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泌阳:黄山口乡崔湾村以建养殖场为名非法盗采山砂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也是发展生产力,这是新时期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体现。可是在位于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黄山口乡崔湾村曹沟河南边山上高压线铁塔处,却有人置严肃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要求于不顾,为一己私利胆大妄为,竟然不管不顾、无论白天黑夜正大光明地盗采山砂,严重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牟取暴利,留下千疮百孔、满目疮痍的景象,引发附近村民强烈不满。
近日,有村民向本报反映称:近段时间以来,在泌阳县黄山口乡崔湾村曹沟南边河道旁,以新建养殖场平整场地为名,在无任何采挖手续及有关部门批准情况下,私挖乱采盗取马谷石砂资源,然后拉出售卖牟取暴利,来往多辆大型超载车碾坏村内道路。开挖过程中没有任何环保设施,噪音巨大扰民,扬尘污染严重,已经严重影响生产生活。
5月17日上午,本报记者根据反映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据附近知情村民介绍说:在这里开采的人能量巨大,手眼通天,上下关系都疏通到位,正大光明、旁若无人地挖取已经有很长时间,没有任何一项审批手续,纯属盗采。但是却在有关领导干部从中参与、利益分配下,均在其中谋取私利,充当非法盗采人员的“保护伞”。虽然向上级政府部门及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上多次反映,就是无人来管,时不时地盗采行为依旧存在。
随后,本报记者以信息形式把问题反馈给了乡党委徐书记,要求派人去现场调查,履行属地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主体责任义务,但是根本置之不理,没有任何回复和解释说明。后拨打该乡执法队长张某电话沟通,提供出该地为鑫阳养殖场设施用地备案及手续,解释说挖山为平整场地,挖出的山砂都被村里垫路使用了,根本没有对外出售。
但是,根据记者现场调查群众落实到的情况是:该处挖山采沙行为是打着建养殖场平整场地旗号,实际是由附近春水镇人进行开采,然后拉出加工后出售,属典型的“挂羊头卖狗肉”,欺上瞒下,谋取私利。但是不知道为何作为监管单位却混淆视听,大力开脱,这背后到底隐藏着什么秘密?的确令人费解。
新版实施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河南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矿、采石、采砂、取土、造墓、修筑工程设施及其他造成毁坏林地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目前,在各系统、各部门“扫黑除恶”的大环境下,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及给这种行为充当“保护伞”的政府工作人员,使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走向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上来。但是,在当地领导铁腕治理期间,敢于挑战政府公信力及挑战法律,背后得有多大利益驱使?当地政府及各职能部门主体责任又落实在何处?是不是存在“雷声大雨点小”、只说不做现象?面对没有任何手续的变相盗采资源情况,当地各职能部门是否应该追究私挖乱采者的法律责任?
期待问题披露后,驻马店市泌阳县领导应当对此引起高度重视,纪检监察、公安、林业机构、属地政府等各部门协同配合,应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及时查明该事件的违法事实,硬起手腕,不徇私情,依法行政,斩断各种“利益链”,揪出幕后“保护伞”,以实际行动坚决捍卫国家矿山利益不受侵害,查处监管不作为、慢作为和失职工作人员。并举一反三,深排细挖,看看此辖区范围里到底有多少打着合法旗号实施非法盗采资源现象存在,最终还给群众一片绿水青山。
对于后期如何处理,本报将继续跟踪报道。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也是发展生产力,这是新时期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体现。可是在位于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黄山口乡崔湾村曹沟河南边山上高压线铁塔处,却有人置严肃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要求于不顾,为一己私利胆大妄为,竟然不管不顾、无论白天黑夜正大光明地盗采山砂,严重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牟取暴利,留下千疮百孔、满目疮痍的景象,引发附近村民强烈不满。
近日,有村民向本报反映称:近段时间以来,在泌阳县黄山口乡崔湾村曹沟南边河道旁,以新建养殖场平整场地为名,在无任何采挖手续及有关部门批准情况下,私挖乱采盗取马谷石砂资源,然后拉出售卖牟取暴利,来往多辆大型超载车碾坏村内道路。开挖过程中没有任何环保设施,噪音巨大扰民,扬尘污染严重,已经严重影响生产生活。
5月17日上午,本报记者根据反映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据附近知情村民介绍说:在这里开采的人能量巨大,手眼通天,上下关系都疏通到位,正大光明、旁若无人地挖取已经有很长时间,没有任何一项审批手续,纯属盗采。但是却在有关领导干部从中参与、利益分配下,均在其中谋取私利,充当非法盗采人员的“保护伞”。虽然向上级政府部门及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上多次反映,就是无人来管,时不时地盗采行为依旧存在。
随后,本报记者以信息形式把问题反馈给了乡党委徐书记,要求派人去现场调查,履行属地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主体责任义务,但是根本置之不理,没有任何回复和解释说明。后拨打该乡执法队长张某电话沟通,提供出该地为鑫阳养殖场设施用地备案及手续,解释说挖山为平整场地,挖出的山砂都被村里垫路使用了,根本没有对外出售。
但是,根据记者现场调查群众落实到的情况是:该处挖山采沙行为是打着建养殖场平整场地旗号,实际是由附近春水镇人进行开采,然后拉出加工后出售,属典型的“挂羊头卖狗肉”,欺上瞒下,谋取私利。但是不知道为何作为监管单位却混淆视听,大力开脱,这背后到底隐藏着什么秘密?的确令人费解。
新版实施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河南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矿、采石、采砂、取土、造墓、修筑工程设施及其他造成毁坏林地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目前,在各系统、各部门“扫黑除恶”的大环境下,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及给这种行为充当“保护伞”的政府工作人员,使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走向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上来。但是,在当地领导铁腕治理期间,敢于挑战政府公信力及挑战法律,背后得有多大利益驱使?当地政府及各职能部门主体责任又落实在何处?是不是存在“雷声大雨点小”、只说不做现象?面对没有任何手续的变相盗采资源情况,当地各职能部门是否应该追究私挖乱采者的法律责任?
