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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综评论人# 一口气肝完10集,编剧用心了。想唠唠最新两集,杨树与师父观点的碰撞。
事件:孙家老头养狗無养狗证,遛狗不牵绳,导致小两口的孩子摔倒,争执过程中发生口角,老头“顺势晕倒”,经检查无大碍,但孙家众口自此讹上了小两口,上门泼漆,各种骚扰,警方就骚扰一事未能取得直接证据,通过迂回战术另孙家人愿意调解,并最终也规劝小两口调解互不追责。
观点碰撞[给力]:同师父认为各退一步息事宁人,徒弟杨树认为,小两口应该维护权益走诉讼程序。大家忙着站队,却容易忽视一点,就是“孙家骚扰的证据还没搞到”,这很关键!
所以,我认为编剧想表达的不是“被无赖缠上,就只能忍气吞声”,而是在科普“打官司是打证据,证据不足情况下的诉讼代价(时间,金钱,精力,结果),普通人未必能承受。其次就是,要区分案件性质,理解当事人最真切的需求。这种类型的纠纷,民事赔偿不是当事人最想要的,他们最想要的是执法机构对坏人有所惩治,能确保他们未来的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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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碰撞[给力]:同师父认为各退一步息事宁人,徒弟杨树认为,小两口应该维护权益走诉讼程序。大家忙着站队,却容易忽视一点,就是“孙家骚扰的证据还没搞到”,这很关键!
所以,我认为编剧想表达的不是“被无赖缠上,就只能忍气吞声”,而是在科普“打官司是打证据,证据不足情况下的诉讼代价(时间,金钱,精力,结果),普通人未必能承受。其次就是,要区分案件性质,理解当事人最真切的需求。这种类型的纠纷,民事赔偿不是当事人最想要的,他们最想要的是执法机构对坏人有所惩治,能确保他们未来的安宁。
【热点问答|2022年办理留抵退税,这17个问答来帮你】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
——2022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一)2022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按照《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留抵退税的工作要求,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加大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的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
(二)14号公告规定的小微企业是指什么?
答:14号公告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上述规定所列行业企业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三)14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有哪些?
答: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生产销售设备销售额300万元,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30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400万元。该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60%[=(300+300)/1000]。因此,该纳税人当期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四)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按照14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五)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答:14号公告规定的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举例说明:某微型企业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4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在4月份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答:14号公告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2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
(七)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答:按照14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均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八)纳税人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答:按照14号公告、17号公告和19号公告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如下:
1.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制造业等行业中的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4.制造业等行业中的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
(九)今年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明确了纳税人可申请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和此前的增量留抵退税相比,退税办理流程有什么变化?
答:按照14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具体流程,包括退税申请、受理、审核、退库等环节的相关征管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另外,关于退税申请时间的一般性规定是,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考虑到今年退税力度大、涉及纳税人多,为做好退税服务工作,确保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尽快获得留抵退税,将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从申报期内延长至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仍需在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
(十)纳税人适用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需要提交什么退税申请资料?和此前办理退税相比,有哪些调整变化?
答:纳税人适用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在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提交的退税申请资料无变化,仅需要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需要说明的是,《退(抵)税申请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也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线下提交。结合今年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对原《退(抵)税申请表》中的部分填报内容做了相应调整,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可结合其适用的具体政策和实际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填报。
(十一)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计算的进项构成比例有什么变化吗?
答:按照1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涉及的扣税凭证种类进行了微调,增加了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两类。调整后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的规定,不仅适用于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同时也适用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
(十二)纳税人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对进项税额转出部分进行调整?
答:按照14公告规定,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涉及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
举例说明:某制造业纳税人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万元,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1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2021年12月,该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50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转出。该纳税人2022年4月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公式为:进项构成比例=(500+100+200)÷(500+100+200+200)×100%=80%。进项转出的50万元,在上述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均无需扣减。
(十三)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的,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什么资料?缴回的留抵退税款,能否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答: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可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可继续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后,陆续获得留抵退税100万元。因纳税人想要选择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于2022年4月3日向税务机关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款,4月5日,留抵退税款100万元已全部缴回入库。该纳税人在4月10日办理2022年3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100万元”,将已缴回的100万元留抵退税款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用于当期或以后期间继续抵扣。
(十四)纳税人按规定缴回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答: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即可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内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十五)纳税人按规定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答: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即可在缴回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请适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十六)14号公告规定的一次性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是否只能申请一次?
