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08
《權》
《論語》有之:「謹權量。」(〈堯曰〉)何晏〈集解〉引包咸,曰:「權,秤也;量,斗斛。」故知權是稱輕重的工具;又,權亦可指稱錘,《禮記》「正權概。」(〈月令•仲春〉)鄭玄〈注〉:「稱錘曰權。」所以權始終與把握輕重有關,故孟子曰:「權,然後知輕重;度,然後知長短。」此處權作動詞用,未必一定謂測實物之重量,亦可以指估量事情的輕重。權力的概念亦由此來。
故《孟子•離婁上》 有之:
「淳于髡曰:『男女授受不親,禮與?』孟子曰:『禮也。』曰:『嫂溺則援之以手乎?』曰:『嫂溺不援,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親,禮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權也。』」這是説在一般規矩之下,亦有衡量輕重而可採取破奪規矩的作法,這叫做權,或從權。
●從權必然是依附於正道而來,子曰:「可與共學,未可與適道;可與適道,未可與立;可與立,未可與權。」(《論語•子罕》)何晏〈集解〉,曰:「雖能有所立,未必能權量其輕重之極。」這裏有一個共學、與適道、與立、與權的深入過程。與,相從也,如「己欲立而立人」(《論語•雍也》)己人並立,是則與也;此以人己相從,論其進道之有差異。適,之也、歸往也;必學有進,始得其道之歸往。有道之歸往,始得相從而立於禮以居位。雖相從而立於禮以居位,未必同權而得相從。權之難於相與,可反映當事主體的學道等的深度。
孔子之論學、道、立、權,可舉逸民為説,「逸民:伯夷、叔齊;虞仲、夷逸;朱張;柳下惠、少連。
子曰:『不降其志,不辱其身,伯夷、叔齊與!』
謂:『柳下惠、少連,降志辱身矣;言中倫,行中慮,其斯而已矣。』
謂:『虞仲、夷逸,隱居放言;身中清,廢中權。』
『我則異於是,無可無不可。』」(《論語•微子》)
此逸民,當指賢人,卻無居位,終則處於民者。
何以知逸民指賢人?孔子稱伯夷、叔齊、柳下惠為賢,如「(子貢問孔子)曰:『伯夷、叔齊何人也?』曰:『古之賢人也。』曰:『怨乎?』曰:『求仁而得仁,又何怨!』」(《論語•述而》)、「子曰:『臧文仲其竊位者與?知柳下惠之賢,而不與立也。』」(《論語•衛靈公》)以是推知逸民當指賢者;又據禮制尊賢之道,賢者當與立居位,所謂「欲潔其身,而亂大倫;君子之仕也,行其義也。」(《論語•微子》)然而,或出於主觀、或客觀因素,終則未立於位,而處乎民。
主觀因素,如「伯夷、叔齊餓于首陽之下,民到于今稱之。」(《論語•季氏》)客觀因素,可以柳下惠為例「柳下惠為士師,三黜。人曰:『子未可以去乎?』曰:『直道而事人,焉往而不三黜?枉道而事人,何必去父母之邦。』」(《論語•微子》)故知何以孔子稱伯夷、叔齊“不降其志,不辱其身”;這亦可視為伯夷、叔齊的適道。進而,亦可知何以孔子謂柳下惠“降志辱身矣”;雖三黜,而猶不去。然雖降志辱身,而其“直道而事人”,猶守其道;其中亦可見其權。
道權的關係,猶正奇關係,乃事理演化中,必然伴隨而來;唯視其人如何認識、衡持因應,故孔子之曰“我則異於是,無可無不可”,表示孔子對道權關係的通達。
孟子曰:「世衰道微,邪說暴行有作,臣弒其君者有之,子弒其父者有之。孔子懼,作《春秋》。《春秋》,天子之事也;是故孔子曰:『知我者其惟《春秋》乎!罪我者其惟《春秋》乎!』」(《孟子•滕文公下》)此亦孔子之行權乎?
漢大儒董仲舒曰:「……有國者不可以不知《春秋》,前有讒而弗見,後有賊而不知。為人臣者不可以不知《春秋》,守經事而不知其宜,遭變事而不知其權。」(《史記•太史公自序》)據此,則知《春秋》言道言權,有經有變。
「權者何?權者反於經,然後有善者也。權之所設,舍死亡無所設。行權有道:自貶損以行權,不害人以行權;殺人以自生,亡人以自存,君子不為也。」(《公羊傳•桓十一》)何休〈注〉:「設,施也;舍,置也。如置死亡之事不得施。」此亦漢儒所述設權之道;終歸於權不離道。
子曰:「素隱行怪,後世有述焉,吾弗為之矣。君子遵道而行,半涂而廢,吾弗能已矣。君子依乎中庸,遁世不見知而不悔,唯聖者能之。」(《禮記•中庸》)君子之為聖者,非行道之正乎!
