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案件追踪#曝#天津丑陋的黑司法#!揭露黑法官#李玉安、张建岭等法官隐秘重要证据#涉案,天津市汉沽区政府行政机关与#党员干部李孝明伪造合同#冒充天津市#汉沽区凯乐电器厂#原法人代表徐光文老人姓名签字和指纹,加盖天津市汉沽区老年公寓公章,伪造的#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枉法确认#党员干部李孝明伪造买卖双方签字和指纹#的#伪造的房屋买卖协议书#真实合法有效!
#公平正义就是我理想主义#!法制社会的#徐光文姓名权纠纷案#至今十六年#案结百次 事不了#的原因是什么?曝#司法腐败曝光台#!
#走进一线检察官#
一、https://t.cn/A6GmZiEY
二、https://t.cn/A627KKMc
三、https://t.cn/A6PWczam
四、https://t.cn/A6Gm6T6f
五、https://t.cn/A6bIr2V9
六、https://t.cn/A6UkaTso
七、https://t.cn/AieIiWxG
八、https://t.cn/A6G32E8o
九、https://t.cn/A6G32HCx
十、https://t.cn/A6GuRzdE
十一、https://t.cn/A6GuOtaA
十二、https://t.cn/A6qqM5dR
十三、https://t.cn/A6qViNtE #韩淑琴法官捏造事实#终止执行十二年
十四、https://t.cn/A6b2xYy9#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十五、https://t.cn/A6qkh2w2
#举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邓培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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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https://t.cn/A6qViNtE #韩淑琴法官捏造事实#终止执行十二年
十四、https://t.cn/A6b2xYy9#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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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邓培勇#!
#强哥案件播报#!法治社会#旧闻#!十六年前,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不监督民事枉法判决申请;
当事人不服三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错误的确认“用私刻企业公章,伪造徐光文,李士伟双方当事人签字和指纹的#虚假的房屋买卖协议真实合法有效#(没有房屋交易付价款事实)!
因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那一条款不明确?
#强哥论法理#!为什么#徐光文姓名权纠纷案#十六年至今#案结百次 事不了#?
#今日说法#关于#合同的成立#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 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聚焦#本案,既然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在#伪造的天津市房屋买卖协议书#上签字伪造的房屋买卖协议,加盖企业公章与买卖房屋权属证名称明显不一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 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法律规定,合同根本不成立?
#天津丑陋的黑司法#!@滨海新区法院 法官李玉安张建岭许强刘永强等法官做出了@滨海新区法院 (2008)滨汉民初第1653号民事判决,查明事实“双方当事人李士伟,徐光文没有在#伪造的房屋买卖协议书#签字和按压指纹”证据确实充分。
#今日普法#!该民事枉法判决#伪造的房屋买卖协议书#真实合法有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 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的法律规定,相悖!
#法律监督案件追踪#!既然一审民事枉法判决#伪造的房屋买卖协议书#真实合法有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 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的法律规定,相悖!上诉到@天津二中院 反被韩萍张志伟王晶等法官做出的(2010)二中民四终字第1369号民事判决,维持了呢?
#天平杯随手拍大赛#!不服@天津二中院 韩萍张志伟王晶等法官做出的(2010)二中民四终字第1369号民事判决,维持了一审民事枉法判决#伪造的房屋买卖协议书#真实合法有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 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的法律规定相悖!向@津法之声 #申请再审#!
#揭露三审法官与检察官结成枉法联盟#的#捏造事实#枉法裁判#党员干部李孝明伪造合同#真实合法有效!李玉安等#黑法官五次枉法判决 捏造事实 隐瞒五份证据#伪造#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颁发#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权证#给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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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邓培勇#
https://t.cn/A6qsne9y 证据
当事人不服三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错误的确认“用私刻企业公章,伪造徐光文,李士伟双方当事人签字和指纹的#虚假的房屋买卖协议真实合法有效#(没有房屋交易付价款事实)!
因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那一条款不明确?
#强哥论法理#!为什么#徐光文姓名权纠纷案#十六年至今#案结百次 事不了#?
#今日说法#关于#合同的成立#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 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聚焦#本案,既然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在#伪造的天津市房屋买卖协议书#上签字伪造的房屋买卖协议,加盖企业公章与买卖房屋权属证名称明显不一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 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法律规定,合同根本不成立?
#天津丑陋的黑司法#!@滨海新区法院 法官李玉安张建岭许强刘永强等法官做出了@滨海新区法院 (2008)滨汉民初第1653号民事判决,查明事实“双方当事人李士伟,徐光文没有在#伪造的房屋买卖协议书#签字和按压指纹”证据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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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就在身边#!由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自行认定。至于原告诉称被告与案外人串通,存在侵权故意,应当向原告赔礼道歉一节,因原告未能作出有效证明,本院对相关诉请无法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确认原告天津市凯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正德房地产土地咨询评估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以评估房地产价值为内容的委托合同:
二、驳回原告天津市凯乐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费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
津0103民初5680号民事判决书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打印编码:202082-I012-ELE9P2361090IGC
书记贝 孙婧一
#强哥案件播报#依法维权十六年的#徐光文姓名权纠纷案##案结百次 事不了#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确认原告天津市凯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正德房地产土地咨询评估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以评估房地产价值为内容的委托合同:
二、驳回原告天津市凯乐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费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
津0103民初5680号民事判决书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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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贝 孙婧一
#强哥案件播报#依法维权十六年的#徐光文姓名权纠纷案##案结百次 事不了#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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