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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改变内部组织架构,不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用人单位通过内部组织架构调整方式使劳动者原工作岗位不复存在,进而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标签:|劳动争议|情势变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2006年,邱某入职制药公司,职务为东北大区销售经理。2014年,制药公司对公司进行组织架构调整,撤销了邱某岗位,成立了双北大区,邱某职务由东北大区经理变更为总办项目协调经理,工作地点由长春市变更至上海市,职务等级和工资待遇保持不变。2015年,邱某与制药公司双方多次邮件往来,就劳动合同变更与劳动关系解除进行商谈,但未达成一致。制药公司向邱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邱某解除了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①《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公布,原劳动部办公厅为了帮助地方劳动部门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劳动法》规定,于1994年9月5日下发了《条文说明》,对《劳动法》中表述不够明确具体的条文作了进一步解释。该《条文说明》第26条第4款规定:“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用人单位迁移、被兼并、用人单位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适用《条文说明》第26条规定应结合当时历史背景和立法目的等来理解其列举的几种情形,才能更准确地领会《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关于规定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用人单位可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不能随意扩大其适用范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当是指用人单位面临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其自身无法改变或者不能控制的重大变故,变更劳动者岗位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不得不面对的事实,是无奈之举,具有很强的被动性。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为应对市场变化主动采取的经营策略调整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如为自身利益进行组织架构调整,撤并相关工作岗位,在与劳动者不能协商一致时,就要对其改变管理模式过程中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这也是其实现更大利益所应当付出的成本和代价。②本案中,制药公司进行公司自身内部结构调整,将东北大区和西北大区合并,择优选择西北大区负责人接替邱某工作岗位,制药公司虽提供了相应证据来证明邱某未完成工作任务,但其所提供证据不够充分,不足以令人信服,且又未提供邱某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其他证据,故其单方面变更双方所签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应认定为制药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故制药公司解除与邱某间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判决制药公司向邱某支付赔偿金11万余元。
实务要点:用人单位为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效益,通过内部组织架构调整方式使劳动者原工作岗位不复存在,进而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形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协商不成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例索引:吉林高院(2017)吉民再296号“邱丽红与参天制药(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案”,见《用人单位改变内部组织架构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白金城),载《人民司法·案例》(201814:49)。
单位改变内部组织架构,不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用人单位通过内部组织架构调整方式使劳动者原工作岗位不复存在,进而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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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6年,邱某入职制药公司,职务为东北大区销售经理。2014年,制药公司对公司进行组织架构调整,撤销了邱某岗位,成立了双北大区,邱某职务由东北大区经理变更为总办项目协调经理,工作地点由长春市变更至上海市,职务等级和工资待遇保持不变。2015年,邱某与制药公司双方多次邮件往来,就劳动合同变更与劳动关系解除进行商谈,但未达成一致。制药公司向邱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邱某解除了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①《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公布,原劳动部办公厅为了帮助地方劳动部门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劳动法》规定,于1994年9月5日下发了《条文说明》,对《劳动法》中表述不够明确具体的条文作了进一步解释。该《条文说明》第26条第4款规定:“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用人单位迁移、被兼并、用人单位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适用《条文说明》第26条规定应结合当时历史背景和立法目的等来理解其列举的几种情形,才能更准确地领会《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关于规定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用人单位可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不能随意扩大其适用范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当是指用人单位面临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其自身无法改变或者不能控制的重大变故,变更劳动者岗位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不得不面对的事实,是无奈之举,具有很强的被动性。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为应对市场变化主动采取的经营策略调整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如为自身利益进行组织架构调整,撤并相关工作岗位,在与劳动者不能协商一致时,就要对其改变管理模式过程中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这也是其实现更大利益所应当付出的成本和代价。②本案中,制药公司进行公司自身内部结构调整,将东北大区和西北大区合并,择优选择西北大区负责人接替邱某工作岗位,制药公司虽提供了相应证据来证明邱某未完成工作任务,但其所提供证据不够充分,不足以令人信服,且又未提供邱某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其他证据,故其单方面变更双方所签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应认定为制药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故制药公司解除与邱某间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判决制药公司向邱某支付赔偿金11万余元。
实务要点:用人单位为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效益,通过内部组织架构调整方式使劳动者原工作岗位不复存在,进而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形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协商不成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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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克力囊肿+子宫腺肌症天津客人5月27日与美国HRC专家第一次线下面谈~
客人结婚3年,为了备孕,上半年进行治疗,治疗半年后,1.28/2.27/3.26连续三次来月经,依然是没有好转,并且进了急诊中心,5月25号,在我们工作人员安排下,客人和先生一起赴美,寻求海外医疗的帮助!
#子宫息肉# #半乳糖血症# #出国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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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改句式:现在大部分人口拥有基本医疗保障,加之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陆续建立,为弱势群体带来(帮助)。
改写要求:请以新词热词替代上述句子括号中的部分。
参考例句:苏州经济从触底反弹到再创辉煌的(方法)是什么?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苏州人从金融风暴中危中寻机,用创新和智能(升级)传统制造业。
例句答案:苏州经济从触底反弹到再创辉煌的密码是什么?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苏州人从金融风暴中危中寻机,用创新和智能擦亮传统制造业底色。
参考答案将在每天21:30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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