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超话]#树号书屋周四(生活美学)
#好书推荐#
【今日好书分享】
《只生欢喜不生愁》林曦著
⚡️ 林曦,水墨画家,喜欢传统文化、古琴和中医,年少时就爱写字,后创办了暄桐教室,教授书法。
⚡️ 她说:写字对我来说,就有点像跑步、喝咖啡、喝茶、看电影,是件随意而自然、对自己有意的事。
⚡️ 我最早关注到她就是在微博上看到了她的暄桐教室,每次上课的教室,好看的鲜花,好多美丽的甜品,端庄写字的人们和好看的书法。后常常看到她分享的生活,写字、画画、自己做美食,随手拍摄的美好日常,旅途中遇到的美丽风景,她整个人都浸透着欢喜。
⚡️ 书如其人,她在书中分享的也是她对于生活的感悟,艺术之美和生活之美原本就在相互关照着。
⚡️ 她提到了很多次——美,甘也。美是甜蜜的味道。也难怪她一直浸润在书画之美的世界里,还那么喜欢甜品。甘甜和美好也是相通的。
⚡️ 在她的小世界里,外在世界的美与内在世界的美也交融在一起。
⚡️ 她说:我想“只生欢喜不生愁”的意思,不是世界上没有愁,而是给自己一种选择,比如愿意去记得人生中那些幸福的、令你觉得甜蜜的时刻,感激那些启发和悟得。那些画面和句子,令人回到天真,无忧也无惧。
书中金句:
心灵需要的粮食,是可以蹦跳也可以宁静的热忱和喜悦。
尽可能地让所在的空间清洁出精致的美好,留出气韵游走的空白。空间如此,时间也一样。
我们常说的形与势两个字。说的就是可见与不可见的关系。传统的中国人相信一切无形的趋势慢慢积聚有形,成形固化的实物又不断向无形的气转化循环,一切能量都在无形和有形间阴阳变化,如同天地间,地气蒸腾,化为雨云,雨水入地,滋生万物。
文:手拿破仑,图:走召 https://t.cn/A6c68KGL
#好书推荐#
【今日好书分享】
《只生欢喜不生愁》林曦著
⚡️ 林曦,水墨画家,喜欢传统文化、古琴和中医,年少时就爱写字,后创办了暄桐教室,教授书法。
⚡️ 她说:写字对我来说,就有点像跑步、喝咖啡、喝茶、看电影,是件随意而自然、对自己有意的事。
⚡️ 我最早关注到她就是在微博上看到了她的暄桐教室,每次上课的教室,好看的鲜花,好多美丽的甜品,端庄写字的人们和好看的书法。后常常看到她分享的生活,写字、画画、自己做美食,随手拍摄的美好日常,旅途中遇到的美丽风景,她整个人都浸透着欢喜。
⚡️ 书如其人,她在书中分享的也是她对于生活的感悟,艺术之美和生活之美原本就在相互关照着。
⚡️ 她提到了很多次——美,甘也。美是甜蜜的味道。也难怪她一直浸润在书画之美的世界里,还那么喜欢甜品。甘甜和美好也是相通的。
⚡️ 在她的小世界里,外在世界的美与内在世界的美也交融在一起。
⚡️ 她说:我想“只生欢喜不生愁”的意思,不是世界上没有愁,而是给自己一种选择,比如愿意去记得人生中那些幸福的、令你觉得甜蜜的时刻,感激那些启发和悟得。那些画面和句子,令人回到天真,无忧也无惧。
书中金句:
心灵需要的粮食,是可以蹦跳也可以宁静的热忱和喜悦。
尽可能地让所在的空间清洁出精致的美好,留出气韵游走的空白。空间如此,时间也一样。
我们常说的形与势两个字。说的就是可见与不可见的关系。传统的中国人相信一切无形的趋势慢慢积聚有形,成形固化的实物又不断向无形的气转化循环,一切能量都在无形和有形间阴阳变化,如同天地间,地气蒸腾,化为雨云,雨水入地,滋生万物。
文:手拿破仑,图:走召 https://t.cn/A6c68KGL
#枣庄新闻# 【枣庄市环城绿道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枣庄市环城绿道的保护和管理,提升环城绿道的综合功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环城绿道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和开发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环城绿道,是指串联枣庄环城国家生态公园以及周边景区、景点、居住区,以游憩、健身为主,兼具市民出行等功能的廊道。
第四条 环城绿道按照目标功能划分为骨干绿道、支线绿道和绿道连接线:
(一)骨干绿道是指环绕枣庄环城国家生态公园,贯穿连通城市和郊野的主要绿道,包括凤凰绿道、榴园绿道、青龙绿道、十字河绿道、仙人洞绿道、刘伶台绿道等主要绿道;
(二)支线绿道是指连接骨干绿道和景区、景点、居住区的绿道;
(三)绿道连接线是指连接不同骨干绿道之间的道路。
第五条 环城绿道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市林业和绿化部门是环城绿道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环城绿道规划和建设计划、制定管护制度、设置统一标识等工作,对环城绿道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财政、公安、城市管理、审批服务、民政、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环城绿道相关工作。
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环城绿道相关工作,区(市)林业和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环城绿道建设、管理、维护和开发利用等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区内环城绿道相关工作。
环城绿道借用的农村公路和城市道路,由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林业和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提升借用路段的绿化品质和服务功能。
