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智普法||关于物权法?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良智普法||关于物权法?
第二编 物权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第二编 物权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聚焦东丽】优化营商环境 释放发展潜能
https://t.cn/A6IDjh67
中国小康网天津9月9日电(侯砚)“好的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近日中国小康网在走访东丽各经济园区时,听到各位企业家谈论最多的就是优化营商环境,企业无论大小、类型,都对营商环境的建设充满了激情。
民有所呼,政有所应。没有繁杂的手续,只需跑一次就能完成企业开办业务;针对企业发展的“难点”“痛点”问题精准发力,为企业发展提供“一站式”保姆服务。为促进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东丽各园区围绕企业发展的科技、金融、人才需求,完善服务体系,搭建服务平台,引育服务要素,当好企业的贴心人,用手心的温度让营商环境变得更“暖”。
在东丽经开区、华明高新区、临空经济区,来自全球的优秀企业家们感叹:东丽这片热土有消费升级的商机,有不断成长的市场,更有主动向世界开放的决心,而最具吸引力的,还是这里不断“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努力。
东丽经开区——为企业“架桥”“铺路
第一站,中国小康网走进东丽区的经开区探访“优化营商环境”,看看这里的职能部门如何“再出发”,为企业“多跑腿”,走出自己的“暖心”营商路。
今年以来,东丽经开区深入贯彻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活动,开展重点企业支持服务工作,靶向施策,统筹调度,全方位优化营商环境各个环节,切切实实为发展添动力,为市场增活力,为企业谋便利。
“我们每一次向经开区管委会提出诉求或求助,都得到了回应,获得了支持。”天津原子高科同位素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光宇说:“东丽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给我们的企业支持一直非常大。东丽区本身的土地资源比较紧张,今年年初我们因为急需提高产能,需要5至10亩工业用地,东丽区政府部门克服了很多困难,帮我们第一时间解决了燃眉之急。”
天津原子高科同位素医药有限公司为园区在地企业,隶属于央企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旗下核医学板块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主营同位素医药生产。企业租赁帝达工业园900平米厂房,经济效益和经济贡献稳步增长,2020年纳税额超400万元。在开发区,安波福荆州分公司实现了快速发展。由于该企业产品供不应求,现有产线产能严重不足,急需在津购置10亩工业用地,投资建设同位素医药中心,以增加新的热室和大型加速器。
“得知企业需求后,我们主动对接服务,调集招商部、开发建设部、企业服务部等多部门业务骨干,积极为企业制定租赁厂房周转、闲置厂房股权收购、第三方代建等多个方案。但由于企业新上项目较为特殊,要求必须是自有产权厂房,且投产时间紧迫。经开区本部核心区土地资源稀缺,现有可出让用地面积也没有恰好10亩用地,无论是供地条件,还是供地时间,按正常情况均无法达到企业的要求。”东丽经开区负责人介绍,为破解难题,东丽经开区靠前服务,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共同为企业出谋划策,提出借助中交集团拟建设中交(京津)智慧产业园项目的契机,将144地块分割出10亩,由企业单独摘地、配合产业园整体规划设计建设同位素医药中心项目的方案,企业对此方案十分满意。
据了解,为了加快土地出让进度。经开区积极协调区规自局、发改委、工信局等部门,以并联方式推动各项工作,同步进行重大工业项目论证、土地挂牌出让、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投资协议谈判等工作。仅用一个半月的时间,实现了土地挂牌,创造了东丽经开区服务企业新的记录,也收获了企业对园区工作的信任,增强了企业发展的信心。
华明高新区——“拿地即开工”时代
“没有想到在东丽可以实现拿地即开工!”华明高新区的垠坤·未来汇项目负责人激动地说。
位于华明高新区的垠坤·未来汇项目占地110亩,总投资4.4亿,重点以电子信息智能制造为核心产业打造电子信息智能制造创新园,计划引进电子信息制造、智能装备制造、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等优质产业化项目。
由于涉及部门多、技术要求相对较高,过去产业项目从拿地到开工至少需要4-6个月时间。“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服务水平,加快优质项目早日落地达产,从去年以来,华明高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在区级各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下,积极探索‘拿地即开工’建设模式。园区紧抓项目尽早开工的实际需求,为企业‘量身定制’报建流程。”华明高新区相关负责人介绍。
“拿地前”注重项目生成,“拿地中”推行“容缺预审、并联审批”,“拿地后”迅速取得许可,为企业赢得领跑先机。垠坤·未来汇产业基地项目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第二天,就同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三证齐发,园区正式进入“拿地即开工”时代。基于企业希望加快项目建设的迫切需求,华明高新区还积极推动项目建设,项目进展迅速,目前一期26栋厂房部分已封顶,正在进行二次施工,部分厂房正在进行主体施工,预计明年7月竣工。
