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司礼[超话]##齐司礼# 晚上睡不着搞点煽情的
有私设‼️,“我”已恢复记忆,
文笔差的要死
看到婚卡真的越看越感动,感觉齐司礼真的是鼓起所有勇气去爱我的[泪]
写给齐司礼的信
亲爱的阿礼,
人的平均寿命只有几十年,所以一千年真的好长……
我知道从始至终能记住我们所有过往的只有你,即使你不在乎,但真的很抱歉,我总觉得这对你不公平。可能我真的是一只笨鸟,我不知道原来看似冷冰冰的话语的背后却是一只小狐狸千年的深情。
你做的点心,她吃到了,她说很好吃。那只弓箭护手,她戴上了,她说很好看。你做的一切,她都知道。她想说,谢谢你,有你一直爱着她。她一直都想对你说,不管前世还是今生,你永远都不是她的劫难。
我其实不相信命中注定,可是我们两人的相爱,让我意识到,这可能是上天对我们两人的命运中最好的安排。
如果说每一世我们终将会相爱,那么我们生来就本应是一对。既然傲娇的小狐狸总是对我“恶语相向”,那厚脸皮的笨鸟就好心的承受吧。
我前世的梦想是保卫家国,可是在现在这个没有兵荒马乱的时代,我却只想保护你。人世间的喧嚣的确令人厌倦,可这里也有你,我不能不弃。
齐司礼,这一世,如你我所愿,我来嫁你了。
爱你的笨鸟
有私设‼️,“我”已恢复记忆,
文笔差的要死
看到婚卡真的越看越感动,感觉齐司礼真的是鼓起所有勇气去爱我的[泪]
写给齐司礼的信
亲爱的阿礼,
人的平均寿命只有几十年,所以一千年真的好长……
我知道从始至终能记住我们所有过往的只有你,即使你不在乎,但真的很抱歉,我总觉得这对你不公平。可能我真的是一只笨鸟,我不知道原来看似冷冰冰的话语的背后却是一只小狐狸千年的深情。
你做的点心,她吃到了,她说很好吃。那只弓箭护手,她戴上了,她说很好看。你做的一切,她都知道。她想说,谢谢你,有你一直爱着她。她一直都想对你说,不管前世还是今生,你永远都不是她的劫难。
我其实不相信命中注定,可是我们两人的相爱,让我意识到,这可能是上天对我们两人的命运中最好的安排。
如果说每一世我们终将会相爱,那么我们生来就本应是一对。既然傲娇的小狐狸总是对我“恶语相向”,那厚脸皮的笨鸟就好心的承受吧。
我前世的梦想是保卫家国,可是在现在这个没有兵荒马乱的时代,我却只想保护你。人世间的喧嚣的确令人厌倦,可这里也有你,我不能不弃。
齐司礼,这一世,如你我所愿,我来嫁你了。
爱你的笨鸟
[白眼][白眼][白眼]意识到,想要幸福快乐的生活,需要有深远的洞察,如果说问我现在去参加冬奥会的开幕式设计,该怎么做?[哇][哇][哇]那岂止是摸不着头脑啊,简直是两眼一抹黑~每一步接下来的可能的变化,都要意识到了才行嘛~要多看看贾诩和荀攸郭嘉的故事,看他们是怎么谋略的~当然诸葛亮就不看了,我一个魏国的,看啥蜀国的东西啊[二哈][二哈][二哈]
“兔子不吃窝边草”传统的诈骗大多是找不认识的人骗,然而当今出现的“借贷型”诈骗,却是专门找熟人下手。这是意图钻漏洞,找熟人诈骗,等到落网了便推脱说是“无力偿还”。再接着关系东拉西扯,将原本的刑事犯罪扯到民事纠纷上,如此可避免承担刑事责任。那么究竟如何区分是民间借贷,还是“名借实骗”型诈骗?
