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股权激励获得股权,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率为 3%~45%;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享受“递延纳税”

也就是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缴纳,且适用20% 的均一税率的优惠政策。递延纳税可以暂时缓解激励对象的纳税压力,毕竟激励对象获得股权时还未通过持股获得其他任何收益;适用20% 的税率,对于原先适用税率超过20% 的激励对象而言优惠幅度很大,对于部分原本适用税率低于 20% 的激励对象而言则加重了负担。

分红时比较简单,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20%;转让股权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 20%,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直接持股可以享受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且按 20% 的优惠税率缴税;另一方面,直接持股在未来卖出公司股票时不缴纳增值税,通过有限合伙则避免不了,因为有限合伙的“税收透明体”性质并不针对增值税。

#沈阳[超话]#因为沈阳有我的朋友,以及沈阳那深厚的历史,让我着迷。让我对于沈阳很感兴趣。原本和当地朋友说过,今年上半年有机会来做客,可惜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没能实现。我的抖音经常刷到这位先生,从他那里学到了、掌握了一些有关沈阳的知识。今早网上看到有人说他去世了,我不相信!以为是恶意造谣!现在一看,没想到。这……唉!一路走好,谢谢你!

举报程序”与“信访程序”一定要明确区分
02-08 18:09
阅读 1576

引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图片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正文:

【2021年底,山东省平度市云山镇党委书记王某威胁上访者时称:“还上访,给脸不要脸就刑事抓捕你和你的儿子们,让你们一家都进去!”“有一百种方法去刑事他儿子”等言论,火爆互联网。

而被威胁者谢某则称:“事件的起因是,因谢某反映的是他妻子所在的山东青岛某公司涉嫌偷税漏税问题,2020年5月21日当地税务部门向他出具了《信访处理意见书》。谢某对《信访处理意见书》的结果不服,而产生的一系列信访行为,最终导致了被威胁的结果。”

此事件一经曝光,迅速“火爆”互联网。山东省有关部门也迅速宣布提级介入调查,但是到目前为止,官方还没有给出关于这个事件的最终调查结果,我们也不过度地关注和解读,只能选择相信山东省有关部门会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调查结果。

但是此事件有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值得我们去关注。

“被威胁者谢某向税务机关举报他妻子所在的山东青岛某公司涉嫌偷税漏税问题”很明显,谢某的行为是一种“举报行为”而不是“信访行为”。

而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谢某的行为与信访行为是没有半点关系的。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谢某的行为不属于信访行为,当地税务局是依据什么给谢某出具的《信访处理意见书》呢?

你税务部门接到了举报,就依法查实呗,谢某的举报属实就依法查办,并给予谢某奖励。如果谢某的举报不属实,就告知谢某,而后谢某有权依照结果来决定是否继续向上一级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不就这么简单吗?为什么要按照信访事项来办理举报事项呢?

这可不是简单的程序错误问题,这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问题。如果说程序错误是违法,那么泄露举报人信息,就有可能涉嫌犯罪了。



延伸解读:

关于这件事的具体细节我个人并不是很清楚,但是如果当地税务部门将举报事件按照信访事件来办理,就是引导举报人谢某及其家属去信访,最后导致谢某成为“被维稳”对象。毕竟信访是一个比较敏感的事情,各级政府对待信访事项都“比较认真”。

该事件的主人公云山镇党委书记王某对待信访人更是“霸道的认真”,才导致此事件的最终发酵。但是,这位王书记至今可能还认为她只是迫于压力的无奈,而没有意识到她做了一件本不属于她职责范围内该做的事情,甚至是被利用了。

而谢某及其家属呢,原本作为举报人的身份,其信息应该被严格保密的,但是他却经历了不停的信访过程,被拘留过程,被截访过程,甚至全家被威胁过程,现在有“火爆”互联网,说好的保密呢?

再延伸:

所以说,“信访程序”和“检举控告程序”属于不同法律法规约束的范围,一定要明确区分。而办理两个事项的部门更不能合署办公,只为了一件事“就是保护举报人的信息不外泄”。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单位和人员将检举控告事项按照信访事项来办理,将举报人的信息转给信访部门,以达到让更多的认帮助维稳的效果,殊不知已经严重泄露了举报人的信息。

还有些地方的纪检监察机关,将接待举报人的地方设在信访部门,可能是为了图个方便。但是,信访部门却按照信访程序去接待举报人,这样又怎么能够保护举报人的信息不外泄呢?

【例如:有些信访部门门口的安保人员就很霸气,无论你来干什么,要想进此门先填单子,写明你来干什么。】

这样怎么能保证举报人的信息不外泄呢?从一进门,安保人员就已经知道举报人来干什么了,还怎么指望举报人实话实说呢?

千万别忘了,检举控告可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事情,甚至是冒着生命危险的。又怎么能不谨慎对待呢?

笔者观点:

我个人认为,处理举报事项的职能机关,应该有其专门的通道,专门的人员来接待举报人,来处理检举控告事项。而信访机关,更应该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来履职,不要随意背锅,不属于组织(行政机关,居委会,村委会等)、人员(履行公职)的职务行为,一律不要接盘。

维稳的最终目的是长治久安,而非一时的稳定。履职需要一些霸道,更需要解决问题。让老百姓心服,口服,佩服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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