第七条 环城绿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费用由区(市)人民政府承担,市人民政府对建设费用给予补助。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环城绿道及其配套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环城绿道及其配套设施和影响环城绿道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九条 市林业和绿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城绿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环城绿道规划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编制、调整环城绿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采取适当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 市林业和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城绿道规划制定环城绿道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由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为保障环城绿道的基本生态功能,维护各项设施的正常运转,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环城绿道路沿外侧划定一定范围作为环城绿道控制区。
环城绿道控制区划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在控制区边沿设立固定界桩。
第十二条 环城绿道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绿化保护带和绿化隔离带等绿色生态基底构成的绿廊系统;
(二)机动车道、自行车道和步行道构成的道路系统;
(三)停车设施、绿道与其他交通系统的接驳设施等构成的交通衔接系统;
(四)交通信号和绿道指示标识、解说标识、警示标识等构成的标识系统;
(五)驿站、管理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安全保障设施、无障碍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等构成的服务设施系统;
(六)雕塑石刻、文化墙、地面喷涂等构成的文化展示和科普教育系统;
(七)景观元素、观光游乐设施、健身设施等构成的游憩健身系统。
第十三条 环城绿道建设应当利用和依托现有设施,与村庄整治、农林水利工程、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相结合,避免对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资源造成破坏。
第十四条 市林业和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在环城绿道的出入口、驿站等位置,按照规范统一设置具有引导、指示、解说、警示等功能的各类标识。
第十五条 环城绿道的维护采用政府监管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可以通过委托或者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维护单位。
环城绿道维护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环城绿道进行维护,及时修复更换破损、陈旧的配套设施。
第十六条 环城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丢垃圾、擅自张贴涂写刻画等破坏环城绿道环境卫生以及整体景观的;
(二)占道经营、打场晒粮、堆放杂物等影响环城绿道正常使用的;
(三)违规搭建临时或者永久设施、建筑物、构筑物,违规建坟立碑的;
(四)损坏花草树木、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的;
(五)破坏环城绿道配套设施的;
(六)擅自野外用火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环城绿道控制区内的土地性质和功能。在划定控制区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以及重点规划建设项目和规划道路、桥梁、涵洞等交通设施用地可以保留。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环城绿道。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挖掘环城绿道的,应当告知林业和绿化主管部门,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属于农村公路和城市道路的,由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临时占用、挖掘环城绿道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林业和绿化主管部门根据环城绿道管理需要划定货车禁行路段,禁止货车通行。其他机动车按照限速行驶,注意文明行车,确保行人和自行车优先通行。休闲慢行专用路段和建有观光专用设施的路段,禁止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通行。
第二十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出资、公益植树、认捐、认养和认管等多种形式,参与环城绿道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参与环城绿道工作的,可以在环城绿道配套设施上设置宣传标识标语。
第二十一条 环城绿道开发利用可以采取公益性与营利性相结合的模式,开展观光旅游、森林康养、休闲农业等项目,促进体育、文创、旅游等多元业态融合发展,提升环城绿道的景观效益和经济效益。
健身、科普教育等公益性设施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利用环城绿道开展体育健身、文化展示、科普教育以及便民服务等活动。
驿站、售卖点、自行车租赁、餐饮等服务设施实行市场化经营。经营主体不得改变驿站的主题风格和基本用途。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林业和绿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民政、公安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林业和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农村公路和城市道路的,由交通运输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环城绿道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编制、调整环城绿道规划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枣庄日报)
