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亚轩[超话]#大无语啊!!!家人们 刚刚签到的时候 我卡点啊 突然要什么身份验证 然后我当时就很慌 不知道脑子怎么了 乱点 等我点对了之后发现我13314个签到 我前一百 微爸爸 明天能不能没有身份验证 真的,如果没有身份证的话 我一定能进前一百[苦涩][苦涩][苦涩][苦涩]有没有同款姐妹 让我的幼小的心灵缓解一下[苦涩][苦涩][苦涩]真的很有必要[抱抱]
德指(GER30)
盘面分析:
K线1小时图,目前行情处于大周期上方,方向看多,MACD位于0轴上方,方向看多,整体方向看多。
市场分析:
*昨日成功建议在下跌至13611进多单,最大盈利400点(计12000美元/手)。
盘面单日最大波动445点,欧洲主要指数周二基本持平,变化不大,德指收盘跌0.09%,报13970.3点,在俄乌战争中影响最直接的是欧元及欧洲股指,俄乌谈判进展乐观的前提下,德指从此前跌入熊市的12400点强势反弹至14000点上方,凸显了欧洲市场对俄罗斯的依赖程度,在油价大幅下跌的背景下,欧洲大多数股指也受到提振上涨,但德指在14059前方关键压力位上承压较重,随着美联储转向QT量化紧缩,欧洲央行很难独善其身在高通胀的压力下依然维持当前的QE量化宽松不变,短期若无法站稳14059压力位,恐将下跌。
操作建议:
激进交易员可在上涨至14181进空单,在下跌至13747进多单,保守交易员可在下跌至13524进多单,止盈止损参考支撑压力位上下方40-50点。
关键位置:
支撑13747 13524 13314压力14181 14411 14623
#财经#
盘面分析:
K线1小时图,目前行情处于大周期上方,方向看多,MACD位于0轴上方,方向看多,整体方向看多。
市场分析:
*昨日成功建议在下跌至13611进多单,最大盈利400点(计12000美元/手)。
盘面单日最大波动445点,欧洲主要指数周二基本持平,变化不大,德指收盘跌0.09%,报13970.3点,在俄乌战争中影响最直接的是欧元及欧洲股指,俄乌谈判进展乐观的前提下,德指从此前跌入熊市的12400点强势反弹至14000点上方,凸显了欧洲市场对俄罗斯的依赖程度,在油价大幅下跌的背景下,欧洲大多数股指也受到提振上涨,但德指在14059前方关键压力位上承压较重,随着美联储转向QT量化紧缩,欧洲央行很难独善其身在高通胀的压力下依然维持当前的QE量化宽松不变,短期若无法站稳14059压力位,恐将下跌。
操作建议:
激进交易员可在上涨至14181进空单,在下跌至13747进多单,保守交易员可在下跌至13524进多单,止盈止损参考支撑压力位上下方40-50点。
关键位置:
支撑13747 13524 13314压力14181 14411 14623
#财经#
【非法添加金箔 因涉案商品属于食品添加剂而非食品 十倍索赔被拒】
上诉人丁相岩因与被上诉人袁智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1民初13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丁相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私花、被上诉人袁智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相岩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袁智超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丁相岩销售“日本原装进口正品食用金箔粉银箔超细金箔碎慕斯蛋糕装饰寿司烘焙”(以下简称涉案商品)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丁相岩与袁智超之间网络购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二、一审判决对丁相岩是否明知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惩罚性赔偿必须以侵权人的过错状态为故意时方可适用。丁相岩违反查验义务不必然等于主观故意。三、从司法示范效应讲,不应保护职业打假人。
袁智超辩称,服从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袁智超不是职业打假人,丁相岩有义务知道涉案商品是否符合法律或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袁智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退还货款1255元;2丁相岩按购物款的十倍进行赔偿1255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丁相岩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与食品添加剂作了不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有关规定和制度设计,不能当然适用于食品添加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才应承担十倍价款赔偿责任,丁相岩销售的涉案商品属于食品添加剂而非食品,故不适用十倍价款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丁相岩构成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据此判决丁相岩承担十倍价款赔偿责任,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判决结果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详情请看https://t.cn/A65wDACe
上诉人丁相岩因与被上诉人袁智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1民初13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丁相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私花、被上诉人袁智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相岩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袁智超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丁相岩销售“日本原装进口正品食用金箔粉银箔超细金箔碎慕斯蛋糕装饰寿司烘焙”(以下简称涉案商品)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丁相岩与袁智超之间网络购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二、一审判决对丁相岩是否明知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惩罚性赔偿必须以侵权人的过错状态为故意时方可适用。丁相岩违反查验义务不必然等于主观故意。三、从司法示范效应讲,不应保护职业打假人。
袁智超辩称,服从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袁智超不是职业打假人,丁相岩有义务知道涉案商品是否符合法律或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袁智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退还货款1255元;2丁相岩按购物款的十倍进行赔偿1255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丁相岩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与食品添加剂作了不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有关规定和制度设计,不能当然适用于食品添加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才应承担十倍价款赔偿责任,丁相岩销售的涉案商品属于食品添加剂而非食品,故不适用十倍价款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丁相岩构成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据此判决丁相岩承担十倍价款赔偿责任,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判决结果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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