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张艺兴和黄磊聊读书,小羊好像急切地想把自己看到的东西和师父分享,师父看艺兴蹲着让他搬把凳子来说,他就真的搬了把凳子继续念叨。即使说一半忘了,师父还是一直认真地听认真地看着艺兴;即使师父也许压根不知道艺兴的书讲的是什么,但还是会积极回应着每一个字。这让我突然想到几年前的鸡条,张艺兴也许增加了很多的身份,甚至是师父叫的张哥,但是在师父心里永远都可以做小朋友。#张艺兴向往的生活6#
“自己花钱,修建水桥自用,她人洗菜溺亡,索赔近27万,合理吗?”安徽安庆,村民王某家门前有一处水塘,便花钱费力搭建了一个简易水桥,延伸到水塘深处,方便自用,同村李某洗菜时,不幸落水溺亡,于是,一纸诉状,将水桥的修建者王某及妻子母亲,水塘的承包人及村委告上法院。
此处水塘原本很浅,被承包后又挖深了四五米,王某临近水塘,就用两块预制板拼接起来,从路面架设小桥到水塘深处,水桥没有护栏,斜斜的伸向水面,坡度非常陡,村委觉得很危险,早晚要出事,要求王某必须整改水桥,但是被王某一句话怼回来了,他家人出事,决不找村里麻烦。
没想到一语成谶,只是换成了别家人,李某来桥上洗菜时落水,王某的母亲就在旁边割草,李某的家人认为李某冤死的水塘里,这几方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由如下
其一、王某私自搭建预制板桥却没有采取安全措施,
其二、王某的母亲目睹李某落水,却视而不见,见死不救
其三、村委意识到危险,却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其四、水塘的承包人也应承担责任。
她自己落水,为什么要自己承担责任,对于李某家属的指控,所有人都认为自己没有责任,王某认为自己花钱费力搭建预制板桥,这也是为了方便自己洗菜方便,李某既没有出钱也没有出力,其行为是擅自使用。王某的母亲也否认见死不救,自己八十多岁了,听力、视力都不好,压根不知道李某落水,村委说水塘是村民组自行承包的,自己不是所有人更不是管理人。承包人则认为自己不在现场,更不是侵权人,没有过错。
众所周知,凡池塘皆有溺水的风险,这是生活常识,而村里的池塘不是什么公共场所,所以,也没有法律规定说必须负担安全警示等义务,一般而言,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在以前的判例中,可能会因为考虑到死者家属的损失较大,即便他方没有过错,也推定管理人存在过错,或者依据公平原则,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或者补偿。
但是,在民法典时代,公平原则的适用受到严格的限制,不允许判决无责任者承担过错责任,具体的责任划分需要视情况而定,比如,要看案发时受害人的认知状况,行为人的具体行为。
本案中,李某是一个成年人,对于简易的预制板水桥可能发生落水的危险应有基本的认知,但是,王某在公共区域内,搭建一个具有安全隐患的水桥,没有防护措施,更没有警示标志,存在一定的过错,虽然水塘承包人不是直接的侵权人,人都不在现场,但是对其承保的水域内具有管理义务,对于该安全隐患有提示和整改的义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村委因为不是水塘的所有人管理人,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王某的母亲已经80多岁高龄,其主张未发现李某落水具有高度可能性,不需要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夫妻承担近5万的赔偿责任,承包人因自愿补偿5000元双方和解,原告撤诉,驳回李某家属其他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5000元就不具有赔偿款性质,而是承包人出于人道主义的自愿救助,属于社会救济的一种方式,说明了,对于受害人损失的弥补,不仅仅只有法律程序,不一定非要适用公平原则,还有社会救济。
关于本案,村里水塘溺亡,责任应当如何划分,说说你的看法吧(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当事人均为化名,图片为水边清洗示意图)
此处水塘原本很浅,被承包后又挖深了四五米,王某临近水塘,就用两块预制板拼接起来,从路面架设小桥到水塘深处,水桥没有护栏,斜斜的伸向水面,坡度非常陡,村委觉得很危险,早晚要出事,要求王某必须整改水桥,但是被王某一句话怼回来了,他家人出事,决不找村里麻烦。
没想到一语成谶,只是换成了别家人,李某来桥上洗菜时落水,王某的母亲就在旁边割草,李某的家人认为李某冤死的水塘里,这几方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由如下
其一、王某私自搭建预制板桥却没有采取安全措施,
其二、王某的母亲目睹李某落水,却视而不见,见死不救
其三、村委意识到危险,却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其四、水塘的承包人也应承担责任。
她自己落水,为什么要自己承担责任,对于李某家属的指控,所有人都认为自己没有责任,王某认为自己花钱费力搭建预制板桥,这也是为了方便自己洗菜方便,李某既没有出钱也没有出力,其行为是擅自使用。王某的母亲也否认见死不救,自己八十多岁了,听力、视力都不好,压根不知道李某落水,村委说水塘是村民组自行承包的,自己不是所有人更不是管理人。承包人则认为自己不在现场,更不是侵权人,没有过错。
众所周知,凡池塘皆有溺水的风险,这是生活常识,而村里的池塘不是什么公共场所,所以,也没有法律规定说必须负担安全警示等义务,一般而言,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在以前的判例中,可能会因为考虑到死者家属的损失较大,即便他方没有过错,也推定管理人存在过错,或者依据公平原则,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或者补偿。
但是,在民法典时代,公平原则的适用受到严格的限制,不允许判决无责任者承担过错责任,具体的责任划分需要视情况而定,比如,要看案发时受害人的认知状况,行为人的具体行为。
本案中,李某是一个成年人,对于简易的预制板水桥可能发生落水的危险应有基本的认知,但是,王某在公共区域内,搭建一个具有安全隐患的水桥,没有防护措施,更没有警示标志,存在一定的过错,虽然水塘承包人不是直接的侵权人,人都不在现场,但是对其承保的水域内具有管理义务,对于该安全隐患有提示和整改的义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村委因为不是水塘的所有人管理人,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王某的母亲已经80多岁高龄,其主张未发现李某落水具有高度可能性,不需要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夫妻承担近5万的赔偿责任,承包人因自愿补偿5000元双方和解,原告撤诉,驳回李某家属其他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5000元就不具有赔偿款性质,而是承包人出于人道主义的自愿救助,属于社会救济的一种方式,说明了,对于受害人损失的弥补,不仅仅只有法律程序,不一定非要适用公平原则,还有社会救济。
关于本案,村里水塘溺亡,责任应当如何划分,说说你的看法吧(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当事人均为化名,图片为水边清洗示意图)
#卫健委回应河大大三女生脑出血去世#
听了那个录音,觉得很匪夷所思
难道120接线员不需要培训就能上岗的吗?
这个接线员似乎压根不知道年轻人也是可以发生脑梗的?
毫无专业素养可言!
青年脑梗死是指年龄在18~45岁发生的脑梗死,占全部脑梗死病人的3%~4%,年发病率在6~20/10万 ,且近年来青年脑梗死的发病率有逐渐增多的趋势。一些初步研究显示,青年脑梗死最常见的病因是血脂异常,其次为高血压、不良嗜好、家族脑梗死等,与老年人的脑梗死的病因没有太大差异。
#微博新知博主# #微博公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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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脑梗死是指年龄在18~45岁发生的脑梗死,占全部脑梗死病人的3%~4%,年发病率在6~20/10万 ,且近年来青年脑梗死的发病率有逐渐增多的趋势。一些初步研究显示,青年脑梗死最常见的病因是血脂异常,其次为高血压、不良嗜好、家族脑梗死等,与老年人的脑梗死的病因没有太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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