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司法动态# 【省司法厅派驻沙沟镇第一书记工作组联合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送法送暖到乡村】为深入推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增强农民群众对法律法规政策知识的了解,最大限度地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需求,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美丽乡村,11月23日,山东省司法厅派驻沙沟镇第一书记工作组联合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在沂水县沙沟镇共同开展“法援乡村,与您同行”法治扶贫公益活动。https://t.cn/AidubOPV
北京中院某庭长,笑谈真正能做建设工程纠纷的律师,在北京不会超过500人。这本书,@袁华之律师 新作,是建设工程纠纷诉讼的指路明灯,倾情推荐![鼓掌][鼓掌][鼓掌][鲜花][鲜花][鲜花]
袁华之,房地产、建设工程、PPP、矿产资源、土地法律专家。1992年毕业于天津大学,获得工学学士学位;200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得民商法学硕士学位。现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不动产与能源专业委员会主任。
袁华之律师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法律顾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PPP专家库专家,国家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专家,北京市不动产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教授,“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武汉、南京、南通、合肥、海南、广州、台州、天津、石家庄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评审专家等职务。
袁华之,房地产、建设工程、PPP、矿产资源、土地法律专家。1992年毕业于天津大学,获得工学学士学位;200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得民商法学硕士学位。现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不动产与能源专业委员会主任。
袁华之律师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法律顾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PPP专家库专家,国家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专家,北京市不动产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教授,“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武汉、南京、南通、合肥、海南、广州、台州、天津、石家庄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评审专家等职务。
最近常见参加打个麻将出事或参加个酒局出事,家人状告牌局或饭局的参加人员的新闻见于诸报端,转来一篇自称律师事务所的说法,不知对与否!
集体活动出事赔偿听听律师说法:
转发:最近组织集体活动出事蛮多,前段时间在法庭中律师辨论赔偿问题,最后法院判决_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在活动中由于自身健康原因出问题,组织者和其他人不承担责任,因为该组织者是义务的,不是盈利的团队。现在组织者都印制免责协议书,要求大家签字,律师说,就是不签约,只要不搞盈利,所有人都无责任,所以大家放心组织活动,有些赔偿都是编出来的。
请看看这段话,说得很有道理:
一、参加集体活动都是出于本人自愿,并且它有利于人体的身心健康,有利于避免老年人的孤独,可预防老年痴呆症。这是件好事,国家和各有关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
二、参加活动的人都是具有独立思考和有独立行为能力的人,一切行为后果只要没有法律上规定的他人侵害,都应该自负。
三、参加活动出现了意外的人绝大多数应该是本人自身有疾病,遇时爆发出来而已,然而却将责任推给参与者和组织者,这完全是一种变相的讹诈行为。
四、意外死亡者其家属或子女讹诈来的钱死者完全不能享用,而只能由可能的不孝子女享受,这也更加体现了不孝子女的蛮横不讲理。
五、如果法官这样处理,最终会造成的后果,只能是有弊而无利。然而,谁还敢组织活动,谁还敢参与活动。组织和参加活动的人们都会提心吊胆,得不到释放,身心也会受到很大的约束和创伤。如果正常的活动和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活动得不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一,这样的社会只是一个没有道德和良心所在的社会。二,法官们,只不过是想所谓的搁平和揀顺而罢,三,如果这样处理而引发其当事人的因不平而引发疾病,最后发生了一些不该发生的严重后果,那是不是也该由法官负责赔偿呢?
为了维权老人正常活动利益的朋友们,请把此内容转发出去。
集体活动出事赔偿听听律师说法:
转发:最近组织集体活动出事蛮多,前段时间在法庭中律师辨论赔偿问题,最后法院判决_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在活动中由于自身健康原因出问题,组织者和其他人不承担责任,因为该组织者是义务的,不是盈利的团队。现在组织者都印制免责协议书,要求大家签字,律师说,就是不签约,只要不搞盈利,所有人都无责任,所以大家放心组织活动,有些赔偿都是编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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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加集体活动都是出于本人自愿,并且它有利于人体的身心健康,有利于避免老年人的孤独,可预防老年痴呆症。这是件好事,国家和各有关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
二、参加活动的人都是具有独立思考和有独立行为能力的人,一切行为后果只要没有法律上规定的他人侵害,都应该自负。
三、参加活动出现了意外的人绝大多数应该是本人自身有疾病,遇时爆发出来而已,然而却将责任推给参与者和组织者,这完全是一种变相的讹诈行为。
四、意外死亡者其家属或子女讹诈来的钱死者完全不能享用,而只能由可能的不孝子女享受,这也更加体现了不孝子女的蛮横不讲理。
五、如果法官这样处理,最终会造成的后果,只能是有弊而无利。然而,谁还敢组织活动,谁还敢参与活动。组织和参加活动的人们都会提心吊胆,得不到释放,身心也会受到很大的约束和创伤。如果正常的活动和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活动得不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一,这样的社会只是一个没有道德和良心所在的社会。二,法官们,只不过是想所谓的搁平和揀顺而罢,三,如果这样处理而引发其当事人的因不平而引发疾病,最后发生了一些不该发生的严重后果,那是不是也该由法官负责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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