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史话[超话]#20条社会潜规则
1.这件事不好办,是某类东西没到位,到位也好办。原则上不可以,其实也可以,但要有价值。
2.过得比人好的时候,要学会虚伪。有人说你住了好房,你要假装说还房贷压力大。有人说你开了豪车,你要假装说每年油钱保养费昂贵。
3.叫朋友帮忙买东西,先把钱给对方,不要一直不转钱过去,而是想让别人先办事。别人拿到了钱,办起事情来也会更加放心。
4.没有人会无条件帮你,所以一旦有人帮你的话,你必须买东西反馈给对方,礼尚往来。
5.有钱真的会很了不起,生活质量也会很好。所以别听一些人说钱不重要,当你没钱的时候你就知道,钱的重要性了。小时候我爷爷经常说的一句话就是:有钱走遍天下,没钱寸步难行。
6.没事别跟朋友抱怨,成年人都很忙的,没人愿意花时间听你抱怨。抱怨多了,别人只会把你当成一个笑话。
7.不是每个问题都要解决,不是每个坏人都需要对付,不是每次吃亏都需要还击。
8.再好的朋友,超过一年不联系,再见面也会有陌生感。超过三年不联系的朋友,基本不会再有往来了。
9.没有人希望你过得比他好,哪怕是再好的朋友也一样。所以,平时工资说得比别人朋友低一点,哪怕你比他们高,也不要说实话,让别人开心,彼此才能够和睦相处。
10.与人论事,可以讲理,不要言语羞辱。但不是所有人都懂道理,也不是所有牛能懂音律,讲不通的时候,耸耸肩摊摊手,放弃。
11.女性的年龄,是一个弱势,而男性的年龄,是一个优势,越老越吃香。
12.想让别人看得起你,首先你自己得足够努力,赚到足够多的钱。
13.懂得包装自己的人,有时候更容易成功。适当地包装,也能够降低你跟别人的沟通成本。
14虽然说职业无贵贱之分,但是职业歧视还是普遍存在的,没办法消除。
15没人想知道你有多努力,大家都只想看到你做事情的结果如何,是否取得了成功。所以,别逢人就说自己很努力,努力没结果,也是白费。
16当你成功了,世界就变得和颜悦色了,亲戚也都会围绕着你转,别怪他们势利眼,换成是你,也是一样的。
17多交优秀的人,多混优秀的圈子,多长见识,多行动,才能够成功。
18行动,是第一生产力。很多人都只是想赚钱,渴望赚到钱以后的美好结局,但是非常懒于行动。所以,只要你行动起来,就超过了99%的人。
19不要光听一个人说什么,而是要看他做了什么,行胜于言。
20.绝大部分有钱人,都非常小气。因为他们的房子跟车子,也都是省出来的。#职场#
1.这件事不好办,是某类东西没到位,到位也好办。原则上不可以,其实也可以,但要有价值。
2.过得比人好的时候,要学会虚伪。有人说你住了好房,你要假装说还房贷压力大。有人说你开了豪车,你要假装说每年油钱保养费昂贵。
3.叫朋友帮忙买东西,先把钱给对方,不要一直不转钱过去,而是想让别人先办事。别人拿到了钱,办起事情来也会更加放心。
4.没有人会无条件帮你,所以一旦有人帮你的话,你必须买东西反馈给对方,礼尚往来。
5.有钱真的会很了不起,生活质量也会很好。所以别听一些人说钱不重要,当你没钱的时候你就知道,钱的重要性了。小时候我爷爷经常说的一句话就是:有钱走遍天下,没钱寸步难行。
6.没事别跟朋友抱怨,成年人都很忙的,没人愿意花时间听你抱怨。抱怨多了,别人只会把你当成一个笑话。
7.不是每个问题都要解决,不是每个坏人都需要对付,不是每次吃亏都需要还击。
8.再好的朋友,超过一年不联系,再见面也会有陌生感。超过三年不联系的朋友,基本不会再有往来了。
9.没有人希望你过得比他好,哪怕是再好的朋友也一样。所以,平时工资说得比别人朋友低一点,哪怕你比他们高,也不要说实话,让别人开心,彼此才能够和睦相处。
10.与人论事,可以讲理,不要言语羞辱。但不是所有人都懂道理,也不是所有牛能懂音律,讲不通的时候,耸耸肩摊摊手,放弃。
11.女性的年龄,是一个弱势,而男性的年龄,是一个优势,越老越吃香。
12.想让别人看得起你,首先你自己得足够努力,赚到足够多的钱。
13.懂得包装自己的人,有时候更容易成功。适当地包装,也能够降低你跟别人的沟通成本。
14虽然说职业无贵贱之分,但是职业歧视还是普遍存在的,没办法消除。
15没人想知道你有多努力,大家都只想看到你做事情的结果如何,是否取得了成功。所以,别逢人就说自己很努力,努力没结果,也是白费。
16当你成功了,世界就变得和颜悦色了,亲戚也都会围绕着你转,别怪他们势利眼,换成是你,也是一样的。
17多交优秀的人,多混优秀的圈子,多长见识,多行动,才能够成功。
18行动,是第一生产力。很多人都只是想赚钱,渴望赚到钱以后的美好结局,但是非常懒于行动。所以,只要你行动起来,就超过了99%的人。
19不要光听一个人说什么,而是要看他做了什么,行胜于言。
20.绝大部分有钱人,都非常小气。因为他们的房子跟车子,也都是省出来的。#职场#
“天价罚款,我不服!”福建龙岩,李女士因进购了三斤米粉,制成肠粉,赚了150元,被罚款6.5万元,李女士不服,认为处罚太重,遂将市监局告到法院,请求撤销判决。李女士是个本分的生意人,兢兢业业,起早贪黑。为了给客户提供优质的肠粉,李女士坚持每天清晨,骑行到数里外的批发市场,对购进的米粉进行精挑细选,这也成了李女士回头客不断的秘诀。
案发当天,李女士因疫情原因,进购了少量的米粉,没想到被一老顾客全部买走,眼看着离关门的时间还远,李女士看见有流动商贩经过,疫情关门好几个月了,好不容易可以开门了,遂至流动商贩处进购了3斤米粉,用于当日销售。米粉共制了30份肠粉,每份肠粉进价3块,售价5块钱。
恰巧,市监局的工作人员上门抽样检查,李女士深知自己进购的米粉没有任何问题,也就没在意。
可市监局抽样检查结果却出乎了李女士的预料,结果显示,她当天在流动商贩处购置的三斤米粉为不合格食品,不合格项为硼酸。
市监局随即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对李女士作出如下处罚:
1.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罚款人民币115000元。
