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时间#【疫情防控期间单位没复工,员工所做工作算加班吗?】
5月14日,陈女士向本报致电咨询,称她在成都某信息技术咨询公司上班,职务是人事主管。受疫情影响,她所在的公司从春节后至3月中旬,一直没有通知正式复工。她作为人事主管,从3月初开始在家里通过家用电脑在网上为公司招聘员工,并提供职责内的其他劳动。她想咨询,在单位正式复工之前,她为公司所做的工作是否属于加班?
对于陈女士所提的问题,律师蔡胜兵解答道: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所谓“加班”,系指除法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双休日以及国家法定假期期间延长工作时间。
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春节假期由国家法律或授权国务院予以确定。鉴于今年暴发了严重的新冠肺炎疫情,为了配合国家联防联控的统一抗疫部署,全国很多行业不得不延迟复工。换言之,延迟复工并非法律明确规定的,而是为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而被动采取的一种防疫措施。在疫情持续期间单位正式复工之前,员工可以暂时不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并且不会因此承担劳动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在此期间,员工自觉自愿为所在单位提供职责范围内的劳动,履行本该属于自己的工作职责,则依法不属于加班。当然,公司可据此对该员工予以物质奖励或精神嘉奖。
5月14日,陈女士向本报致电咨询,称她在成都某信息技术咨询公司上班,职务是人事主管。受疫情影响,她所在的公司从春节后至3月中旬,一直没有通知正式复工。她作为人事主管,从3月初开始在家里通过家用电脑在网上为公司招聘员工,并提供职责内的其他劳动。她想咨询,在单位正式复工之前,她为公司所做的工作是否属于加班?
对于陈女士所提的问题,律师蔡胜兵解答道: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所谓“加班”,系指除法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双休日以及国家法定假期期间延长工作时间。
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春节假期由国家法律或授权国务院予以确定。鉴于今年暴发了严重的新冠肺炎疫情,为了配合国家联防联控的统一抗疫部署,全国很多行业不得不延迟复工。换言之,延迟复工并非法律明确规定的,而是为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而被动采取的一种防疫措施。在疫情持续期间单位正式复工之前,员工可以暂时不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并且不会因此承担劳动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在此期间,员工自觉自愿为所在单位提供职责范围内的劳动,履行本该属于自己的工作职责,则依法不属于加班。当然,公司可据此对该员工予以物质奖励或精神嘉奖。
#维权时间#【疫情防控期间单位没复工,员工所做工作算加班吗?】
5月14日,陈女士向本报致电咨询,称她在成都某信息技术咨询公司上班,职务是人事主管。受疫情影响,她所在的公司从春节后至3月中旬,一直没有通知正式复工。她作为人事主管,从3月初开始在家里通过家用电脑在网上为公司招聘员工,并提供职责内的其他劳动。她想咨询,在单位正式复工之前,她为公司所做的工作是否属于加班?
对于陈女士所提的问题,四川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胜兵解答道: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所谓“加班”,系指除法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双休日以及国家法定假期期间延长工作时间。
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春节假期由国家法律或授权国务院予以确定。鉴于今年暴发了严重的新冠肺炎疫情,为了配合国家联防联控的统一抗疫部署,全国很多行业不得不延迟复工。换言之,延迟复工并非法律明确规定的,而是为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而被动采取的一种防疫措施。在疫情持续期间单位正式复工之前,员工可以暂时不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并且不会因此承担劳动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在此期间,员工自觉自愿为所在单位提供职责范围内的劳动,履行本该属于自己的工作职责,则依法不属于加班。当然,公司可据此对该员工予以物质奖励或精神嘉奖。(四川工人日报记者 向晓文)
5月14日,陈女士向本报致电咨询,称她在成都某信息技术咨询公司上班,职务是人事主管。受疫情影响,她所在的公司从春节后至3月中旬,一直没有通知正式复工。她作为人事主管,从3月初开始在家里通过家用电脑在网上为公司招聘员工,并提供职责内的其他劳动。她想咨询,在单位正式复工之前,她为公司所做的工作是否属于加班?
对于陈女士所提的问题,四川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胜兵解答道: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所谓“加班”,系指除法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双休日以及国家法定假期期间延长工作时间。
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春节假期由国家法律或授权国务院予以确定。鉴于今年暴发了严重的新冠肺炎疫情,为了配合国家联防联控的统一抗疫部署,全国很多行业不得不延迟复工。换言之,延迟复工并非法律明确规定的,而是为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而被动采取的一种防疫措施。在疫情持续期间单位正式复工之前,员工可以暂时不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并且不会因此承担劳动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在此期间,员工自觉自愿为所在单位提供职责范围内的劳动,履行本该属于自己的工作职责,则依法不属于加班。当然,公司可据此对该员工予以物质奖励或精神嘉奖。(四川工人日报记者 向晓文)
#维权时间# 【包工头携款潜逃,农民工可找建筑公司索要工资吗?】家住简阳市的农民工白师傅向本报打来电话,称其自今年3月初经“包工头”水某介绍,来到成都市郫都区某建筑工地务工。自上班以来,他每月仅领取千余元的基本生活费,没有领完相应工资。承包该工地工程的是成都某建筑限公司,“包工头”水某长期挂靠该公司,并承包其中的部分业务。现在临近年终,“包工头”水某携款潜逃,问可否找其挂靠的建筑公司索要工资? 针对白师傅的问题,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蔡胜兵律师表示,在建筑行业中,建筑公司经常把特定项目或劳务分包给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包工头”,“包工头”与建筑公司形成实质上的挂靠关系。此时,建筑公司、“包工头”、农民工三者之间的关系很模糊,很难定性,农民工的权益容易受到侵犯。 针对白师傅遇到的这种情况,蔡胜兵律师认为,“包工头”系自然人,没有营业执照和相应建筑资质,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在承包合同已实际履行,工人已提供实际劳动的情况下,虽然建筑公司不直接支配管理农民工,但其是通过“包工头”对农民工进行间接管理和支配;同时,农民工提供的劳动及其成果也是建筑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让建筑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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