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晚油价上调,#92号汽油进入9元时代# 】根据国家发改委消息,新一轮成品油调价窗口将于5月30日24时开启,国内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提高400元和390元。全国平均来看,折合成升价,92号汽油每升上调0.31元,95号汽油每升上调0.33元,0号柴油每升上调0.33元。
调整后,广东省成品油0号柴油、89号汽油、92号汽油、95号汽油最高零售价分别为10170元/吨、11270元/吨、11946元/吨、12622元/吨,折升价分别为8.72元/升、8.38元/升、9.03元/升、9.78元/升。
本次上调政策落实之后,以油箱容量在50L的家用轿车为例,加满一箱92#汽油将较之前多花15.5元左右。(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刘春林、徐雯雯、申卉)
调整后,广东省成品油0号柴油、89号汽油、92号汽油、95号汽油最高零售价分别为10170元/吨、11270元/吨、11946元/吨、12622元/吨,折升价分别为8.72元/升、8.38元/升、9.03元/升、9.78元/升。
本次上调政策落实之后,以油箱容量在50L的家用轿车为例,加满一箱92#汽油将较之前多花15.5元左右。(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刘春林、徐雯雯、申卉)
92号汽油破9元大关!
5月30日24时后,油价上涨!全国平均来看:92号汽油每升上调0.31元;95号汽油每升上调0.33元;0号柴油每升上调0.33元。按一般家用汽车油箱50L容量估测,加满一箱92号汽油,将多花15.5元。
调价后,广东、广西、重庆、湖北、河南等国内部分地区92号汽油将突破9元大关。
盲猜,今天下班加油站应该爆满![doge]
5月30日24时后,油价上涨!全国平均来看:92号汽油每升上调0.31元;95号汽油每升上调0.33元;0号柴油每升上调0.33元。按一般家用汽车油箱50L容量估测,加满一箱92号汽油,将多花15.5元。
调价后,广东、广西、重庆、湖北、河南等国内部分地区92号汽油将突破9元大关。
盲猜,今天下班加油站应该爆满![doge]
我这520、1314都是借款,不是给他的。广东番禺,女子叶某和梁某都是92年出生的,两人经人介绍相识后,便谈起了恋爱,在恋爱期间,叶某通过各种方式,向梁某转了几万元,可是好景不长,两人最终因性格不和分了手,于是叶某便将梁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梁某偿还这笔钱。
叶某称,由于梁某经济困难,自己基于同情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帐等方式向梁某转账累计70000元。梁某在收到款项后未向自己归还过,现双方已经分手,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偿还这笔钱。
对此梁某却提出了异议,梁某称叶某确实给自己转过钱,据自己统计在39500元,但是当时自己经济条件不好,对方转钱时,并没有告知该款项系借款,也没有约定还款的时间和还款的利息。
且双方在恋爱期间,自己也向对方转了共计35098元。而且叶某转给自己的钱里有27000元是属于双方约定共同居住分摊的租金以及押金,5000元是学车费用,因此自己并不欠钱,请求法院驳回叶某的诉求。
那么法院是如何处理这起案件的?
首先法院确认了双方属于自由恋爱,赠与的发生是基于男女朋友关系,叶某的转账行为是其真实的意愿,梁某也没有借结婚之机强行向叶某索取金钱,叶某的赠与行为合法、有效。
其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按照其性质不能附条件的除外。附条件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叶某只提供了转账记录,无法证实梁某接受叶某赠与的款项须与其结婚作为前提条件,亦无证据证实双方已就款项赠与作出附条件的约定。故本院对叶某关于其向梁某的赠与是附条件赠与的主张不予采纳。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以及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中,叶某在双方恋爱期间向梁某转账的款项均为动产,接收人一旦接受,财产权利即转移至接收人,且双方亦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撤销赠与的情形,并且赠与行为没有违反公序良俗,依法成立,对双方具有拘束力。
返还赠与财产的前提是赠与人依法撤销了赠与,但本案没有证据显示叶某曾向梁某作出过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叶某主张其对梁某系附条件赠与,但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驳回了叶某的全部诉求。
本案中,叶某以撤销赠与的方式要求对方返还这笔钱,当然在庭审时还提及了借款。
其实,情侣间的转账是赠与还是借贷,需结合具体转款的金额以及情景等综合考量,一般恋爱期间特殊意义的金额,比如520元、1314元、888元、999元等,往往表达的是赠与。
双方互有经济往来,而且也存在520和1314这样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对此法院认定了普通赠与,而非附目的或者条件的赠与。
叶某称,由于梁某经济困难,自己基于同情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帐等方式向梁某转账累计70000元。梁某在收到款项后未向自己归还过,现双方已经分手,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偿还这笔钱。
对此梁某却提出了异议,梁某称叶某确实给自己转过钱,据自己统计在39500元,但是当时自己经济条件不好,对方转钱时,并没有告知该款项系借款,也没有约定还款的时间和还款的利息。
且双方在恋爱期间,自己也向对方转了共计35098元。而且叶某转给自己的钱里有27000元是属于双方约定共同居住分摊的租金以及押金,5000元是学车费用,因此自己并不欠钱,请求法院驳回叶某的诉求。
那么法院是如何处理这起案件的?
首先法院确认了双方属于自由恋爱,赠与的发生是基于男女朋友关系,叶某的转账行为是其真实的意愿,梁某也没有借结婚之机强行向叶某索取金钱,叶某的赠与行为合法、有效。
其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按照其性质不能附条件的除外。附条件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叶某只提供了转账记录,无法证实梁某接受叶某赠与的款项须与其结婚作为前提条件,亦无证据证实双方已就款项赠与作出附条件的约定。故本院对叶某关于其向梁某的赠与是附条件赠与的主张不予采纳。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以及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中,叶某在双方恋爱期间向梁某转账的款项均为动产,接收人一旦接受,财产权利即转移至接收人,且双方亦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撤销赠与的情形,并且赠与行为没有违反公序良俗,依法成立,对双方具有拘束力。
返还赠与财产的前提是赠与人依法撤销了赠与,但本案没有证据显示叶某曾向梁某作出过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叶某主张其对梁某系附条件赠与,但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驳回了叶某的全部诉求。
本案中,叶某以撤销赠与的方式要求对方返还这笔钱,当然在庭审时还提及了借款。
其实,情侣间的转账是赠与还是借贷,需结合具体转款的金额以及情景等综合考量,一般恋爱期间特殊意义的金额,比如520元、1314元、888元、999元等,往往表达的是赠与。
双方互有经济往来,而且也存在520和1314这样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对此法院认定了普通赠与,而非附目的或者条件的赠与。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