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 #金融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定位
张承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后,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并没有明确作出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借款合同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还是民间借贷纠纷存在认识上存在差异,各地法院判决不一。
笔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定位于金融机构。
一、所谓的民间借贷是指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本质上是市场自发形成的、非金融性质、无官方批准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借贷活动。小额贷款公司是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度安排下,经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成立的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合法从事金融业务,与民间借贷非金融性质完全相反,其合法性与民间借贷的非法性完全对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是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合法放贷资格准金融企业,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银保监会制定的规范合法运营,严格按照金融企业的规则执行。
依照中国银保监会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也就是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是可以用银行贷款进行放贷。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所以小额贷款公司放贷并不是民间借贷,是正规的金融借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应适用《民法总则》、《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民商事、金融法律法规及双方借款合同的约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金融机构的认定标准不能仅仅以是否有金融许可证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颁布的相关管理规定均指明了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的性质并予以规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以《银监发〔2008〕23号》发布“财政部发布的财金[2008]185号《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银发〔2008〕137号》发布“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发布的财金[2008]185号《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中国银监会以《银监发〔2009〕48号》发布“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第3.32小额贷款公司条款: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5编码的结构和表示形式条款:Z-其他1-小额贷款公司。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2020-9-7颁布银保监办发〔2020〕86号《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上述规定均将小额贷款公司列为金融企业进行管理。保险业、证券业也不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的金融许可证,但其属于金融企业是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所确定的,其金融机构性质是无可辩驳的。同理,小额贷款公司虽然不具有金融许可证,但同样也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所确定的金融企业,金融机构性质也是无可辩驳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定位。
为服务和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一步明确上海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等规定,2018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决定自2018年8月10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就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司法解释答记者问就相关事项作出了解答。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项规定的11类纠纷,在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11〕41号)里均有规定,其中,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纠纷属于二级案由。
实践中,上述11类纠纷,争议一方的主体一般都是金融机构,故属于金融民商事案件并无争议。这里讲的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相关交易的机构,主要包括: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黄金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有金融许可证)、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保理公司、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等。这些机构,往往持有特定金融牌照,需要经过专门的审批或者备案登记,以便于确认。而像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则不纳入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辖范围。
可见最高人民法院也认同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定位,小额贷款公司放贷不属于民间借贷。
四、人民法院降低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对将给实体经济带来不可估量的不良影响。
小额贷款公司响应国家金融高质量服务实体经济的号召,将贷款规模全部投向了民营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触碰社会公众资金,无不当催收手段,走在纾解民营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困境的第一线,得到地方党委政府的高度评价。人民法院的判决如果降低借款人的利率,从更深次看,是助长了不诚信的歪风邪气,损害了诚信的市场经济,违反了契约精神。进一步看,只会逼迫小额贷款公司在发放贷款时,只钟情于高质量的客户,对于普通客户,则会被无情地拒之于门外,民营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更进一步增加,长远看对实体经济的危害不可估量,这样与国家政策是相背离。
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定位
张承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后,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并没有明确作出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借款合同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还是民间借贷纠纷存在认识上存在差异,各地法院判决不一。
笔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定位于金融机构。
