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政司出版首套基本法资料读本 郑若骅:期望消除不必要误解】#香港# 律政司郑若骅今日(6月2日)发表网志称,为庆祝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25周年,律政司举办一系列的法律论坛,汇聚不同界别的知名人士分享他们的客观见解,又指高兴在基本法论坛上向大家宣布律政司出版首套基本法资料读本,期望加深社会对基本法的正确认识并消除不必要的误解。
郑若骅指出,制定香港国安法后,香港回复成为一个安全和理性的社会,由乱转治,现正步向由治及兴。在《5.28决定》的两周年,内地和香港政府官员、法律专家及学者聚首一堂,回顾香港国安法的实施和探讨维护国家安全的前沿议题,并展望香港特区就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相关法律的发展。
郑若骅指,要让“一国两制”行稳致远,大家必须紧记“一国”既是根,根深才能叶茂,“一国”也是本,本固才能枝荣。唯有准确认识宪法和基本法的关系,掌握正确的国家安全概念,香港特区才能善用“两制”独特的优势,发挥所长,贡献国家。https://t.cn/A6XTHkPD
郑若骅指出,制定香港国安法后,香港回复成为一个安全和理性的社会,由乱转治,现正步向由治及兴。在《5.28决定》的两周年,内地和香港政府官员、法律专家及学者聚首一堂,回顾香港国安法的实施和探讨维护国家安全的前沿议题,并展望香港特区就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相关法律的发展。
郑若骅指,要让“一国两制”行稳致远,大家必须紧记“一国”既是根,根深才能叶茂,“一国”也是本,本固才能枝荣。唯有准确认识宪法和基本法的关系,掌握正确的国家安全概念,香港特区才能善用“两制”独特的优势,发挥所长,贡献国家。https://t.cn/A6XTHkPD
【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江华司法局: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再出实招
6月2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司法局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推进会召开。会议总结司法行政部门在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治理工作中发挥的普法宣传、法律援助、社区矫正等职能作用,并就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了详细的安排部署。
会议要求,法治宣传要有特色,切实抓好普法规划的落实,要切实推进“法律进校园”工作,把“防校园欺凌”“防性侵”“防溺水”“反电诈”等主题纳入法治宣讲范畴。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作用:司法干警、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深入中小学校开展“以案释法”法治讲座,参与法治校园建设,为师生提供法律咨询。持续推进好专项整治行动:以涛圩镇社会治理专项整治行动法治宣传和法治服务工作契机,持续推进“法治六进”。督促指导部门开展好工作,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总体要求,督促指导教育部门、共青团、妇联、民政等相关部门开展好青少年法治宣传活动。
会议强调,法律援助要有力度,开辟绿色通道,做到应援尽援。实行三优服务,设立青少年维权岗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未成年人申请的法律援助案件“零门槛”,优先安排、优先办理,并推行节假日预约、上门服务等制度。搞好协调配合,依法办理案件。组织好、培训好专业化律师队伍,全过程参与未成年人诉讼案件,提高辩护意见的针对性,有效帮助未成年人行使权利,也有利于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
会议要求,社区矫正要有温情,抓好调查评估,打造教育矫治“前哨站”。重点向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宣传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使其知晓社区矫正工作针对未成年的不同监管方式,让其做好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监管的准备。抓好入矫宣告,打造教育矫治“警示线”。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单独入矫宣告,详细告知其应遵守的监管规定和享有的权利,坚决不能越社区矫正监管“警示线”。抓好分类管理,打造教育矫治“新常态”。将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日常教育矫正同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分开进行,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矫正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法治、道德教育以及心理辅导。抓好心理辅导,打造教育矫治“关键点”。充分利用心理咨询师作用,制定单独完备的心理辅导方案,强化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承受能力,使其能更好的接受社区矫正及面对现实社会。抓好日常帮扶,打造教育矫治“保障网”。社区矫正机构联合民政、人社等部门,全力做好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帮扶和就业就学帮扶,提供就业就学、生活保障,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条件,全面提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水平。
6月2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司法局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推进会召开。会议总结司法行政部门在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治理工作中发挥的普法宣传、法律援助、社区矫正等职能作用,并就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了详细的安排部署。
会议要求,法治宣传要有特色,切实抓好普法规划的落实,要切实推进“法律进校园”工作,把“防校园欺凌”“防性侵”“防溺水”“反电诈”等主题纳入法治宣讲范畴。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作用:司法干警、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深入中小学校开展“以案释法”法治讲座,参与法治校园建设,为师生提供法律咨询。持续推进好专项整治行动:以涛圩镇社会治理专项整治行动法治宣传和法治服务工作契机,持续推进“法治六进”。督促指导部门开展好工作,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总体要求,督促指导教育部门、共青团、妇联、民政等相关部门开展好青少年法治宣传活动。
