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衰][衰]【黑白岂可颠倒、良知岂能泯灭?把自己的规定当"屁"放的司法“衙门”已经彻底沦落了!】法律人不敬畏法律,就会为所欲为、无底线可言,司法为民就是扯蛋。如此乱象意味着社会正义沦丧,司法机关已很大程度上沦为打击善良民众、保护恶人的“公开黑社会”了!
[衰][衰] 本人合法房屋遭遇赤裸裸践踏法律的强拆、而且该强拆案已被最高检裁定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全过程”违法。--(见高检民(行)复查《2019》10000000118号),当事人历时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至今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全家人对此是苦不堪言、“申诉有时,结案无期”,充分暴露出当下司法“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胡作非为”的现实状况。
(一)“南京市中院”和“江苏省高院”无视 “职权法定、越权无效”这个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俗话说的“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无视 “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而且该“法条”是适用于全国的禁止性规范,江蘇省不是法外之地,所以 南京市区一级政府不可能有超越该“國条”的权限!从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两个角度都鲜明指出了南京市 秦淮区政府“关于责成强制拆除(本人)小船板巷29号房屋”违法。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的案件,南京市中院、江苏省高院 竟然裁定违法行政强拆人胜诉,完全有悖法律、有悖法理、有悖常理!。
(二)法律法规 规定了行政强拆有多条法定程序、其中有关拆迁补偿款(即资金提存)应在强拆前由开发商提供、是行政强拆中的一个法定程序。拆迁人南京市秦淮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提交补偿资金提存证明,也就是说这一法定程序根本没有得到履行。可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却把一例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明显违法的行政强拆行为、认定为仅存在“程序瑕疵”,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当事人不能接受的。司法人员不尊重法律、无视法律的存在,何来司法公正?
(三)还有,司法行为(裁判文书)的做出机关必须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内设机构,加盖的公章必须是人民法院公章,而不是内设机构公章。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做出的主体同样违反了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所以不具有生效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如此办案的法官是文盲?是法盲?简直就是助纣为虐、祸害百姓的流氓!
(四) 同样中央也要求检察机关:“把监督重点放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上,加强对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然而地方检察官也是良知泯灭、与“衙门”法院办案法官沆瀣一气,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这种弃国法如手纸的“任性”就是作恶、是对百姓的二次伤害。如此专横、傲慢与不屑,简直就是无道、无德、无耻、无赖至极!
[衰][衰]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法律本应承担的责任,而如今却成了我们的奢望!司法者毫无仁慈之心、道德沦丧、人性泯灭,把法律变成糊弄老百姓的工具! 为此,当事人坚信遭遇赤裸裸践踏法律的不公、终会曝光于阳光之下,将进一步揭露出司法“衙门” 从上到下腐败冰山的一角,等待着司法界打虎风暴的到来!
申诉人:马景工
[衰][衰] 本人合法房屋遭遇赤裸裸践踏法律的强拆、而且该强拆案已被最高检裁定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全过程”违法。--(见高检民(行)复查《2019》10000000118号),当事人历时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至今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全家人对此是苦不堪言、“申诉有时,结案无期”,充分暴露出当下司法“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胡作非为”的现实状况。
(一)“南京市中院”和“江苏省高院”无视 “职权法定、越权无效”这个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俗话说的“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无视 “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而且该“法条”是适用于全国的禁止性规范,江蘇省不是法外之地,所以 南京市区一级政府不可能有超越该“國条”的权限!从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两个角度都鲜明指出了南京市 秦淮区政府“关于责成强制拆除(本人)小船板巷29号房屋”违法。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的案件,南京市中院、江苏省高院 竟然裁定违法行政强拆人胜诉,完全有悖法律、有悖法理、有悖常理!。
(二)法律法规 规定了行政强拆有多条法定程序、其中有关拆迁补偿款(即资金提存)应在强拆前由开发商提供、是行政强拆中的一个法定程序。拆迁人南京市秦淮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提交补偿资金提存证明,也就是说这一法定程序根本没有得到履行。可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却把一例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明显违法的行政强拆行为、认定为仅存在“程序瑕疵”,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当事人不能接受的。司法人员不尊重法律、无视法律的存在,何来司法公正?
(三)还有,司法行为(裁判文书)的做出机关必须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内设机构,加盖的公章必须是人民法院公章,而不是内设机构公章。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做出的主体同样违反了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所以不具有生效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如此办案的法官是文盲?是法盲?简直就是助纣为虐、祸害百姓的流氓!
(四) 同样中央也要求检察机关:“把监督重点放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上,加强对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然而地方检察官也是良知泯灭、与“衙门”法院办案法官沆瀣一气,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这种弃国法如手纸的“任性”就是作恶、是对百姓的二次伤害。如此专横、傲慢与不屑,简直就是无道、无德、无耻、无赖至极!
[衰][衰]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法律本应承担的责任,而如今却成了我们的奢望!司法者毫无仁慈之心、道德沦丧、人性泯灭,把法律变成糊弄老百姓的工具! 为此,当事人坚信遭遇赤裸裸践踏法律的不公、终会曝光于阳光之下,将进一步揭露出司法“衙门” 从上到下腐败冰山的一角,等待着司法界打虎风暴的到来!