(查看详情:https://t.cn/A6IAvWMV)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枣庄市环城绿道的保护和管理,提升环城绿道的综合功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环城绿道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和开发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环城绿道,是指串联枣庄环城国家生态公园以及周边景区、景点、居住区,以游憩、健身为主,兼具市民出行等功能的廊道。
第四条 环城绿道按照目标功能划分为骨干绿道、支线绿道和绿道连接线:
(一)骨干绿道是指环绕枣庄环城国家生态公园,贯穿连通城市和郊野的主要绿道,包括凤凰绿道、榴园绿道、青龙绿道、十字河绿道、仙人洞绿道、刘伶台绿道等主要绿道;
(二)支线绿道是指连接骨干绿道和景区、景点、居住区的绿道;
(三)绿道连接线是指连接不同骨干绿道之间的道路。
第五条 环城绿道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市林业和绿化部门是环城绿道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环城绿道规划和建设计划、制定管护制度、设置统一标识等工作,对环城绿道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财政、公安、城市管理、审批服务、民政、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环城绿道相关工作。
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环城绿道相关工作,区(市)林业和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环城绿道建设、管理、维护和开发利用等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区内环城绿道相关工作。
环城绿道借用的农村公路和城市道路,由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林业和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提升借用路段的绿化品质和服务功能。
第七条 环城绿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费用由区(市)人民政府承担,市人民政府对建设费用给予补助。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环城绿道及其配套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环城绿道及其配套设施和影响环城绿道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九条 市林业和绿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城绿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环城绿道规划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编制、调整环城绿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采取适当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 市林业和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城绿道规划制定环城绿道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由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为保障环城绿道的基本生态功能,维护各项设施的正常运转,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环城绿道路沿外侧划定一定范围作为环城绿道控制区。
环城绿道控制区划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在控制区边沿设立固定界桩。
第十二条 环城绿道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绿化保护带和绿化隔离带等绿色生态基底构成的绿廊系统;
(二)机动车道、自行车道和步行道构成的道路系统;
(三)停车设施、绿道与其他交通系统的接驳设施等构成的交通衔接系统;
(四)交通信号和绿道指示标识、解说标识、警示标识等构成的标识系统;
(五)驿站、管理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安全保障设施、无障碍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等构成的服务设施系统;
(六)雕塑石刻、文化墙、地面喷涂等构成的文化展示和科普教育系统;
(七)景观元素、观光游乐设施、健身设施等构成的游憩健身系统。
第十三条 环城绿道建设应当利用和依托现有设施,与村庄整治、农林水利工程、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相结合,避免对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资源造成破坏。
第十四条 市林业和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在环城绿道的出入口、驿站等位置,按照规范统一设置具有引导、指示、解说、警示等功能的各类标识。
第十五条 环城绿道的维护采用政府监管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可以通过委托或者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维护单位。
