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拔杨柳
股价突破某个盘整区域压力线之后,某日大幅高开,巨量收阴,无上影或无下影,K线犹如一颗连根拔起的的垂枝杨柳。
5 日、10 日、20 日、60 日、120 日均线呈多头发散状态;巨量阴线之后出现的调整在5 天内不有效跌破10日均线。
出现顶天立地的巨量阴线,但股价下跌不多。巨量阴线后并没有出现深幅回档,而股价再度上扬。
均线系统保持多头排列;出现顶天立地的巨量阴线,但股价依然上涨,并留有缺口;最好前面没有涨停,否则很容易通过拉高出货;分时围绕均线平整走,没有刻意地打砸做长下影;跳空高开在近期压力以上,收盘也在压力以上。图2
市场意义
此形态一般出现在庄家成本附近(必须是低、中位置)的重要阻力位,是庄家清洗浮动筹码的利器,可在短期内快速增加庄家仓位。
当某支股票有潜在利好时,主力通常会采用突然拉高股价,然后顺势下滑,佯装出拉高出货的态势,引诱散户抛出股票,而主力却在大量买入散户抛出的筹码,收出有巨大成交量的阴线,此时有多少抛盘,庄家就会买入多少,为后续拉升做准备。
稳健操作:
买点1,缩量回踩前期阻力位时(20%仓位)
买点2,放量突破“倒拔杨柳”开盘价时(60%仓位)
买点3,回踩“倒拔杨柳”开盘价时(20%仓位)
激进操作:
买点1,缩量回踩前期阻力位时(40%仓位)
买点2,放量突破“倒拔杨柳”开盘价时(60%仓位)(图3)
经典案例
海王生物产生经典的“倒拔杨柳”形态,随即走出了一波飞天走势,5个月持续单边上涨,涨幅达231.23%!图4
主力心理:
1、在低位横盘时,多次放量,但股价波动不大,实为吸纳筹码
2、涨停突破前期阻力位后,用巨量阴线吓走追高散户,达到洗盘的目的
3、巨量阴线后,震荡至前期高点后,确认股票抛压,呈缩量,无抛压,可拉升!
4、放量突破“倒拔杨柳”开盘价,吃掉前期此位置套牢盘
5、次日回踩“倒拔杨柳”开盘价,洗掉追高短线客,同时确认此点位的支撑力度
6、次日再次涨停,且缩量,已高度控盘,之后持续拉升。
散户应对:
1、牢记此技术的形态,不惧怕巨量阴线
2、在合适买点果断买入
注意事项
1、只存在于上升的初、中期图5
倒拔杨柳的主要是主力筹码不多时,借高开巨量阴线洗盘,骗取散户筹码,上图显示股票已经历过一波快速拉升,应注意区分!
2、必须放量图6
放量表明成交巨大,及时下跌也意味着有人接盘,如果无量,可能只是个股跟随大盘下跌,是散户行为。
3、不可放量击穿前阻力位图7
如果跌到前期阻力位后,放量击穿,说明市场分歧比较大,抛压较重,无法形成合力,主力拉升负担较重,此次突破阻力位是为无效。
那正确的心态是什么样的呢?