(圖片:取自微博)
《權》
《論語》有之:「謹權量。」(〈堯曰〉)何晏〈集解〉引包咸,曰:「權,秤也;量,斗斛。」故知權是稱輕重的工具;又,權亦可指稱錘,《禮記》「正權概。」(〈月令•仲春〉)鄭玄〈注〉:「稱錘曰權。」所以權始終與把握輕重有關,故孟子曰:「權,然後知輕重;度,然後知長短。」此處權作動詞用,未必一定謂測實物之重量,亦可以指估量事情的輕重。權力的概念亦由此來。
故《孟子•離婁上》 有之:
「淳于髡曰:『男女授受不親,禮與?』孟子曰:『禮也。』曰:『嫂溺則援之以手乎?』曰:『嫂溺不援,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親,禮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權也。』」這是説在一般規矩之下,亦有衡量輕重而可採取破奪規矩的作法,這叫做權,或從權。
●從權必然是依附於正道而來,子曰:「可與共學,未可與適道;可與適道,未可與立;可與立,未可與權。」(《論語•子罕》)何晏〈集解〉,曰:「雖能有所立,未必能權量其輕重之極。」這裏有一個共學、與適道、與立、與權的深入過程。與,相從也,如「己欲立而立人」(《論語•雍也》)己人並立,是則與也;此以人己相從,論其進道之有差異。適,之也、歸往也;必學有進,始得其道之歸往。有道之歸往,始得相從而立於禮以居位。雖相從而立於禮以居位,未必同權而得相從。權之難於相與,可反映當事主體的學道等的深度。
孔子之論學、道、立、權,可舉逸民為説,「逸民:伯夷、叔齊;虞仲、夷逸;朱張;柳下惠、少連。
子曰:『不降其志,不辱其身,伯夷、叔齊與!』
謂:『柳下惠、少連,降志辱身矣;言中倫,行中慮,其斯而已矣。』
謂:『虞仲、夷逸,隱居放言;身中清,廢中權。』
『我則異於是,無可無不可。』」(《論語•微子》)
此逸民,當指賢人,卻無居位,終則處於民者。
何以知逸民指賢人?孔子稱伯夷、叔齊、柳下惠為賢,如「(子貢問孔子)曰:『伯夷、叔齊何人也?』曰:『古之賢人也。』曰:『怨乎?』曰:『求仁而得仁,又何怨!』」(《論語•述而》)、「子曰:『臧文仲其竊位者與?知柳下惠之賢,而不與立也。』」(《論語•衛靈公》)以是推知逸民當指賢者;又據禮制尊賢之道,賢者當與立居位,所謂「欲潔其身,而亂大倫;君子之仕也,行其義也。」(《論語•微子》)然而,或出於主觀、或客觀因素,終則未立於位,而處乎民。
主觀因素,如「伯夷、叔齊餓于首陽之下,民到于今稱之。」(《論語•季氏》)客觀因素,可以柳下惠為例「柳下惠為士師,三黜。人曰:『子未可以去乎?』曰:『直道而事人,焉往而不三黜?枉道而事人,何必去父母之邦。』」(《論語•微子》)故知何以孔子稱伯夷、叔齊“不降其志,不辱其身”;這亦可視為伯夷、叔齊的適道。進而,亦可知何以孔子謂柳下惠“降志辱身矣”;雖三黜,而猶不去。然雖降志辱身,而其“直道而事人”,猶守其道;其中亦可見其權。
道權的關係,猶正奇關係,乃事理演化中,必然伴隨而來;唯視其人如何認識、衡持因應,故孔子之曰“我則異於是,無可無不可”,表示孔子對道權關係的通達。
孟子曰:「世衰道微,邪說暴行有作,臣弒其君者有之,子弒其父者有之。孔子懼,作《春秋》。《春秋》,天子之事也;是故孔子曰:『知我者其惟《春秋》乎!罪我者其惟《春秋》乎!』」(《孟子•滕文公下》)此亦孔子之行權乎?
漢大儒董仲舒曰:「……有國者不可以不知《春秋》,前有讒而弗見,後有賊而不知。為人臣者不可以不知《春秋》,守經事而不知其宜,遭變事而不知其權。」(《史記•太史公自序》)據此,則知《春秋》言道言權,有經有變。
「權者何?權者反於經,然後有善者也。權之所設,舍死亡無所設。行權有道:自貶損以行權,不害人以行權;殺人以自生,亡人以自存,君子不為也。」(《公羊傳•桓十一》)何休〈注〉:「設,施也;舍,置也。如置死亡之事不得施。」此亦漢儒所述設權之道;終歸於權不離道。
子曰:「素隱行怪,後世有述焉,吾弗為之矣。君子遵道而行,半涂而廢,吾弗能已矣。君子依乎中庸,遁世不見知而不悔,唯聖者能之。」(《禮記•中庸》)君子之為聖者,非行道之正乎!
(圖片:取自微博)
清咸丰乙卯(一八五五)年仲春,著名书家吴让之篆书十二首唐宋诗。其中唐诗十一首,宋诗一首。这十二首诗作分别是诗人郭向的《途中口号》、王勃的《寒夜思友三首之一、之三》、王维的《白石滩》、钱起的《江行无题百首之五》、贾岛的《剑客》、顾况的《小孤山》、李涉的《遇湖州妓宋熊宜二首之一》、李德裕的《长安秋夜》、白居易的《王子晋庙》、刘禹锡的《酬柳柳州家鸡之赠》、王安石的《题西太一宫壁二首之一》。 https://t.cn/RW3xk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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