案例分享:一、2016年11月3日,黄某以赶在“金砖”前抢建可以获得每平方米九百元至一千三百元拆迁补偿为由,让陈某出借资金给他。并答应拿到拆迁补偿款,会跟他对半分,陈某不知实情。以为跟黄某多年的交情,他不会骗自己,又看利益如此大。便同意了借款要求,给黄某转账352000元,此后黄某又以解押房屋重新抵押贷款为由借钱。
陈某同样选择了相信,再度给转了178000元,两次累积530000元。就在陈某等着财生财的时候,七月底,他突然发现联系不上黄某了。不在家中、电话关机,更令他崩溃的是,他了解才知道压根没有抢建房子和解押房子这件事。陈某当即前往公安局报了案,这才知道黄某借钱大部分用于归还借贷产生的高额利息及本金,少部分用于经营生意。
二、2014年12月8日,肖某以公司上新项目需要资金为由,向张某借款三百万元。期限一个月,利息20%,但实际上并未用在上新项目上。而是将其中150万元转入华某的银行账户中,用于归还欠林某的个人借款,将其中99.99万元转入高某的银行账户中,用于归还欠祁某的借款。剩余的钱,34.5万转入本人账户,8.5万、6万、1万分别还给周某、张某、王某。
法理分析:第一起案件最后的判决是构成诈骗罪,黄某当时已经因经营不当亏损,负债累累。没有稳定收入来源和偿还能力,却谎称抢建房屋和解押为由找陈某借款,待拿到这两笔借款后逃匿。
明显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陈某在错误认识下处分财产,遭受了财产损失。且在事后逃匿,足以见得他没有打算偿还,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款”。典型的“名借实骗”,具备诈骗罪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起案件最后的判决是不构成诈骗罪,肖某确实虚构了事实,隐瞒了真相。但他在借款时以真实身份出具了借条,借款时的资产状况未进行审计,是否具有履约能力事实不清。不过肖某在借款后依然在从事经营活动,是有收入来源的,也并未携款潜逃。且在借款到期后,将自己拥有的某公司全部出资转让给张某,客观上有一定还款行为。
综上,法院认为只是属于民事欺诈,并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与民事纠纷区别的根本点在于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从以上两起案件中不难看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不仅仅要看是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应综合整个案件,才能作出准确判断,并不是简单地以一个或几个因素来推定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目的。
那么如何判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应当从以下五点判断,其一借钱的理由与实际用途。 一般来说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知道出借资金的用途和风险,是正常情况下借贷行为所应具备的。相反,在大多的诈骗案中,诈骗者会特意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从这点来看,上述两起案件,借款的理由都是编造、虚构出来的。
可他们在用途上大为不同,黄某虚构用途是为了携款潜逃,肖某虚构用途是为了还此前欠下的债务。前者想占为己有,后者是拆东墙补西墙,并不是说这钱拿了就不会还回去。其二考察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财务状况是判断是否准备归还借款的重要因素,若是财务状况极其糟糕。就像第一起案件中黄某那般,面临倒闭,还负债累累。
那必然是还不起的,肖某虽然财务情况同样不好,但到底仍在正常经营。其三考察行为人的履约能力,也就是案发前后,行为人是否主动履约和积极挽回损失。如果事前没有为履约创造必要条件,事中没有主动有效的履约行为,事后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挽回损失。则是有诈骗故意,以上所有行为,黄某都不具备。
肖某虽然也有几项没有具备,但他至少在事中主动有效的履约行为,事后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挽回损失。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黄某有诈骗故意,肖某没有诈骗故意。其四考察行为人未履约的原因,黄某不能履约是因为他压根没想履约,只是想拿了钱尽快走人。肖某不能履约是因为赚的抵不上还的,属于无履行能力,并不是无积极履行义务。
其五考察行为人的事后态度,如果说没履约、没通知、没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反倒表现出无理由也不愿意负责任的态度。恶意躲避甚至携款潜逃,在主观上可以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反之不能认定主观有非法占有目的。因而最后黄某被判诈骗罪成立,肖某被判诈骗罪不成立,主要就是因为从整体来看两人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案例分享:一、2016年11月3日,黄某以赶在“金砖”前抢建可以获得每平方米九百元至一千三百元拆迁补偿为由,让陈某出借资金给他。并答应拿到拆迁补偿款,会跟他对半分,陈某不知实情。以为跟黄某多年的交情,他不会骗自己,又看利益如此大。便同意了借款要求,给黄某转账352000元,此后黄某又以解押房屋重新抵押贷款为由借钱。