第一:炒股票务必要适可而止。
对于散户来说,适可而止很重要。股市中总有一些散户,原本在一轮行情的前半段赚了不少钱,但随着行情的见顶回落,其收益也随之而回落下来,有的甚至不赚反亏,这就是没有及时了结不知道适可而止的结果。
第二:必须明确自身的优势
在股市中,中小投资者与主力相比差距很大,无论是信息、技术、资金还是研究水平等方面,中小投资者都永远处在不利的位置,要战胜庄家是很困难的。但是,中小投资者也没有必要自惭形秽,相对于主力而言,中小投资者也有自己的优势,在炒股时,中小投资者首先应当明白自己的优势在哪里,然后再采取相应的策略。
第三:作股票一定要做到“稳”
这里的“稳”有两层含义:持股稳和持币稳。首先是要有一颗平常心,要以一种投资的心态入市。许多人在买入某只股票之前,精挑细选,信心百倍。但买入后就开始疑神疑鬼。股票买入后,只要自己的信心,信念不动摇,就要拿稳,不要受股价短暂的涨跌的影响,不必理会主力震仓洗盘,只有这样才能骑稳大黑马。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持币要稳,大盘跌势之初要空仓持币,此时,下跌的空间大,因为许多股票都是刚形成头部。这时,虽然市场上仍然有很少的股票能挺立,但此时现金要拿稳,要要耐心,不能轻易抢反弹。
虽然散户进入股市的目的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赚钱,但股市毕竟是一个充满了风险的投资场所。虽然我们的股市还处在政策性阶段,但股指的总体运行还是有一定的规律,涨涨跌跌是股市的自然法则。
因此,作为散户一定要保持一颗平常心看待股指的运行。其实股指或股价上涨的过程是风险积累的过程,而股价的下跌则意味着风险的释放。作为散户如能以一种投资的心理入市,在股市的风险得到释放后买入股票,待股价上涨增加到一定程度时再卖出股票,这样反复操作,散户在股市里就能获得丰厚的利润。
第四:不必每天做股票,不要让股票套牢了自己的生活。
作为一个散户,没有必要天天做股票。股市不可能每天都有行情,在股市里炒股,其实就和农民种地一样,有播种,收割和休闲的时候。
股市也是如此,在低迷时播种,买股票辛勤耕耘,不为几毛钱的差价而烦恼,到了收割季节则能收获丰收的喜悦。然后,刀枪入库、保卫胜利的果实。相反,如果每天去看盘,每天都想从股市上赚钱,其结果往往事与愿违。
看盘是一件痛苦的事情,看到涨了,没买进股票后悔;看到跌了,买进股票后又很难过。做股票要轻轻松松,最好的方法就是不要每天倒进倒出。作为散户,进入股市的目的是炒股票,是赚钱,而不是被股票炒来炒去,不是让股票把自己给牢牢地套住。
其实,要做好股票,把握以下两点很重要。第一,低位买进成长性好的股票或有可能被机构相中甚至已有机构套牢的低价绩优蓝筹股,作中长线持有;第二,重点放在做波段行情上,在没人买股票时买股票,当市场疯狂时抛出股票。尽管股市中的垃圾股有时会炒得满天飞,但从长远角度来看,低位时买进绩优股进行中长线投资,你一定能成为股市中的赢家。
股价突破某个盘整区域压力线之后,某日大幅高开,巨量收阴,无上影或无下影,K线犹如一颗连根拔起的的垂枝杨柳。
5 日、10 日、20 日、60 日、120 日均线呈多头发散状态;巨量阴线之后出现的调整在5 天内不有效跌破10日均线。
出现顶天立地的巨量阴线,但股价下跌不多。巨量阴线后并没有出现深幅回档,而股价再度上扬。
均线系统保持多头排列;出现顶天立地的巨量阴线,但股价依然上涨,并留有缺口;最好前面没有涨停,否则很容易通过拉高出货;分时围绕均线平整走,没有刻意地打砸做长下影;跳空高开在近期压力以上,收盘也在压力以上。图2
市场意义
此形态一般出现在庄家成本附近(必须是低、中位置)的重要阻力位,是庄家清洗浮动筹码的利器,可在短期内快速增加庄家仓位。
当某支股票有潜在利好时,主力通常会采用突然拉高股价,然后顺势下滑,佯装出拉高出货的态势,引诱散户抛出股票,而主力却在大量买入散户抛出的筹码,收出有巨大成交量的阴线,此时有多少抛盘,庄家就会买入多少,为后续拉升做准备。
稳健操作:
买点1,缩量回踩前期阻力位时(20%仓位)
买点2,放量突破“倒拔杨柳”开盘价时(60%仓位)
买点3,回踩“倒拔杨柳”开盘价时(20%仓位)
激进操作:
买点1,缩量回踩前期阻力位时(40%仓位)
买点2,放量突破“倒拔杨柳”开盘价时(60%仓位)(图3)
经典案例
海王生物产生经典的“倒拔杨柳”形态,随即走出了一波飞天走势,5个月持续单边上涨,涨幅达231.23%!图4
主力心理:
1、在低位横盘时,多次放量,但股价波动不大,实为吸纳筹码
2、涨停突破前期阻力位后,用巨量阴线吓走追高散户,达到洗盘的目的
3、巨量阴线后,震荡至前期高点后,确认股票抛压,呈缩量,无抛压,可拉升!
