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举报[超话]##沈阳[超话]##我要上热门[超话]# 敬请关注⚡沈阳市苏家屯区法院执行法官戴伟 错误违法执行案外人房产的案件,经区、市两级检察院司法监督认定违法![话筒]违法![话筒]违法![话筒]
[浪]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01(2021)执监670号案应该纠错审结了!
《两高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执行人员在执行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等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
(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需要跟进监督的。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逾期未回复或者处理结果不当的,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跟进监督的,应当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月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并以回复意见函的形式回复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的,应当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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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执行人员在执行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等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
(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需要跟进监督的。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逾期未回复或者处理结果不当的,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跟进监督的,应当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月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并以回复意见函的形式回复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的,应当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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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需要跟进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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