会议强调,法律援助要有力度,开辟绿色通道,做到应援尽援。实行三优服务,设立青少年维权岗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未成年人申请的法律援助案件“零门槛”,优先安排、优先办理,并推行节假日预约、上门服务等制度。搞好协调配合,依法办理案件。组织好、培训好专业化律师队伍,全过程参与未成年人诉讼案件,提高辩护意见的针对性,有效帮助未成年人行使权利,也有利于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
会议要求,社区矫正要有温情,抓好调查评估,打造教育矫治“前哨站”。重点向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宣传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使其知晓社区矫正工作针对未成年的不同监管方式,让其做好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监管的准备。抓好入矫宣告,打造教育矫治“警示线”。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单独入矫宣告,详细告知其应遵守的监管规定和享有的权利,坚决不能越社区矫正监管“警示线”。抓好分类管理,打造教育矫治“新常态”。将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日常教育矫正同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分开进行,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矫正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法治、道德教育以及心理辅导。抓好心理辅导,打造教育矫治“关键点”。充分利用心理咨询师作用,制定单独完备的心理辅导方案,强化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承受能力,使其能更好的接受社区矫正及面对现实社会。抓好日常帮扶,打造教育矫治“保障网”。社区矫正机构联合民政、人社等部门,全力做好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帮扶和就业就学帮扶,提供就业就学、生活保障,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条件,全面提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水平。
医疗美容行业机构资质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美容项目的技术难度、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程度,依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对医疗美容项目实行分级准入管理。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一)超范围经营问题
在实践中,部分医疗美容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医疗美容项目服务超出了根据上述规定备案/核准的范围,这将导致被监管机构处罚甚至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风险。
(二)医院科室出租及承包问题
各医疗机构优势互补的目的,医疗美容机构之间或与合作的民营医院之间存在“科室出租”、“科室承包”以及“科室共建”等情形,主要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
(1)合作模式:双方约定整合各自的硬件设施和品牌资源,并发挥在医疗美容方面的专业特长,由其中一方提供符合医疗美容资质的医疗场所以及辅助检查、检验服务,另一方在该场所内经营医疗美容项目,并且这种合作在合作期间内具有排他性,场地提供方不得再自营相关类似医疗美容项目。合作双方在扣减相应成本后对利润进行分成。
(2)服务模式:双方约定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先进的医疗整形美容、中医等方面的诊疗、技术支持以及相关的仪器设备、咨询服务、营销宣传和管理经验,并支付服务费用。服务提供方将派遣相关管理人员和专家并提供必需的医疗设备,并提供医疗美容领域相关人员素质、服务理念、文化建设、设备知识等方面的指导,接受服务方则有义务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以案例科普医疗常识,让医疗纠纷处理更简单
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专注全国医疗纠纷处理十五年
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彭园超#法律咨询##健康##医美#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美容项目的技术难度、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程度,依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对医疗美容项目实行分级准入管理。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一)超范围经营问题
在实践中,部分医疗美容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医疗美容项目服务超出了根据上述规定备案/核准的范围,这将导致被监管机构处罚甚至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风险。
(二)医院科室出租及承包问题
各医疗机构优势互补的目的,医疗美容机构之间或与合作的民营医院之间存在“科室出租”、“科室承包”以及“科室共建”等情形,主要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
(1)合作模式:双方约定整合各自的硬件设施和品牌资源,并发挥在医疗美容方面的专业特长,由其中一方提供符合医疗美容资质的医疗场所以及辅助检查、检验服务,另一方在该场所内经营医疗美容项目,并且这种合作在合作期间内具有排他性,场地提供方不得再自营相关类似医疗美容项目。合作双方在扣减相应成本后对利润进行分成。
(2)服务模式:双方约定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先进的医疗整形美容、中医等方面的诊疗、技术支持以及相关的仪器设备、咨询服务、营销宣传和管理经验,并支付服务费用。服务提供方将派遣相关管理人员和专家并提供必需的医疗设备,并提供医疗美容领域相关人员素质、服务理念、文化建设、设备知识等方面的指导,接受服务方则有义务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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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彭园超#法律咨询##健康##医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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