4、放量突破“倒拔杨柳”开盘价,吃掉前期此位置套牢盘
5、次日回踩“倒拔杨柳”开盘价,洗掉追高短线客,同时确认此点位的支撑力度
6、次日再次涨停,且缩量,已高度控盘,之后持续拉升。
散户应对:
1、牢记此技术的形态,不惧怕巨量阴线
2、在合适买点果断买入
注意事项
1、只存在于上升的初、中期图5
倒拔杨柳的主要是主力筹码不多时,借高开巨量阴线洗盘,骗取散户筹码,上图显示股票已经历过一波快速拉升,应注意区分!
2、必须放量图6
放量表明成交巨大,及时下跌也意味着有人接盘,如果无量,可能只是个股跟随大盘下跌,是散户行为。
3、不可放量击穿前阻力位图7
如果跌到前期阻力位后,放量击穿,说明市场分歧比较大,抛压较重,无法形成合力,主力拉升负担较重,此次突破阻力位是为无效。
那正确的心态是什么样的呢?
第一:炒股票务必要适可而止。
对于散户来说,适可而止很重要。股市中总有一些散户,原本在一轮行情的前半段赚了不少钱,但随着行情的见顶回落,其收益也随之而回落下来,有的甚至不赚反亏,这就是没有及时了结不知道适可而止的结果。
第二:必须明确自身的优势
在股市中,中小投资者与主力相比差距很大,无论是信息、技术、资金还是研究水平等方面,中小投资者都永远处在不利的位置,要战胜庄家是很困难的。但是,中小投资者也没有必要自惭形秽,相对于主力而言,中小投资者也有自己的优势,在炒股时,中小投资者首先应当明白自己的优势在哪里,然后再采取相应的策略。
第三:作股票一定要做到“稳”
这里的“稳”有两层含义:持股稳和持币稳。首先是要有一颗平常心,要以一种投资的心态入市。许多人在买入某只股票之前,精挑细选,信心百倍。但买入后就开始疑神疑鬼。股票买入后,只要自己的信心,信念不动摇,就要拿稳,不要受股价短暂的涨跌的影响,不必理会主力震仓洗盘,只有这样才能骑稳大黑马。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持币要稳,大盘跌势之初要空仓持币,此时,下跌的空间大,因为许多股票都是刚形成头部。这时,虽然市场上仍然有很少的股票能挺立,但此时现金要拿稳,要要耐心,不能轻易抢反弹。
虽然散户进入股市的目的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赚钱,但股市毕竟是一个充满了风险的投资场所。虽然我们的股市还处在政策性阶段,但股指的总体运行还是有一定的规律,涨涨跌跌是股市的自然法则。
因此,作为散户一定要保持一颗平常心看待股指的运行。其实股指或股价上涨的过程是风险积累的过程,而股价的下跌则意味着风险的释放。作为散户如能以一种投资的心理入市,在股市的风险得到释放后买入股票,待股价上涨增加到一定程度时再卖出股票,这样反复操作,散户在股市里就能获得丰厚的利润。
第四:不必每天做股票,不要让股票套牢了自己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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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也是如此,在低迷时播种,买股票辛勤耕耘,不为几毛钱的差价而烦恼,到了收割季节则能收获丰收的喜悦。然后,刀枪入库、保卫胜利的果实。相反,如果每天去看盘,每天都想从股市上赚钱,其结果往往事与愿违。
看盘是一件痛苦的事情,看到涨了,没买进股票后悔;看到跌了,买进股票后又很难过。做股票要轻轻松松,最好的方法就是不要每天倒进倒出。作为散户,进入股市的目的是炒股票,是赚钱,而不是被股票炒来炒去,不是让股票把自己给牢牢地套住。
其实,要做好股票,把握以下两点很重要。第一,低位买进成长性好的股票或有可能被机构相中甚至已有机构套牢的低价绩优蓝筹股,作中长线持有;第二,重点放在做波段行情上,在没人买股票时买股票,当市场疯狂时抛出股票。尽管股市中的垃圾股有时会炒得满天飞,但从长远角度来看,低位时买进绩优股进行中长线投资,你一定能成为股市中的赢家。
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二)
六、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与封丘县龙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4日至2019年5月23日,封丘县龙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润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将该公司2000余吨化工废液(经鉴定为危险废物)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人员倾倒至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内,对黄河生态系统和公众健康造成了极大危害,经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于2020年9月25日以污染环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积极推动下,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与龙润公司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多次磋商,达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一)龙润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金、评估鉴定费、专家等费用10291717元;(二)采取以金钱为主,其他方式为辅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分三期(年)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三)龙润公司为降低环境污染进行技术升级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资金奖补用于抵扣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四)龙润公司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协议达成后,双方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经依法公告后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协议符合司法确认的条件,裁定确认协议有效;龙润公司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协议的,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赔偿协议经司法确认后,第一批赔偿款1587515元已支付到位。
【典型意义】
本案系向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内倾倒工业废液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延伸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发挥磋商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促成企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主体责任。同时,人民法院充分考虑企业经营现状,对于协议中采取灵活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予以确认。在人民法院的推动下,双方达成了三年分期支付赔偿款的协议,通过鼓励企业用技改资金折抵环境修复费用,促进了企业转型升级,提高了企业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的技术能力,进而实现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