2.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这一罚,罚出了李女士的憋屈,疫情期间,小本经营本就利薄,天价罚款让自己以后如何生存?
于是,李女士以疫情期间暂停营业,已造成生产经营困难为由,向市监局提出请求减免行政处罚的报告。
市监局经过案件研讨,决定对李女士作出减轻处罚的决定,罚款由115000元降至65000元。
但李女士仍不服,认为自己虽有过错,但不至罚,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
在法庭上,李女士说出了自己的委屈,首先,生产米粉的源头厂家并不是自己,自己仅仅是将购买的米粉作为原料进行适当加工,这种加工并不会改变商贩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行业性质。
其次,自己只卖了30份,获利少。
最重要的是,案发当天纯属偶然,平日里自己都是从市场进购的,之前也多次进行抽样检验过,全部合格。
但市监局随即予以反驳:
一、李女士作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生产制作以及销售肠粉是其主要经营活动。
《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二、《食品安全法》第126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检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就本案而言,李女士从他人处购买三斤米粉用于制作肠粉,但未能提供其采购的相关证明材料,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属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市监局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作出本案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市监局已对李女士提出的其在疫情期间,经营困难的请求意见予以采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减轻处罚,量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
最终,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9条之规定,一审法院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李女士以一审法院适用的法律明显错误为由,提出上诉。
李女士认为,首先,《食品安全法》中对于生产者、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和范围有明显的界限,餐饮服务提供者与生产经营者具有本质区别,自己提供餐饮服务,并未从事生产、销售活动。
其次,一审法院认定市监局量罚适当,明显错误。
本案中,自己不慎采购含有硼酸成分的米粉的次数仅有一次,数量也只有3斤,此后再未采购、使用任何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料,自己唯一一次不慎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原料也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
即是认定李女士有违法行为,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9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综上,李女士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
但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食品安全无小事,抽检的2份无菌样本中发现有不合格项为硼酸属实,且李女士制作的肠粉已售罄,故李女士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经营”行为。
故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败诉的李女士承担。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任何人不能心存侥幸,但疫情期间,赚钱本就不容易,想必李女士此刻因为自己的一次偶然行为,后悔死了吧?
那么大家对于本次罚款65000元的决定,怎么看呢?来源:福建龙岩法院
案发当天,李女士因疫情原因,进购了少量的米粉,没想到被一老顾客全部买走,眼看着离关门的时间还远,李女士看见有流动商贩经过,疫情关门好几个月了,好不容易可以开门了,遂至流动商贩处进购了3斤米粉,用于当日销售。米粉共制了30份肠粉,每份肠粉进价3块,售价5块钱。
恰巧,市监局的工作人员上门抽样检查,李女士深知自己进购的米粉没有任何问题,也就没在意。
可市监局抽样检查结果却出乎了李女士的预料,结果显示,她当天在流动商贩处购置的三斤米粉为不合格食品,不合格项为硼酸。
市监局随即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对李女士作出如下处罚:
1.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罚款人民币115000元。
2.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这一罚,罚出了李女士的憋屈,疫情期间,小本经营本就利薄,天价罚款让自己以后如何生存?