陈某同样选择了相信,再度给转了178000元,两次累积530000元。就在陈某等着财生财的时候,七月底,他突然发现联系不上黄某了。不在家中、电话关机,更令他崩溃的是,他了解才知道压根没有抢建房子和解押房子这件事。陈某当即前往公安局报了案,这才知道黄某借钱大部分用于归还借贷产生的高额利息及本金,少部分用于经营生意。
二、2014年12月8日,肖某以公司上新项目需要资金为由,向张某借款三百万元。期限一个月,利息20%,但实际上并未用在上新项目上。而是将其中150万元转入华某的银行账户中,用于归还欠林某的个人借款,将其中99.99万元转入高某的银行账户中,用于归还欠祁某的借款。剩余的钱,34.5万转入本人账户,8.5万、6万、1万分别还给周某、张某、王某。
法理分析:第一起案件最后的判决是构成诈骗罪,黄某当时已经因经营不当亏损,负债累累。没有稳定收入来源和偿还能力,却谎称抢建房屋和解押为由找陈某借款,待拿到这两笔借款后逃匿。
明显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陈某在错误认识下处分财产,遭受了财产损失。且在事后逃匿,足以见得他没有打算偿还,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款”。典型的“名借实骗”,具备诈骗罪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起案件最后的判决是不构成诈骗罪,肖某确实虚构了事实,隐瞒了真相。但他在借款时以真实身份出具了借条,借款时的资产状况未进行审计,是否具有履约能力事实不清。不过肖某在借款后依然在从事经营活动,是有收入来源的,也并未携款潜逃。且在借款到期后,将自己拥有的某公司全部出资转让给张某,客观上有一定还款行为。
综上,法院认为只是属于民事欺诈,并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与民事纠纷区别的根本点在于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从以上两起案件中不难看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不仅仅要看是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应综合整个案件,才能作出准确判断,并不是简单地以一个或几个因素来推定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目的。
那么如何判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应当从以下五点判断,其一借钱的理由与实际用途。 一般来说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知道出借资金的用途和风险,是正常情况下借贷行为所应具备的。相反,在大多的诈骗案中,诈骗者会特意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从这点来看,上述两起案件,借款的理由都是编造、虚构出来的。
可他们在用途上大为不同,黄某虚构用途是为了携款潜逃,肖某虚构用途是为了还此前欠下的债务。前者想占为己有,后者是拆东墙补西墙,并不是说这钱拿了就不会还回去。其二考察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财务状况是判断是否准备归还借款的重要因素,若是财务状况极其糟糕。就像第一起案件中黄某那般,面临倒闭,还负债累累。
那必然是还不起的,肖某虽然财务情况同样不好,但到底仍在正常经营。其三考察行为人的履约能力,也就是案发前后,行为人是否主动履约和积极挽回损失。如果事前没有为履约创造必要条件,事中没有主动有效的履约行为,事后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挽回损失。则是有诈骗故意,以上所有行为,黄某都不具备。
肖某虽然也有几项没有具备,但他至少在事中主动有效的履约行为,事后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挽回损失。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黄某有诈骗故意,肖某没有诈骗故意。其四考察行为人未履约的原因,黄某不能履约是因为他压根没想履约,只是想拿了钱尽快走人。肖某不能履约是因为赚的抵不上还的,属于无履行能力,并不是无积极履行义务。
其五考察行为人的事后态度,如果说没履约、没通知、没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反倒表现出无理由也不愿意负责任的态度。恶意躲避甚至携款潜逃,在主观上可以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反之不能认定主观有非法占有目的。因而最后黄某被判诈骗罪成立,肖某被判诈骗罪不成立,主要就是因为从整体来看两人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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