答:14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上述规定中的一次性全部缴回,是指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缴回相关退税款的次数为一次。
(十七)纳税人申请办理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从征管规定上看有什么区别吗?
答:14号公告规定,除本公告补充的相关规定外,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其他事项,均继续按照20号公告的规定执行,其中,纳税人办理存量留抵退税与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相关征管规定一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https://t.cn/A6XlHulx
——2022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一)2022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按照《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留抵退税的工作要求,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加大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的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
(二)14号公告规定的小微企业是指什么?
答:14号公告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上述规定所列行业企业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三)14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有哪些?
答: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生产销售设备销售额300万元,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30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400万元。该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60%[=(300+300)/1000]。因此,该纳税人当期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四)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按照14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五)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答:14号公告规定的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举例说明:某微型企业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4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在4月份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答:14号公告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2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
(七)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答:按照14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均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八)纳税人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答:按照14号公告、17号公告和19号公告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如下:
1.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制造业等行业中的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4.制造业等行业中的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
(九)今年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明确了纳税人可申请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和此前的增量留抵退税相比,退税办理流程有什么变化?
答:按照14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具体流程,包括退税申请、受理、审核、退库等环节的相关征管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另外,关于退税申请时间的一般性规定是,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考虑到今年退税力度大、涉及纳税人多,为做好退税服务工作,确保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尽快获得留抵退税,将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从申报期内延长至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仍需在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
(十)纳税人适用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需要提交什么退税申请资料?和此前办理退税相比,有哪些调整变化?
答:纳税人适用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在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提交的退税申请资料无变化,仅需要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需要说明的是,《退(抵)税申请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也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线下提交。结合今年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对原《退(抵)税申请表》中的部分填报内容做了相应调整,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可结合其适用的具体政策和实际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填报。
(十一)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计算的进项构成比例有什么变化吗?
答:按照1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涉及的扣税凭证种类进行了微调,增加了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两类。调整后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的规定,不仅适用于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同时也适用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
(十二)纳税人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对进项税额转出部分进行调整?
答:按照14公告规定,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涉及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
举例说明:某制造业纳税人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万元,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1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2021年12月,该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50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转出。该纳税人2022年4月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公式为:进项构成比例=(500+100+200)÷(500+100+200+200)×100%=80%。进项转出的50万元,在上述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均无需扣减。
(十三)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的,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什么资料?缴回的留抵退税款,能否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答: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可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可继续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后,陆续获得留抵退税100万元。因纳税人想要选择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于2022年4月3日向税务机关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款,4月5日,留抵退税款100万元已全部缴回入库。该纳税人在4月10日办理2022年3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100万元”,将已缴回的100万元留抵退税款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用于当期或以后期间继续抵扣。
(十四)纳税人按规定缴回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答: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即可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内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十五)纳税人按规定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答: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即可在缴回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请适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十六)14号公告规定的一次性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是否只能申请一次?
答:14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上述规定中的一次性全部缴回,是指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缴回相关退税款的次数为一次。
(十七)纳税人申请办理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从征管规定上看有什么区别吗?
