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17个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全部接入医保经办服务】
走进东留镇便民服务中心,柜台前“医保窗口”几个字尤为显眼。5月下旬,该镇医保窗口迎来全新业务服务,参保信息登记、信息查询及变更等几个医保高频事项落户,实现乡镇一级直接办理。
“真是太好了。”村民何先生得知镇里可以办理医保服务后有些激动,因为常年用药,他高度关注医保政策,“我们年纪大,腿脚又不好,镇里可以查到医保报销情况方便了很多。”
“医保是民生热点,推进医保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意义重大,我们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市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决策部署,主动对接各乡镇,努力把医保经办延伸到乡、村,让群众少跑路、不跑路,实现家门口办事服务。”市医保中心武平管理部负责人钟汉贵说道。
据悉,武平县17个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全部开设医保经办服务窗口,目前已完成设备、网络调试、人员培训。6月1日开始全县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均可提供医保服务,目前开通医保查询、参保登记、城乡居民暂停参保登记等业务。
走进东留镇便民服务中心,柜台前“医保窗口”几个字尤为显眼。5月下旬,该镇医保窗口迎来全新业务服务,参保信息登记、信息查询及变更等几个医保高频事项落户,实现乡镇一级直接办理。
“真是太好了。”村民何先生得知镇里可以办理医保服务后有些激动,因为常年用药,他高度关注医保政策,“我们年纪大,腿脚又不好,镇里可以查到医保报销情况方便了很多。”
“医保是民生热点,推进医保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意义重大,我们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市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决策部署,主动对接各乡镇,努力把医保经办延伸到乡、村,让群众少跑路、不跑路,实现家门口办事服务。”市医保中心武平管理部负责人钟汉贵说道。
据悉,武平县17个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全部开设医保经办服务窗口,目前已完成设备、网络调试、人员培训。6月1日开始全县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均可提供医保服务,目前开通医保查询、参保登记、城乡居民暂停参保登记等业务。
【转发周知!门头沟区镇妙峰山镇常态化核酸检测采样点服务时间5月9日起调整~】#防控疫情 门头沟在行动# 根据门头沟区疫情防控工作统一部署,为确保常态化检测工作平稳有序实施,自5月9日(今日)起,妙峰山镇常态化核酸检测采样点服务时间变更为每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地点为妙峰山镇卫生院旁停车场。
#沟沟微提醒#:请市民根据实际需求,务必规范佩戴好口罩、不扎堆、不聚集、保持“两米线”距离,携带身份证错峰前往进行核酸检测。(via.妙峰山镇政府)#共同战疫##北京政务服务台#
#沟沟微提醒#:请市民根据实际需求,务必规范佩戴好口罩、不扎堆、不聚集、保持“两米线”距离,携带身份证错峰前往进行核酸检测。(via.妙峰山镇政府)#共同战疫##北京政务服务台#
永定检察:《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活动进基层
为切实抓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贯彻实施,有效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4月24日,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再次组织干警前往教子垭镇、桥头乡持续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专题普法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干警们通过摆放宣传展板、悬挂横幅、向群众发放宣传册、提供法律咨询等方式与群众进行互动,重点向基层群众讲解什么是有组织犯罪、什么是恶势力组、什么是软暴力等法律概念,宣传介绍了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相关情况,旨在提升群众对反有组织犯罪的知晓度和参与度,引导群众积极踊跃地检举揭发有组织的违法犯罪线索。
下一步,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推动《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常态化,夯实扫黑除恶斗争的法治宣传基础,努力营造人人知晓、人人支持、人人参与的浓厚氛围,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以实际行动为平安永定建设贡献力量。
《反有组织犯罪法》
科普时间
什么是“有组织犯罪”?
这次《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让这些黑恶势力再也无处遁形。
有组织犯罪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还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
“软暴力”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者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黑恶罪犯
一个都别想逃
严格掌握从宽政策
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要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适用,同时,要充分运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区别于普通犯罪的羁押手段
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
异地执行、慎重减刑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需减刑的,需报经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复核,再提请法院裁定,法院审理时,应通知检察机关、执行机关参加审理。
深挖“保护伞”
确保“连根拔起”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将被全面调查
▶ 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 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 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 在查办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 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多部门协作配合,建立线索移送沟通机制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协作配合,建立线索移送沟通机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线索的,依法处理或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严防死守
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办案需要,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部分特殊财产经过法定程序,可以依法先行出售、变现或者变卖。
全面调查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涉案财产进行甄别,提起公诉时,检察机关提出处理意见;法院在审理中对财产性质、权属进行法庭调查、辩论,依法判决。
报告个人财产及动向
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
保障“祖国的花朵”
权益不遭侵害
未成年人涉世不深,往往容易被黑恶势力裹挟、利用、侵害,为此,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发现涉及有组织犯罪行为的,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下列情形,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 发展未成年人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 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保障涉案单位
个人权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护措施,保护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等相关人员人身安全:
▶ 不公开个人信息;
▶ 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 禁止特定人员接触;
▶ 对人身和住宅专门性保护;
▶ 变更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 其他必要措施。
为切实抓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贯彻实施,有效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4月24日,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再次组织干警前往教子垭镇、桥头乡持续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专题普法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干警们通过摆放宣传展板、悬挂横幅、向群众发放宣传册、提供法律咨询等方式与群众进行互动,重点向基层群众讲解什么是有组织犯罪、什么是恶势力组、什么是软暴力等法律概念,宣传介绍了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相关情况,旨在提升群众对反有组织犯罪的知晓度和参与度,引导群众积极踊跃地检举揭发有组织的违法犯罪线索。
下一步,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推动《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常态化,夯实扫黑除恶斗争的法治宣传基础,努力营造人人知晓、人人支持、人人参与的浓厚氛围,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以实际行动为平安永定建设贡献力量。
《反有组织犯罪法》
科普时间
什么是“有组织犯罪”?
这次《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让这些黑恶势力再也无处遁形。
有组织犯罪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还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
“软暴力”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者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黑恶罪犯
一个都别想逃
严格掌握从宽政策
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要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适用,同时,要充分运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区别于普通犯罪的羁押手段
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
异地执行、慎重减刑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需减刑的,需报经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复核,再提请法院裁定,法院审理时,应通知检察机关、执行机关参加审理。
深挖“保护伞”
确保“连根拔起”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将被全面调查
▶ 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 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 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 在查办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 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多部门协作配合,建立线索移送沟通机制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协作配合,建立线索移送沟通机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线索的,依法处理或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严防死守
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办案需要,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部分特殊财产经过法定程序,可以依法先行出售、变现或者变卖。
全面调查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涉案财产进行甄别,提起公诉时,检察机关提出处理意见;法院在审理中对财产性质、权属进行法庭调查、辩论,依法判决。
报告个人财产及动向
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
保障“祖国的花朵”
权益不遭侵害
未成年人涉世不深,往往容易被黑恶势力裹挟、利用、侵害,为此,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发现涉及有组织犯罪行为的,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下列情形,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 发展未成年人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 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保障涉案单位
个人权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护措施,保护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等相关人员人身安全:
▶ 不公开个人信息;
▶ 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 禁止特定人员接触;
▶ 对人身和住宅专门性保护;
▶ 变更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 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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