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萝卜##好品山东#【家乡至味丨趣话潍县萝卜·“高脚青”】

近日,首批“好品山东”品牌名单公布,潍县萝卜上榜。

潍坊古称潍县。潍县萝卜也就是潍坊萝卜,关于潍县萝卜的诗词和典故很多。有人说“不就是一根萝卜嘛,干嘛如此大费周章?”潍县萝卜何许物也?今天咱们就来细说说这潍县萝卜。

郑板桥知潍县时曾有《还礼戏钦差》的传说,曾有诗云“东北人参凤阳梨,不及潍坊萝卜皮”。清代潍县著名学者、金石学家、诗人郭麐写过一首《高脚青》:茅屋绳床户不扃,桔槔汲罢坐畦町。几人饱食腥膻厌,来问园中高脚青。诗中的“高脚青”也便是潍县萝卜……如此种种,真是“萝卜白菜各有所爱”,看起来登不上台面的萝卜,在潍县这地界,也算得上是人间至味。

潍县萝卜,迄今已有300多年的栽培历史。清乾隆年间的《潍县志》就曾对其有记载。通常所说的潍县萝卜,呈圆柱形,细而长,皮色深绿,白色部分仅占通体四分之一,当地人又俗称“高脚青”或“青萝卜”。潍县萝卜以脆甜多汁著称,咬一口水灵灵,“落地摔八瓣”是对潍县萝卜脆度的形象比喻。

潍县萝卜,既可生吃,也可作为蔬菜炖腌拌炒,还可入药。含镁、锌、铁等多种微量元素及维生素,生食具有顺气、化痰、消食等功效。当地有“冬吃萝卜夏吃姜,不用大夫开药方”“吃萝卜喝茶,气的大夫满地爬”之说。至于这“气得大夫满地爬”,其意是说:吃了萝卜百病不生,大夫们被搁置高台,无病可医、无银可入,岂不气哉?

关于老潍县萝卜的产地,曾流传着一句话:北宫后北宫前,郭家庄子刘家园。据考证,潍县萝卜原多产于潍县城郊玉清宫附近,玉清宫又称北宫,故称“北宫萝卜”北宫地属北关,又称“北关萝卜”。北宫萝卜,是公认的最有名的老潍县萝卜,后随城建规划,萝卜产地北移到刘家园附近,再后来继续北移,至今天的东夏庄附近。

记者曾到实地探访,如今产地主要集中在东夏庄周边。据当地农人讲,村里种植潍县萝卜的土地约千亩,为半黄土土质。为保证品质,用大豆蒸熟磨成粉作为肥料,种出来的萝卜个个脆甜多汁。农人们还告诉记者,萝卜栽种需进八月在处暑前后,赶霜降后上市,那时才最是脆甜。并称,也有别的时令种植的,称春萝卜,一般在三月种,五一前后收。品相、脆甜度不变,唯一不足辣了些,总让人觉得少了些潍县萝卜的灵气。

行至玄武街向阳路口还见一碑,写有“潍县萝卜原产地保护区”的字样,关于原产地,此碑为证。

如今蔬菜种植已打破时令限制,霜降后才上市的萝卜,一年四季都可吃到。改良种植、提升口感品质,是农人们待要解决的问题,本就是反季种植,能吃到本就是种幸福,在春夏季里吃萝卜,潍坊人一样吃的津津有味。

潍坊人喜欢萝卜,秋冬季里生吃萝卜,是任何等的美味佳肴都不及的实在酣畅。待霜降一过,大街小巷遍布专卖萝卜的店铺,生意那叫一个红火,街市里担挑、车推的也多是萝卜,足可见潍坊人对于萝卜的钟爱。

齐鲁大地流传着一句顺口溜“烟台苹果莱阳梨,不如潍坊萝卜皮。”此话何起,且不去探究,但潍县萝卜脆甜可口,老少皆宜的口碑确是响当当的。而用萝卜做就的美食,对于潍坊人来说,则更是“人间至味”。这其中,尤以“哑巴辣椒”“炸萝卜丸子”“萝卜炖排骨”最是家喻户晓,也是最经典的吃法。

说起“哑巴辣椒”,还有段动人的传说。相传,民国年间潍县有一哑巴,为谋生度日,时常肩挑担子叫卖。担子一头是他炒的小菜,一头是单饼。小菜是辣炒萝卜丝,做法是:萝卜和猪肉切成丝,再配以干红辣椒炒出香味,用饼一卷,既当菜又当饭,此吃法物美价廉,食客众多,一传十,十传百,由此传开,时间长了,便将此吃法唤做“哑巴辣椒”。