答:14号公告规定,除本公告补充的相关规定外,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其他事项,均继续按照20号公告的规定执行,其中,纳税人办理存量留抵退税与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相关征管规定一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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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种故事丨石斛:长于峭壁之上的仙草,已可人工繁殖和规模化种植
野生的铁皮石斛生长于峭壁悬崖之上,产量十分稀少,在《神农本草经》中,石斛被列为上品中药。在1000多年前的道家医学经典《道藏》中,铁皮石斛被列为“中华九大仙草”之首。铁皮石斛具有独特的药用价值和保健功效,所以成为历代养生补品,素有“千金草”“软黄金”之称。“中华仙草”的味道并不是人人都能品尝得到,如今,现在人们之所以能够轻易地食用石斛,则要归功于科学家们在品种选育、人工栽培等方面的技术突破。近20年来,随着组培技术和设施园艺的发展,石斛已可人工繁殖和规模化种植,人工种植方式有设施栽培、立体栽培、仿野生栽培等。
本期,小编将从4个方面带大家了解石斛:石斛的特点、人工种植渐成规模、石斛产业发展瓶颈、石斛的规模种植
在雨水丰沛的江南地区的悬崖峭壁之上,生长着一种不惹眼的植物。每年五六月的花期,原本只有鲜绿的崖壁上,开始出现点点细红和嫩白,这正是石斛在开花。石斛之名来源于它的药用功能,古人取悬崖上的石斛茎入药,其自然枯萎的假鳞茎,因为失水会自然卷曲,加之其颜色由绿色变成金黄色,光滑的外皮具有明显光感也被人称作“金钗”。江南的石壁上本多石斛,安徽、江西所产的石斛种类甚多,有细茎石斛、铁皮石斛、霍山石斛等品种,古人所讲的“石斛”便是这些种类的统称。石斛入药较早,因其无毒,加之生长之地为悬崖峭壁,因此略显名贵。
石斛这种传统名贵中药材,自古以来,主要是从悬崖峭壁和林中树干上采集,其功效的独特性和获取的艰难程度,导致其价格贵比黄金。暴利驱使下,有人不断采集,与此同时环境污染加重,导致石斛野生资源的濒危程度不断加剧。那么,传说中一枝难求的“中华仙草”,究竟是如何从悬崖峭壁走向人工繁殖和规模化种植的呢?
石斛的特点
石斛是一种附生于裸露岩石的兰花,它的根系呈肉质,利用包裹在根外的海绵组织紧紧吸附在石面上。石斛可以利用这层海绵组织吸收雨水并将其保存起来,同时滋养着海绵组织中共生的真菌。共生的真菌可以固定空气中的氮元素,并分泌酸性物质,以便于石斛从坚硬的岩石中吸收养分。
采药人有句俗语:“药材行里有金钗,山货行里有猴头”,其含义便是把石斛比作山珍海味一般的珍贵药材。石斛生长极为缓慢,虽然它可以从裸露的石头上吸收养分,从空气中获得水分,但贫瘠的环境让它生长能力极为有限。石斛是合轴分枝生长,即假鳞茎顶端不会再生长,新的假鳞茎由旧的假鳞茎基部的新芽发育而来,一般一年只更新一次,每次也仅有一两枚新的假鳞茎。石斛入药的部分正是其假鳞茎。因为长年的采挖,石壁上的野生石斛已经极为稀少,五六月间的美丽石斛花,也变成了罕见景色了。自然界的每一种生物,它们都有自己的生态位置,石斛为了生存,在环境严苛的石缝中找到立足之地,而如今却因过度开采,有些品种已经濒临灭绝的境地。
人工种植渐成规模
20世纪70年代,我国科研人员开始探索人工种植石斛。至70年代末,科研人员进行了石斛种质资源的整理与鉴定。
20世纪80年代,我国药典和各省饮片炮制规范、各省药材质量标准都陆续采用了标准的种名。
20世纪80年代末,石斛组培技术取得突破。90年代初,浙江一些企业首次将组培技术应用于工厂化育苗,并开始尝试规模化人工种植石斛。
2000年,浙江出现铁皮石斛规模化人工种植。
进入21世纪后,石斛的人工繁殖和种植都进入了规模发展阶段。
近20年来,随着组培技术和设施园艺的发展,石斛已可人工繁殖和规模化种植。人工种植方式有设施栽培、立体栽培、仿野生栽培等。
铁皮石斛目前发展面积最大,一般种植地点为山区丘陵,种植方式为设施栽培、立体种植、仿野生栽培。目前,云南、贵州、浙江等省铁皮石斛种植面积均超万亩。
