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十二谭#【干活时被机器砸伤怎么办?过错程度定赔偿】民法典对劳务纠纷作出了明确而细化的规定。此类案件不仅涉及对提供劳务者生命健康权的救济与保护,还涉及接受劳务方的用工风险与生存发展之间的平衡。妥善审理此类案件,需要正确厘清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准确认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与赔偿范围,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朱某受雇于孙某在宁陵县一工地干活,在使用升降机作业时,被升降机部件砸伤左手食指,后经医生诊断为左手食指开放性骨折、甲床破坏,花费医疗费2540元。孙某为朱某垫付1000元后,未支付剩余费用,朱某向商丘市梁园区法院起诉。
◆判决结果
梁园区法院法官王军号审理该案后认为,原告朱某跟随被告孙某在工地干活,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事故的发生是接受劳务者(即被告孙某)未提供符合安全生产规范的生产工具造成的。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住院治疗,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孙某赔偿原告朱某医疗费2540元(被告已垫付的1000元医疗费从中扣除),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办案法官表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劳务关系存在的前提下,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就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引发的纠纷。劳务关系包括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以及个人与非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本案就是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本案中,原告对案件详情予以陈述并提供了有效的证据,被告经法庭传唤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从而不存在事实认定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原告不能证明案件事实、不能证明因果关系,导致不能获得赔偿的案件。因此,为他人提供劳务时,若发生损害事故,应立即报警,固定事实,通过拍照等手段,使第三人能了解事故发生时的真实情况,以便分辨双方责任比例,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要准确确定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的过错程度,就要明确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分别应承担的义务。
提供劳务者首先要熟悉工作环境,对环境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有一定的认知;其次要按照接受劳务者的指示去完成工作任务;再次要掌握生产工具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范。如果提供劳务者因未尽到上述义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就可以认定其存在过错。
接受劳务者应当向提供劳务者提供劳动场所、生产工具等为完成劳务必需的条件。接受劳务者要为提供劳务者提供安全的生产环境,要为提供劳务者提供符合安全生产规范的生产工具,还要告知提供劳务者生产工具的使用和操作方法,以便提供劳务者安全、熟练地完成任务。如果提供劳务者因接受劳务者没有尽到上述义务而受损,可以认定接受劳务者具有过错。
本案中,原告朱某跟随被告孙某在工地干活,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原告朱某在使用升降机作业时被升降机部件砸伤左手食指,该事故是因孙某未提供符合安全生产规范的生产工具造成的。因此,原告关于被告赔偿医疗费用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河南法制报记者 尚迪 何永刚 通讯员 王建华 张艳慧)⑮
◆基本案情
朱某受雇于孙某在宁陵县一工地干活,在使用升降机作业时,被升降机部件砸伤左手食指,后经医生诊断为左手食指开放性骨折、甲床破坏,花费医疗费2540元。孙某为朱某垫付1000元后,未支付剩余费用,朱某向商丘市梁园区法院起诉。
◆判决结果
梁园区法院法官王军号审理该案后认为,原告朱某跟随被告孙某在工地干活,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事故的发生是接受劳务者(即被告孙某)未提供符合安全生产规范的生产工具造成的。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住院治疗,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孙某赔偿原告朱某医疗费2540元(被告已垫付的1000元医疗费从中扣除),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办案法官表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劳务关系存在的前提下,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就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引发的纠纷。劳务关系包括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以及个人与非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本案就是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本案中,原告对案件详情予以陈述并提供了有效的证据,被告经法庭传唤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从而不存在事实认定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原告不能证明案件事实、不能证明因果关系,导致不能获得赔偿的案件。因此,为他人提供劳务时,若发生损害事故,应立即报警,固定事实,通过拍照等手段,使第三人能了解事故发生时的真实情况,以便分辨双方责任比例,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要准确确定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的过错程度,就要明确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分别应承担的义务。
提供劳务者首先要熟悉工作环境,对环境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有一定的认知;其次要按照接受劳务者的指示去完成工作任务;再次要掌握生产工具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范。如果提供劳务者因未尽到上述义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就可以认定其存在过错。
接受劳务者应当向提供劳务者提供劳动场所、生产工具等为完成劳务必需的条件。接受劳务者要为提供劳务者提供安全的生产环境,要为提供劳务者提供符合安全生产规范的生产工具,还要告知提供劳务者生产工具的使用和操作方法,以便提供劳务者安全、熟练地完成任务。如果提供劳务者因接受劳务者没有尽到上述义务而受损,可以认定接受劳务者具有过错。
本案中,原告朱某跟随被告孙某在工地干活,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原告朱某在使用升降机作业时被升降机部件砸伤左手食指,该事故是因孙某未提供符合安全生产规范的生产工具造成的。因此,原告关于被告赔偿医疗费用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河南法制报记者 尚迪 何永刚 通讯员 王建华 张艳慧)⑮
有些人的命理上是有财的,但就是八字格局比较弱,想赚大钱就真的不能只靠考证的包装,读书提高学历也不够,依靠混工作经验也不行。
需要有实学,来点实在的技能。例如法律、医药、IT技术……这些实学,有了实际的实学,才有致富发达的可能!
