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犯罪新规:立案门槛提高,持卡人的重大利好?
信用卡透支后还不上是不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呢?一般来说,正常的使用信用卡交易,透支后,经济状况还不上,不构成犯罪。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信用卡的使用不是一天两天的,持卡人长期使用,累积有信用,额度逐渐提升,由于经济状况变化,还不上透支款项,这属于经济纠纷。不久前,司法机关发布了新的信用卡诈骗犯罪立案标准,这对持卡人是不是利好? #出道吧新星##超能新星汇##法律人举案普法#

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悬在持卡人头上的利剑,很多持卡人为此提心吊胆,生怕触犯这条红线。一些社会催收机构也拿这个罪名做文章。我们看到很多催收人员,发布恐吓短信,某某某,你是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多少,涉嫌诈骗犯罪已经立案,限你什么时间带资金到什么地方与我们办理还款事宜。包括网贷公司的催收,你什么时候贷款多少,迟迟不还,构成贷款诈骗,已经立案,限你什么时间带钱到什么地方与我方工作人员对接还款……。这些都是非法的催收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法律的明确定义持卡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较大数额财物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犯罪有两种情形:一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二是,行为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虚假身份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过去一些信用卡持卡人透支1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还不上,银行2次以上催收后,仍无法还款的,就会被银行以信用卡诈骗犯罪报案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引发了许多争议,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入罪门槛过低,对金融消费者不公平。司法实践中,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事实认定和标准逐渐提高。

2022年4月29日,司法机构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该规定将信用卡持卡人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作为构成犯罪的立案标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虚假身份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5千元以上的作为刑事犯罪立案标准。第一种情形受害者是银行,第二种情形受害者不一定是银行,可能是其他人,使用作废,伪造的信用卡在银行是取不到钱的。

很多人觉得民间的商业活动,经济往来还不上钱都是民事纠纷,怎么和银行打交道,持卡人经济好的时候用信用卡,银行从中赚取利润。一旦持卡人经济状况恶化,还不上款就有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呢?如果说持卡人刚办下来信用卡就全部透支款项,然后不还款,此种恶意透支行为,被定性为信用卡诈骗可以理解。

但是,实际上银行信用卡管理不是这么简单,一般个人申请银行信用卡,没有足够的房产和资产,银行授信额度很低,持卡人拿到银行卡全部透支出来不还,也达不到信用卡诈骗犯罪立案标准。有房产和足够资产的,持卡人新办卡的额度会很大,但是,如果透支数额大不还,银行其他可以冻结查封房产和资产的。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构成和立案门槛应当是非常严格和较高的。否则,过低的信用卡诈骗犯罪门槛,对消费者不公平,也不利于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发展壮大。

信用卡持卡人的授信额度是在不断用卡过程中逐渐提高的。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时间越长,银行从持卡人那里获取的利润就越大。这就像生存企业要经常从银行获取流动资金贷款,同时还款,循环发展。信用卡持卡人只要不是出于非法占用为目的,较长时间透支消费或者款项后,按时还款。遭遇经济状况恶化,无法还款时,这种情况就不应当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犯罪。

要正确区分信用卡诈骗犯罪和经济纠纷的关系。恶意透支超过规定限额,什么是规定限额?规定限额是银行给持卡人的授信额度,一般来说,持卡人很难超过规定限额投资,超过授信额度的银行无法支付成功。什么是规定期限呢?这里可能发生争议,一是信用卡有效期,超过信用卡有效期透支,正常情况下也不能实现,还有一种解除就是没有按照规定期限还款。不按期还款的经济合同多了,为何到了银行就是犯罪?所以,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5万元以上,没有按照期限还款,经过银行2次以上催收仍不还的,才可能涉嫌犯罪。

在信用卡犯罪案件中,要始终考察持卡人持卡时间,用卡时间,几年,十年等时间持卡人,一直用卡记录良好,额度逐渐提升,由于经济状况恶化,透支数额较大后无法还款的,不应当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犯罪。

信用卡诈骗犯罪中的5万元以上数额怎么计算呢?信用卡消费或者透支,都会计算利息,手续费或者复利、罚息等。在刑事犯罪认定标准过程中,只有透支本金才作为计算标准,银行收取的各种费用不计算。刑事犯罪事关一个人的人身自由和命运前途,不可草率决定。

