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群众团体,包括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且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已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四、群众团体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
(三)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报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报送材料;
(二)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报送材料;
(三)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联合公布名单。企业和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四)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包括: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群众团体;
2.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群众团体;
3.尚未取得或资格终止后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
(五)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并按本条第(四)项规定的不同审核对象,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
六、本公告第五条规定需报送的材料,应在申报年度6月30日前报送,包括:
(一)申报报告;
(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
(三)组织章程;
(四)申报前3个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的纳税审核报告(或鉴证报告)。
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本公告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名单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算。本公告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公告的当年1月1日起算。
八、公益性群众团体前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例低于70%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九、公益性群众团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被取消资格的当年及之后三个年度内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一)违反规定接受捐赠的,包括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的条件、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或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接受不符合公益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捐赠等情形;
(二)开展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
(三)在确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指定特定受益人,且该受益人与捐赠人或公益性群众团体管理人员存在明显利益关系的;
(四)受到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
对存在本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
十、公益性群众团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一)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二)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十一、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自不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本通知第八、九、十条规定情形之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对应当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由省级以上财政、税务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取消资格名单公告。自发布公告的次月起,相关公益性群众团体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十二、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十三、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时,按以下原则确认捐赠额:
(一)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二)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十四、为方便纳税主体查询,省级以上财政、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告。
企业或个人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及有效期。
十五、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同时废止。
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尚未完成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各级财政、税务部门按原政策规定执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2020年末到期的,其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2021年1月1日起算。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6月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群众团体,包括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且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已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四、群众团体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