七、济南新时代家庭农场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鹊山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鹊山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济南市天桥区鹊华烟雨生态农业观光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与济南新时代家庭农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场公司)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将合作社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位于济南市天桥区鹊山东社区约176亩土地发包给农场公司,期限30年,承包费每亩每年1000元整,农场公司修建267个生态农业大棚及配套用房,出租后向专业合作社按一个大棚缴纳2000元费用作为合作利益所得。合同签订后,合作社将涉案土地交付农场公司,农场公司遂在涉案土地上建设了混浆混水砖墙及钢架结构式大棚、砖混结构管理房。2018年5月24日,济南黄河河务局执法部门向农场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农场公司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砖混结构管理房、对河道行洪造成影响为由,作出行政处罚。2019年1月9日,农场公司诉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涉案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居委会、合作社返还其此前交纳的租金90万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80万元。
【裁判结果】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农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承包土地恢复原状并返还合作社;居委会、合作社共同返还农场公司租金45万元,并赔偿农场公司损失8.78万元。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确认案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农场公司对土地恢复原状并予以返还,合作社以及居委会返还租金80万元,赔偿农场公司经济损失8.78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在黄河河道内土地上建设构筑物、建筑物导致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的案件。为了保障黄河汛期河流的通畅,避免发生洪水泛滥,我国相关法律将黄河两岸的一定区域划为行洪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害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案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的土地位于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建设生态农业大棚及配套管理用房,并实际采用了混浆混水砖墙及钢架结构,违反了防洪法上述禁止性规定。再审法院根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合同效力作出正确认定,并合理分担双方责任,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八、碌曲县人民检察院诉碌曲县水务水电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05年8月28日,洮河上游明珠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公司)投资修建的阿拉山水电站开始发电投入生产。根据国家资源有偿使用原则和相关规定,作为用水单位的明珠公司应无条件缴纳水资源费,但该公司未予缴纳。2011年4月18日,碌曲县人民政府责令职能部门追缴,但碌曲县水务水电局并未采取有效执法行为。在碌曲县人民检察院发出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诉前检察建议后,碌曲县水务水电局仅发出相应的执法文书,并未依法采取相应执法措施,造成国有资产的持续流失,碌曲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改无效,国家利益仍处于被侵害状态,碌曲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本案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至本案起诉时,明珠公司仍未缴纳水资源费,碌曲县水务水电局作为水资源费征收部门,虽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征收职责,但未采取相应有效的执法措施,未充分全面履行处罚和征收职责,导致国家利益仍处于被侵害状态,碌曲县水务水电局仍然有必要继续履行职责。判决碌曲县水务水电局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向明珠公司依法征收水资源费。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诉水务水电局未全面履行处罚征收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黄河流域水资源短缺,人民法院应当树立严格贯彻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理念,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原则,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本案中,碌曲县水务水电局未充分全面履行处罚和征收职责,导致国家水资源权益处于长期被侵害状态。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行政机关对长期不缴纳水资源费的水电站全面履行水资源利用监管和征缴法定职责,督促行政机关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切实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水资源节约、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起到监督和引导作用。
九、灵宝豫翔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诉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灵宝市大王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案
【基本案情】
灵宝豫翔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翔公司)在其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准的面积外自行扩建100余亩建设鱼塘,其所建鱼塘及附属设施位于河南省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养殖证到期后,灵宝市大王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王镇政府)向豫翔公司发出整改通知,后又向豫翔公司送达拆除通知。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系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的内设机构,以下简称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亦两次向豫翔公司下发责令停止黄河湿地违法行为通知,并限期自行拆除其位于黄河湿地、河道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豫翔公司对该通知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2019年5月26日,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向农业农村办公室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豫翔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保护黄河湿地安全。