有人说信用卡诈骗犯罪立案标准提高是不是鼓励持卡人透支不还钱呢?这个说法很荒唐,透支后不还钱不构成犯罪,但是民事责任跑不了,征信记录不良信用记录跑不了。一旦银行起诉进行执行程序,查封扣押冻结持卡人有财产肯定能够被执行,持卡人没财产的,会进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其次,一个普通人办信用卡,没有财产和资产,仅仅有工作,初次银行授信额度在几千块或者2万元以下,就是持卡人全部透支消费了,或者取现,无法偿还也不构成犯罪。信用卡的额度都是长期使用过程中,逐渐累计信用被提高的。有资产和房产的持卡人,首次授信额度可能较大,但,银行更不用担心这部分持卡人不按时还款。

大多数信用卡持卡人都是正常使用,恶意透支,非法占有不打算偿还的,只有极少数人。这部分人造成的信用卡业务损失是银行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农民种地,种子下去还有很多不发芽的。凡事不可能百分百达到预期的理想效果。

信用卡诈骗犯罪立案标准的提高和更加严格是司法实践更加精准科学、公平公正地体现。刑事犯罪要精准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避免打击面过宽,让公民背上犯罪的包袱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现阶段,刑事手段之外,民事手段和社会诚信惩罚体系已经足可以规范约束信用卡持卡人的使用行为。司法机关在经济犯罪治理方面越来越成熟。

【#74岁老太躺起落杆下被开车男子碾死#,男子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男子碾死躺地老人被判过失致人死亡# 中午1点50分,张中华驾驶轿车正准备驶入郑州铁路局科研所大门。大门口有几人站立,张中华一边注意着紧贴车辆右侧的人员,一边起步进院驶入院内,“咯噔”,伴随一声异响,车身随之震动,张中华当即停车下车查看情况,此时他才发现,单位门禁的道闸杆下躺着一名堵门的老人,其后老人因被碾压身亡。

事情发生在2019年11月25日,张中华被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刑拘,被羁押3天后取保候审。2021年7月,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张中华提起公诉。张中华认为,老人故意躺下堵门,现场处理纠纷的人员也没有任何提示,自己也是本次意外事件的受害者。

2021年12月7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检察院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当时门口警车和人群等影响视线,根本看不到门禁下躺着人。”张中华说,“我没有犯罪,这是一场无妄之灾。”

【案发经过】
老人躺卧单位大门道闸杆下
车辆驶入时将老人碾压致死

位于门卫岗亭处的监控视频,记录了死者赵某清躺卧及被碾压的全过程。

据监控视频显示,当天13点49分,一名戴着红帽子的老人即赵某清,手拿木棍在镜头中出现,她朝大门方向走去,坐在了车辆放行的倒闸杆内侧,面朝科研所内部,期间有和家属交流,一名门卫也与其交谈过一两句,但没有靠近。

一分钟后,赵某清侧身躺卧,一手撑着脑袋,面朝科研所外,背朝内。13点55分,张中华驾驶的白色轿车出现在大门处,有民警、赵某清家属在内的三名人员站在减速带偏中间位置。车右转时,部分人员让开,仍有人站在减速带三分之一位置处;很快自动识别车牌道闸杆抬起,车辆驶入院内,内侧约半米地上的赵某清被碾压。

时间倒回至事发前5个小时,2019年11月25日早上8点半,赵某清和其妹赵某珍及赵某珍丈夫一行三人,来到郑州铁路局科研所办公室楼下。经过记者多方询问了解,这里是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工务机械段办公地点(以下简称“工务机械段”),即赵某清已逝丈夫的退休单位,他们此行的目的,是前往该单位档案室复印赵某清丈夫生前福利房的相关资料。

据赵某清家属在起诉书中描述,赵某清的丈夫退休后,养子景某某便接班去工务机械段上班。自丈夫在2016年去世后,赵某清便与景某某在生活和经济方面产生矛盾,2017年5月经法院判决,她与景某某解除收养关系。

赵某清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景某某返还三套房屋,自称其中一套便是其丈夫单位分配的福利房,为取证,于是在“2019年1月9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止,赵某清前往工务机械段退休办要求查询其丈夫分得福利房的有关手续和反映自己生活没有来源的问题”。