于是,李女士以疫情期间暂停营业,已造成生产经营困难为由,向市监局提出请求减免行政处罚的报告。
市监局经过案件研讨,决定对李女士作出减轻处罚的决定,罚款由115000元降至65000元。
但李女士仍不服,认为自己虽有过错,但不至罚,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
在法庭上,李女士说出了自己的委屈,首先,生产米粉的源头厂家并不是自己,自己仅仅是将购买的米粉作为原料进行适当加工,这种加工并不会改变商贩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行业性质。
其次,自己只卖了30份,获利少。
最重要的是,案发当天纯属偶然,平日里自己都是从市场进购的,之前也多次进行抽样检验过,全部合格。
但市监局随即予以反驳:
一、李女士作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生产制作以及销售肠粉是其主要经营活动。
《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二、《食品安全法》第126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检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就本案而言,李女士从他人处购买三斤米粉用于制作肠粉,但未能提供其采购的相关证明材料,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属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市监局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作出本案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市监局已对李女士提出的其在疫情期间,经营困难的请求意见予以采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减轻处罚,量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
最终,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9条之规定,一审法院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李女士以一审法院适用的法律明显错误为由,提出上诉。
李女士认为,首先,《食品安全法》中对于生产者、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和范围有明显的界限,餐饮服务提供者与生产经营者具有本质区别,自己提供餐饮服务,并未从事生产、销售活动。
其次,一审法院认定市监局量罚适当,明显错误。
本案中,自己不慎采购含有硼酸成分的米粉的次数仅有一次,数量也只有3斤,此后再未采购、使用任何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料,自己唯一一次不慎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原料也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
即是认定李女士有违法行为,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9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综上,李女士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
但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食品安全无小事,抽检的2份无菌样本中发现有不合格项为硼酸属实,且李女士制作的肠粉已售罄,故李女士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经营”行为。
故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败诉的李女士承担。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任何人不能心存侥幸,但疫情期间,赚钱本就不容易,想必李女士此刻因为自己的一次偶然行为,后悔死了吧?
那么大家对于本次罚款65000元的决定,怎么看呢?来源:福建龙岩法院
“天价罚款,我不服!”福建龙岩,李女士因进购了三斤米粉,制成肠粉,赚了150元,被罚款6.5万元,李女士不服,认为处罚太重,遂将市监局告到法院,请求撤销判决。
(案件来源:福建龙岩法院)
李女士是个本分的生意人,兢兢业业,起早贪黑。为了给客户提供优质的肠粉,李女士坚持每天清晨,骑行到数里外的批发市场,对购进的米粉进行精挑细选,这也成了李女士回头客不断的秘诀。
案发当天,李女士因疫情原因,进购了少量的米粉,没想到被一老顾客全部买走,眼看着离关门的时间还远,李女士看见有流动商贩经过,疫情关门好几个月了,好不容易可以开门了,遂至流动商贩处进购了3斤米粉,用于当日销售。米粉共制了30份肠粉,每份肠粉进价3块,售价5块钱。
恰巧,市监局的工作人员上门抽样检查,李女士深知自己进购的米粉没有任何问题,也就没在意。
可市监局抽样检查结果却出乎了李女士的预料,结果显示,她当天在流动商贩处购置的三斤米粉为不合格食品,不合格项为硼酸。
市监局随即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对李女士作出如下处罚:
1.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罚款人民币115000元。
2.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这一罚,罚出了李女士的憋屈,疫情期间,小本经营本就利薄,天价罚款让自己以后如何生存?