2019年5月29日,在农业农村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场、豫翔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大王镇政府委托有关人员对鱼塘进行贯通,清理建筑垃圾,恢复湿地。此后,豫翔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及大王镇政府于2019年5月强制拆除豫翔公司养殖设施等财产的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豫翔公司诉讼请求后,豫翔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豫翔公司在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建设鱼塘及其附属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其鱼塘及附属设施应予拆除。在责令整改、实施拆除行为的过程中,农业农村办公室、大王镇政府履行相关告知义务,保护其程序权利,并充分考虑豫翔公司的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地减少豫翔公司损失,所实施的拆除行为合法。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支持地方政府加强黄河湿地保护的典型案例。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跨三门峡、洛阳、焦作三市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面积680平方公里,是黄河八个重要湿地之一,对该区域沿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支撑作用。但长期以来,黄河湿地内仍存在违规进行乱占、乱建等违法行为,对黄河湿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亟需依法进行整治。本案的执法和诉讼过程,反映出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发挥职能作用,协同配合,对黄河湿地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现象打出有力组合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持续提升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十、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诉石嘴山市惠农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06年以来,王晓红等在黄河河道上建设养殖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惠农区检察院)调查发现,上述养殖场的建筑未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批,属于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建筑物、构筑物的乱建行为,违反了国家河道管理规定,严重影响黄河行洪、防洪安全;石嘴山市惠农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以下简称惠农区农水局)对上述情况存在未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惠农区检察院遂于2019年7月向惠农区农水局发出检察建议。2019年11月惠农区检察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惠农区农水局未依法履行河道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惠农区农水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恢复土地原状。2019年11月26日,惠农区检察院收到惠农区农水局回复并经实地查看后,认为惠农区农水局已经履行了对涉案养殖场的违法建筑设施拆除的法定监管职责,遂撤回了该项诉讼请求,保留确认违法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惠农区农水局未依法履行责令王晓红等拆除在惠农区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养殖场违法建筑的河道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违法占用黄河河道建设生产场所及居住房屋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建筑物、构筑物的乱建行为,违反了国家河道管理规定,也严重影响行洪、防洪安全,对黄河两岸居民生活和生产安全造成潜在危害。本案通过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行政主管机关行为违法,有效促使行政主管机关积极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撑。
六、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与封丘县龙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4日至2019年5月23日,封丘县龙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润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将该公司2000余吨化工废液(经鉴定为危险废物)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人员倾倒至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内,对黄河生态系统和公众健康造成了极大危害,经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于2020年9月25日以污染环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积极推动下,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与龙润公司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多次磋商,达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一)龙润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金、评估鉴定费、专家等费用10291717元;(二)采取以金钱为主,其他方式为辅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分三期(年)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三)龙润公司为降低环境污染进行技术升级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资金奖补用于抵扣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四)龙润公司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协议达成后,双方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经依法公告后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协议符合司法确认的条件,裁定确认协议有效;龙润公司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协议的,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赔偿协议经司法确认后,第一批赔偿款1587515元已支付到位。