在赵某清等人来之前,35岁的张中华如往常一样,8点多从单位开车出发,前往西区外国语小学查勘现场,他所在的单位“郑州铁路设计所”在工务机械段办公楼的隔壁楼。张中华中午在学校吃了碗卤面,没有饮酒,后折返回单位。

另一边,在工务机械段的相关人员接待下,赵某珍的丈夫去查询福利房的相关档案,直到11点半,赵某珍的丈夫称“没有查到”,赵某清要求再次查询,于是赵某珍的丈夫回到办公室,赵某珍去上厕所。待她返回后,赵某清称“有人打她”,遂报警,铁路公安赶到现场。赵某清家属在起诉书中称“因腰疼”,赵某清躺在了道闸杆内侧,随后发生碾压事件。

【争议焦点】
被告方称“看不到躺着人”
检察院侦查实验结果为“应当看见”

在事故发生的第二天下午,张中华被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刑拘,他被羁押3天后取保候审。

待在家中的张中华消沉许久,一年不敢碰车。一直以来他都是家中的顶梁柱,在设计所里朝九晚五的上班,还房贷,维持家中生活,他也不敢告诉家中老人和小孩发生了这样的事情。他始终想不明白,那天只是日常上班路上的“一次意外”,他愿意对自己犯下的错承担民事赔偿,但是不至于“有罪”。根据警方出具的证明显示,张中华主动承担了死者停尸费用、抬尸费用及尸检费用等。

2020年9月,铁路公安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中华为同等责任。张中华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赔偿,2020年12月份交强险对家属进行了赔偿,赔付金额为人民币11万余元。

张中华称他与赵某清及其丈夫并不认识,也在不同单位上班,“我只是误入现场的第三者,我开了快十年车,每天从那里经过两次,都没有出现过任何事故,当天阳光刺眼,转弯的时候,现场有警车和三个人在门口遮挡视线,根本看不到那里躺着一个人。“

2021年7月,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张中华提起公诉。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中华驾驶其名下白色尼桑轿车进入中国铁路局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工务机械段大门时,因疏忽大意,不注意了望,将因故躺卧在自动识别车牌道闸杆下、院内侧约半米地上的被害人赵某清碾压致死。

12月7日,该案在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赵某清家属要求判处张中华死刑,并赔偿400万元。而检察院当庭表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张中华的辩护人、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星山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庭上他一直主张张中华无罪,本案关键点在于,张中华是否能看到躺在道闸杆下的赵某清。

此前,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曾到现场做过两次侦查实验。行车记录仪显示,2021年3月19日中午,侦查人员开着张中华的车,模拟事发情况,警车和车周围人员安排至大门周围,赵某清卧躺位置上放置假人,当车停在待转弯区域时,现场有工作人员表示“除非注意到下面有东西,刻意看可以看到”,车轮压在减速带上时“已经看不到了”。

但是在庭上,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中华在案发时驾车驶入时,“应当可以看到在空地上的赵某清”。参与侦查实验的一名检察院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该结论是根据侦查实验得出,对方认为张中华提供的视频中出现的内容“不见得客观”,“还是要根据我们提供的视频来看侦查实验的整个过程,现在案件已经起诉到法院,最后就看法院的裁定。”

律师杨星山不认可检察院的观点,首先在办案之初,铁路公安刑警在没有交警的参与下直接对张中华进行立案,有先入为主之嫌。他还认为侦查实验带有很强的目的性,建立了有人躺在那里的前提,再去刻意判断能否看到,而驾驶员的驾驶习惯是在日常生活中形成,并非在刻意状态下,他认为张中华提供的视频中的录音才是“比较公道的”,“张中华在往前打方向盘,作为一个正常的司机,他不可能去注意上面有没有躺人,如果以侦查实验去要求每一个司机,那就过分了。我开车这么多年,如果发生这种无妄之灾,我也是躲不过去的。”

【事发单位说法】
老人为开福利房证明
经常坐门口,还曾砸车砸门要跳楼

12月13日,红星新闻记者来到事发地点郑州铁路局科研所综合办公区。车档区域实行人车分流,两侧为人行通道,中间为明显的车辆专用通道,也是整个院内三十多家单位的车辆唯一出入口。在道闸杆前后五米左右的位置均设置减速带,科研所办公区院大门外侧的减速带所处地势相对略低。据岗亭门卫称,事发当天天气寒冷,正午的阳光刺眼。