而这“萝卜丸子”更是简单美味,不过是将萝卜切丝成段,配以葱姜等调味,后成团入锅炸至微焦,外焦里软的炸萝卜丸子就出锅了,即可单吃,还可做成萝卜丸子汤,喝一口亦回味无穷。萝卜炖排骨则是北方冬天里最讨人的吃法。遇到雪天寒气袭人,一家人围坐一起,每人一碗萝卜炖排骨,有肉有菜有汤,热热乎乎,吃得定是汗津津、美滋滋,由内到外那叫一个舒坦。

如此美味,自然不会局限于潍坊本地。潍坊自古商业发达,有“小苏州”之称。商旅来此带走的不仅仅是丝绸、铜器和年画,潍县萝卜也跟着声名鹊起,但终因流通不便,出不得远门,空有美味美名,得见者少,知味者更少。

建国后,山东省农业厅曾把潍县萝卜的提纯复壮和增进品质的试验研究,列为科研项目,并组织农业、科研单位协作进行研究;恢复了原种,产量和品质不断提高。潍县萝卜也由仅限于潍城郊区,扩种至寒亭、昌乐、寿光、坊子、奎文、安丘、青州等县市区,栽培面积也不断扩大,还被引种到新疆、四川、广东、云南等地。

近年来,潍坊市委、市政府组织实施“农业产业化、标准化和国际化”战略,潍县萝卜产业逐步发展壮大。就拿寒亭区来说,规划建设万亩潍县萝卜都市农业示范园,并全面落实优惠扶持政策,有力促进潍县萝卜产业发展壮大,助力乡村振兴。为了把潍县萝卜的产业做大,寒亭区自2008年起举办中国(寒亭)潍县萝卜文化节,至今已连续举办十四届。寒亭区也已成有名的潍县萝卜种植基地。

如今,潍县萝卜以其特有的品质、较高的经济效益及生态效益越来越受到重视,种植规模不断扩大,管理也越来越规范。潍县萝卜,不仅畅销全国,还远销日本、韩国以及东南亚各国。

如果你来潍坊,茶余饭后,主家定会让你来一口潍县萝卜。在潍坊人的心里,招待客人尚需最好的食材,来潍坊不吃一口潍县萝卜,算是白来。潍县萝卜已像潍坊风筝一样,成了这座历史文化名城的标识之一。

2011年,潍县萝卜成功注册国家地理标志商标,并喜获“中国果菜十大驰名品牌”荣誉称号。2020年又成功入选第五批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成为山东省乃至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农产品品牌。如今,随着潍县萝卜品质的提升和产业的发展,小小的潍县萝卜正走出潍坊,声名远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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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答|2022年办理留抵退税,这17个问答来帮你

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

——2022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一)2022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按照《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留抵退税的工作要求,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加大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的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

(二)14号公告规定的小微企业是指什么?  

  答:14号公告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上述规定所列行业企业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三)14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有哪些?  

  答: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生产销售设备销售额300万元,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30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400万元。该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60%[=(300+300)/1000]。因此,该纳税人当期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四)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按照14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五)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答:14号公告规定的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举例说明:某微型企业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4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在4月份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答:14号公告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2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

(七)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答:按照14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均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八)纳税人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答:按照14号公告、17号公告和19号公告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如下:

  1.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制造业等行业中的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4.制造业等行业中的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

(九)今年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明确了纳税人可申请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和此前的增量留抵退税相比,退税办理流程有什么变化?  

  答:按照14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具体流程,包括退税申请、受理、审核、退库等环节的相关征管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另外,关于退税申请时间的一般性规定是,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考虑到今年退税力度大、涉及纳税人多,为做好退税服务工作,确保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尽快获得留抵退税,将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从申报期内延长至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仍需在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

(十)纳税人适用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需要提交什么退税申请资料?和此前办理退税相比,有哪些调整变化?  

  答:纳税人适用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在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提交的退税申请资料无变化,仅需要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需要说明的是,《退(抵)税申请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也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线下提交。结合今年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对原《退(抵)税申请表》中的部分填报内容做了相应调整,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可结合其适用的具体政策和实际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填报

(十一)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计算的进项构成比例有什么变化吗?  