一、所谓的民间借贷是指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本质上是市场自发形成的、非金融性质、无官方批准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借贷活动。小额贷款公司是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度安排下,经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成立的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合法从事金融业务,与民间借贷非金融性质完全相反,其合法性与民间借贷的非法性完全对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是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合法放贷资格准金融企业,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银保监会制定的规范合法运营,严格按照金融企业的规则执行。
依照中国银保监会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也就是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是可以用银行贷款进行放贷。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所以小额贷款公司放贷并不是民间借贷,是正规的金融借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应适用《民法总则》、《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民商事、金融法律法规及双方借款合同的约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金融机构的认定标准不能仅仅以是否有金融许可证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颁布的相关管理规定均指明了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的性质并予以规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以《银监发〔2008〕23号》发布“财政部发布的财金[2008]185号《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银发〔2008〕137号》发布“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发布的财金[2008]185号《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中国银监会以《银监发〔2009〕48号》发布“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第3.32小额贷款公司条款: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5编码的结构和表示形式条款:Z-其他1-小额贷款公司。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2020-9-7颁布银保监办发〔2020〕86号《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上述规定均将小额贷款公司列为金融企业进行管理。保险业、证券业也不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的金融许可证,但其属于金融企业是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所确定的,其金融机构性质是无可辩驳的。同理,小额贷款公司虽然不具有金融许可证,但同样也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所确定的金融企业,金融机构性质也是无可辩驳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定位。
为服务和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一步明确上海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等规定,2018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决定自2018年8月10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就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司法解释答记者问就相关事项作出了解答。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项规定的11类纠纷,在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11〕41号)里均有规定,其中,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纠纷属于二级案由。
实践中,上述11类纠纷,争议一方的主体一般都是金融机构,故属于金融民商事案件并无争议。这里讲的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相关交易的机构,主要包括: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黄金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有金融许可证)、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保理公司、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等。这些机构,往往持有特定金融牌照,需要经过专门的审批或者备案登记,以便于确认。而像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则不纳入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辖范围。
可见最高人民法院也认同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定位,小额贷款公司放贷不属于民间借贷。
四、人民法院降低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对将给实体经济带来不可估量的不良影响。
小额贷款公司响应国家金融高质量服务实体经济的号召,将贷款规模全部投向了民营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触碰社会公众资金,无不当催收手段,走在纾解民营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困境的第一线,得到地方党委政府的高度评价。人民法院的判决如果降低借款人的利率,从更深次看,是助长了不诚信的歪风邪气,损害了诚信的市场经济,违反了契约精神。进一步看,只会逼迫小额贷款公司在发放贷款时,只钟情于高质量的客户,对于普通客户,则会被无情地拒之于门外,民营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更进一步增加,长远看对实体经济的危害不可估量,这样与国家政策是相背离。
“能演一个恶人一直是我的梦想,这也是一种挑战。”2009年4月《狄仁杰4》开拍,杨幂首次饰演女杀手一角。
因受今年疫情影响,由杨幂和雷佳音等主演的电影《刺杀小说家》原定暑期上映,后官宣定档2021年春节。
片中杨幂鲜见饰演反派女杀手,大家想一睹其炫酷风采,却只能再等三个多月了。其实,杨幂此前饰演过多个女杀手角色,最具代表的就是《狄仁杰4》。
2009年,杨幂被邀约出演《狄仁杰4》。以前在《仙剑3》《神雕侠侣》里,她都是扮演甜美可爱的女主,突然让她来演反派,杨幂一开始觉得很意外:怎么会有人来找我演这样的角色?
11年前,杨幂才23岁,演少女还没过足瘾,马上要坏女人,让她有点不适应。或许因为没演过,才有角色的可塑性。当时杨幂很快调整心态并发誓,“我努力把玲珑演得穷凶极恶、令人发指!”
可是演着演着,杨幂发现玲珑这个人物心理太扭曲,阴险狠毒,还判断错误,可恨又可怜;又因入戏太深,杨幂下戏也变得狂躁不安,在片场少言寡语。
由于剧情交叉拍摄,这个角色有16年的跨度,刚才还是青春可爱的卖花姑娘,转眼间就成冷酷无情的女杀手,角色身份切换之快,杨幂感觉很拧巴,很压抑。
展现角色多重性格是最大挑战。同样在《美人心计》中,杨幂扮演的莫雪鸢,身为吕后的得力杀手,她美艳、忠诚,表面冷血无情,却内心藏爱,心系家人安危。
不论是玲珑还是莫雪鸢,这些角色具有多重身份,人设前后反转,人物内心矛盾而复杂,或者因爱生恨,或者为情所困,要将角色性情全方位呈现出来,对杨幂来说是一个极大的考验。
影视剧中的杀手神秘、冷酷,身怀绝技,能勾起观众无限的好奇心。但是杨幂当年接演这样角色,也绝不是因为好玩、刺激。她能红到今日,也是有先见之明,及早拓宽自己的戏路。
这次在新片《刺杀小说家》中饰演狠辣凌厉的女杀手屠灵,杨幂又将有怎样的突破呢?