霍山石斛主要在安徽霍山进行人工种植,仅霍山一县就有近万亩的规模。
紫皮石斛主要集中在云南龙陵,种植面积超2万亩。
金钗石斛在贵州赤水种植有8万多亩,在四川泸州种植超2万亩。
有一定产量和面积的石斛种类还有鼓槌石斛、虫草石斛、兜唇石斛、美花石斛、叠鞘石斛、流苏石斛等。
曾经只能在野外见到的石斛,近年来出现在了温室大棚的苗床上、树桩上。近几年发展起来的仿野生种植方式,让人们能轻易地欣赏到平时只有在树林里、悬崖峭壁上才能看到的石斛花绽放的美景。
人工栽培的铁皮石斛带来了希望,2010年,为了减少对野外资源的采挖破坏,提高药用石斛的产量,中科院华南植物园培育出铁皮石斛的药用栽培品种——中科1号铁皮石斛。这个栽培品种比野生种具有更茁壮的假鳞茎,其粗度和长度都比野生种更具优势,产药量增幅不少。希望这些栽培种可以满足药用需求,让自然界那些仅存的野生石斛得到喘息,在崖壁上再次开出美丽的花朵。
石斛产业发展瓶颈
大力推广铁皮石斛仿野生种植模式。铁皮石斛仿野生种植模式主要通过将铁皮石斛在林下种植或者附生在林木上,品质接近野生铁皮石斛等特点,从根本上解决设施栽培存在的土地资源制约、投入大、产品质量不如野生等问题,拓展铁皮石斛产业发展空间,是未来铁皮石斛产业发展的重要方向。
1、根据现行的政策法规,以铁皮石斛为原料只能生产药字号、健字号产品,不能生产普通食品。铁皮石斛产品的精深加工和市场开发产业链还未得到延伸。
2、铁皮石斛品种繁多,而且由于盲目引种杂交造成种源混杂。不同品种、产地、种植方式和收期的铁皮石斛的药用价值、产品成分和功能功效有很大的差异。
3、目前已知铁皮石斛产业相关的行业标准有《铁皮石斛栽培技术规程》(LY/T 2547-2015)、《铁皮石斛杂交育种技术规程》(LY/T 2698-2016) 和国家药典中规定的铁皮石斛成份含量的检测标准,亟需在优质种苗选育、标准化种植和采收、产品质量分级、农药和重金属残留限量等方面建立统一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体系。
这些地方在规模种植石斛
浙江德清:
在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的一铁皮石斛种植基地里,2000万株铁皮石斛进入盛花期,工人们正忙着采摘石斛花。目前,该基地的石斛花年创收超过500万元,成为当地群众就业增收的支柱产业。
贵州大学石斛研究院示范种植区:
大棚里、树桩上、石块上、花盆里种植的金钗石斛、铁皮石斛、束花石斛、鼓槌石斛等几十种石斛,科研团队收集了50多份石斛种质资源的相关资料,研究了其遗传多样性,经发掘和培育,申请认定了贵州省石斛新品种2个——赤钗1号、锦斛1号,这两大品种产量高、抗性强、药用成分含量高,目前已推广应用数万亩。
江西婺源大鄣山林场:
霍山石斛是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首次在安徽大别山区霍山县发现并被命名,被列入IUCN(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物种红色名录中极危等级,也是我国重点保护植物。霍山石斛是名贵中药材,使用历史悠久,安徽、江西、湖南、湖北均系其历史分布地。在江西婺源大鄣山林场海拔六七百米的山谷中,工作人员将霍山石斛种苗回归野外栽种,这些种苗均由生长在婺源县境内的霍山石斛野生种源繁育而成。
龙陵县石斛产业:
翻开龙陵县石斛产业发展的“日历”,全县先后获得“中国石斛产业发展联盟会员单位”“全国首批有机栽培示范企业”“中国紫皮石斛之乡”“云药之乡”等称号,目前全县紫皮石斛产量分别占全国70%、全省80%和全市90%以上;培育规模以上企业8家和专业合作社37户;从事石斛种植及枫斗加工农户达1.2万户4.4万人,占全县农业人口的五分之一;2019年全县石斛栽培面积900万平方米,实现石斛鲜条产量3600吨、农业产值5.1亿元,其中惠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含石斛枫斗加工农户)1266户4500多人。
