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泰加保险(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加保险)发布人事变动公告:张德熙辞任执行董事及董事会主席;陈学贞辞任执行董事,亦不再担任薪酬委员会及风险委员会各自成员及授权代表;尹锦滔辞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亦不再担任审核委员会成员及主席;黄绍开辞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亦不再担任审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各自成员,及薪酬委员会及风险员会各自成员及主席。
同时,吴宇获委任为董事会主席及授权代表,艾秉礼获委任为审核委员会主席,梁浩然获委任为薪酬委员会及风险委员会主席。王军生获委任为提名委员会成员。
此前,泰加保险曾发布公告称预期集团将取得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除税前净溢利不少于6500万港元,而去年同期则取得除税前净亏损约1300万港元。
https://t.cn/A6fQh0XP
同时,吴宇获委任为董事会主席及授权代表,艾秉礼获委任为审核委员会主席,梁浩然获委任为薪酬委员会及风险委员会主席。王军生获委任为提名委员会成员。
此前,泰加保险曾发布公告称预期集团将取得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除税前净溢利不少于6500万港元,而去年同期则取得除税前净亏损约1300万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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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中的各流程时间期限规定~
1.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 邀请招标时资格预审公告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3. 邀请招标时投标人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的期限: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4. 单一来源采购唯一供应商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5. 招标文件提供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5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6. 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期限: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8. 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20日。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9.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10.采购代理机构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期限: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11. 采购人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期限: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12. 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期限: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13. 合同签订期限:自发出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4. 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期限: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15.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未中标供应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供应商,采购合同签订后5日内。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16. 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期限: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17. 提出质疑期限: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18. 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9. 询问答复时间:3个工作日内。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20.质疑答复期限: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1. 投诉期限: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22. 财政部门审查投诉书期限:收到投诉书后5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23.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书期限: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二)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三)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24. 财政部门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书副本期限: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25. 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向财政部门回复期限: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6.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处理期限:收到(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27. 投诉处理期间暂停采购活动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被投诉人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28.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1.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 邀请招标时资格预审公告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3. 邀请招标时投标人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的期限: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4. 单一来源采购唯一供应商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5. 招标文件提供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5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6. 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期限: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8. 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20日。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9.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10.采购代理机构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期限: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11. 