(三)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报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报送材料;
(二)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报送材料;
(三)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联合公布名单。企业和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四)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包括: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群众团体;
2.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群众团体;
3.尚未取得或资格终止后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
(五)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并按本条第(四)项规定的不同审核对象,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
六、本公告第五条规定需报送的材料,应在申报年度6月30日前报送,包括:
(一)申报报告;
(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
(三)组织章程;
(四)申报前3个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的纳税审核报告(或鉴证报告)。
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本公告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名单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算。本公告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公告的当年1月1日起算。
八、公益性群众团体前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例低于70%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九、公益性群众团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被取消资格的当年及之后三个年度内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一)违反规定接受捐赠的,包括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的条件、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或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接受不符合公益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捐赠等情形;
(二)开展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
(三)在确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指定特定受益人,且该受益人与捐赠人或公益性群众团体管理人员存在明显利益关系的;
(四)受到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
对存在本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
十、公益性群众团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一)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二)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十一、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自不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本通知第八、九、十条规定情形之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对应当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由省级以上财政、税务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取消资格名单公告。自发布公告的次月起,相关公益性群众团体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十二、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十三、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时,按以下原则确认捐赠额:
(一)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二)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十四、为方便纳税主体查询,省级以上财政、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告。
企业或个人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及有效期。
十五、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同时废止。
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尚未完成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各级财政、税务部门按原政策规定执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2020年末到期的,其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2021年1月1日起算。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6月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刚刚,许昌长葛发布17号通告!严格来(返)长人员管理!】
关于从严从紧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2022年17号)
当前,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在高位运行,国内疫情点多、面广、频发,防控形势十分严峻复杂,截至3月17日17时,全国现有23个高风险地区、369个中风险地区,长葛市外防输入压力持续增大。为做好复杂形势下疫情防控工作,现就做好疫情防控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来(返)长人员管理
(一)主动报备行程
1.许昌市域外来(返)长人员需提前 3 天向目的地社区(村)、单位或入住酒店报备。