环城绿道维护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环城绿道进行维护,及时修复更换破损、陈旧的配套设施。
第十六条 环城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丢垃圾、擅自张贴涂写刻画等破坏环城绿道环境卫生以及整体景观的;
(二)占道经营、打场晒粮、堆放杂物等影响环城绿道正常使用的;
(三)违规搭建临时或者永久设施、建筑物、构筑物,违规建坟立碑的;
(四)损坏花草树木、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的;
(五)破坏环城绿道配套设施的;
(六)擅自野外用火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环城绿道控制区内的土地性质和功能。在划定控制区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以及重点规划建设项目和规划道路、桥梁、涵洞等交通设施用地可以保留。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环城绿道。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挖掘环城绿道的,应当告知林业和绿化主管部门,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属于农村公路和城市道路的,由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临时占用、挖掘环城绿道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林业和绿化主管部门根据环城绿道管理需要划定货车禁行路段,禁止货车通行。其他机动车按照限速行驶,注意文明行车,确保行人和自行车优先通行。休闲慢行专用路段和建有观光专用设施的路段,禁止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通行。
第二十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出资、公益植树、认捐、认养和认管等多种形式,参与环城绿道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参与环城绿道工作的,可以在环城绿道配套设施上设置宣传标识标语。
第二十一条 环城绿道开发利用可以采取公益性与营利性相结合的模式,开展观光旅游、森林康养、休闲农业等项目,促进体育、文创、旅游等多元业态融合发展,提升环城绿道的景观效益和经济效益。
健身、科普教育等公益性设施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利用环城绿道开展体育健身、文化展示、科普教育以及便民服务等活动。
驿站、售卖点、自行车租赁、餐饮等服务设施实行市场化经营。经营主体不得改变驿站的主题风格和基本用途。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林业和绿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民政、公安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林业和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农村公路和城市道路的,由交通运输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环城绿道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编制、调整环城绿道规划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枣庄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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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特写】高温下“汗”卫城市的“城管蓝”
连日持续的高温天气,地面温度高达40度,然而,一抹抹飒爽英姿的“城管蓝”却始终坚守在各自岗位,不厌其烦地穿行在蒸笼般的街巷里,不畏“烤”验,“汗”卫城市的整洁与秩序。
炎炎夏日,历来是城管工作的难点和重点,瓜果大量上市,城区内流动摊点、占道经营增多。清早,当大多数市民才刚刚起床,远远就能看见早班城管人员忙碌的身影。为了能尽早规范流动摊贩和早餐摊点,他们提前两个小时上班,确保了早高峰期间的道路畅通。
8月3日上午10点左右,烈日高照,脚下的柏油马路翻滚着热浪,记者在城区看见,城管执法人员正顶着骄阳烈日,穿梭在城市的大街小巷,劝离流动摊贩、规范经营秩序,帮助店主将出店经营的商品转移到店内,对随意停放的非机动车、摩托车等进行梳理,对违法停靠的小车车主进行了劝离。对市容乱象进行细密整治,用汗水守护着城市洁与美。
城管大队城南中队中队长石忠涛告诉记者:“天气太热了,我们也想待在空调屋里,但这是我们的工作职责所在,我们必须坚守岗位,多巡查、多劝导、多服务,用我们的汗水保障城市的整洁有序。”
连日持续的高温天气,地面温度高达40度,然而,一抹抹飒爽英姿的“城管蓝”却始终坚守在各自岗位,不厌其烦地穿行在蒸笼般的街巷里,不畏“烤”验,“汗”卫城市的整洁与秩序。
炎炎夏日,历来是城管工作的难点和重点,瓜果大量上市,城区内流动摊点、占道经营增多。清早,当大多数市民才刚刚起床,远远就能看见早班城管人员忙碌的身影。为了能尽早规范流动摊贩和早餐摊点,他们提前两个小时上班,确保了早高峰期间的道路畅通。
8月3日上午10点左右,烈日高照,脚下的柏油马路翻滚着热浪,记者在城区看见,城管执法人员正顶着骄阳烈日,穿梭在城市的大街小巷,劝离流动摊贩、规范经营秩序,帮助店主将出店经营的商品转移到店内,对随意停放的非机动车、摩托车等进行梳理,对违法停靠的小车车主进行了劝离。对市容乱象进行细密整治,用汗水守护着城市洁与美。
城管大队城南中队中队长石忠涛告诉记者:“天气太热了,我们也想待在空调屋里,但这是我们的工作职责所在,我们必须坚守岗位,多巡查、多劝导、多服务,用我们的汗水保障城市的整洁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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