据了解,目前市场对铁皮石斛的需求逐年递增,因此需要加强对铁皮石斛种植技术的研究,促进我国铁皮石斛种植业的发展,更好地满足国内市场对铁皮石斛的需求。随着生活水平提高,人们的保健意识有了很大提升,对铁皮石斛的需求会越来越大,因此铁皮石斛种植业有很好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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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的铁皮石斛生长于峭壁悬崖之上,产量十分稀少,在《神农本草经》中,石斛被列为上品中药。在1000多年前的道家医学经典《道藏》中,铁皮石斛被列为“中华九大仙草”之首。铁皮石斛具有独特的药用价值和保健功效,所以成为历代养生补品,素有“千金草”“软黄金”之称。“中华仙草”的味道并不是人人都能品尝得到,如今,现在人们之所以能够轻易地食用石斛,则要归功于科学家们在品种选育、人工栽培等方面的技术突破。近20年来,随着组培技术和设施园艺的发展,石斛已可人工繁殖和规模化种植,人工种植方式有设施栽培、立体栽培、仿野生栽培等。
本期,小编将从4个方面带大家了解石斛:石斛的特点、人工种植渐成规模、石斛产业发展瓶颈、石斛的规模种植
在雨水丰沛的江南地区的悬崖峭壁之上,生长着一种不惹眼的植物。每年五六月的花期,原本只有鲜绿的崖壁上,开始出现点点细红和嫩白,这正是石斛在开花。石斛之名来源于它的药用功能,古人取悬崖上的石斛茎入药,其自然枯萎的假鳞茎,因为失水会自然卷曲,加之其颜色由绿色变成金黄色,光滑的外皮具有明显光感也被人称作“金钗”。江南的石壁上本多石斛,安徽、江西所产的石斛种类甚多,有细茎石斛、铁皮石斛、霍山石斛等品种,古人所讲的“石斛”便是这些种类的统称。石斛入药较早,因其无毒,加之生长之地为悬崖峭壁,因此略显名贵。
石斛这种传统名贵中药材,自古以来,主要是从悬崖峭壁和林中树干上采集,其功效的独特性和获取的艰难程度,导致其价格贵比黄金。暴利驱使下,有人不断采集,与此同时环境污染加重,导致石斛野生资源的濒危程度不断加剧。那么,传说中一枝难求的“中华仙草”,究竟是如何从悬崖峭壁走向人工繁殖和规模化种植的呢?
石斛的特点
石斛是一种附生于裸露岩石的兰花,它的根系呈肉质,利用包裹在根外的海绵组织紧紧吸附在石面上。石斛可以利用这层海绵组织吸收雨水并将其保存起来,同时滋养着海绵组织中共生的真菌。共生的真菌可以固定空气中的氮元素,并分泌酸性物质,以便于石斛从坚硬的岩石中吸收养分。
采药人有句俗语:“药材行里有金钗,山货行里有猴头”,其含义便是把石斛比作山珍海味一般的珍贵药材。石斛生长极为缓慢,虽然它可以从裸露的石头上吸收养分,从空气中获得水分,但贫瘠的环境让它生长能力极为有限。石斛是合轴分枝生长,即假鳞茎顶端不会再生长,新的假鳞茎由旧的假鳞茎基部的新芽发育而来,一般一年只更新一次,每次也仅有一两枚新的假鳞茎。石斛入药的部分正是其假鳞茎。因为长年的采挖,石壁上的野生石斛已经极为稀少,五六月间的美丽石斛花,也变成了罕见景色了。自然界的每一种生物,它们都有自己的生态位置,石斛为了生存,在环境严苛的石缝中找到立足之地,而如今却因过度开采,有些品种已经濒临灭绝的境地。
人工种植渐成规模
20世纪70年代,我国科研人员开始探索人工种植石斛。至70年代末,科研人员进行了石斛种质资源的整理与鉴定。
20世纪80年代,我国药典和各省饮片炮制规范、各省药材质量标准都陆续采用了标准的种名。
20世纪80年代末,石斛组培技术取得突破。90年代初,浙江一些企业首次将组培技术应用于工厂化育苗,并开始尝试规模化人工种植石斛。
2000年,浙江出现铁皮石斛规模化人工种植。
进入21世纪后,石斛的人工繁殖和种植都进入了规模发展阶段。
近20年来,随着组培技术和设施园艺的发展,石斛已可人工繁殖和规模化种植。人工种植方式有设施栽培、立体栽培、仿野生栽培等。
铁皮石斛目前发展面积最大,一般种植地点为山区丘陵,种植方式为设施栽培、立体种植、仿野生栽培。目前,云南、贵州、浙江等省铁皮石斛种植面积均超万亩。
霍山石斛主要在安徽霍山进行人工种植,仅霍山一县就有近万亩的规模。
紫皮石斛主要集中在云南龙陵,种植面积超2万亩。
金钗石斛在贵州赤水种植有8万多亩,在四川泸州种植超2万亩。
有一定产量和面积的石斛种类还有鼓槌石斛、虫草石斛、兜唇石斛、美花石斛、叠鞘石斛、流苏石斛等。
