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停车收费,临沂市最新规定!《临沂市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公示规范》来啦】
日前,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通知,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公示工作,制定印发了《临沂市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公示规范》,规范将收费的形式、收费公示的内容、收费公示牌(栏)的规格样式及摆放位置进行了具体明确。
根据规范,经营者应设置收费公示牌(栏),或可采用电子显示屏等形式进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和消费者监督;公示内容包括停车场名称、收费单位、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限、免费及优惠政策、停车场地址、停车场服务电话、监制机关、投诉举报电话12345(12315);同时,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入口处、出口处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竖立、悬挂收费公示牌(栏)、电子显示屏等进行收费公示;停车场收费公示牌参考样式见附图。
规范要求,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应设立停车场标志,在规划的停车场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线,严禁在停车场范围以外收取停车费或在停车场以外设卡收费。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以及其他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或者利用标价形式、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停车场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日前,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通知,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公示工作,制定印发了《临沂市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公示规范》,规范将收费的形式、收费公示的内容、收费公示牌(栏)的规格样式及摆放位置进行了具体明确。
根据规范,经营者应设置收费公示牌(栏),或可采用电子显示屏等形式进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和消费者监督;公示内容包括停车场名称、收费单位、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限、免费及优惠政策、停车场地址、停车场服务电话、监制机关、投诉举报电话12345(12315);同时,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入口处、出口处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竖立、悬挂收费公示牌(栏)、电子显示屏等进行收费公示;停车场收费公示牌参考样式见附图。
规范要求,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应设立停车场标志,在规划的停车场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线,严禁在停车场范围以外收取停车费或在停车场以外设卡收费。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以及其他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或者利用标价形式、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停车场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北京拟规定车身标识不能随便设置】今后,车窗玻璃、前后挡风玻璃、车顶将都不能设置标识,车身标识也不得采用发光、反光材料或是电子显示装置来设置,更不得遮挡号牌。 为了规范在本市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身喷涂、粘贴等设置本单位名称、企业标志、电话、地址、网址等标识的行为,5月27日,由市城市管理委编制的《北京市车身标识设置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北京市车身标识设置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了规范在北京市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身喷涂、粘贴等设置本单位名称、企业标志、电话、地址、网址等标识的行为,市城市管理委组织编制了《北京市车身标识设置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2022年5月27日至6月2日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内容包括:对车身标识设置已有国家、本市或者相关行业标准、规范的,按照相关要求执行,不适用本规范。
除公共交通固定运营线路上的公共汽电车以外,其他车辆不得设置车身户外广告。
设置车身标识不得存在下列影响行车安全及车辆识别的情形:
(一)设置在车窗玻璃、前后挡风玻璃和车身前部;
(二)在车辆顶部设置;
(三)采用发光或反光材料;
(四)采用电子显示装置;
(五)采用车头至车尾贯通式设计;
(六)遮挡车辆号牌或识别号;
(七)影响车辆发动机散热口和进风口、空调进风口的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设置机动车车身标识,单侧标识总体面积不大于该侧车身主体颜色面积的三分之一,字号不大于车身高度的百分之十;单个文字或者字符不得跨越车门设置。
车辆所属单位应当将车身标识设置方案上传至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管理综合服务信息系统等。
内容包括:对车身标识设置已有国家、本市或者相关行业标准、规范的,按照相关要求执行,不适用本规范。
除公共交通固定运营线路上的公共汽电车以外,其他车辆不得设置车身户外广告。
设置车身标识不得存在下列影响行车安全及车辆识别的情形:
(一)设置在车窗玻璃、前后挡风玻璃和车身前部;
(二)在车辆顶部设置;
(三)采用发光或反光材料;
(四)采用电子显示装置;
(五)采用车头至车尾贯通式设计;
(六)遮挡车辆号牌或识别号;
(七)影响车辆发动机散热口和进风口、空调进风口的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设置机动车车身标识,单侧标识总体面积不大于该侧车身主体颜色面积的三分之一,字号不大于车身高度的百分之十;单个文字或者字符不得跨越车门设置。
车辆所属单位应当将车身标识设置方案上传至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管理综合服务信息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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