2.请广大市民密切关注官方权威发布的国内各地疫情动态和病例的相关信息,近期有本土疫情地区旅居史,特别是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有接触史或活动轨迹有交集的,第一时间向所在地社区(村)、单位或入住酒店报备,配合落实医学观察、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
(二)按要求落实健康管控措施
1.在口岸城市完成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境外归国人员,在第一入豫点闭环转运回我市集中隔离点,继续实施 7 天集中隔离和 7 天居家健康监测措施。
2.国内中高风险区来(返)长人员,入长时需提供 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长后实施 14 天集中隔离和 7 天居家健康监测措施。
3.国内中高风险区所在地市来(返)长人员,入长时需提供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长后实施 7 天居家健康监测措施。
4.国内有本土疫情发生但尚未调整中高风险地区的地市中,非管控区域的人员入长时需提供 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长后落实“三天两检”措施。
5.省外无疫情发生地市来(返)长人员、入长时需提供 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未持有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在就近核酸检测点进行检测,结果未明确前非必要不外出。
6.省内许昌市域外来(返)长人员抵长后,需加强自身健康监测,7 日内不聚餐、不聚会。
7.在长人员如接到流行病学调查,提示本人是密接、次密接或时空伴随者后,请立即停止参加人员聚集活动、立即停止前往人员密集场所,立即向本人所在地社区(村)、单位或入住酒店报告,做好个人防护,按照工作人员要求落实防控措施。
8.应提供 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但未持有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上述入长人员,可就近在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高速路口等临时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
二、严格公共场所疫情防控管理
1.所有宾馆(酒店)、民宿或带有住宿功能的场所必须严格测量体温、查验“双码”等措施,并督促省外来(返)长人员尽快落实核酸检测和健康管控措施。
2.全市商场超市、餐饮机构、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严格落实测温扫码、通风消毒、佩戴口罩等措施。密闭公共场所设置流动监督员,监督、劝导人员科学规范佩戴口罩,经劝阻无效且影响公共秩序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全市各旅游景区、影剧院和文化娱乐场所等公共场馆落实“预约、限流、错峰”要求,原则上室内接待人员上限不得超过容载量的50%,室外不超过容载量的75%。
4.各单位(场所)要认真落实法人主体责任,做到有防护指南、有防控管理制度、有防护物资设备、有应急预案、有应急处置场所;落实好员工行踪管理、健康监测等措施。密闭公共场所须在醒目位置摆放或悬挂疫情防控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公示牌,上岗员工必须完成疫苗全程接种。游艺娱乐场所和上网服务场所、洗浴中心等密闭公共场所需建立员工核酸检测台账,所有从业员工每7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三、加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
严格落实进机关、进企业、进单位“测温、扫码、戴口罩”措施。严格落实职工差旅管理,谁审批谁负责。加强员工健康监测,加强日常清洁消毒,一旦发现异常状况,立即向属地指挥部报告。
四、严格聚集性活动管理
1.非经贸类聚集性活动一律暂时停办。必须举办的经贸类活动要按照“非必要不举办”“谁举办、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一事一报”,50人以内活动要制定防控方案,自觉严格执行防控措施;50人以上活动要至少在活动举办前10个工作日向属地疫情防控部门逐级申报。经同意举办的聚集性活动,要在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指导、监督下进行;未经审批的线下活动一律不得开展。
2.倡导市民减少家庭聚会,家庭聚餐聚会不超过10人。倡导“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
五、严格个人健康管理
1.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请时刻保持良好的个人防护意识,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措施,在商场、超市、酒店、影剧院、景区等公共场所,配合做好戴口罩、测温扫码、一米线等防控措施。非必要不邮购境外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的物品,收发邮件快递时,务必做好个人防护。选购、加工冷链食品时,应佩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避免用手直接接触,要生熟分开、煮熟煮透,并做好手部卫生。
2.时刻关注个人和家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腹泻等症状,请佩戴口罩前往就近的发热门诊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如实告知个人旅居史、活动史和接触史,就医途中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3.鉴于当前疫情形势,请广大市民非必要不离长,禁止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本土疫情的城市,减少跨省、跨地区、跨市县等不必要的流动。如确须出行,需提前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报备,获得批准后方可前往,要提前了解当地疫情防控措施,及时关注自身健康码状态,全程做好个人防护,返长前主动报备,严格落实管控措施。
六、做好疫苗接种
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是预防新冠肺炎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请符合接种条件的居民尽快接种,已完成全程接种满6个月的,尽快接种加强针,做到“应接尽接”。60岁以上老人为易感人群,无明显接种禁忌的,应尽快接种。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视疫情防控形势适时调整。
许昌长葛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3月17日
关于从严从紧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2022年17号)
当前,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在高位运行,国内疫情点多、面广、频发,防控形势十分严峻复杂,截至3月17日17时,全国现有23个高风险地区、369个中风险地区,长葛市外防输入压力持续增大。为做好复杂形势下疫情防控工作,现就做好疫情防控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来(返)长人员管理
(一)主动报备行程
1.许昌市域外来(返)长人员需提前 3 天向目的地社区(村)、单位或入住酒店报备。
