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美食# 记得小时候,母亲总在炎热的夏天做芝麻酱凉面给我吃,她把黄瓜丝、煮黄豆、豇豆丁这些菜码分别放在不同的盘子里,使桌上看起来丰富些,吹着电扇坐在餐桌上等着面出锅、过水的时间,好像总是过得特别慢。这是曾经的北方家庭里最常见的夏日场景。

姥姥家一直住在西单的灵境胡同,她家的凉面从不与芝麻酱为伍。姥姥是老北京人,她喜欢用酱油炒肉丁,关火时再淋上几勺香醋,那黑色液体沾锅的瞬间,立刻激发出一股酸味冲鼻的烟雾,这是我对于醋烹最初的印象。吃凉面时,她会给我拌上香菜,随着醋味的扩散,那种曾经难以下咽的草药味道最终和面麦的淀粉和解了,化为一种爽口的清香。

在北方的餐桌上,凉面被调料划分成两个鲜明的阵营。芝麻酱凉面在夏天占据了主导地位,我很好奇北方人对于芝麻酱的热爱,这或许和它作为涮羊肉的唯一蘸料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毕竟任何食材裹上芝麻酱都会成为一种相似的味道,在热爱涮羊肉的北京,凉面自然也逃不出被麻酱入侵的宿命。其余的凉面需各自为战,用那一丁点酱汁的味道厮守着彼此的态度和地域立场。

好吃的凉面并不少见,南城的牛街一带比比皆是。在老汤拉面馆,牛骨汤拉面在夏季摇身一变,成了新疆风味凉面,碱水硬面就着冰爽的西红柿片,组成一道经典的消暑主食;峨眉酒家的鸡丝凉面容纳了经典的川味,辣椒的混入让面与鸡丝亲切地融为一体,充满嚼劲;当然硬面也有对立面,在著名的林静麻辣烫里,面几乎要被煮坨了,黏黏质地的从面筋中散发出类似“烩”的味道,坨是一种口感,有些人专爱这种柔糯,是因为酱汁被无限地吸附在上面,挥之不去。

凉面和冷面,听起来是亲戚,实为宿敌。延吉、朝鲜和韩国,是多数冷面的故里家园,或黄或灰的荞麦面,倔强地躺在一大碗汤汁里,给人一种温泉泡汤时的惬意感受。它的口味酸甜,接近饮料的冰点,而爽滑的面并非这里的主角,称霸其中的,是辣白菜、牛肉片,甚至是煮鸡蛋和水果片。

在望京的三泉冷面馆里,我第一次尝到了气泡冷面,当服务员把冰冻苏打水一样的汤汁倒入碗里时,我几乎认定了这汤才是碗中的领导者。血统纯正的凉面也会过水,古称“冷淘”,这流程不过是为了降低面的温度,顺便洗净面上多余的淀粉味,使其变得紧致、滑口。真正让两种面产生对立的,是餐饮营业者对待这两种面的态度,冷面被认定是四季咸宜的美食,而凉面,只能沦为夏季的时令。

我的姥爷是山西人,朝鲜战争结束后留在了北京,认识了姥姥。不知道是不是对于战区的怀念,他对延吉冷面情有独钟。“文革”结束后,姥爷在家无所事事,除了写书法、抽烟,就是去中南海北门不远处的华天餐厅门口转悠,那是老爷子生前最爱的馆子。每次吃面时,他都嚼得很慢,看着隔代的我们在餐桌上吵闹,仿佛那是他人生中最为得意的时刻。90年代初,北京的私营饭馆多了起来,一家人聚会“搓一顿”的机会也增多了,可姥爷仍执意去华天吃面。姥姥吃不惯甜口儿的面条,常因为选饭馆同姥爷争得面红耳赤,为此,位于新街口的新川凉面馆成为一家人折中的解围。

我曾在一家连锁的分号,看了一下午师傅做面的过程:八成熟的面条,成斤被大师傅从锅里打捞上来,放在一个巨大的金属器皿中,待余温发挥它最后的熟成功效,紧接着,师傅麻利地给面倒上生油,让每一根面条都精神抖擞,油光发亮。调和酱汁的过程早已记不清了,依稀记得那里有生抽、老抽、绵白糖、白胡椒粉和花椒油,当然,这里的主料是仍是芝麻酱。能从这面里吃出花生碎或白芝麻,大概也是2000年以后的事了。