曾经只能在野外见到的石斛,近年来出现在了温室大棚的苗床上、树桩上。近几年发展起来的仿野生种植方式,让人们能轻易地欣赏到平时只有在树林里、悬崖峭壁上才能看到的石斛花绽放的美景。
人工栽培的铁皮石斛带来了希望,2010年,为了减少对野外资源的采挖破坏,提高药用石斛的产量,中科院华南植物园培育出铁皮石斛的药用栽培品种——中科1号铁皮石斛。这个栽培品种比野生种具有更茁壮的假鳞茎,其粗度和长度都比野生种更具优势,产药量增幅不少。希望这些栽培种可以满足药用需求,让自然界那些仅存的野生石斛得到喘息,在崖壁上再次开出美丽的花朵。
石斛产业发展瓶颈
大力推广铁皮石斛仿野生种植模式。铁皮石斛仿野生种植模式主要通过将铁皮石斛在林下种植或者附生在林木上,品质接近野生铁皮石斛等特点,从根本上解决设施栽培存在的土地资源制约、投入大、产品质量不如野生等问题,拓展铁皮石斛产业发展空间,是未来铁皮石斛产业发展的重要方向。
1、根据现行的政策法规,以铁皮石斛为原料只能生产药字号、健字号产品,不能生产普通食品。铁皮石斛产品的精深加工和市场开发产业链还未得到延伸。
2、铁皮石斛品种繁多,而且由于盲目引种杂交造成种源混杂。不同品种、产地、种植方式和收期的铁皮石斛的药用价值、产品成分和功能功效有很大的差异。
3、目前已知铁皮石斛产业相关的行业标准有《铁皮石斛栽培技术规程》(LY/T 2547-2015)、《铁皮石斛杂交育种技术规程》(LY/T 2698-2016) 和国家药典中规定的铁皮石斛成份含量的检测标准,亟需在优质种苗选育、标准化种植和采收、产品质量分级、农药和重金属残留限量等方面建立统一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体系。
这些地方在规模种植石斛
浙江德清:
在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的一铁皮石斛种植基地里,2000万株铁皮石斛进入盛花期,工人们正忙着采摘石斛花。目前,该基地的石斛花年创收超过500万元,成为当地群众就业增收的支柱产业。
贵州大学石斛研究院示范种植区:
大棚里、树桩上、石块上、花盆里种植的金钗石斛、铁皮石斛、束花石斛、鼓槌石斛等几十种石斛,科研团队收集了50多份石斛种质资源的相关资料,研究了其遗传多样性,经发掘和培育,申请认定了贵州省石斛新品种2个——赤钗1号、锦斛1号,这两大品种产量高、抗性强、药用成分含量高,目前已推广应用数万亩。
江西婺源大鄣山林场:
霍山石斛是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首次在安徽大别山区霍山县发现并被命名,被列入IUCN(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物种红色名录中极危等级,也是我国重点保护植物。霍山石斛是名贵中药材,使用历史悠久,安徽、江西、湖南、湖北均系其历史分布地。在江西婺源大鄣山林场海拔六七百米的山谷中,工作人员将霍山石斛种苗回归野外栽种,这些种苗均由生长在婺源县境内的霍山石斛野生种源繁育而成。
龙陵县石斛产业:
翻开龙陵县石斛产业发展的“日历”,全县先后获得“中国石斛产业发展联盟会员单位”“全国首批有机栽培示范企业”“中国紫皮石斛之乡”“云药之乡”等称号,目前全县紫皮石斛产量分别占全国70%、全省80%和全市90%以上;培育规模以上企业8家和专业合作社37户;从事石斛种植及枫斗加工农户达1.2万户4.4万人,占全县农业人口的五分之一;2019年全县石斛栽培面积900万平方米,实现石斛鲜条产量3600吨、农业产值5.1亿元,其中惠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含石斛枫斗加工农户)1266户4500多人。
据了解,目前市场对铁皮石斛的需求逐年递增,因此需要加强对铁皮石斛种植技术的研究,促进我国铁皮石斛种植业的发展,更好地满足国内市场对铁皮石斛的需求。随着生活水平提高,人们的保健意识有了很大提升,对铁皮石斛的需求会越来越大,因此铁皮石斛种植业有很好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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