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性别严重失衡# 教师收入总体水平一般,尤其是在一线城市以下地区,而男生在现实生活中和家庭中,要承担的责任相对更多,所以会选择待遇相对要高的技术工种等工作。
教师是一份相对稳定的工作,家长也希望女生求安稳,所以在高考选择院校和专业时,更倾向师范类等文科学校。导致了师范类学校女生比例要高。在毕业就业选择上,女生考取教师资格证的比例相对要多。
⼥⽣对教育事业的热爱程度,和耐⼼细⼼度都⽐男⽣⾼很多,⼥⽣天⽣就具有⽐男⽣更加细腻的⼼思,而在教书育人上也需要有这样的要求。
至于女教师比例高,影响未成年人性别角色定位和品格发展。
虽有一定的影响,但老师和学校不是孩子正向成长的全部,家庭、父母对孩子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也是为什么要大力提倡家庭教育的原因。
最后,要想解决男生更多投入教师事业。那就进一步提高教师薪资待遇水平,尤其是一线城市以下地区。
#如何看待中小学教师性别严重失衡# #为什么中小学教师性别严重失衡# #鸿儒计划#
教师是一份相对稳定的工作,家长也希望女生求安稳,所以在高考选择院校和专业时,更倾向师范类等文科学校。导致了师范类学校女生比例要高。在毕业就业选择上,女生考取教师资格证的比例相对要多。
⼥⽣对教育事业的热爱程度,和耐⼼细⼼度都⽐男⽣⾼很多,⼥⽣天⽣就具有⽐男⽣更加细腻的⼼思,而在教书育人上也需要有这样的要求。
至于女教师比例高,影响未成年人性别角色定位和品格发展。
虽有一定的影响,但老师和学校不是孩子正向成长的全部,家庭、父母对孩子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也是为什么要大力提倡家庭教育的原因。
最后,要想解决男生更多投入教师事业。那就进一步提高教师薪资待遇水平,尤其是一线城市以下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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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太忙了,也许忽略了太多。总之,相信这一切是值得的!
发现记忆不太好,总是会忘记一些事情,以后多记录一下吧!如果有一天闲下来,还可以看一下…...
今天有一同行问我,对自己不舍得花钱,是怎么了……调侃他赚的少了……其实自己也是这样[允悲] 其实最关键的是“穷怕了”……自己一直想求一份安稳,可惜自己太贪心…好像没有满足感[允悲]
差不多了,就这样吧!晚安!小卡!平安顺利,全运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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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一同行问我,对自己不舍得花钱,是怎么了……调侃他赚的少了……其实自己也是这样[允悲] 其实最关键的是“穷怕了”……自己一直想求一份安稳,可惜自己太贪心…好像没有满足感[允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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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去跟你弟过吧!”男子小高和女子小佳相识不久后,便确认了恋爱关系。小高有个小型加工厂,生意还算红火,能给小佳一个安稳的家,于是小高便向小佳求了婚。在二人准备办婚礼前,小高的准岳母拿了一份婚前协议,要求小高签了,否则别想娶小佳。
小高看了下这份协议,其中有两条明确写道:
1、小高必须在婚后的5年内,给小舅子20万元。如果做不到,就得再多赔20万元。
2、小高必须把小舅子的工作安排好。
其实这点钱对于小高来说并不算什么,但是被准岳母以不签就不能娶小佳为名逼迫签下这份协议,小高心里并不痛快。万般无奈下,小高签下了这份协议,并顺利地和小佳结了婚。
婚后,小高把小舅子和妻子小佳都安排进了自己的厂子里。小高想着“夫妻合力其利断金”,生意肯定会越做越大。可是小高万万没想到,自己的妻子小佳和小舅子给他带来的不是助力,而是噩梦。
小高发现自己的小舅子工作不积极,好吃懒做,还仗着身份在厂里作威作福,甚至动手打了厂里的老员工。于是小高一怒之下,当众开除了小舅子。就因为这事,小高还被岳母数落了一通。
之后小高又发现妻子小佳经常从账上拿钱给小舅子,但由于每次拿得不多,所以也就没有多管。可是让小高怎么也没想到,妻子竟然把10万元的购货款拿给小舅子结婚用,导致自己损失了一笔大订单。
小高劝说妻子小佳把钱拿回来,谁知妻子反而埋怨小高抠门。小高怒道:“你不管厂里死活,就去跟你弟过去吧!”小佳一听,便赌气回了娘家。小高的岳母得知情况后,不仅没有帮小高说话,居然挑唆小佳拿着婚前协议去告小高。(来源:法在身边栏目)
这真是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小高遇到了这么一家人,也算是倒了八辈子霉了。岳母宠溺不说,妻子居然也如此宠溺,难怪这个小舅子烂泥不扶上墙。
那么从法律上来讲,小高签署的这份婚前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既然这是一份婚前协议,按照正常的理解,应该只限于夫妻二人。比如:婚前协议中,可以约定各自名下的房产、车辆、知识产权、股权、工资收入等归各自所有。
我国《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也就是说,婚前协议只要双方自愿,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在法律上是能得到支持的。