【典型意义】
本案系向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内倾倒工业废液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延伸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发挥磋商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促成企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主体责任。同时,人民法院充分考虑企业经营现状,对于协议中采取灵活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予以确认。在人民法院的推动下,双方达成了三年分期支付赔偿款的协议,通过鼓励企业用技改资金折抵环境修复费用,促进了企业转型升级,提高了企业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的技术能力,进而实现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
七、济南新时代家庭农场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鹊山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鹊山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济南市天桥区鹊华烟雨生态农业观光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与济南新时代家庭农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场公司)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将合作社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位于济南市天桥区鹊山东社区约176亩土地发包给农场公司,期限30年,承包费每亩每年1000元整,农场公司修建267个生态农业大棚及配套用房,出租后向专业合作社按一个大棚缴纳2000元费用作为合作利益所得。合同签订后,合作社将涉案土地交付农场公司,农场公司遂在涉案土地上建设了混浆混水砖墙及钢架结构式大棚、砖混结构管理房。2018年5月24日,济南黄河河务局执法部门向农场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农场公司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砖混结构管理房、对河道行洪造成影响为由,作出行政处罚。2019年1月9日,农场公司诉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涉案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居委会、合作社返还其此前交纳的租金90万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80万元。
【裁判结果】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农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承包土地恢复原状并返还合作社;居委会、合作社共同返还农场公司租金45万元,并赔偿农场公司损失8.78万元。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确认案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农场公司对土地恢复原状并予以返还,合作社以及居委会返还租金80万元,赔偿农场公司经济损失8.78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在黄河河道内土地上建设构筑物、建筑物导致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的案件。为了保障黄河汛期河流的通畅,避免发生洪水泛滥,我国相关法律将黄河两岸的一定区域划为行洪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害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案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的土地位于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建设生态农业大棚及配套管理用房,并实际采用了混浆混水砖墙及钢架结构,违反了防洪法上述禁止性规定。再审法院根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合同效力作出正确认定,并合理分担双方责任,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八、碌曲县人民检察院诉碌曲县水务水电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05年8月28日,洮河上游明珠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公司)投资修建的阿拉山水电站开始发电投入生产。根据国家资源有偿使用原则和相关规定,作为用水单位的明珠公司应无条件缴纳水资源费,但该公司未予缴纳。2011年4月18日,碌曲县人民政府责令职能部门追缴,但碌曲县水务水电局并未采取有效执法行为。在碌曲县人民检察院发出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诉前检察建议后,碌曲县水务水电局仅发出相应的执法文书,并未依法采取相应执法措施,造成国有资产的持续流失,碌曲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改无效,国家利益仍处于被侵害状态,碌曲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本案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至本案起诉时,明珠公司仍未缴纳水资源费,碌曲县水务水电局作为水资源费征收部门,虽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征收职责,但未采取相应有效的执法措施,未充分全面履行处罚和征收职责,导致国家利益仍处于被侵害状态,碌曲县水务水电局仍然有必要继续履行职责。判决碌曲县水务水电局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向明珠公司依法征收水资源费。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诉水务水电局未全面履行处罚征收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黄河流域水资源短缺,人民法院应当树立严格贯彻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理念,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原则,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本案中,碌曲县水务水电局未充分全面履行处罚和征收职责,导致国家水资源权益处于长期被侵害状态。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行政机关对长期不缴纳水资源费的水电站全面履行水资源利用监管和征缴法定职责,督促行政机关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切实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水资源节约、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起到监督和引导作用。