据悉,园区将持续以企业需求为核心导向,积极开展“拿地即开工”建设模式,并不断扩大实施范围,用实干与担当走好工程建设项目的改革创新之路。
临空经济区——筑好金巢凤自来
打造最优营商环境,东丽临空经济区的职能部门成为面向企业的一扇窗口、一张名片,一切工作围绕企业发展所需展开。
拥有面积超14平方公里的东丽临空经济区是天津自贸区机场片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还是天津市跨境电子商务创新试验区和天津自主创新示范区,拥有多重利好政策叠加的发展优势。今年上半年,东丽临空经济区组织引进500万以上市外企业106家;引进亿元以上市外项目8个;盘活载体面积6.87万平方米。
及时解决企业“最困难”“最棘手”的具体问题,做到精准服务全覆盖、政策兑现全到位、关键问题全解决,是营造最优营商环境的真实写照。
位于东丽临空经济区内的天津易客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提供跨境电商B2C小包裹服务的专业电商服务公司。截至目前,易客满已经在14个国家及地区建立分拨中心或站点,设立了七大海外仓,并开发出20余个软件操作系统,且取得相应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海关“AEO”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中国海关依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并给予AEO企业相应通关便利措施,包括减少单证审核、适用较低的查验率、对需要检查的给予优先查验、实施快速通关、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及时沟通、解决AEO企业通关中遇到的问题。AEO证书高级认证能帮助企业提升国际认可度,打开国际市场,为企业进一步发展提供助力。
天津易客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提出申报AEO证书高级认证。临空管委会积极帮其对接海关,接洽沟通,在今年取得高级认证证书。易客满于今年5月提出申请,由于股东变更,需要补交个人所得税,管委会多次对接财政局,帮企业寻求政策支持,目前正在顺利推进中。易客满公司2018年认证通过国家高新企业,2019年到期复审后连续两年没有通过。管委会了解情况后,与易客满公司一同到市有关部门对接相关事宜,并请专家进行指导,目前已将完备的资料提交科技局审核。
据悉,东丽临空经济区立足区位资源禀赋,精准招商,同时不断完善硬件设施、强化政策支持、加大招商力度,加速产业集聚发展,努力打造国内大循环的天津动力源、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北方链接点。
栽好梧桐树,自有凤凰来。哪里营商环境好,人才就往哪里走,资金就往哪里流,项目就在哪里建。营商环境好不好,企业最有发言权。“正是因为东丽区打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有了真诚的服务和贴心的举措,我们才更加坚定了发展信心。”这是中国小康网听到企业代表们说得最多的一句话。
来源:《小康》•中国小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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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小康网天津9月9日电(侯砚)“好的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近日中国小康网在走访东丽各经济园区时,听到各位企业家谈论最多的就是优化营商环境,企业无论大小、类型,都对营商环境的建设充满了激情。
民有所呼,政有所应。没有繁杂的手续,只需跑一次就能完成企业开办业务;针对企业发展的“难点”“痛点”问题精准发力,为企业发展提供“一站式”保姆服务。为促进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东丽各园区围绕企业发展的科技、金融、人才需求,完善服务体系,搭建服务平台,引育服务要素,当好企业的贴心人,用手心的温度让营商环境变得更“暖”。
在东丽经开区、华明高新区、临空经济区,来自全球的优秀企业家们感叹:东丽这片热土有消费升级的商机,有不断成长的市场,更有主动向世界开放的决心,而最具吸引力的,还是这里不断“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努力。
东丽经开区——为企业“架桥”“铺路
第一站,中国小康网走进东丽区的经开区探访“优化营商环境”,看看这里的职能部门如何“再出发”,为企业“多跑腿”,走出自己的“暖心”营商路。
今年以来,东丽经开区深入贯彻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活动,开展重点企业支持服务工作,靶向施策,统筹调度,全方位优化营商环境各个环节,切切实实为发展添动力,为市场增活力,为企业谋便利。
“我们每一次向经开区管委会提出诉求或求助,都得到了回应,获得了支持。”天津原子高科同位素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光宇说:“东丽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给我们的企业支持一直非常大。东丽区本身的土地资源比较紧张,今年年初我们因为急需提高产能,需要5至10亩工业用地,东丽区政府部门克服了很多困难,帮我们第一时间解决了燃眉之急。”
天津原子高科同位素医药有限公司为园区在地企业,隶属于央企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旗下核医学板块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主营同位素医药生产。企业租赁帝达工业园900平米厂房,经济效益和经济贡献稳步增长,2020年纳税额超400万元。在开发区,安波福荆州分公司实现了快速发展。由于该企业产品供不应求,现有产线产能严重不足,急需在津购置10亩工业用地,投资建设同位素医药中心,以增加新的热室和大型加速器。