12月13日下午,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工务机械段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赵某清因查询不到福利房相关手续,此前陆续发生过砸车、砸门,还欲跳楼等类似事件,“她就是一个执拗的老太太,一直来我们这里反映问题很多年了,她让我们出具福利房就是她丈夫的相关证明,可是根本就没有分过房子给他丈夫,我们不能作假证明。她就赖着不走,还有两次她跃跃欲试要跳楼。”

上述工作人员称,单位对赵某清的行为束手无策,也曾报警希望警方处理此事,“事发前她还躺过一回,自己起来了,老人也七十多岁了,没办法处理,关了也得放出来。”他表示,事发当天也没有人打过赵某清。门卫也向红星新闻记者反映,赵某清经常来科研所办公区院,之前不闹事,但是经常坐门口,一坐就是一夜。“那么大年纪了,谁也不敢碰她。”

红星新闻记者就此事欲询问郑州铁路公安相关工作人员,暂无回应。赵某清的一名家属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此事源于赵某清已逝丈夫房产问题,其他不愿多说,经过法院开庭后,“目前正在等结果”。

【律师说法】
老人躺地上是“故意为之”
门卫等不处理不警示也应担责

张中华时常感到不解,在得知有老人躺卧在道闸杆处,为何警方和门卫没有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反而主动让开,也没有向出入车辆告知或设置警示标志。“警方是来处理赵某清报警一事的,看到她躺在车辆出入口,为何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呢?如果有门卫或警方当场给我说一声,这个悲剧就能避免了。”

位于门卫岗亭处的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张中华驾驶的白色轿车出现在大门处,有警方、赵某清家属在内的三名人员站在减速带偏中间位置,车辆右转时,仍有人站在减速带三分之一位置处。事发后,赵某清的家属听到动静也从门口赶到车前查看。红星新闻记者留意到,从赵某清出现在道闸杆处直到被碾压前,门卫、警方和家属均在现场路过,但未有人上前制止老人躺卧在道闸杆处、阻碍正常通行的这一危险行为,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对出入车辆进行提醒。

张中华的辩护律师杨星山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庭上各方均表示赵某清躺在地上是“故意为之”,而发生此次事故,除了对方存在过失,门卫和公安都应负有责任。

“法律不应该强人所难。”北京京谷律所事务所律师李长青也认为,在侦查实验中,如果所谓的“看到”是刻意的,则不能作为参考,应当以一般人的经验为准。“再就是普通人会不会想到道闸杆那里会躺着一个人,如果普通人都想不到,那这个案子肯定不能当做一个刑事案件来处理。”李长青表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阻碍道路通行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再就是对这个位置负有管理责任的人,“这个地方要进出车,那还躺着一个人,不处理也不警示,这个肯定是有问题的。“

依据案情,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认为,本案属于意外事故,被告人张中华不构成犯罪。事故发生在某机关大院门口的减速地带、道闸杆之下,当时涉案车辆由公共道路缓行右转经过道闸杆进入大院,站在门口穿制服的警察等人让开道路,允许车辆通行。

“首先,穿制服的警察让开道路,允许涉案车辆进入大院,而没有阻拦车辆行驶,让被告人相信道路没有障碍,是可以通行的。而大门口道闸杆下不应允许有人存在是基本常识,被告人不可能意识到有人躺到道闸杆下;有警察在旁边,更让被告人确信道路没有障碍,可以通行。”范辰表示,大门口警察、车辆的存在和走动,客观上干扰了被告人的视野和判断,使他可能没有看到道闸杆下有人躺到地上。

根据《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因此,范辰认为此案应作为意外事件处理。另外,在机关大院门口处理事情的警察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让老太太离开,或者放置标志阻碍车辆通行,范辰认为警方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此前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曾发函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函件中虽未确认警方出警过程中存在过错,但提出司法建议“本案是公安机关出警过程中发生的刑事案件,建议公安机关在今后出警过程中,首先保证自身及当事人的人身安全,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距离案件开庭已过去7天,张中华和妻子时常夜不能寐,仍在为案件忧心。张中华认为,老人故意躺下堵门,现场民警也没有任何提示,都负有直接责任,自己也是本次意外事件的受害者。

他们做好了最坏的打算,“我没有犯罪,这是一场无妄之灾,如果最终判决是有罪,我会一直上诉。”张中华说。https://t.cn/A6xEo4K2 #碾死躺地维权七旬老太当事人发声#