事业运财运不够旺的人,实学远比虚学重要,因为没有特别好的机会,也没有贵人提拔,只能依靠自己的能力价值,但是许多人不懂这个道理哦,很多人不够脚踏实地!
#财运# #招财运# #命运# #八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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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十二谭#【个人举债用于家庭咋偿还?夫妻都要还】家庭关系不仅包括夫妻关系,还包括亲子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家庭成员间可能会发生共同债务承担、继承纠纷、不尽赡养义务、不履行监护责任等法律问题。对这些利益冲突的协调,需要道德规范约束的同时,更需要法律的规制。
◆基本案情
赵某某与李某某是多年好友,自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12月26日,赵某某以干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李某某借款。2017年12月26日,赵某某给李某某写了一张总借据,该借据写明:赵某某借了李某某现金25万元,期限一个月,利息3分。赵某某作为借款人在借据上签了字。
值得一提的是,经赵某某告知,李某某在借据上添加了妻子康某某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另外,2017年12月26日,李某某向赵某某出借10万元时,实际转款9.7万元。后来,李某某多次向赵某某、康某某催债未果。另外,赵某某、康某某于1993年结婚,于2019年10月28日离婚。
在诉讼中,康某某对离婚协议所称的债务未作说明,但认可赵某某做生意多年、购买多辆工程车的事实。
◆判决结果
许昌市魏都区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判决书: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赵某某、康某某共同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24.7万元及利息;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康某某提起上诉。许昌市中级法院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债务应当清偿。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及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偿还借款。借款人逾期还款或不按约定还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本案中,被告赵某某因生意需要向原告李某某借款,并出具了借款的总借据,借款事实能够认定。原告要求被告赵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4.7万元及相关利息的理由正当,依法应予以支持。
被告赵某某、康某某于1993年结婚,于2019年10月28日离婚,本案债务发生于被告赵某某、康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案诉讼中,被告康某某认可被告赵某某做生意多年并购买有多辆工程车辆的事实。虽其辩称不清楚本案借款事实,但不能否认被告赵某某所做生意系家庭经营之需。在被告赵某某、康某某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房产和车辆均归女方个人所有,所有债务由男方承担,但离婚协议中未对涉案债务进行说明;庭审中,被告康某某对离婚协议中所指的债务也未作说明,不能排除本案所涉债务不包含于离婚协议所述的债务之中。因此,应当认定原告所诉的借款系被告赵某某、康某某用于家庭经营生意,应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康某某依法应承担共同偿还的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河南法制报记者 董景娅 胡斌)⑦
◆基本案情
赵某某与李某某是多年好友,自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12月26日,赵某某以干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李某某借款。2017年12月26日,赵某某给李某某写了一张总借据,该借据写明:赵某某借了李某某现金25万元,期限一个月,利息3分。赵某某作为借款人在借据上签了字。
值得一提的是,经赵某某告知,李某某在借据上添加了妻子康某某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另外,2017年12月26日,李某某向赵某某出借10万元时,实际转款9.7万元。后来,李某某多次向赵某某、康某某催债未果。另外,赵某某、康某某于1993年结婚,于2019年10月28日离婚。
在诉讼中,康某某对离婚协议所称的债务未作说明,但认可赵某某做生意多年、购买多辆工程车的事实。
◆判决结果
许昌市魏都区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判决书: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赵某某、康某某共同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24.7万元及利息;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康某某提起上诉。许昌市中级法院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债务应当清偿。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及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偿还借款。借款人逾期还款或不按约定还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本案中,被告赵某某因生意需要向原告李某某借款,并出具了借款的总借据,借款事实能够认定。原告要求被告赵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4.7万元及相关利息的理由正当,依法应予以支持。
被告赵某某、康某某于1993年结婚,于2019年10月28日离婚,本案债务发生于被告赵某某、康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案诉讼中,被告康某某认可被告赵某某做生意多年并购买有多辆工程车辆的事实。虽其辩称不清楚本案借款事实,但不能否认被告赵某某所做生意系家庭经营之需。在被告赵某某、康某某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房产和车辆均归女方个人所有,所有债务由男方承担,但离婚协议中未对涉案债务进行说明;庭审中,被告康某某对离婚协议中所指的债务也未作说明,不能排除本案所涉债务不包含于离婚协议所述的债务之中。因此,应当认定原告所诉的借款系被告赵某某、康某某用于家庭经营生意,应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康某某依法应承担共同偿还的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河南法制报记者 董景娅 胡斌)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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