取面的时候,面已放凉许久,“国营脸”服务员熟练地在上面撒上屈指可数的瓜丝,舀上一勺所谓的秘制酱汁,毫无表情端给面前的客人,看向下一位。吃面的时候,只需轻易搅拌,那面便会在盘中变得黏稠、立体,随即展现出一种不那么诱人的造型。

如同冷面一样,发挥至关味觉的素材,仍旧是糖。偶尔咬到的糖粒,像是惊喜,给人一种愉悦感,甜味又能刺激味觉,难怪姥爷常把凉面吃得一根不剩,把冷面的甜汁也喝得一干二净。是的,在90年代之前,人们的糖摄入要比今天匮乏太多了,我甚至可以想象出那口甜味给当时的人能带来多大的诱惑。

印象中,新街口的新川面馆里有一位先天愚型的少年,小孩子们无礼地唤他“大傻子”。这傻子很胖,几乎超出了当时的人们对于肥的认知,大人们说他是被店里收养的,如此看来,他胖得甚至有点可爱,像是这店里的吉祥物。不过他总是虎视眈眈地盯着一众客人,倘若有人剩了面离席,他便会坐过去,消灭干净。儿时的我有点怕他,生怕他抢了自己的面,于是吃面时总是用左手搭在桌角,像是制造出一片狭小的警备区。不过随着社会的飞速变迁,这些人渐渐地都远离了我们的生活,再也寻不见了。一个住在西城的朋友说,最后一次在店里见他,已是十几年前的事了。

很多年以后,我常常想在冬天吃一碗芝麻酱凉面,毕竟北方的暖气都烧得太热了,生活上稍不留神,就会上火。如今,在暖气的烘托之下,冰淇淋、冰镇西瓜,甚至冰粥、凉茶等等反季节的吃食,都成了北方人彰显优越感的冬季食物。唯有这芝麻酱凉面,要等到夏季,这一年一见的交情,足见珍重。

凉面是传统的鲁菜,又经过西北和川厨的调教,才变为今天各地趋之若鹜的做法。在北方,它是芝麻酱的附庸,也是我对于夏季的一抹记忆。

《再见,凉面。再见,夏天》文 | 黑麦

留置权
留置权是所有的他物权中唯一的一项所谓的法定他物权,留置权不是被创设的,可以说是被发现的,具备了相关的构成要件即可以识别出一个留置权,同时识别出它所担保的债权,二者构成一个主从关系。
留置权有两次效力,第一次效力是“留置”扣留不还,第二次效力中就表现为拍卖变卖、优先受偿,第二次效力跟抵押权质权趋同。
*民法典447: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从这条规范可以看出留置权也可以纳入到担保物权的范畴,这一点并非理所当然。德国民法典的担保物权主要表现在抵押权和质权,德民中留置权的概念是有的,但是在德国民法上留置权并没有被设计为一项担保物权,而是被规定为一项留置抗辩权,债权人如果占有债务人一处动产,如果债务人不清偿与动产有牵连关系的债务则我留置权人扣押抗辩,成为债务人的返还请求权的抗辩手段,通过这样抗辩的效力就足以督促债务人比如债务人为了取回自己的动产就必须击破这个抗辩,要击破这个抗辩就必须去做债务的清偿,德民就是止步在抗辩的效力,没有进一步把它扩展到拍卖变卖优先受偿的效力。我们民国民法参考了日本的立法例,就将留置权规定为一项担保物权,所以除了第一次效力留置后,还有第二次效力。留置权到底是设计为一项具有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还是仅使得留置权人产生一个留置抗辩的效力以此间接地督促债务人清偿与留置物相关的债务,这其实是一个法律政策的选择。深入研究会发现我们现行的物权编的一些制度摇摆于留置抗辩和留置权之间,有些规则会发生一些错配。我们立法上确实毫不犹豫地就把留置权规定为一项法定担保物权。
*解读
*担保物权
*客体为属于债务人的动产
*客体是否必须归属于债务人所有之问题