  答:按照1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涉及的扣税凭证种类进行了微调,增加了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两类。调整后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的规定,不仅适用于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同时也适用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

(十二)纳税人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对进项税额转出部分进行调整?  

  答:按照14公告规定,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涉及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  

  举例说明:某制造业纳税人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万元,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1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2021年12月,该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50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转出。该纳税人2022年4月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公式为:进项构成比例=(500+100+200)÷(500+100+200+200)×100%=80%。进项转出的50万元,在上述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均无需扣减。

(十三)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的,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什么资料?缴回的留抵退税款,能否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答: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可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可继续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后,陆续获得留抵退税100万元。因纳税人想要选择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于2022年4月3日向税务机关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款,4月5日,留抵退税款100万元已全部缴回入库。该纳税人在4月10日办理2022年3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100万元”,将已缴回的100万元留抵退税款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用于当期或以后期间继续抵扣。 

(十四)纳税人按规定缴回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答: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即可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内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十五)纳税人按规定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答: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即可在缴回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请适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十六)14号公告规定的一次性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是否只能申请一次?  

  答:14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上述规定中的一次性全部缴回,是指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缴回相关退税款的次数为一次。

(十七)纳税人申请办理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从征管规定上看有什么区别吗?  

  答:14号公告规定,除本公告补充的相关规定外,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其他事项,均继续按照20号公告的规定执行,其中,纳税人办理存量留抵退税与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相关征管规定一致。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热点问答|2022年办理留抵退税,这17个问答来帮你】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
——2022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一)2022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按照《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留抵退税的工作要求,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加大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的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

(二)14号公告规定的小微企业是指什么?  
  答:14号公告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上述规定所列行业企业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三)14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有哪些?  
  答: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生产销售设备销售额300万元,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30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400万元。该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60%[=(300+300)/1000]。因此,该纳税人当期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四)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按照14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五)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答:14号公告规定的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举例说明:某微型企业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4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在4月份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答:14号公告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2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

(七)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答:按照14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均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八)纳税人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答:按照14号公告、17号公告和19号公告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如下:
  1.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制造业等行业中的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4.制造业等行业中的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

(九)今年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明确了纳税人可申请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和此前的增量留抵退税相比,退税办理流程有什么变化?  
  答:按照14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具体流程,包括退税申请、受理、审核、退库等环节的相关征管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另外,关于退税申请时间的一般性规定是,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考虑到今年退税力度大、涉及纳税人多,为做好退税服务工作,确保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尽快获得留抵退税,将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从申报期内延长至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仍需在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

(十)纳税人适用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需要提交什么退税申请资料?和此前办理退税相比,有哪些调整变化?  
  答:纳税人适用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在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提交的退税申请资料无变化,仅需要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需要说明的是,《退(抵)税申请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也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线下提交。结合今年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对原《退(抵)税申请表》中的部分填报内容做了相应调整,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可结合其适用的具体政策和实际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填报。

(十一)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计算的进项构成比例有什么变化吗?  
  答:按照1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涉及的扣税凭证种类进行了微调,增加了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两类。调整后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的规定,不仅适用于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同时也适用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

(十二)纳税人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对进项税额转出部分进行调整?  
  答:按照14公告规定,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涉及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  
  举例说明:某制造业纳税人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万元,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1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2021年12月,该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50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转出。该纳税人2022年4月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公式为:进项构成比例=(500+100+200)÷(500+100+200+200)×100%=80%。进项转出的50万元,在上述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均无需扣减。

(十三)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的,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什么资料?缴回的留抵退税款,能否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答: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可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可继续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后,陆续获得留抵退税100万元。因纳税人想要选择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于2022年4月3日向税务机关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款,4月5日,留抵退税款100万元已全部缴回入库。该纳税人在4月10日办理2022年3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100万元”,将已缴回的100万元留抵退税款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用于当期或以后期间继续抵扣。 

(十四)纳税人按规定缴回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答: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即可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内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十五)纳税人按规定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答: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即可在缴回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请适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十六)14号公告规定的一次性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是否只能申请一次?  
  答:14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上述规定中的一次性全部缴回,是指纳税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缴回相关退税款的次数为一次。
  
(十七)纳税人申请办理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从征管规定上看有什么区别吗?  
  答:14号公告规定,除本公告补充的相关规定外,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其他事项,均继续按照20号公告的规定执行,其中,纳税人办理存量留抵退税与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相关征管规定一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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