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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妈妈起诉卫健委争取生育保险,胜算几何?
邓永律师 13717011369
今天,深圳未婚妈妈起诉卫健委争取生育保险待遇的新闻登上百度热搜。事件简述:2021年9月8日,深圳女子梦梦(化名)将立案材料邮寄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深圳市卫生健康委为其发放生育保险待遇。梦梦是一位非婚生育的妈妈,今年28岁。2022年1月28日,该案一审开庭,目前没有宣判。
梦梦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梦梦能否拿到生育保险待遇?在深圳执业13年的邓永律师认为:梦梦的官司胜算很小。理由如下:
一、 梦梦属于非婚生育,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计划生育。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在孩子出生前先办理结婚证才能办理准生证,非婚生育由于没有结婚证办不了准生证,属于非计划生育,不能获得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等待遇。
二、劳动部对此问题的答复,不支持梦梦的诉求。
1965年9月10日,甘肃省劳动局就此问题请求劳动部,劳动部作出《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答复指出:“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
三、现有行政和司法案例,都不支持梦梦的诉求。
1.非婚生育的女职工孙某向山东省某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请求公司落实产假等生育待遇,未获支持。劳动监察部门经调查后,认定孙某系未婚生育,违反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没有办理准生证,不符合享受生育待遇的条件,依法不能享受相关的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生育保险的享受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公民,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是不能享受相关保险待遇的。劳动监察部门遂驳回了孙某的相关投诉请求。
2.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类案判决不支持梦梦的诉求。
小林系广州紫熙公司员工,公司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2016年11月24日,小林未婚生育,《出生医学证明》父亲姓名栏:空白。
2016年10月17日至2017年5月24日期间,小林申请休产假及哺乳假,公司以小林违反计划生育为由,批准为“事假”。后双方就产假工资支付问题发生争议。小林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应支付产假工资(含生育津贴)92400元,仲裁委不予支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小林的诉讼请求。理由:小林是计划外生育,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的,不能享受合理生育时的产假待遇。
小林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理由如下: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当然享有生育津贴,并未限定女职工生育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1)关于小林的产假工资问题,因小林计划外生育致不能领取生育津贴,其责任在于小林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而非在于公司。(2)《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指出,“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3)《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生育的,产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由本人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以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可见,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享受生育津贴,也不应享受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综上,无论是劳动监察部门还是人民法院,都不支持非婚生育者获得生育保险待遇的诉求,梦梦的官司很可能败诉。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法律要求公民计划生育,不提倡非婚生育。因此,非婚生育者不能获得相应待遇。未婚妈妈非常不容易,律师对梦梦深感同情。但建议其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再生育,这样才可能领取相应待遇。不能因男方父母反对就不办结婚证,然后又要求获得生育保险待遇。
邓永律师 13717011369
今天,深圳未婚妈妈起诉卫健委争取生育保险待遇的新闻登上百度热搜。事件简述:2021年9月8日,深圳女子梦梦(化名)将立案材料邮寄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深圳市卫生健康委为其发放生育保险待遇。梦梦是一位非婚生育的妈妈,今年28岁。2022年1月28日,该案一审开庭,目前没有宣判。
梦梦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梦梦能否拿到生育保险待遇?在深圳执业13年的邓永律师认为:梦梦的官司胜算很小。理由如下:
一、 梦梦属于非婚生育,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计划生育。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在孩子出生前先办理结婚证才能办理准生证,非婚生育由于没有结婚证办不了准生证,属于非计划生育,不能获得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等待遇。
二、劳动部对此问题的答复,不支持梦梦的诉求。
1965年9月10日,甘肃省劳动局就此问题请求劳动部,劳动部作出《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答复指出:“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
三、现有行政和司法案例,都不支持梦梦的诉求。
1.非婚生育的女职工孙某向山东省某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请求公司落实产假等生育待遇,未获支持。劳动监察部门经调查后,认定孙某系未婚生育,违反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没有办理准生证,不符合享受生育待遇的条件,依法不能享受相关的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生育保险的享受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公民,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是不能享受相关保险待遇的。劳动监察部门遂驳回了孙某的相关投诉请求。
2.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类案判决不支持梦梦的诉求。
小林系广州紫熙公司员工,公司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2016年11月24日,小林未婚生育,《出生医学证明》父亲姓名栏:空白。
2016年10月17日至2017年5月24日期间,小林申请休产假及哺乳假,公司以小林违反计划生育为由,批准为“事假”。后双方就产假工资支付问题发生争议。小林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应支付产假工资(含生育津贴)92400元,仲裁委不予支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小林的诉讼请求。理由:小林是计划外生育,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的,不能享受合理生育时的产假待遇。
小林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理由如下: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当然享有生育津贴,并未限定女职工生育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1)关于小林的产假工资问题,因小林计划外生育致不能领取生育津贴,其责任在于小林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而非在于公司。(2)《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指出,“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3)《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生育的,产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由本人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以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可见,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享受生育津贴,也不应享受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综上,无论是劳动监察部门还是人民法院,都不支持非婚生育者获得生育保险待遇的诉求,梦梦的官司很可能败诉。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法律要求公民计划生育,不提倡非婚生育。因此,非婚生育者不能获得相应待遇。未婚妈妈非常不容易,律师对梦梦深感同情。但建议其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再生育,这样才可能领取相应待遇。不能因男方父母反对就不办结婚证,然后又要求获得生育保险待遇。
新的正畸医生上线报告来了,本期和大家介绍的是:上海牙齿矫正黄闯博士
学历:口腔医学博士
职称:主治医师
执业年限:13年口腔临床工作经验
行业资历:ormco讲师;博思美讲师;天津市正畸专委会委员等。
患者评价:4.9分,专.业,耐心,技术好,无集中负面评价
门诊规范:诊所设备好、卫生状况优,无历史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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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口腔医学博士
职称:主治医师
执业年限:13年口腔临床工作经验
行业资历:ormco讲师;博思美讲师;天津市正畸专委会委员等。
患者评价:4.9分,专.业,耐心,技术好,无集中负面评价
门诊规范:诊所设备好、卫生状况优,无历史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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