2.请广大市民密切关注官方权威发布的国内各地疫情动态和病例的相关信息,近期有本土疫情地区旅居史,特别是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有接触史或活动轨迹有交集的,第一时间向所在地社区(村)、单位或入住酒店报备,配合落实医学观察、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
(二)按要求落实健康管控措施
1.在口岸城市完成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境外归国人员,在第一入豫点闭环转运回我市集中隔离点,继续实施 7 天集中隔离和 7 天居家健康监测措施。
2.国内中高风险区来(返)长人员,入长时需提供 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长后实施 14 天集中隔离和 7 天居家健康监测措施。
3.国内中高风险区所在地市来(返)长人员,入长时需提供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长后实施 7 天居家健康监测措施。
4.国内有本土疫情发生但尚未调整中高风险地区的地市中,非管控区域的人员入长时需提供 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长后落实“三天两检”措施。
5.省外无疫情发生地市来(返)长人员、入长时需提供 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未持有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在就近核酸检测点进行检测,结果未明确前非必要不外出。
6.省内许昌市域外来(返)长人员抵长后,需加强自身健康监测,7 日内不聚餐、不聚会。
7.在长人员如接到流行病学调查,提示本人是密接、次密接或时空伴随者后,请立即停止参加人员聚集活动、立即停止前往人员密集场所,立即向本人所在地社区(村)、单位或入住酒店报告,做好个人防护,按照工作人员要求落实防控措施。
8.应提供 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但未持有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上述入长人员,可就近在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高速路口等临时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
二、严格公共场所疫情防控管理
1.所有宾馆(酒店)、民宿或带有住宿功能的场所必须严格测量体温、查验“双码”等措施,并督促省外来(返)长人员尽快落实核酸检测和健康管控措施。
2.全市商场超市、餐饮机构、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严格落实测温扫码、通风消毒、佩戴口罩等措施。密闭公共场所设置流动监督员,监督、劝导人员科学规范佩戴口罩,经劝阻无效且影响公共秩序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全市各旅游景区、影剧院和文化娱乐场所等公共场馆落实“预约、限流、错峰”要求,原则上室内接待人员上限不得超过容载量的50%,室外不超过容载量的75%。
4.各单位(场所)要认真落实法人主体责任,做到有防护指南、有防控管理制度、有防护物资设备、有应急预案、有应急处置场所;落实好员工行踪管理、健康监测等措施。密闭公共场所须在醒目位置摆放或悬挂疫情防控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公示牌,上岗员工必须完成疫苗全程接种。游艺娱乐场所和上网服务场所、洗浴中心等密闭公共场所需建立员工核酸检测台账,所有从业员工每7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三、加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
严格落实进机关、进企业、进单位“测温、扫码、戴口罩”措施。严格落实职工差旅管理,谁审批谁负责。加强员工健康监测,加强日常清洁消毒,一旦发现异常状况,立即向属地指挥部报告。
四、严格聚集性活动管理
1.非经贸类聚集性活动一律暂时停办。必须举办的经贸类活动要按照“非必要不举办”“谁举办、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一事一报”,50人以内活动要制定防控方案,自觉严格执行防控措施;50人以上活动要至少在活动举办前10个工作日向属地疫情防控部门逐级申报。经同意举办的聚集性活动,要在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指导、监督下进行;未经审批的线下活动一律不得开展。
2.倡导市民减少家庭聚会,家庭聚餐聚会不超过10人。倡导“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
五、严格个人健康管理
1.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请时刻保持良好的个人防护意识,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措施,在商场、超市、酒店、影剧院、景区等公共场所,配合做好戴口罩、测温扫码、一米线等防控措施。非必要不邮购境外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的物品,收发邮件快递时,务必做好个人防护。选购、加工冷链食品时,应佩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避免用手直接接触,要生熟分开、煮熟煮透,并做好手部卫生。
2.时刻关注个人和家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腹泻等症状,请佩戴口罩前往就近的发热门诊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如实告知个人旅居史、活动史和接触史,就医途中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3.鉴于当前疫情形势,请广大市民非必要不离长,禁止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本土疫情的城市,减少跨省、跨地区、跨市县等不必要的流动。如确须出行,需提前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报备,获得批准后方可前往,要提前了解当地疫情防控措施,及时关注自身健康码状态,全程做好个人防护,返长前主动报备,严格落实管控措施。
六、做好疫苗接种
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是预防新冠肺炎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请符合接种条件的居民尽快接种,已完成全程接种满6个月的,尽快接种加强针,做到“应接尽接”。60岁以上老人为易感人群,无明显接种禁忌的,应尽快接种。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视疫情防控形势适时调整。
许昌长葛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3月17日
【刚刚,许昌长葛发布17号通告!严格来(返)长人员管理!】
关于从严从紧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2022年17号)
当前,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在高位运行,国内疫情点多、面广、频发,防控形势十分严峻复杂,截至3月17日17时,全国现有23个高风险地区、369个中风险地区,长葛市外防输入压力持续增大。为做好复杂形势下疫情防控工作,现就做好疫情防控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来(返)长人员管理