“得知企业需求后,我们主动对接服务,调集招商部、开发建设部、企业服务部等多部门业务骨干,积极为企业制定租赁厂房周转、闲置厂房股权收购、第三方代建等多个方案。但由于企业新上项目较为特殊,要求必须是自有产权厂房,且投产时间紧迫。经开区本部核心区土地资源稀缺,现有可出让用地面积也没有恰好10亩用地,无论是供地条件,还是供地时间,按正常情况均无法达到企业的要求。”东丽经开区负责人介绍,为破解难题,东丽经开区靠前服务,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共同为企业出谋划策,提出借助中交集团拟建设中交(京津)智慧产业园项目的契机,将144地块分割出10亩,由企业单独摘地、配合产业园整体规划设计建设同位素医药中心项目的方案,企业对此方案十分满意。
据了解,为了加快土地出让进度。经开区积极协调区规自局、发改委、工信局等部门,以并联方式推动各项工作,同步进行重大工业项目论证、土地挂牌出让、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投资协议谈判等工作。仅用一个半月的时间,实现了土地挂牌,创造了东丽经开区服务企业新的记录,也收获了企业对园区工作的信任,增强了企业发展的信心。
华明高新区——“拿地即开工”时代
“没有想到在东丽可以实现拿地即开工!”华明高新区的垠坤·未来汇项目负责人激动地说。
位于华明高新区的垠坤·未来汇项目占地110亩,总投资4.4亿,重点以电子信息智能制造为核心产业打造电子信息智能制造创新园,计划引进电子信息制造、智能装备制造、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等优质产业化项目。
由于涉及部门多、技术要求相对较高,过去产业项目从拿地到开工至少需要4-6个月时间。“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服务水平,加快优质项目早日落地达产,从去年以来,华明高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在区级各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下,积极探索‘拿地即开工’建设模式。园区紧抓项目尽早开工的实际需求,为企业‘量身定制’报建流程。”华明高新区相关负责人介绍。
“拿地前”注重项目生成,“拿地中”推行“容缺预审、并联审批”,“拿地后”迅速取得许可,为企业赢得领跑先机。垠坤·未来汇产业基地项目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第二天,就同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三证齐发,园区正式进入“拿地即开工”时代。基于企业希望加快项目建设的迫切需求,华明高新区还积极推动项目建设,项目进展迅速,目前一期26栋厂房部分已封顶,正在进行二次施工,部分厂房正在进行主体施工,预计明年7月竣工。
据悉,园区将持续以企业需求为核心导向,积极开展“拿地即开工”建设模式,并不断扩大实施范围,用实干与担当走好工程建设项目的改革创新之路。
临空经济区——筑好金巢凤自来
打造最优营商环境,东丽临空经济区的职能部门成为面向企业的一扇窗口、一张名片,一切工作围绕企业发展所需展开。
拥有面积超14平方公里的东丽临空经济区是天津自贸区机场片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还是天津市跨境电子商务创新试验区和天津自主创新示范区,拥有多重利好政策叠加的发展优势。今年上半年,东丽临空经济区组织引进500万以上市外企业106家;引进亿元以上市外项目8个;盘活载体面积6.87万平方米。
及时解决企业“最困难”“最棘手”的具体问题,做到精准服务全覆盖、政策兑现全到位、关键问题全解决,是营造最优营商环境的真实写照。
位于东丽临空经济区内的天津易客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提供跨境电商B2C小包裹服务的专业电商服务公司。截至目前,易客满已经在14个国家及地区建立分拨中心或站点,设立了七大海外仓,并开发出20余个软件操作系统,且取得相应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海关“AEO”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中国海关依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并给予AEO企业相应通关便利措施,包括减少单证审核、适用较低的查验率、对需要检查的给予优先查验、实施快速通关、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及时沟通、解决AEO企业通关中遇到的问题。AEO证书高级认证能帮助企业提升国际认可度,打开国际市场,为企业进一步发展提供助力。
天津易客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提出申报AEO证书高级认证。临空管委会积极帮其对接海关,接洽沟通,在今年取得高级认证证书。易客满于今年5月提出申请,由于股东变更,需要补交个人所得税,管委会多次对接财政局,帮企业寻求政策支持,目前正在顺利推进中。易客满公司2018年认证通过国家高新企业,2019年到期复审后连续两年没有通过。管委会了解情况后,与易客满公司一同到市有关部门对接相关事宜,并请专家进行指导,目前已将完备的资料提交科技局审核。
据悉,东丽临空经济区立足区位资源禀赋,精准招商,同时不断完善硬件设施、强化政策支持、加大招商力度,加速产业集聚发展,努力打造国内大循环的天津动力源、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北方链接点。
栽好梧桐树,自有凤凰来。哪里营商环境好,人才就往哪里走,资金就往哪里流,项目就在哪里建。营商环境好不好,企业最有发言权。“正是因为东丽区打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有了真诚的服务和贴心的举措,我们才更加坚定了发展信心。”这是中国小康网听到企业代表们说得最多的一句话。
来源:《小康》•中国小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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