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D西片区启动征迁# !看看有你家吗?】历经多次冻结,济南CBD西片区征迁终于启动了!4月26日,历下区政府发布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根据调查摸底情况,被征收房屋约1684户(个),总建筑面积约36.54万平方米。
征收范围
东至山东政法学院-姚家北山坡-雁翔苑、西至二环东路、南至和平东路、北至工业南路。
具体门牌号为:解放东路46号、48号(历城区畜牧局宿舍及院内平房、小鸭集团宿舍楼)、58号(齐鲁工业大学)、60号、62号、64号、66号(山东省冶金科学研究院、沿街三层公建及院内宿舍)、68号、69号(不含山印格兰云天大酒店)、77号、81号(山东省武术学院、竞技体育学校训练馆及宿舍等)、89号、105、109号(区工商局宿舍);茂岭山路8号、10号、12号;和平路东首(济南第二汽车改装厂办公楼)、二环东路5086号、5598号、燕明路2号(燕翅家园1、2、3、4号楼及西侧平房);山东青岛中外运国际物流公司(工业南路104号、茂岭山路1号)、工业南路106号、108号等。以上门牌包括副号、旁门及附属物(不含姚家路173号等批而未供土地、集体土地及茂岭山景观区域)。
根据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源地点为解放东路两侧地块,安置房源为钢混结构小高层、高层住宅,共29栋。安置房共分为13档,建筑面积从65.39平方米到304.79平方米之间。
搬迁奖励方面,征收住宅房屋,在规定签约期内的前30日(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最高3万元奖励;超过征收补偿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征收非住宅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少不低于3万元,最多不超过300万元;逾期不予奖励。
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奖励方面,根据签约和搬迁时间的不同,最高可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5%的货币补偿奖励。征收非住宅房屋,最高可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10%货币补偿奖励。
征收范围
东至山东政法学院-姚家北山坡-雁翔苑、西至二环东路、南至和平东路、北至工业南路。
具体门牌号为:解放东路46号、48号(历城区畜牧局宿舍及院内平房、小鸭集团宿舍楼)、58号(齐鲁工业大学)、60号、62号、64号、66号(山东省冶金科学研究院、沿街三层公建及院内宿舍)、68号、69号(不含山印格兰云天大酒店)、77号、81号(山东省武术学院、竞技体育学校训练馆及宿舍等)、89号、105、109号(区工商局宿舍);茂岭山路8号、10号、12号;和平路东首(济南第二汽车改装厂办公楼)、二环东路5086号、5598号、燕明路2号(燕翅家园1、2、3、4号楼及西侧平房);山东青岛中外运国际物流公司(工业南路104号、茂岭山路1号)、工业南路106号、108号等。以上门牌包括副号、旁门及附属物(不含姚家路173号等批而未供土地、集体土地及茂岭山景观区域)。
根据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源地点为解放东路两侧地块,安置房源为钢混结构小高层、高层住宅,共29栋。安置房共分为13档,建筑面积从65.39平方米到304.79平方米之间。
搬迁奖励方面,征收住宅房屋,在规定签约期内的前30日(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最高3万元奖励;超过征收补偿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征收非住宅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少不低于3万元,最多不超过300万元;逾期不予奖励。
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奖励方面,根据签约和搬迁时间的不同,最高可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5%的货币补偿奖励。征收非住宅房屋,最高可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10%货币补偿奖励。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助力推进我市重点项目房屋征收工作
根据我市整体规划和部署,着力改善我市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品位、助力我市经济发展,黄河大街南延项目、顺河坊项目自启动以来,市房屋征收办为扎实推进住建服务下基层暨“两问一学”活动,组织骨干力量,深入项目一线多措并举确保房屋征收工作高效推进,派驻“政策咨询”、“业务指导”、“监察督导”三个专项工作组全程跟踪,做好监督、指导和服务工作。
黄河大街南延项目,鼓楼区段共涉及被征收户135户,于2月14日正式启动征收,在原定3月10日签约期内提前5天完成征收任务,3月31日土地移交;示范区段共涉及被征收户125户,3月17日完成征收工作,4月22日完成文勘区域土地移交,现施工单位正在进行文堪;顺河坊项目征收工作于3月15日正式启动,3月24日房屋征收工作已全面完成,4月10日完成了土地移交。
为强力推进房屋征收工作,该单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通报我市重点征收项目进展情况,共同商讨房屋征收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对复杂疑难征收难题,及时进行协商解决,始终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加快推进我市各个重点项目工作进程,助力房屋征收工作跑出加速度。
根据我市整体规划和部署,着力改善我市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品位、助力我市经济发展,黄河大街南延项目、顺河坊项目自启动以来,市房屋征收办为扎实推进住建服务下基层暨“两问一学”活动,组织骨干力量,深入项目一线多措并举确保房屋征收工作高效推进,派驻“政策咨询”、“业务指导”、“监察督导”三个专项工作组全程跟踪,做好监督、指导和服务工作。
黄河大街南延项目,鼓楼区段共涉及被征收户135户,于2月14日正式启动征收,在原定3月10日签约期内提前5天完成征收任务,3月31日土地移交;示范区段共涉及被征收户125户,3月17日完成征收工作,4月22日完成文勘区域土地移交,现施工单位正在进行文堪;顺河坊项目征收工作于3月15日正式启动,3月24日房屋征收工作已全面完成,4月10日完成了土地移交。
为强力推进房屋征收工作,该单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通报我市重点征收项目进展情况,共同商讨房屋征收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对复杂疑难征收难题,及时进行协商解决,始终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加快推进我市各个重点项目工作进程,助力房屋征收工作跑出加速度。
#白岩松[超话]#上海地区: 枉法裁判何时了???