(一)主动报备行程
1.许昌市域外来(返)长人员需提前 3 天向目的地社区(村)、单位或入住酒店报备。
2.请广大市民密切关注官方权威发布的国内各地疫情动态和病例的相关信息,近期有本土疫情地区旅居史,特别是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有接触史或活动轨迹有交集的,第一时间向所在地社区(村)、单位或入住酒店报备,配合落实医学观察、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
(二)按要求落实健康管控措施
1.在口岸城市完成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境外归国人员,在第一入豫点闭环转运回我市集中隔离点,继续实施 7 天集中隔离和 7 天居家健康监测措施。
2.国内中高风险区来(返)长人员,入长时需提供 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长后实施 14 天集中隔离和 7 天居家健康监测措施。
3.国内中高风险区所在地市来(返)长人员,入长时需提供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长后实施 7 天居家健康监测措施。
4.国内有本土疫情发生但尚未调整中高风险地区的地市中,非管控区域的人员入长时需提供 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长后落实“三天两检”措施。
5.省外无疫情发生地市来(返)长人员、入长时需提供 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未持有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在就近核酸检测点进行检测,结果未明确前非必要不外出。
6.省内许昌市域外来(返)长人员抵长后,需加强自身健康监测,7 日内不聚餐、不聚会。
7.在长人员如接到流行病学调查,提示本人是密接、次密接或时空伴随者后,请立即停止参加人员聚集活动、立即停止前往人员密集场所,立即向本人所在地社区(村)、单位或入住酒店报告,做好个人防护,按照工作人员要求落实防控措施。
8.应提供 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但未持有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上述入长人员,可就近在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高速路口等临时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
二、严格公共场所疫情防控管理
1.所有宾馆(酒店)、民宿或带有住宿功能的场所必须严格测量体温、查验“双码”等措施,并督促省外来(返)长人员尽快落实核酸检测和健康管控措施。
2.全市商场超市、餐饮机构、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严格落实测温扫码、通风消毒、佩戴口罩等措施。密闭公共场所设置流动监督员,监督、劝导人员科学规范佩戴口罩,经劝阻无效且影响公共秩序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全市各旅游景区、影剧院和文化娱乐场所等公共场馆落实“预约、限流、错峰”要求,原则上室内接待人员上限不得超过容载量的50%,室外不超过容载量的75%。
4.各单位(场所)要认真落实法人主体责任,做到有防护指南、有防控管理制度、有防护物资设备、有应急预案、有应急处置场所;落实好员工行踪管理、健康监测等措施。密闭公共场所须在醒目位置摆放或悬挂疫情防控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公示牌,上岗员工必须完成疫苗全程接种。游艺娱乐场所和上网服务场所、洗浴中心等密闭公共场所需建立员工核酸检测台账,所有从业员工每7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三、加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
严格落实进机关、进企业、进单位“测温、扫码、戴口罩”措施。严格落实职工差旅管理,谁审批谁负责。加强员工健康监测,加强日常清洁消毒,一旦发现异常状况,立即向属地指挥部报告。
四、严格聚集性活动管理
1.非经贸类聚集性活动一律暂时停办。必须举办的经贸类活动要按照“非必要不举办”“谁举办、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一事一报”,50人以内活动要制定防控方案,自觉严格执行防控措施;50人以上活动要至少在活动举办前10个工作日向属地疫情防控部门逐级申报。经同意举办的聚集性活动,要在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指导、监督下进行;未经审批的线下活动一律不得开展。
2.倡导市民减少家庭聚会,家庭聚餐聚会不超过10人。倡导“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
五、严格个人健康管理
1.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请时刻保持良好的个人防护意识,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措施,在商场、超市、酒店、影剧院、景区等公共场所,配合做好戴口罩、测温扫码、一米线等防控措施。非必要不邮购境外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的物品,收发邮件快递时,务必做好个人防护。选购、加工冷链食品时,应佩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避免用手直接接触,要生熟分开、煮熟煮透,并做好手部卫生。
2.时刻关注个人和家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腹泻等症状,请佩戴口罩前往就近的发热门诊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如实告知个人旅居史、活动史和接触史,就医途中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3.鉴于当前疫情形势,请广大市民非必要不离长,禁止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本土疫情的城市,减少跨省、跨地区、跨市县等不必要的流动。如确须出行,需提前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报备,获得批准后方可前往,要提前了解当地疫情防控措施,及时关注自身健康码状态,全程做好个人防护,返长前主动报备,严格落实管控措施。
六、做好疫苗接种
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是预防新冠肺炎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请符合接种条件的居民尽快接种,已完成全程接种满6个月的,尽快接种加强针,做到“应接尽接”。60岁以上老人为易感人群,无明显接种禁忌的,应尽快接种。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视疫情防控形势适时调整。
许昌长葛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3月17日(许昌站台)
关于从严从紧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2022年17号)
当前,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在高位运行,国内疫情点多、面广、频发,防控形势十分严峻复杂,截至3月17日17时,全国现有23个高风险地区、369个中风险地区,长葛市外防输入压力持续增大。为做好复杂形势下疫情防控工作,现就做好疫情防控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来(返)长人员管理