*实际上是否属于债务人所有并不重要
如果我们不区分留置抗辩和可以包括拍卖变卖的留置权,我们会发现至少就留置抗辩这层效力来讲强调留置物是债务人所有是无稽之谈,是完全不符合留置抗辩的基本原理,也与我们生活的经验不符。例如,甲借用乙的车辆,发生了一些剐蹭,甲找了一家修理厂修理。甲显然不是车的主人,甲却是承揽合同的当事人,甲如果拒付承揽报酬,修理厂当然可以留置这辆车啦。承揽人之所以要留置这辆车是因为承揽人是在这辆车上进行的劳作,修理就凝固在修好的车这个工作成果之上。在这个情况下如果债务人拒绝偿付债务那当然是可以留置,扣留不还啦,有什么理由去关注这个手机是谁的这个问题呢。我们在立法中一直在强调债权人留置属于债务人的动产,如果按照一般的文义解释,属于债务人的动产自然就是属于债务人的,不是债务人的动产似乎留置权就不能发生,然后有一些学理或者司法就会强行地说如果留置物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亦有债权人因善意不知来取得留置权,民法典311条第3款说的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也可以准用到留置权善意取得。刘家安老师对此种说法持强烈地反对意见,最核心的理由是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根本就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所有权之让渡、质权之设立、抵押权之设立终究都是一个法律行为,当法律行为的实施者无权处分时,我们用受让人善意去取代处分权的缺失,这一定是指向一个法律行为,是对法律行为的一种无权处分的一种特别的例外的规定。既然留置权是一个法定担保物权,那为什么不一步到位地把各种要件规定好呢,既然没有法律行为何须善意取得制度的弥补呢,所以善意取得留置权太不合理了。而且难道一个汽车修理厂的人还有注意义务,非得让送车人说明这个车是你的吗,不是你的我就不给你修了,或者不是你的我就把1000元修理费先收了,这也不符合最基本的常识呀。所以,无论是在学理上还是在生活这个层面上,用善意取得来解释都太荒谬了。说到底留置的效力其实不取决于物是不是债务人的,只是因为牵连关系,这个物和被担保之债权的牵连关系才产生了留置的需求。有些学者说把“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中“债务人的”理解为债务人交付来的,而不理解为所有格意义上的权利归属的概念,这也算是另辟蹊径。总之,如果留置权只是留置抗辩权则没有任何道理要求是属于债务人的动产。恰恰相反,如果按我们现行法的规定,留置权最终可以拍卖变卖,那确实如果债务人不是所有权人的话可能会使无辜的物的所有权人遭遇到留置权人的拍卖变卖的这种行为的制约,所以如果从第二次效力的层面考虑变价的对象真实所有权人的保护,似乎有理由说物不归债务人所有就不能行使留置权。可见这问题是复杂的,要把第一次效力和第二次效力分开。比较好的做法就是要么像德国法一样只承认第一次效力不承认第二次效力变价优先受偿的效力,要么就可以做一些制度的创新,可以在留置抗辩中不问是否为债务人所有,在留置权的第二次效力变价的时候再考虑,例如规定为债务人合理期限内二个月内再设置宽限期内不履行的就可以拍卖变卖,但留置物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除外。
*客体为债权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为什么留置权的构成需要合法占有?因为留置权的效力首先表现为留置抗辩,就是扣押不还,如果没有取得占有又如何能够不还呢?而且如果不是合法地取得占有似乎也不能产生正当性的抗辩权利。
*是于债权得到清偿前留置债务人动产的担保物权
*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须债权人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
是否应该属于债务人是一个需要进一步解释的问题
*须债权的发生于留置物具有牵连关系(同一法律关系)
其实写牵连关系是更好的,但是07年物权法开始就改成了所谓同一法律关系,民法典448完全继受了物权法的规定。
*《民法典》第448条: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企业之间的留置权无须具备牵连关系