期待问题披露后,驻马店市泌阳县领导应当对此引起高度重视,纪检监察、公安、林业机构、属地政府等各部门协同配合,应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及时查明该事件的违法事实,硬起手腕,不徇私情,依法行政,斩断各种“利益链”,揪出幕后“保护伞”,以实际行动坚决捍卫国家矿山利益不受侵害,查处监管不作为、慢作为和失职工作人员。并举一反三,深排细挖,看看此辖区范围里到底有多少打着合法旗号实施非法盗采资源现象存在,最终还给群众一片绿水青山。
对于后期如何处理,本报将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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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也是发展生产力,这是新时期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体现。可是在位于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黄山口乡崔湾村曹沟河南边山上高压线铁塔处,却有人置严肃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要求于不顾,为一己私利胆大妄为,竟然不管不顾、无论白天黑夜正大光明地盗采山砂,严重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牟取暴利,留下千疮百孔、满目疮痍的景象,引发附近村民强烈不满。
近日,有村民向本报反映称:近段时间以来,在泌阳县黄山口乡崔湾村曹沟南边河道旁,以新建养殖场平整场地为名,在无任何采挖手续及有关部门批准情况下,私挖乱采盗取马谷石砂资源,然后拉出售卖牟取暴利,来往多辆大型超载车碾坏村内道路。开挖过程中没有任何环保设施,噪音巨大扰民,扬尘污染严重,已经严重影响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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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本报记者以信息形式把问题反馈给了乡党委徐书记,要求派人去现场调查,履行属地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主体责任义务,但是根本置之不理,没有任何回复和解释说明。后拨打该乡执法队长张某电话沟通,提供出该地为鑫阳养殖场设施用地备案及手续,解释说挖山为平整场地,挖出的山砂都被村里垫路使用了,根本没有对外出售。
但是,根据记者现场调查群众落实到的情况是:该处挖山采沙行为是打着建养殖场平整场地旗号,实际是由附近春水镇人进行开采,然后拉出加工后出售,属典型的“挂羊头卖狗肉”,欺上瞒下,谋取私利。但是不知道为何作为监管单位却混淆视听,大力开脱,这背后到底隐藏着什么秘密?的确令人费解。
新版实施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河南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矿、采石、采砂、取土、造墓、修筑工程设施及其他造成毁坏林地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目前,在各系统、各部门“扫黑除恶”的大环境下,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及给这种行为充当“保护伞”的政府工作人员,使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走向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上来。但是,在当地领导铁腕治理期间,敢于挑战政府公信力及挑战法律,背后得有多大利益驱使?当地政府及各职能部门主体责任又落实在何处?是不是存在“雷声大雨点小”、只说不做现象?面对没有任何手续的变相盗采资源情况,当地各职能部门是否应该追究私挖乱采者的法律责任?