(一)主动报备行程
1.许昌市域外来(返)长人员需提前 3 天向目的地社区(村)、单位或入住酒店报备。
2.请广大市民密切关注官方权威发布的国内各地疫情动态和病例的相关信息,近期有本土疫情地区旅居史,特别是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有接触史或活动轨迹有交集的,第一时间向所在地社区(村)、单位或入住酒店报备,配合落实医学观察、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
(二)按要求落实健康管控措施
1.在口岸城市完成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境外归国人员,在第一入豫点闭环转运回我市集中隔离点,继续实施 7 天集中隔离和 7 天居家健康监测措施。
2.国内中高风险区来(返)长人员,入长时需提供 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长后实施 14 天集中隔离和 7 天居家健康监测措施。
3.国内中高风险区所在地市来(返)长人员,入长时需提供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长后实施 7 天居家健康监测措施。
4.国内有本土疫情发生但尚未调整中高风险地区的地市中,非管控区域的人员入长时需提供 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长后落实“三天两检”措施。
5.省外无疫情发生地市来(返)长人员、入长时需提供 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未持有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在就近核酸检测点进行检测,结果未明确前非必要不外出。
6.省内许昌市域外来(返)长人员抵长后,需加强自身健康监测,7 日内不聚餐、不聚会。
7.在长人员如接到流行病学调查,提示本人是密接、次密接或时空伴随者后,请立即停止参加人员聚集活动、立即停止前往人员密集场所,立即向本人所在地社区(村)、单位或入住酒店报告,做好个人防护,按照工作人员要求落实防控措施。
8.应提供 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但未持有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上述入长人员,可就近在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高速路口等临时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
二、严格公共场所疫情防控管理
1.所有宾馆(酒店)、民宿或带有住宿功能的场所必须严格测量体温、查验“双码”等措施,并督促省外来(返)长人员尽快落实核酸检测和健康管控措施。
2.全市商场超市、餐饮机构、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严格落实测温扫码、通风消毒、佩戴口罩等措施。密闭公共场所设置流动监督员,监督、劝导人员科学规范佩戴口罩,经劝阻无效且影响公共秩序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全市各旅游景区、影剧院和文化娱乐场所等公共场馆落实“预约、限流、错峰”要求,原则上室内接待人员上限不得超过容载量的50%,室外不超过容载量的75%。
4.各单位(场所)要认真落实法人主体责任,做到有防护指南、有防控管理制度、有防护物资设备、有应急预案、有应急处置场所;落实好员工行踪管理、健康监测等措施。密闭公共场所须在醒目位置摆放或悬挂疫情防控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公示牌,上岗员工必须完成疫苗全程接种。游艺娱乐场所和上网服务场所、洗浴中心等密闭公共场所需建立员工核酸检测台账,所有从业员工每7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三、加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
严格落实进机关、进企业、进单位“测温、扫码、戴口罩”措施。严格落实职工差旅管理,谁审批谁负责。加强员工健康监测,加强日常清洁消毒,一旦发现异常状况,立即向属地指挥部报告。
四、严格聚集性活动管理
1.非经贸类聚集性活动一律暂时停办。必须举办的经贸类活动要按照“非必要不举办”“谁举办、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一事一报”,50人以内活动要制定防控方案,自觉严格执行防控措施;50人以上活动要至少在活动举办前10个工作日向属地疫情防控部门逐级申报。经同意举办的聚集性活动,要在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指导、监督下进行;未经审批的线下活动一律不得开展。
2.倡导市民减少家庭聚会,家庭聚餐聚会不超过10人。倡导“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
五、严格个人健康管理
1.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请时刻保持良好的个人防护意识,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措施,在商场、超市、酒店、影剧院、景区等公共场所,配合做好戴口罩、测温扫码、一米线等防控措施。非必要不邮购境外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的物品,收发邮件快递时,务必做好个人防护。选购、加工冷链食品时,应佩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避免用手直接接触,要生熟分开、煮熟煮透,并做好手部卫生。
2.时刻关注个人和家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腹泻等症状,请佩戴口罩前往就近的发热门诊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如实告知个人旅居史、活动史和接触史,就医途中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3.鉴于当前疫情形势,请广大市民非必要不离长,禁止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本土疫情的城市,减少跨省、跨地区、跨市县等不必要的流动。如确须出行,需提前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报备,获得批准后方可前往,要提前了解当地疫情防控措施,及时关注自身健康码状态,全程做好个人防护,返长前主动报备,严格落实管控措施。
六、做好疫苗接种
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是预防新冠肺炎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请符合接种条件的居民尽快接种,已完成全程接种满6个月的,尽快接种加强针,做到“应接尽接”。60岁以上老人为易感人群,无明显接种禁忌的,应尽快接种。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视疫情防控形势适时调整。
许昌长葛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3月17日(许昌站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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