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南高纤股份一股东被上交所通报批评
5月5日,上交所网站刊出一则纪律处罚决定书,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叶某友被通报批评。
纪律处罚决定书披露,经查明,2022 年 1 月 25 日,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叶某友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6,343,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7%。本次权益变动后,叶某友持有公司股份 90,930,3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5%。 但叶某友未在持股比例达到 5%时及时停止交易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2022年1月26日至2022年2月17日,叶金友继续增 持公司股份。截至 2022 年 2 月 17 日,叶金友持有公司股份 109,801,6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4%。2022年2月24日,叶某友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作为公司股东,叶某友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停止买卖公司股票并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违规增持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1.34%。
此外,股东叶某友还存在短线交易的行为。2022年1月27日至 2月17日期间,叶某友多次买卖公司股票。其中,买入28笔,合计买入股数 20,273,740 股,交易金额 47,238,808.20 元; 卖出2笔,合计卖出股数 1,402,500 股,交易金额 3,355,318 元。 作为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叶金友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 股票又将其卖出,所涉公司股份 1,402,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8%,构成短线交易。根据公司公告,上述短线交易所得收益 103,427.14 元将上缴公司。
公司股东叶某友增持公司股份达到5%时,未及时停止买卖交易并履行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且存在短线交易的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3.4.1 条、第 3.4.2 条、第 3.4.10 条等有关规定。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和《上海 -3-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叶某友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5月5日,上交所网站刊出一则纪律处罚决定书,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叶某友被通报批评。
纪律处罚决定书披露,经查明,2022 年 1 月 25 日,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叶某友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6,343,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7%。本次权益变动后,叶某友持有公司股份 90,930,3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5%。 但叶某友未在持股比例达到 5%时及时停止交易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2022年1月26日至2022年2月17日,叶金友继续增 持公司股份。截至 2022 年 2 月 17 日,叶金友持有公司股份 109,801,6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4%。2022年2月24日,叶某友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作为公司股东,叶某友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停止买卖公司股票并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违规增持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1.34%。
此外,股东叶某友还存在短线交易的行为。2022年1月27日至 2月17日期间,叶某友多次买卖公司股票。其中,买入28笔,合计买入股数 20,273,740 股,交易金额 47,238,808.20 元; 卖出2笔,合计卖出股数 1,402,500 股,交易金额 3,355,318 元。 作为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叶金友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 股票又将其卖出,所涉公司股份 1,402,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8%,构成短线交易。根据公司公告,上述短线交易所得收益 103,427.14 元将上缴公司。
公司股东叶某友增持公司股份达到5%时,未及时停止买卖交易并履行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且存在短线交易的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3.4.1 条、第 3.4.2 条、第 3.4.10 条等有关规定。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和《上海 -3-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叶某友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阿知整理了一下事件脉络:
①上周,印度执法局称小米“以特许权使用费的名义”非法向三个外国实体汇款。
②小米印度官方声明:小米印度所有运营活动都严格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
③5月5日,#印度法院解除对小米公司7.25亿美元资产冻结#。有消息人士透露,条件是小米将向印度通报特许权使用费等资金转移情况。
(图源:小米印度)
①上周,印度执法局称小米“以特许权使用费的名义”非法向三个外国实体汇款。
②小米印度官方声明:小米印度所有运营活动都严格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
③5月5日,#印度法院解除对小米公司7.25亿美元资产冻结#。有消息人士透露,条件是小米将向印度通报特许权使用费等资金转移情况。
(图源:小米印度)
#“仙办好”优无止境# 【普法宣传进企业 排忧解难“零距离”】
4月25日,市司法局深入湖北绿色家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法律宣传活动,绿色家园中小投资者及代表40余人参加活动。
市司法局领导结合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相关法律法规,详细讲解了中小投资者须知38条,并用五个典型案例,分析阐明了做好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工作及其对规范公司管理、营造良好投资环境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律师林进超从股东基本权利和义务,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知情权、选择管理者等四个方面,结合具体案例,对企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进行了细致讲解,引导大家通过合理渠道正确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次活动共发放中小投资者法律服务宣传手册100余份,帮助中小投资者树立合法维权意识,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保障。https://t.cn/A6X42jZM
4月25日,市司法局深入湖北绿色家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法律宣传活动,绿色家园中小投资者及代表40余人参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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