——本人亲身经历的案子
法院是主持公道,维护正义的地方。与其说人们对法官充满着敬畏,倒不如说是对法律充满着敬畏。因为法是神圣的,任何人不能亵渎!
然而在东方国际大都市上海这块土地上,就我所经历的行政诉讼案子来说,国家有关法律似乎已经“失效”,公平早已“失衡”!
一,土地征收,国家有明确的法定程序。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应当在征地批文作出后,10个工作日作出《征收土地公告》 ,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本次征地批文沪府土【2011】552号于2011年8月22日作出之后,《征地公告》沪崇征地告【2012】第27号2012年2月3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沪(崇)征地补告【2015】第037号2015年4月22日。远远超过法定期限,属于征地程序严重违法。
二,《面积与人口核定表》系滞后伪造。
征地拆迁过程中,面积与人口核定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中船二期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告知书》,面积与人口认定主体是长兴镇政府。
2012年征地拆迁,人口与面积的核定程序必定要在具体签约期之前完成。
崇明县变成崇明区,是2016年7月22日!
我家的“人口与面积”核定表,之前从未见过。在行政复议时,才从崇明区规划与自然资源局答辩状上看到。这份核定表上: 既没有责任主体长兴镇政府盖章,也没有审核人签名与具体日期(纯粹三无产品)。盖章都是“崇明区”,明显是滞后伪造。而且,在2020年6月8日一审时,该表上盖三枚章。在2020年6月11日查看原件时,发现原件是四枚印章。
这是明显的弄虚作假,进行虚假诉讼,耗费司法资源。这不仅是违法,还属于犯罪,伪造证据罪!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面对如此明显的违法点,上海各级法院行政庭的法官都“理直气壮”的枉法裁判,如此猖獗,实属罕见!由此看来,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在这块土地上真的已经“失效”上海地区公平已经“失衡”。
上海地区,行政诉讼枉法裁判何时了!!!
——本人亲身经历的案子
法院是主持公道,维护正义的地方。与其说人们对法官充满着敬畏,倒不如说是对法律充满着敬畏。因为法是神圣的,任何人不能亵渎!
然而在东方国际大都市上海这块土地上,就我所经历的行政诉讼案子来说,国家有关法律似乎已经“失效”,公平早已“失衡”!
一,土地征收,国家有明确的法定程序。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应当在征地批文作出后,10个工作日作出《征收土地公告》 ,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本次征地批文沪府土【2011】552号于2011年8月22日作出之后,《征地公告》沪崇征地告【2012】第27号2012年2月3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沪(崇)征地补告【2015】第037号2015年4月22日。远远超过法定期限,属于征地程序严重违法。
二,《面积与人口核定表》系滞后伪造。
征地拆迁过程中,面积与人口核定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中船二期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告知书》,面积与人口认定主体是长兴镇政府。
2012年征地拆迁,人口与面积的核定程序必定要在具体签约期之前完成。
崇明县变成崇明区,是2016年7月22日!
我家的“人口与面积”核定表,之前从未见过。在行政复议时,才从崇明区规划与自然资源局答辩状上看到。这份核定表上: 既没有责任主体长兴镇政府盖章,也没有审核人签名与具体日期(纯粹三无产品)。盖章都是“崇明区”,明显是滞后伪造。而且,在2020年6月8日一审时,该表上盖三枚章。在2020年6月11日查看原件时,发现原件是四枚印章。
这是明显的弄虚作假,进行虚假诉讼,耗费司法资源。这不仅是违法,还属于犯罪,伪造证据罪!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面对如此明显的违法点,上海各级法院行政庭的法官都“理直气壮”的枉法裁判,如此猖獗,实属罕见!由此看来,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在这块土地上真的已经“失效”上海地区公平已经“失衡”。
上海地区,行政诉讼枉法裁判何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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