54户农民兄弟遇到了“天大的事”,和房产有关……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拿到法院执行裁定的那一刻,王华文(化名)对这句话有了更直观的理解。

对王华文来说,“公平正义”不再是写在纸上的一个抽象词语,此刻,它是如此鲜活地出现在了自己的生活中。

检察官到拆迁安置房小区进行走访

拆迁补偿

安置房竟是违法建筑

2020年7月,山东省某县检察院接到一份信访材料,署名王华文。在这份信访材料中,王华文讲述了自己与某镇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纠纷的始末。

通过信访材料,检察官了解到,为实施县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某镇政府联合第三人东某村委会及案外人西某村委会共同制定了片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而王华文的房屋就在此次拆迁范围内。

2014年5月,依据拆迁方案,某镇政府与王华文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某镇政府向王华文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住宅安置房,并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一定的补偿标准,发放给王华文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同时,该协议也明确指出,临时安置费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计算,至安置房钥匙交付之日截止。

本以为能顺利入住拆迁安置房,可是,在房屋交付前,王华文却听说,某镇政府拟交付的房屋已被某县国土资源局认定为违法建筑。王华文认为,对自己一家来说,房子是“天大的事”,不能做任何妥协。因此,他直接表示拒绝接受该安置房,并在与镇政府交涉未果后,向某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某镇政府重新为其安置住宅房,并承担自己重新安置房屋期间的临时安置费。

经审理,法院判决某镇政府继续履行协议,自2016年2月5日起,至向原告交付符合法律规定的住宅安置房之日止,按照一定的标准,向王华文支付临时安置费。某镇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某市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随后,某镇政府向山东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一审判决生效后,王华文向某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的主持下,某镇政府支付了王华文2016年2月5日至2017年9月5日共计19个月的临时安置费。2017年9月,某县法院在征得王华文的代理人同意后,作出了执行结案裁定。

然而,事情到此并未结束。后来,某镇政府仍未交付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因此,又产生了新的临时安置费。王华文认为,判决确定的内容尚未执行完毕,遂向某县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料某县法院却以当事人可在甲县法院(王华文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为由而不予受理。

调查核实

53起同类案件浮出水面

经初步审查,某县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发现,王华文提供的信访材料内容较为齐全,符合受理要求,遂作出了受理决定。随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将案件转交该院行政检察部门办理,并将相关情况向王华文进行了反馈。

在对该案进行进一步审查后,该院行政检察部门承办检察官发现,某县法院执行的其他53起拆迁户与某镇政府补偿安置纠纷案件,与该案属同类情况。于是,承办检察官及时向院领导进行了汇报。

行政纠纷,历来是“老大难”问题。针对检察官反映的问题,该院检委会及时开会讨论研究,作出了对其他53起案件也依职权受理,并发挥职能作用、力促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决定。

“虽然这53起案件当事人并未申请检察监督,但是参照两高出台的有关规定,执行案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该院分管行政检察工作的院领导介绍说,这是基于法律层面的考量,依职权监督,于法有据。

“虽然这53起案件的当事人没有申请检察监督,但不排除其今后申请监督的可能;更重要的是,这53起案件判决执行时间跨度大,涉及众多群众利益。据了解,部分群众情绪较为激动,与镇政府有过正面冲突,并已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属于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因此检察机关有必要依职权监督,督促矛盾化解。”该院分管院领导介绍说,这是基于社会层面的考量,依职权监督,于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有利。

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往往牵扯到众多部门,仅凭检察机关一己之力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对于最终能否推动纠纷得到圆满解决,此时检察机关也并非胜券在握。

面对未知的结果,检察机关还是选择了迎难而上。正如该院检察长所说——对检察机关来说,这不是一道选择题,而是一份必须努力答好的“必答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除了尽全力,别无选择。

工作过程是困难且繁琐的。其他53起案件的当事人是否符合监督条件?法院作出执行结案裁定是否有其他依据?这些都需要逐一核实清楚,不能有任何差错。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首先审查的是王华文等54人的申请执行是否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根据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两年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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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研究案情

办案中,承办检察官全面审阅了54起案件卷宗,依法开展了调查核实,多次与法官座谈沟通。其间,检察机关多次召开内部会议,沟通案件办理情况,并针对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座谈交流。