但是本案中,小高在签署这份婚前协议前,岳母曾胁迫称:“如果不签这份协议,就别想娶小佳”。那么从这个胁迫角度来看,这份婚前协议是可撤销的。
《民法典》第150条就明确规定了,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值得注意的是,受胁迫而签署协议的,应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撤销协议,否则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不过在本案中,即便小高未撤销婚前协议,但由于协议的部分内容违背了公序良俗以及社会公德。因此,该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小高拿20万元给小舅子以及给小舅子安排工作的这两条约定是无效的。
其实我们以朴素的价值观来看这件事,都知道这两条约定是不作数的。帮小舅子是情分,不帮才是本分。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小佳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小高也选择了原谅,毕竟二人的感情还是很好的。
可是当岳母得知结果后,竟然逼着小佳向小高要钱,不然就断绝母女关系。小佳被母亲的这句话伤透了心,小高见状便拿了5万元出来,并表示这是最后一次,接着就带走了小佳。
最后我想说,弟弟虽然是亲人,适当地帮忙是可以理解的,但绝对不能过度。他以后想成为什么样的人,只能他自己决定,否则他真的就烂泥扶不上墙了。
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小高看了下这份协议,其中有两条明确写道:
1、小高必须在婚后的5年内,给小舅子20万元。如果做不到,就得再多赔20万元。
2、小高必须把小舅子的工作安排好。
其实这点钱对于小高来说并不算什么,但是被准岳母以不签就不能娶小佳为名逼迫签下这份协议,小高心里并不痛快。万般无奈下,小高签下了这份协议,并顺利地和小佳结了婚。
婚后,小高把小舅子和妻子小佳都安排进了自己的厂子里。小高想着“夫妻合力其利断金”,生意肯定会越做越大。可是小高万万没想到,自己的妻子小佳和小舅子给他带来的不是助力,而是噩梦。
小高发现自己的小舅子工作不积极,好吃懒做,还仗着身份在厂里作威作福,甚至动手打了厂里的老员工。于是小高一怒之下,当众开除了小舅子。就因为这事,小高还被岳母数落了一通。
之后小高又发现妻子小佳经常从账上拿钱给小舅子,但由于每次拿得不多,所以也就没有多管。可是让小高怎么也没想到,妻子竟然把10万元的购货款拿给小舅子结婚用,导致自己损失了一笔大订单。
小高劝说妻子小佳把钱拿回来,谁知妻子反而埋怨小高抠门。小高怒道:“你不管厂里死活,就去跟你弟过去吧!”小佳一听,便赌气回了娘家。小高的岳母得知情况后,不仅没有帮小高说话,居然挑唆小佳拿着婚前协议去告小高。(来源:法在身边栏目)
这真是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小高遇到了这么一家人,也算是倒了八辈子霉了。岳母宠溺不说,妻子居然也如此宠溺,难怪这个小舅子烂泥不扶上墙。
那么从法律上来讲,小高签署的这份婚前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既然这是一份婚前协议,按照正常的理解,应该只限于夫妻二人。比如:婚前协议中,可以约定各自名下的房产、车辆、知识产权、股权、工资收入等归各自所有。
我国《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也就是说,婚前协议只要双方自愿,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在法律上是能得到支持的。
但是本案中,小高在签署这份婚前协议前,岳母曾胁迫称:“如果不签这份协议,就别想娶小佳”。那么从这个胁迫角度来看,这份婚前协议是可撤销的。
《民法典》第150条就明确规定了,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值得注意的是,受胁迫而签署协议的,应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撤销协议,否则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不过在本案中,即便小高未撤销婚前协议,但由于协议的部分内容违背了公序良俗以及社会公德。因此,该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小高拿20万元给小舅子以及给小舅子安排工作的这两条约定是无效的。
其实我们以朴素的价值观来看这件事,都知道这两条约定是不作数的。帮小舅子是情分,不帮才是本分。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小佳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小高也选择了原谅,毕竟二人的感情还是很好的。
可是当岳母得知结果后,竟然逼着小佳向小高要钱,不然就断绝母女关系。小佳被母亲的这句话伤透了心,小高见状便拿了5万元出来,并表示这是最后一次,接着就带走了小佳。
最后我想说,弟弟虽然是亲人,适当地帮忙是可以理解的,但绝对不能过度。他以后想成为什么样的人,只能他自己决定,否则他真的就烂泥扶不上墙了。
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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