期待问题披露后,驻马店市泌阳县领导应当对此引起高度重视,纪检监察、公安、林业机构、属地政府等各部门协同配合,应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及时查明该事件的违法事实,硬起手腕,不徇私情,依法行政,斩断各种“利益链”,揪出幕后“保护伞”,以实际行动坚决捍卫国家矿山利益不受侵害,查处监管不作为、慢作为和失职工作人员。并举一反三,深排细挖,看看此辖区范围里到底有多少打着合法旗号实施非法盗采资源现象存在,最终还给群众一片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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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也是发展生产力,这是新时期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体现。可是在位于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黄山口乡崔湾村曹沟河南边山上高压线铁塔处,却有人置严肃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要求于不顾,为一己私利胆大妄为,竟然不管不顾、无论白天黑夜正大光明地盗采山砂,严重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牟取暴利,留下千疮百孔、满目疮痍的景象,引发附近村民强烈不满。
近日,有村民向本报反映称:近段时间以来,在泌阳县黄山口乡崔湾村曹沟南边河道旁,以新建养殖场平整场地为名,在无任何采挖手续及有关部门批准情况下,私挖乱采盗取马谷石砂资源,然后拉出售卖牟取暴利,来往多辆大型超载车碾坏村内道路。开挖过程中没有任何环保设施,噪音巨大扰民,扬尘污染严重,已经严重影响生产生活。
5月17日上午,本报记者根据反映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据附近知情村民介绍说:在这里开采的人能量巨大,手眼通天,上下关系都疏通到位,正大光明、旁若无人地挖取已经有很长时间,没有任何一项审批手续,纯属盗采。但是却在有关领导干部从中参与、利益分配下,均在其中谋取私利,充当非法盗采人员的“保护伞”。虽然向上级政府部门及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上多次反映,就是无人来管,时不时地盗采行为依旧存在。
随后,本报记者以信息形式把问题反馈给了乡党委徐书记,要求派人去现场调查,履行属地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主体责任义务,但是根本置之不理,没有任何回复和解释说明。后拨打该乡执法队长张某电话沟通,提供出该地为鑫阳养殖场设施用地备案及手续,解释说挖山为平整场地,挖出的山砂都被村里垫路使用了,根本没有对外出售。
但是,根据记者现场调查群众落实到的情况是:该处挖山采沙行为是打着建养殖场平整场地旗号,实际是由附近春水镇人进行开采,然后拉出加工后出售,属典型的“挂羊头卖狗肉”,欺上瞒下,谋取私利。但是不知道为何作为监管单位却混淆视听,大力开脱,这背后到底隐藏着什么秘密?的确令人费解。
新版实施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河南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矿、采石、采砂、取土、造墓、修筑工程设施及其他造成毁坏林地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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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泌阳:黄山口乡崔湾村以建养殖场为名非法盗采山砂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也是发展生产力,这是新时期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体现。可是在位于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黄山口乡崔湾村曹沟河南边山上高压线铁塔处,却有人置严肃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要求于不顾,为一己私利胆大妄为,竟然不管不顾、无论白天黑夜正大光明地盗采山砂,严重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牟取暴利,留下千疮百孔、满目疮痍的景象,引发附近村民强烈不满。
近日,有村民向本报反映称:近段时间以来,在泌阳县黄山口乡崔湾村曹沟南边河道旁,以新建养殖场平整场地为名,在无任何采挖手续及有关部门批准情况下,私挖乱采盗取马谷石砂资源,然后拉出售卖牟取暴利,来往多辆大型超载车碾坏村内道路。开挖过程中没有任何环保设施,噪音巨大扰民,扬尘污染严重,已经严重影响生产生活。
5月17日上午,本报记者根据反映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据附近知情村民介绍说:在这里开采的人能量巨大,手眼通天,上下关系都疏通到位,正大光明、旁若无人地挖取已经有很长时间,没有任何一项审批手续,纯属盗采。但是却在有关领导干部从中参与、利益分配下,均在其中谋取私利,充当非法盗采人员的“保护伞”。虽然向上级政府部门及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上多次反映,就是无人来管,时不时地盗采行为依旧存在。
随后,本报记者以信息形式把问题反馈给了乡党委徐书记,要求派人去现场调查,履行属地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主体责任义务,但是根本置之不理,没有任何回复和解释说明。后拨打该乡执法队长张某电话沟通,提供出该地为鑫阳养殖场设施用地备案及手续,解释说挖山为平整场地,挖出的山砂都被村里垫路使用了,根本没有对外出售。
但是,根据记者现场调查群众落实到的情况是:该处挖山采沙行为是打着建养殖场平整场地旗号,实际是由附近春水镇人进行开采,然后拉出加工后出售,属典型的“挂羊头卖狗肉”,欺上瞒下,谋取私利。但是不知道为何作为监管单位却混淆视听,大力开脱,这背后到底隐藏着什么秘密?的确令人费解。
新版实施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河南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矿、采石、采砂、取土、造墓、修筑工程设施及其他造成毁坏林地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目前,在各系统、各部门“扫黑除恶”的大环境下,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及给这种行为充当“保护伞”的政府工作人员,使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走向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上来。但是,在当地领导铁腕治理期间,敢于挑战政府公信力及挑战法律,背后得有多大利益驱使?当地政府及各职能部门主体责任又落实在何处?是不是存在“雷声大雨点小”、只说不做现象?面对没有任何手续的变相盗采资源情况,当地各职能部门是否应该追究私挖乱采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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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后期如何处理,本报将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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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各系统、各部门“扫黑除恶”的大环境下,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及给这种行为充当“保护伞”的政府工作人员,使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走向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上来。但是,在当地领导铁腕治理期间,敢于挑战政府公信力及挑战法律,背后得有多大利益驱使?当地政府及各职能部门主体责任又落实在何处?是不是存在“雷声大雨点小”、只说不做现象?面对没有任何手续的变相盗采资源情况,当地各职能部门是否应该追究私挖乱采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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