于是,李女士以疫情期间暂停营业,已造成生产经营困难为由,向市监局提出请求减免行政处罚的报告。
市监局经过案件研讨,决定对李女士作出减轻处罚的决定,罚款由115000元降至65000元。
但李女士仍不服,认为自己虽有过错,但不至罚,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
在法庭上,李女士说出了自己的委屈,首先,生产米粉的源头厂家并不是自己,自己仅仅是将购买的米粉作为原料进行适当加工,这种加工并不会改变商贩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行业性质。
其次,自己只卖了30份,获利少。
最重要的是,案发当天纯属偶然,平日里自己都是从市场进购的,之前也多次进行抽样检验过,全部合格。
但市监局随即予以反驳:
一、李女士作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生产制作以及销售肠粉是其主要经营活动。
《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二、《食品安全法》第126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检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就本案而言,李女士从他人处购买三斤米粉用于制作肠粉,但未能提供其采购的相关证明材料,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属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市监局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作出本案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市监局已对李女士提出的其在疫情期间,经营困难的请求意见予以采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减轻处罚,量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
最终,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9条之规定,一审法院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李女士以一审法院适用的法律明显错误为由,提出上诉。
李女士认为,首先,《食品安全法》中对于生产者、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和范围有明显的界限,餐饮服务提供者与生产经营者具有本质区别,自己提供餐饮服务,并未从事生产、销售活动。
其次,一审法院认定市监局量罚适当,明显错误。
本案中,自己不慎采购含有硼酸成分的米粉的次数仅有一次,数量也只有3斤,此后再未采购、使用任何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料,自己唯一一次不慎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原料也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
即是认定李女士有违法行为,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9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综上,李女士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
但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食品安全无小事,抽检的2份无菌样本中发现有不合格项为硼酸属实,且李女士制作的肠粉已售罄,故李女士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经营”行为。
故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败诉的李女士承担。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任何人不能心存侥幸,但疫情期间,赚钱本就不容易,想必李女士此刻因为自己的一次偶然行为,后悔死了吧?
那么大家对于本次罚款65000元的决定,怎么看呢?欢迎大家评论区讨论。
(案件来源:福建龙岩法院)
李女士是个本分的生意人,兢兢业业,起早贪黑。为了给客户提供优质的肠粉,李女士坚持每天清晨,骑行到数里外的批发市场,对购进的米粉进行精挑细选,这也成了李女士回头客不断的秘诀。
案发当天,李女士因疫情原因,进购了少量的米粉,没想到被一老顾客全部买走,眼看着离关门的时间还远,李女士看见有流动商贩经过,疫情关门好几个月了,好不容易可以开门了,遂至流动商贩处进购了3斤米粉,用于当日销售。米粉共制了30份肠粉,每份肠粉进价3块,售价5块钱。
恰巧,市监局的工作人员上门抽样检查,李女士深知自己进购的米粉没有任何问题,也就没在意。
可市监局抽样检查结果却出乎了李女士的预料,结果显示,她当天在流动商贩处购置的三斤米粉为不合格食品,不合格项为硼酸。
市监局随即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对李女士作出如下处罚:
1.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罚款人民币115000元。
2.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这一罚,罚出了李女士的憋屈,疫情期间,小本经营本就利薄,天价罚款让自己以后如何生存?
于是,李女士以疫情期间暂停营业,已造成生产经营困难为由,向市监局提出请求减免行政处罚的报告。
市监局经过案件研讨,决定对李女士作出减轻处罚的决定,罚款由115000元降至65000元。
但李女士仍不服,认为自己虽有过错,但不至罚,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
在法庭上,李女士说出了自己的委屈,首先,生产米粉的源头厂家并不是自己,自己仅仅是将购买的米粉作为原料进行适当加工,这种加工并不会改变商贩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行业性质。
其次,自己只卖了30份,获利少。
最重要的是,案发当天纯属偶然,平日里自己都是从市场进购的,之前也多次进行抽样检验过,全部合格。
但市监局随即予以反驳:
一、李女士作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生产制作以及销售肠粉是其主要经营活动。
《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二、《食品安全法》第126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检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就本案而言,李女士从他人处购买三斤米粉用于制作肠粉,但未能提供其采购的相关证明材料,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属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市监局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作出本案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市监局已对李女士提出的其在疫情期间,经营困难的请求意见予以采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减轻处罚,量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
最终,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9条之规定,一审法院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李女士以一审法院适用的法律明显错误为由,提出上诉。
李女士认为,首先,《食品安全法》中对于生产者、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和范围有明显的界限,餐饮服务提供者与生产经营者具有本质区别,自己提供餐饮服务,并未从事生产、销售活动。
其次,一审法院认定市监局量罚适当,明显错误。
本案中,自己不慎采购含有硼酸成分的米粉的次数仅有一次,数量也只有3斤,此后再未采购、使用任何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料,自己唯一一次不慎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原料也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
即是认定李女士有违法行为,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9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综上,李女士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
但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食品安全无小事,抽检的2份无菌样本中发现有不合格项为硼酸属实,且李女士制作的肠粉已售罄,故李女士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经营”行为。
故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败诉的李女士承担。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任何人不能心存侥幸,但疫情期间,赚钱本就不容易,想必李女士此刻因为自己的一次偶然行为,后悔死了吧?
那么大家对于本次罚款65000元的决定,怎么看呢?欢迎大家评论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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