有人称但书所对应的这种留置权为所谓的商事留置权,为了在企业商人之间更加灵活,提高相关的效率再加上企业背后的经营者企业主有更强的风险抵抗能力,所以在企业之间,如果甲企业占有了乙企业的动产,有返还之义务,但是甲企业同时对乙企业享有一项债权请求权,即便此债权的发生和对象与甲占有的属于乙的财产之间八竿子打不着,立法者都会说这里有个类似自力救济的权利,你不清偿对我的债务那我就拒绝交还这个物给你,用这样的方式来提高企业之间债权实现的这种自力救济的空间,所以企业之间留置权的发生不需要具备一般的民事留置权最核心的要件“债权的发生与留置物具有牵连关系(同一法律关系)”。这个商事留置权提出来后又有之前讲到的问题,这种连牵连关系都不需要,如果我们承认第一次抗辩的效力或许还说得过去,比较法上也有先例,但是再走一步,说只要你不还钱我就把这个物拍卖变卖,在这个八竿子打不着的债权的保障中都去强势地利用这个拍卖变卖起到优先受偿的效果或许就有点走不太远了。所以留置的效力到底是止步于第一层留置的效力还是到第二层的拍卖变卖优先受偿的效力是要区分。
现在回到但书以外的一般的留置权的构成,在留置权构成中除了债权人占有对方的动产以外核心要件就是牵连关系了 。抵押质押这些意定担保物权是当事人有意识地在担保财产上创设一个权利,比如质押是出质人心当情愿地将质物交到对方手中然后允许对方在自己债务履行之前持续地占有这个物,这是当事人意定的安排,是符合当事人意志的。另外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都会具体锁定这个担保物担保哪项债权,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不仅要明确担保的财产还要明确它担保哪项债权。之前讲到的最高额抵押也是要锁定未来持续发生的债权的最高的金额。相反,如果没有当事人基础的合同关系,就算锁定了甲占有了乙的一个物,但是它担保什么呢?担保物权是从属性的,总得给它找到一个主人,我们传统民法上说要给它拴上一个有牵连关系的债权,你不能任意地去一个八竿子打不着的其他法律关系中锁定,说在两年以前你欠我一批货款没给,现在你找我维修车,付清了维修费但我仍然扣留这个物,说你把两年前的货款还清了我再把车给你,这对于对方当事人来讲是有点突然袭击的味道,这显然是欠缺足够正当性的,尤其是我国立法还可以进一步拍卖变卖优先受偿,包括对其他债权人恐怕也未必公平吧。试想,如果乙欠了甲10万,还欠了丙、丁、戊很多人的钱,因为乙把车交到甲处修,甲突然产生了优先受偿的权利,丙、丁、戊会说不公平,我们也要查封扣押这个车辆,我们甚至对乙这个债务人已经取得了生效的判决,要求执行,凭什么这个物来到了甲的手中甲就产生了优先受偿权,关键是甲的债权和这个车辆没有任何的关系。传统民法上,构建一个法定的牵连关系,第一层抗辩效果上抗辩的正当性就要求有牵连关系。在95年担保法中没有提牵连关系也没有同一法律关系,而是用举例的方式说货物运输合同、承揽合同、有偿保管合同等合同中债权人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在债务人不履行相关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留置。2000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就扩张了一下这些列举情形,说只要有牵连关系就可以构建起动产的质押。到了2007年物权法立法者把它改成同一法律关系。刘家安老师认为同一法律关系的表达特别不清晰,牵连关系更好,更加有弹性。如果是同一法律关系就必须同一个合同关系,如甲让乙修车,修车费1000元未给,乙就说修车费不给的话就要留置这个车,这似乎就是同一法律关系。其实同一法律关系的表达就挺别扭的,什么叫同一法律关系呢,一个车和一个被担保之债权,是说要求返还车的权利和留置权所要担保的债权请求权之间的同一法律关系还好说一点,作为留置物本身和被担保之债权不是同一逻辑层面,物和另外一项债权不好说是同一法律关系,牵连关系的表达是比较好的。牵连关系也可以使得留置权适用范围会略加扩张,民法典312条,如果受让人是在公开拍卖场合善意地购买了拍卖物,失主再向受让人要求返还之时必须偿付买方所付的对价,这个时候失主向受让人要求返还遗失物,在失主向受让人支付其所偿付的对价之前受让人能不能留置这个物不还呢?没有理由不可以。这种情况下说建立了牵连关系是比较容易的。牵连关系会更好一点,解释力会更强。
*须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不存在不得留置的情形
注:结合所附图理解。

放一些最近的吃吃喝喝不做人日常。

永远爱柠檬。喝完剩余的被我反复加矿泉水,继续榨取剩余价值。

lucy河新品很难好吃,经典款成为经典的道理。

西瓜拿铁我觉得有点怪,后来买了传说中喝了就像见到丁海寅的青提拿铁,是我会喜欢的口感。

又去上次买海盐的地方,炫完一个抹茶冰淇淋,一扫答辩被系主任狂问近三十分钟的抑郁情绪。果然,冰淇淋一直是我的情绪稳定剂。

发现宝藏夏日店铺,润园二楼凉皮店,最近已经二次光顾了,过几天还要去吃!

润泽湖上一对公费不愁吃喝住宿养老黑天鹅的恩爱日常。

关于我校同学抓住节日效应,发挥商业思维的现实依据。

喝太多奶茶了,必须要进入一个禁欲期。

荔枝荔枝,葡萄葡萄,请问你们为什么这么好吃(º﹃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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