采购人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期限: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12. 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期限: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13. 合同签订期限:自发出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4. 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期限: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15.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未中标供应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供应商,采购合同签订后5日内。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16. 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期限: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17. 提出质疑期限: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18. 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9. 询问答复时间:3个工作日内。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20.质疑答复期限: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1. 投诉期限: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22. 财政部门审查投诉书期限:收到投诉书后5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23.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书期限: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二)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三)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24. 财政部门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书副本期限: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25. 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向财政部门回复期限: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6.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处理期限:收到(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27. 投诉处理期间暂停采购活动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被投诉人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28.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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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红花]总投资约60.19亿!甘肃天水S03天水绕城高速公路最新招标发布
天水市交通运输局S03天水绕城高速公路PPP项目社会投资人招标公开招标后审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TGZC2021-173
项目名称:S03天水绕城高速公路PPP项目
采购需求:项目概况和采购内容
2.1项目名称:S03天水绕城高速公路PPP项目社会投资人招标
2.2项目授权主体:天水市人民政府
2.3项目实施机构:天水市交通运输局
2.4采购代理机构:中仪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5项目建设地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秦州区)境内;
2.6项目的建设规模:根据批复可研,本项目投资总额约为1120139.47万元,其中北绕城麦积段投资额约为601974.07万元,南绕城秦州段投资额约为518165.40万元,最终以天水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金额为准。
2.7项目的建设内容:
S03天水绕城高速公路工程分为两个区段,分别为北绕城麦积段及南绕城秦州段,具体为:
S03天水绕城高速公路北绕城麦积段:推荐方案起点位于麦积区社棠镇石岭村,以双Y型枢纽立交与S25静天高速公路相接,其后向西以特长隧道穿越黄家湾山梁至渭河河谷,跨渭河后逆渭河而上布线,途经师家河、董家河、杨家河,在杨家河设置麦积北出入口立交后,路线继续逆渭河而上布设,经沈家河后于南河川设桥梁上跨陇海铁路及下穿宝兰客专既有桥梁。之后于刘家庄西侧设隧道穿越杨家山至毛家村,在毛家村设置1处出入口互通立交,其后以隧道穿越杨王家、曹家湾、马咀南面台地,在汝季村出隧道后沿陇海铁路南侧布设,最后在渭南镇毛集寨北侧与G8513平天高速公路以双Y型枢纽立交相接。路线长度30.439Km。
主要控制点:社棠镇石岭村、师家河、董家河、杨家河、沈家河、南河川、毛家村、汝季村、渭南镇毛集寨。
S03天水绕城高速公路南绕城秦州段:推荐方案路线起点位于天水市秦州区峡门村,以双Y型枢纽立交与G7011十天高速相接,其后路线沿峡门河坝及峡门水库北侧台地布线,设大桥跨越马家河后以隧道穿越侯家堡子山梁后,路线沿石沟由东向西布设,途经杜集寨、高磨、张家寨,于芦子沟口设隧道穿越山梁至吴集寨,其后路线沿邵集寨南侧台地布设,途经邵集寨、邓家门,于邓家门附近设牡丹立交后,设隧道穿越大营梁及华阴山后至至王家小庄,其后路线沿普岔沟向北布设,途经华阴梁、任家堡、高家窑至磨峪沟口,设隧道穿越芦晚山后路线沿芦子沟布线至本方案终点四十里铺,采用T型枢纽立交与G30连霍高速公路相接。路线长度28.974Km。
主要控制点:峡门、峡门水库、杜集寨、张家寨、吴集寨、邵集寨、邓家门、任家堡、高家窑、四十里铺。
2.8项目的运营内容: 项目公司依法对S03天水绕城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经营管理和维护,提供专业的运营、养护与修理服务,保证项目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具体包括对路面、路基、桥涵构造物、沿线设施、绿化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的养护和修理服务,通行收费管理服务,协助完成路政管理和交通管理服务、提供必要的装备及便利条件等,以及依法对沿线服务设施、广告项目进行经营与开发管理等
2.9招标内容和范围:S03天水绕城高速公路PPP项目社会投资人招标的社会资本招标,负责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合作期满移交等。具体工程范围以审核通过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为准。
2.10项目运作模式:本项目运用BOT(建设-运营-移交)运作方式。
2.11资金来源:项目资金可以通过项目资本金和融资获得。
(1)项目资本金:本项目项目资本金为总投资的20%,由政府出资代表出资20%和中标社会资本出资80%。项目资本金为各股东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本项目资本金通过注册资本与资本公积以货币形式注入项目公司,其中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其他以资本公积形式按出资比例注入公司。
(2)债权融资:总投资除资本金投入之外,剩余80%的资金缺口由社会资本协助项目公司获得项目建设所需资金,资金到位的时间应匹配项目建设进度。在项目公司融资困难的情况下,社会资本方应通过各种方式自行补足资金不足的部分。
2.12项目回报机制:本项目属于准经营性项目,采取“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 项目公司通过运营管理本项目,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和沿线规定区域内的设施、广告开发等其他相关非通行费收入,若收入不足以满足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而由政府予以财政补贴,因此本项目现金流来源于使用者付费(含车辆通行收费收入、非通行费收入)及运营期政府提供的可行性缺口补助