九、灵宝豫翔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诉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灵宝市大王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案
【基本案情】
灵宝豫翔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翔公司)在其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准的面积外自行扩建100余亩建设鱼塘,其所建鱼塘及附属设施位于河南省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养殖证到期后,灵宝市大王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王镇政府)向豫翔公司发出整改通知,后又向豫翔公司送达拆除通知。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系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的内设机构,以下简称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亦两次向豫翔公司下发责令停止黄河湿地违法行为通知,并限期自行拆除其位于黄河湿地、河道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豫翔公司对该通知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2019年5月26日,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向农业农村办公室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豫翔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保护黄河湿地安全。2019年5月29日,在农业农村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场、豫翔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大王镇政府委托有关人员对鱼塘进行贯通,清理建筑垃圾,恢复湿地。此后,豫翔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及大王镇政府于2019年5月强制拆除豫翔公司养殖设施等财产的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豫翔公司诉讼请求后,豫翔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豫翔公司在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建设鱼塘及其附属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其鱼塘及附属设施应予拆除。在责令整改、实施拆除行为的过程中,农业农村办公室、大王镇政府履行相关告知义务,保护其程序权利,并充分考虑豫翔公司的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地减少豫翔公司损失,所实施的拆除行为合法。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支持地方政府加强黄河湿地保护的典型案例。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跨三门峡、洛阳、焦作三市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面积680平方公里,是黄河八个重要湿地之一,对该区域沿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支撑作用。但长期以来,黄河湿地内仍存在违规进行乱占、乱建等违法行为,对黄河湿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亟需依法进行整治。本案的执法和诉讼过程,反映出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发挥职能作用,协同配合,对黄河湿地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现象打出有力组合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持续提升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十、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诉石嘴山市惠农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06年以来,王晓红等在黄河河道上建设养殖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惠农区检察院)调查发现,上述养殖场的建筑未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批,属于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建筑物、构筑物的乱建行为,违反了国家河道管理规定,严重影响黄河行洪、防洪安全;石嘴山市惠农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以下简称惠农区农水局)对上述情况存在未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惠农区检察院遂于2019年7月向惠农区农水局发出检察建议。2019年11月惠农区检察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惠农区农水局未依法履行河道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惠农区农水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恢复土地原状。2019年11月26日,惠农区检察院收到惠农区农水局回复并经实地查看后,认为惠农区农水局已经履行了对涉案养殖场的违法建筑设施拆除的法定监管职责,遂撤回了该项诉讼请求,保留确认违法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惠农区农水局未依法履行责令王晓红等拆除在惠农区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养殖场违法建筑的河道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违法占用黄河河道建设生产场所及居住房屋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建筑物、构筑物的乱建行为,违反了国家河道管理规定,也严重影响行洪、防洪安全,对黄河两岸居民生活和生产安全造成潜在危害。本案通过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行政主管机关行为违法,有效促使行政主管机关积极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撑。
烂心苹果的启示:苹果烂心,从外观是看不出来的,但是,吃起来口感是不一样的,水分少且甜度小,严重时果肉发苦,这是因为霉心已经吸收了整个苹果的很多水分和养分。当你还没有吃到烂心的时候,就已经开始有一种“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感觉了,一旦有一口咬出了烂心,就感觉有点恶心,并且会立即把它扔进垃圾桶里。由此,想到了做人的良心和诚心,有些人外表冠冕堂皇的,却霉着良心做事。有些人为了一已之利,说的到却做不到,失去了诚心和诚信。对于这种人,刚开始跟他交往的时候,就已经开始感觉别扭了,一旦在某件事情上露出马脚,就会被他人敬而远之,他的朋友和真诚合作者也越来越少。正应了那句古话“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时候一到,一切都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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