申诉人:马景工
[衰][衰]【黑白岂可颠倒、良知岂能泯灭?把自己的规定当"屁"放的司法“衙门”已经彻底沦落了!】法律人不敬畏法律,就会为所欲为、无底线可言,司法为民就是扯蛋。如此乱象意味着社会正义沦丧,司法机关已很大程度上沦为打击善良民众、保护恶人的“公开黑社会”了!
[衰][衰] 本人合法房屋遭遇赤裸裸践踏法律的强拆、而且该强拆案已被最高检裁定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全过程”违法。--(见高检民(行)复查《2019》10000000118号),当事人历时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至今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全家人对此是苦不堪言、“申诉有时,结案无期”,充分暴露出当下司法“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胡作非为”的现实状况。
(一)“南京市中院”和“江苏省高院”无视 “职权法定、越权无效”这个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俗话说的“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无视 “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而且该“法条”是适用于全国的禁止性规范,江蘇省不是法外之地,所以 南京市区一级政府不可能有超越该“國条”的权限!从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两个角度都鲜明指出了南京市 秦淮区政府“关于责成强制拆除(本人)小船板巷29号房屋”违法。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的案件,南京市中院、江苏省高院 竟然裁定违法行政强拆人胜诉,完全有悖法律、有悖法理、有悖常理!。
(二)法律法规 规定了行政强拆有多条法定程序、其中有关拆迁补偿款(即资金提存)应在强拆前由开发商提供、是行政强拆中的一个法定程序。拆迁人南京市秦淮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提交补偿资金提存证明,也就是说这一法定程序根本没有得到履行。可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却把一例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明显违法的行政强拆行为、认定为仅存在“程序瑕疵”,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当事人不能接受的。司法人员不尊重法律、无视法律的存在,何来司法公正?
(三)还有,司法行为(裁判文书)的做出机关必须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内设机构,加盖的公章必须是人民法院公章,而不是内设机构公章。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做出的主体同样违反了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所以不具有生效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如此办案的法官是文盲?是法盲?简直就是助纣为虐、祸害百姓的流氓!
(四) 同样中央也要求检察机关:“把监督重点放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上,加强对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然而地方检察官也是良知泯灭、与“衙门”法院办案法官沆瀣一气,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这种弃国法如手纸的“任性”就是作恶、是对百姓的二次伤害。如此专横、傲慢与不屑,简直就是无道、无德、无耻、无赖至极!
[衰][衰]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法律本应承担的责任,而如今却成了我们的奢望!司法者毫无仁慈之心、道德沦丧、人性泯灭,把法律变成糊弄老百姓的工具! 为此,当事人坚信遭遇赤裸裸践踏法律的不公、终会曝光于阳光之下,将进一步揭露出司法“衙门” 从上到下腐败冰山的一角,等待着司法界打虎风暴的到来!
申诉人:马景工
[衰][衰] 本人合法房屋遭遇赤裸裸践踏法律的强拆、而且该强拆案已被最高检裁定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全过程”违法。--(见高检民(行)复查《2019》10000000118号),当事人历时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至今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全家人对此是苦不堪言、“申诉有时,结案无期”,充分暴露出当下司法“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胡作非为”的现实状况。
(一)“南京市中院”和“江苏省高院”无视 “职权法定、越权无效”这个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俗话说的“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无视 “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而且该“法条”是适用于全国的禁止性规范,江蘇省不是法外之地,所以 南京市区一级政府不可能有超越该“國条”的权限!从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两个角度都鲜明指出了南京市 秦淮区政府“关于责成强制拆除(本人)小船板巷29号房屋”违法。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的案件,南京市中院、江苏省高院 竟然裁定违法行政强拆人胜诉,完全有悖法律、有悖法理、有悖常理!。
(二)法律法规 规定了行政强拆有多条法定程序、其中有关拆迁补偿款(即资金提存)应在强拆前由开发商提供、是行政强拆中的一个法定程序。拆迁人南京市秦淮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提交补偿资金提存证明,也就是说这一法定程序根本没有得到履行。可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却把一例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明显违法的行政强拆行为、认定为仅存在“程序瑕疵”,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当事人不能接受的。司法人员不尊重法律、无视法律的存在,何来司法公正?
(三)还有,司法行为(裁判文书)的做出机关必须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内设机构,加盖的公章必须是人民法院公章,而不是内设机构公章。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做出的主体同样违反了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所以不具有生效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如此办案的法官是文盲?是法盲?简直就是助纣为虐、祸害百姓的流氓!
(四) 同样中央也要求检察机关:“把监督重点放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上,加强对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然而地方检察官也是良知泯灭、与“衙门”法院办案法官沆瀣一气,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这种弃国法如手纸的“任性”就是作恶、是对百姓的二次伤害。如此专横、傲慢与不屑,简直就是无道、无德、无耻、无赖至极!
[衰][衰]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法律本应承担的责任,而如今却成了我们的奢望!司法者毫无仁慈之心、道德沦丧、人性泯灭,把法律变成糊弄老百姓的工具! 为此,当事人坚信遭遇赤裸裸践踏法律的不公、终会曝光于阳光之下,将进一步揭露出司法“衙门” 从上到下腐败冰山的一角,等待着司法界打虎风暴的到来!
申诉人:马景工
#栖霞资讯# 【栖霞区公布“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举报方式】为严厉打击欺诈老年人违法犯罪行为,整治规范涉老领域、行业乱象,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决定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为方便群众举报反映养老诈骗问题线索,现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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