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款利率与期限:
1:1—3年先息后本(中途不归本)
2:5年先息后本(中途不归本)
3:3—5—10年计划性还本(归还部分减本减息)
4:经营长年限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最长可做30年
4:消费:年限最长可做20年
先息后本利率:1000万以3.3%-4.85%
长年限:4%—5.5%
基本要求
①公司持股要求占股10%起3个月以上,注册3个月以上。
(经营:可新办营业执照,实体可沟通,消费D:不看流水、不看工作)
②持证无要求:新过户房产,法拍房均可申请
大部分银行不押房产证
1:1—3年先息后本(中途不归本)
2:5年先息后本(中途不归本)
3:3—5—10年计划性还本(归还部分减本减息)
4:经营长年限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最长可做30年
4:消费:年限最长可做20年
先息后本利率:1000万以3.3%-4.85%
长年限:4%—5.5%
基本要求
①公司持股要求占股10%起3个月以上,注册3个月以上。
(经营:可新办营业执照,实体可沟通,消费D:不看流水、不看工作)
②持证无要求:新过户房产,法拍房均可申请
大部分银行不押房产证
#法律咨询找分秒律师# 股权质押的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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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股权因为拥有股份而享有权利,对于自己的股权,是可以出质给债权人的,出质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
一、股权质押的流程
1、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1)仔细审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对股东禁止股权质押和时间上的特殊规定;
2)在公司章程中核实出质人的身份名称、出资方式、金额等相关信息以及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
3)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4)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
2、出质人的股权须有该公司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出质的决议。
3、出质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将出资证明书交给质押权人。
4、将该股权已经质押,不能再转让和重复质押股权,注明在公司章程和记载于股东名册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二、股权质押登记所须材料:
1)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申请书;
2)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声明书;
3)质押合同及公证书;
4)双方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5)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6)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7)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出质方股权登记托管卡原件;
9)出质方如是法人机构的,须出具董事会同意出质的决议;
10)出质股份如是国家股的,须出具政府有关部门同意质押的批准文件。
以上文件均须加盖公章。
三、股权质押登记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四、股权出质登记的性质和效力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属于政府职能中的公共服务范畴。《物权法》规定,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根据上述规定,股权出质登记是质权的生效要件。出质人以股权出质,与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简言之,股权出质登记的直接效力是质权设立。这与动产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是不同的,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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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股权因为拥有股份而享有权利,对于自己的股权,是可以出质给债权人的,出质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
一、股权质押的流程
1、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1)仔细审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对股东禁止股权质押和时间上的特殊规定;
2)在公司章程中核实出质人的身份名称、出资方式、金额等相关信息以及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
3)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4)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
2、出质人的股权须有该公司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出质的决议。
3、出质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将出资证明书交给质押权人。
4、将该股权已经质押,不能再转让和重复质押股权,注明在公司章程和记载于股东名册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二、股权质押登记所须材料:
1)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申请书;
2)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声明书;
3)质押合同及公证书;
4)双方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5)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6)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7)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出质方股权登记托管卡原件;
9)出质方如是法人机构的,须出具董事会同意出质的决议;
10)出质股份如是国家股的,须出具政府有关部门同意质押的批准文件。
以上文件均须加盖公章。
三、股权质押登记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四、股权出质登记的性质和效力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属于政府职能中的公共服务范畴。《物权法》规定,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根据上述规定,股权出质登记是质权的生效要件。出质人以股权出质,与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简言之,股权出质登记的直接效力是质权设立。这与动产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是不同的,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 贵州人 7月起,个人参保要求有变】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贵州省税务局
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决策部署,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个人参保人员缴费方式
从2022年7月1日起,原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二)》(黔劳社厅发〔2007〕54号)第五条关于个体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可以在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前补缴的有关规定终止执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个人参保人员),可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申报缴纳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除外。
二、规范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基本养老保险费预收管理
全省统一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分别核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职工及个人参保人员当年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标准分别暂按上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70%和300%核定,进行基本养老保险费预收。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对不符合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标准规定的,进行补收或退费。对于预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高于应缴费金额的,可依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退费。对已死亡、已转出、已出国(境)等终止参保人员缴费据实计算,不再办理补收或退费。对因各种原因暂停缴费人员,待其办理个人账户转出、归集、清退等业务时,再按规定办理补收或退费。
三、规范个人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参保地
(一)个人参保人员可根据本人以下情形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地点。
1.贵州省户籍的个人参保人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户籍地、就业地或居住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非贵州省户籍的个人参保人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就业地或居住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在贵州省的港澳台籍个人参保人员,凭本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就业地或居住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4.个体工商户,除依照上述三类情形选择参保地外,也可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个人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参保地参加或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户籍性质、地域范围等条件限制申请人参保。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要探索适合个人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模式,在参保缴费、权益查询、关系转移、待遇领取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保障参保人员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工作要求
各地、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全面掌握政策,严格落实到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精心组织实施;要加强业务培训,做好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全国统筹制度平稳实施。
国家出台新的政策,从其规定。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2年5月27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贵州省税务局
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决策部署,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个人参保人员缴费方式
从2022年7月1日起,原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二)》(黔劳社厅发〔2007〕54号)第五条关于个体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可以在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前补缴的有关规定终止执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个人参保人员),可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申报缴纳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除外。
二、规范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基本养老保险费预收管理
全省统一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分别核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职工及个人参保人员当年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标准分别暂按上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70%和300%核定,进行基本养老保险费预收。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对不符合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标准规定的,进行补收或退费。对于预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高于应缴费金额的,可依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退费。对已死亡、已转出、已出国(境)等终止参保人员缴费据实计算,不再办理补收或退费。对因各种原因暂停缴费人员,待其办理个人账户转出、归集、清退等业务时,再按规定办理补收或退费。
三、规范个人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参保地
(一)个人参保人员可根据本人以下情形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地点。
1.贵州省户籍的个人参保人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户籍地、就业地或居住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非贵州省户籍的个人参保人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就业地或居住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在贵州省的港澳台籍个人参保人员,凭本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就业地或居住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4.个体工商户,除依照上述三类情形选择参保地外,也可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个人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参保地参加或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户籍性质、地域范围等条件限制申请人参保。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要探索适合个人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模式,在参保缴费、权益查询、关系转移、待遇领取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保障参保人员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工作要求
各地、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全面掌握政策,严格落实到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精心组织实施;要加强业务培训,做好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全国统筹制度平稳实施。
国家出台新的政策,从其规定。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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