抗辩,从最初的十一票guilty至最后的全票not guilty,这是一场美国人民的胜利,是美国人民对自由、公平、正义的追求,用剧中人物的话来说这也是美国强大的原因,这便是程序正义的胜利。
程序正义胜利是真的胜利了么?剧中这个被控告杀死父亲的18岁男孩,男孩并非白人,生长于从贫民窟,那个滋生着垃圾、疾病、罪恶的地方,甚至我们可以在其身上嗅到垃圾堆的异味。我们在陪审团的讨论当中,可以发现关于男孩杀死父亲的案件中有着太多的疑点。为何检方律师、辩方律师甚至十一名陪审员都没有发现任何疑点,是真的没有发现疑点,还是让偏见蒙蔽了双眼,有色眼镜不愿让他们发现疑点。两名证人亦是如此,坡脚老汉是否真的看见杀人罪犯——小男孩慌张冲出门外,视力缺陷的中年妇女是否真的清新的看见男孩用折叠刀刺向其父亲的胸膛…而片中的8号陪审员也陈述了一个观点:“面对这种事,要排除个人偏见真的很难,无论走到哪里,偏见总是遮蔽了真相,我不知道真相是什么,我想应该没有任何人知道真相是什么…但是我们是在赌一个可能性。或许我们错了,我们或许会放走一个杀人犯,我不知道。没有人知道,但我们有合理的怀疑。这是我们司法体制中非常珍贵的一部分,除非十分确定,否则陪审团无法判决被告有罪。”这或许是陪审团真正的价值所在,然而剧中7号陪审员说过“把本案交给下一批陪审员,那孩子是死路一条”。是的,从陪审团的角度来说,8号陪审员是个例外,或许是个英雄,这样的英雄在这十二名陪审员存在,已经可以说是这名孩子的幸运!那么,我们假设我们真的把本案交给下一批陪审员,那么这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是否体现了陪审团制度的限制与缺陷?在一个炎热的天气里,一间风扇都是故障的屋子里,十二名素不相识来自各个阶级行业的美国公民,为一个合理怀疑进行长时间的激辩。通过这部黑白影片的艺术性,我们客观地分析现实当中的陪审团制度,从选拔到陪审再到得出审判结果,加上公民现在对该项义务的履行率也不高,这无疑会增加案件的审理时间与复杂性。目前似乎已经变得愚不可及、易持偏见、拖沓昂贵,很难适应现代社会了。它需要的是公众更为坚定的支持以及法官律师更好的工作。只有人民的素质得到显著的提升,法律更加的健全,陪审团的作用才能得到最大化的发挥。或许陪审团制度本身没有错,错的是持有偏见、种族歧视、心理问题的人类。
陪审团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法官的权利,或许我们会产生一种想法,觉得陪审员由于其成分的复杂,有时甚至愚不可耐,为何不让进行过良好素质教育的专业的法官直接进行审判?这似乎是一个更为合理、完美的办法。此种想法似乎很有道理,而陪审团制度也是民主选举的一种体现,让我们试想一下如果美国放弃此种选举制度由一些专业社会精英来提高效率治理国家,此时美国人民需要的并不是民主选举,而是商业巨擘、政治家、科学家、学者们。因此让我们卸掉伪装、丢掉选举,让专家们用效益、经济、出众的知识和判断来治理政府吧。不出意外这项意见的提出者会被美国人民视作异类、激进甚至是叛逆分子。民主选举是美国人民自由的象征,而我们为什么不能善意的对待陪审制度呢。
陪审制度不仅仅是一项司法机制,也不仅仅是宪法的一个车轮。它像一盏明灯向人们显示着自由长存。
我好像有点被西方和中国的现代文论打败了,毒害了,分裂了。文学的政治性与无功利性似乎在两者之间并没有统一的说法。
西方的文论在十九世纪左右,就已经有大批的文学批评家提出了文学的无功利性、或者说艺术的无功利性、独立性与纯洁性;然而在过了一个世纪之后的中国文学研究者,又提出文学批评的标准是政治标准第一,艺术标准第二的观点,甚至可以说,该观点至今一直占据了中国文学批评史上的主流地位,否则,违背了这一点,你的作品根本不会有为世人熟知的可能。如此一来,艺术往往成为服务于政治的附庸者,失去了它的独立性。
可能,这时候唯一能够用来和谐我所认为的冲突的一个观点,便是马克思的历史唯物史观了,要把艺术作品放在特定的历史情境中去具体分析,不能割裂两者之间固有的关联。
然而,西方现代文论又在抗议了,艺术不一定表现时代背景,它只表现本身。艺术不一定是现实的,在一个信仰自由的时代,它不一定是精神的。那有没有一种可能,艺术所表现的,恰好与时代精神相反,它只是存在于作者的意识形态里,而非时代的政治里面。
以上。
西方的文论在十九世纪左右,就已经有大批的文学批评家提出了文学的无功利性、或者说艺术的无功利性、独立性与纯洁性;然而在过了一个世纪之后的中国文学研究者,又提出文学批评的标准是政治标准第一,艺术标准第二的观点,甚至可以说,该观点至今一直占据了中国文学批评史上的主流地位,否则,违背了这一点,你的作品根本不会有为世人熟知的可能。如此一来,艺术往往成为服务于政治的附庸者,失去了它的独立性。
可能,这时候唯一能够用来和谐我所认为的冲突的一个观点,便是马克思的历史唯物史观了,要把艺术作品放在特定的历史情境中去具体分析,不能割裂两者之间固有的关联。
然而,西方现代文论又在抗议了,艺术不一定表现时代背景,它只表现本身。艺术不一定是现实的,在一个信仰自由的时代,它不一定是精神的。那有没有一种可能,艺术所表现的,恰好与时代精神相反,它只是存在于作者的意识形态里,而非时代的政治里面。
以上。
#今日历史# 【现代作家梁实秋病逝】原名梁治华,字实秋,1903年1月6日出生于北京,浙江杭县(今杭州)人。笔名子佳、秋郎、程淑等。
中国著名的现当代散文家、学者、文学批评家、翻译家,国内第一个研究莎士比亚的权威,曾与鲁迅等左翼作家笔战不断。一生给中国文坛留下了两千多万字的著作,其散文集创造了中国现代散文著作出版的最高纪录。代表作《莎士比亚全集》(译作)等。
1923年8月赴美留学,取得哈佛大学文学硕士学位。1926年回国后,先后任教于国立东南大学(东南大学前身)、国立青岛大学(今中国海洋大学、山东大学共同前身)并任外文系主任。1949年到台湾,任台湾师范学院英语系教授。1987年11月3日病逝于台北,享年84岁。
中国著名的现当代散文家、学者、文学批评家、翻译家,国内第一个研究莎士比亚的权威,曾与鲁迅等左翼作家笔战不断。一生给中国文坛留下了两千多万字的著作,其散文集创造了中国现代散文著作出版的最高纪录。代表作《莎士比亚全集》(译作)等。
1923年8月赴美留学,取得哈佛大学文学硕士学位。1926年回国后,先后任教于国立东南大学(东南大学前身)、国立青岛大学(今中国海洋大学、山东大学共同前身)并任外文系主任。1949年到台湾,任台湾师范学院英语系教授。1987年11月3日病逝于台北,享年84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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