经全面核实,检察机关确定,2017年9月下旬,某县法院在征得王华文的代理人同意后,作出了执行结案裁定;2019年7月,王华文等人申请恢复执行,并未超过执行时效期间。

同时,检察机关认为,某县法院作为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机关,受理并立案执行具有连续性和必要性,对于王华文等当事人的多次申请,某县法院以当事人可在甲县法院(王华文等人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为由而不予受理,违反了相关规定,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查清上述情况后,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向某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及时受理案件,并及时对案件予以执行,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检察监督

促法院重启执行推动纠纷化解

收到检察建议后,某县法院高度重视,对检察建议进行了书面回复,说明了当时不予立案的客观情况,并采纳了检察建议,决定将王华文等54人的申请合并立案执行。

事情到此并未结束。如何与法院、镇政府等达成法治共识,真正化解矛盾,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是检察机关一直在思考的问题。

“保证案件顺利执行,让群众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是最为核心的问题。”承办检察官介绍说,这也是检察机关的最终目标。

从受理申请到依职权启动监督;从审查调查到制发检察建议;从跟进检察建议落实到争议最终化解,检察机关始终坚持通过座谈,与执行、审判法官沟通、了解情况,就相关法律问题交换意见、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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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检察官与法官讨论案件

特别是在法院恢复立案执行后,承办检察官与法院办案人员随时进行沟通,持续关注执行进度,研究化解争议的有效方式。同时,在做好当事人工作的基础上,督促法院加大执行力度。

在与法院的共同努力下,某镇政府先后两次交付了共计180万元的执行款。“如果不解决安置房的问题,以后还要支付相应安置款,镇政府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据承办检察官介绍,事情进展到此,检察机关、法院和某镇政府达成了一致的目标:解决安置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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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检察官与镇政府有关人员座谈交流

在检察机关、法院和某镇政府等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某镇政府协调相关部门为王华文等人的安置房办理了合法的住宅手续,王华文等人也领取了2020年12月26日前的临时安置费,某县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予以结案。至此,这场行政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采访中,记者通过电话连线了王华文。“检察院为我们解决了大困难,太感谢了!”在电话那头,王华文一遍遍表达着感谢之情,同时对记者说出了掏心窝子的话,“对一个家庭来说,房子是天大的事,买一栋房子,或者说建一栋房子,花掉的是我们一家十几年甚至是几十年的积蓄。如果解决不了这个问题,我们真的没法生活。这么多户人家,都得租房子住,老的老,小的小,拖家带口,很不容易。家里有老人的,别人也是不愿意把房子租给我们的,怕老人有意外,不吉利。”

通过王华文的诉说,记者了解到,对这54户群众来说,租房子牵扯到的远远不止是房租费用的问题,受当时风俗的影响,房东不愿意租房者在租住的房子里进行婚丧嫁娶。因此,对王华文等人来说,除了经济上拮据外,婚丧嫁娶这样的人生大事,都受到了影响。

正因如此,村民们意见比较大、情绪比较激动,曾与镇政府出现过正面冲突,也曾多次集体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很欣慰,也很庆幸,通过我们的努力,推动问题得到解决,避免行政纠纷演变为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办案检察官感慨地说。

“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在寄送信访材料前,王华文是这样想的。如今,他更加坚定了这个信念。

“亲身经历、亲眼目睹检察机关秉持公平正义理念开展法律监督,坚定了群众对法治的信仰、对公平正义的信念。作为一名基层检察官,能发挥微小的作用,守护公平正义之光,我深感光荣。”办案检察官说。

行政裁判执行检察监督的

一次生动实践

这是入选2020年度行政检察十大典型案例中,唯一一件对行政诉讼案件裁判执行实施监督的案件。这是检察机关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检《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对行政裁判执行进行监督的一次生动实践,对其他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裁判执行监督,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强化行政检察监督是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也是提升国家治理水平的重要途径。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目前我们行政检察监督一个非常重要的目标。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检察机关必须和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进行充分沟通。在本案中,检察机关立足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与政府和法院进行了有效沟通,把监督和制约作为首要的任务,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使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该案的典型意义还在于,对类似案件一并进行检察监督,既很好地监督了法院对生效判决的执行,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院的判决也起到了一个很好的监督作用,达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该案在依职权进行监督方面,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所所长 罗智敏)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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