2.13合作期限:本项目合作期限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项目合作期34年,其中建设期4 年(自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至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运营期 30 年(交工验收合格日之次日起计,连续 12 个月为1年)。在运营期满后,项目公司将相关设施完好、无偿的移交给天水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
2.14质量要求:建设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现行的合格标准,运营符合项目绩效考核标准。
2.15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项目社会资本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本项目的施工、货物或勘察设计服务的,本项目相应的施工、货物或勘察设计服务可由社会资本自行承担,不再招标;如不具备则由项目公司按规定另行招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07-16至2021-07-22,每天上午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
方式:登录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免费下载。投标人可访问“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s://ggzyjy. tianshui. gov. cn)点击对应的招标项目公告,免费获取招标文件,也可通过登录天水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在“投标管理”栏目“招标文件获取”子栏目下在线免费获取。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1-08-06 08:50
[小红花]总投资约60.19亿!甘肃天水S03天水绕城高速公路最新招标发布
天水市交通运输局S03天水绕城高速公路PPP项目社会投资人招标公开招标后审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TGZC2021-173
项目名称:S03天水绕城高速公路PPP项目
采购需求:项目概况和采购内容
2.1项目名称:S03天水绕城高速公路PPP项目社会投资人招标
2.2项目授权主体:天水市人民政府
2.3项目实施机构:天水市交通运输局
2.4采购代理机构:中仪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5项目建设地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秦州区)境内;
2.6项目的建设规模:根据批复可研,本项目投资总额约为1120139.47万元,其中北绕城麦积段投资额约为601974.07万元,南绕城秦州段投资额约为518165.40万元,最终以天水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金额为准。
2.7项目的建设内容:
S03天水绕城高速公路工程分为两个区段,分别为北绕城麦积段及南绕城秦州段,具体为:
S03天水绕城高速公路北绕城麦积段:推荐方案起点位于麦积区社棠镇石岭村,以双Y型枢纽立交与S25静天高速公路相接,其后向西以特长隧道穿越黄家湾山梁至渭河河谷,跨渭河后逆渭河而上布线,途经师家河、董家河、杨家河,在杨家河设置麦积北出入口立交后,路线继续逆渭河而上布设,经沈家河后于南河川设桥梁上跨陇海铁路及下穿宝兰客专既有桥梁。之后于刘家庄西侧设隧道穿越杨家山至毛家村,在毛家村设置1处出入口互通立交,其后以隧道穿越杨王家、曹家湾、马咀南面台地,在汝季村出隧道后沿陇海铁路南侧布设,最后在渭南镇毛集寨北侧与G8513平天高速公路以双Y型枢纽立交相接。路线长度30.439Km。
主要控制点:社棠镇石岭村、师家河、董家河、杨家河、沈家河、南河川、毛家村、汝季村、渭南镇毛集寨。
S03天水绕城高速公路南绕城秦州段:推荐方案路线起点位于天水市秦州区峡门村,以双Y型枢纽立交与G7011十天高速相接,其后路线沿峡门河坝及峡门水库北侧台地布线,设大桥跨越马家河后以隧道穿越侯家堡子山梁后,路线沿石沟由东向西布设,途经杜集寨、高磨、张家寨,于芦子沟口设隧道穿越山梁至吴集寨,其后路线沿邵集寨南侧台地布设,途经邵集寨、邓家门,于邓家门附近设牡丹立交后,设隧道穿越大营梁及华阴山后至至王家小庄,其后路线沿普岔沟向北布设,途经华阴梁、任家堡、高家窑至磨峪沟口,设隧道穿越芦晚山后路线沿芦子沟布线至本方案终点四十里铺,采用T型枢纽立交与G30连霍高速公路相接。路线长度28.974Km。
主要控制点:峡门、峡门水库、杜集寨、张家寨、吴集寨、邵集寨、邓家门、任家堡、高家窑、四十里铺。
2.8项目的运营内容: 项目公司依法对S03天水绕城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经营管理和维护,提供专业的运营、养护与修理服务,保证项目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具体包括对路面、路基、桥涵构造物、沿线设施、绿化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的养护和修理服务,通行收费管理服务,协助完成路政管理和交通管理服务、提供必要的装备及便利条件等,以及依法对沿线服务设施、广告项目进行经营与开发管理等
2.9招标内容和范围:S03天水绕城高速公路PPP项目社会投资人招标的社会资本招标,负责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合作期满移交等。具体工程范围以审核通过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为准。
2.10项目运作模式:本项目运用BOT(建设-运营-移交)运作方式。
2.11资金来源:项目资金可以通过项目资本金和融资获得。
(1)项目资本金:本项目项目资本金为总投资的20%,由政府出资代表出资20%和中标社会资本出资80%。项目资本金为各股东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本项目资本金通过注册资本与资本公积以货币形式注入项目公司,其中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其他以资本公积形式按出资比例注入公司。
(2)债权融资:总投资除资本金投入之外,剩余80%的资金缺口由社会资本协助项目公司获得项目建设所需资金,资金到位的时间应匹配项目建设进度。在项目公司融资困难的情况下,社会资本方应通过各种方式自行补足资金不足的部分。
2.12项目回报机制:本项目属于准经营性项目,采取“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 项目公司通过运营管理本项目,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和沿线规定区域内的设施、广告开发等其他相关非通行费收入,若收入不足以满足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而由政府予以财政补贴,因此本项目现金流来源于使用者付费(含车辆通行收费收入、非通行费收入)及运营期政府提供的可行性缺口补助
2.13合作期限:本项目合作期限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项目合作期34年,其中建设期4 年(自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至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运营期 30 年(交工验收合格日之次日起计,连续 12 个月为1年)。在运营期满后,项目公司将相关设施完好、无偿的移交给天水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
2.14质量要求:建设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现行的合格标准,运营符合项目绩效考核标准。
2.15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项目社会资本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本项目的施工、货物或勘察设计服务的,本项目相应的施工、货物或勘察设计服务可由社会资本自行承担,不再招标;如不具备则由项目公司按规定另行招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07-16至2021-07-22,每天上午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
方式:登录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免费下载。投标人可访问“天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s://ggzyjy. tianshui. gov. cn)点击对应的招标项目公告,免费获取招标文件,也可通过登录天水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在“投标管理”栏目“招标文件获取”子栏目下在线免费获取。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1-08-06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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