因受今年疫情影响,由杨幂和雷佳音等主演的电影《刺杀小说家》原定暑期上映,后官宣定档2021年春节。
片中杨幂鲜见饰演反派女杀手,大家想一睹其炫酷风采,却只能再等三个多月了。其实,杨幂此前饰演过多个女杀手角色,最具代表的就是《狄仁杰4》。
2009年,杨幂被邀约出演《狄仁杰4》。以前在《仙剑3》《神雕侠侣》里,她都是扮演甜美可爱的女主,突然让她来演反派,杨幂一开始觉得很意外:怎么会有人来找我演这样的角色?
11年前,杨幂才23岁,演少女还没过足瘾,马上要坏女人,让她有点不适应。或许因为没演过,才有角色的可塑性。当时杨幂很快调整心态并发誓,“我努力把玲珑演得穷凶极恶、令人发指!”
可是演着演着,杨幂发现玲珑这个人物心理太扭曲,阴险狠毒,还判断错误,可恨又可怜;又因入戏太深,杨幂下戏也变得狂躁不安,在片场少言寡语。
由于剧情交叉拍摄,这个角色有16年的跨度,刚才还是青春可爱的卖花姑娘,转眼间就成冷酷无情的女杀手,角色身份切换之快,杨幂感觉很拧巴,很压抑。
展现角色多重性格是最大挑战。同样在《美人心计》中,杨幂扮演的莫雪鸢,身为吕后的得力杀手,她美艳、忠诚,表面冷血无情,却内心藏爱,心系家人安危。
不论是玲珑还是莫雪鸢,这些角色具有多重身份,人设前后反转,人物内心矛盾而复杂,或者因爱生恨,或者为情所困,要将角色性情全方位呈现出来,对杨幂来说是一个极大的考验。
影视剧中的杀手神秘、冷酷,身怀绝技,能勾起观众无限的好奇心。但是杨幂当年接演这样角色,也绝不是因为好玩、刺激。她能红到今日,也是有先见之明,及早拓宽自己的戏路。
这次在新片《刺杀小说家》中饰演狠辣凌厉的女杀手屠灵,杨幂又将有怎样的突破呢?
今天阴天,不出大门了。
一下楼就被扑面而来的桂花香吸引,可惜桂树太低调,只闻其香,没找到树!遍寻终于发现一颗不起眼的小树上,缀满不起眼的桂花,飘着香!小区被挖得有点迷,换了方向走,也被告知此路不通。
同样大搞基建的石沟屯,正在给楼体加保温层,每平60元,记得前几年,要加保温层,还得找关系才行,如今老旧小区改造已经登上日程。
今天查了一图开的纷繁的花,并不是格桑花,叫秋英,也叫张大人花。1906年,清朝光绪皇帝任命张荫棠为副都统,到西藏办藏事,张荫棠的思想和做法得到了朝廷和西藏地方政府以及僧俗民众的赞赏,张荫棠爱花成癖,进藏时,带来了一包“波斯菊”种子,分别赠送给了当时的权贵和僧人,撒播在寺院和僧俗官员的庭院中。这种花生命力极强,迅速传遍到西藏各地。淳朴的藏族人不知这花的原名,只知是张大人赠给的,故一律称他带来的这花为“张大人花“。可是我去西藏时,大家都说叫格桑花,许是误认了吧!
鹧鸪天·桂花[ 宋 ] 李清照
暗淡轻黄体性柔。情疏迹远只香留。何须浅碧深红色,自是花中第一流。
梅定妒,菊应羞。画阑开处冠中秋。骚人可煞无情思,何事当年不见收。
1558,14-23,21… https://t.cn/8Fsf3To
一下楼就被扑面而来的桂花香吸引,可惜桂树太低调,只闻其香,没找到树!遍寻终于发现一颗不起眼的小树上,缀满不起眼的桂花,飘着香!小区被挖得有点迷,换了方向走,也被告知此路不通。
同样大搞基建的石沟屯,正在给楼体加保温层,每平60元,记得前几年,要加保温层,还得找关系才行,如今老旧小区改造已经登上日程。
今天查了一图开的纷繁的花,并不是格桑花,叫秋英,也叫张大人花。1906年,清朝光绪皇帝任命张荫棠为副都统,到西藏办藏事,张荫棠的思想和做法得到了朝廷和西藏地方政府以及僧俗民众的赞赏,张荫棠爱花成癖,进藏时,带来了一包“波斯菊”种子,分别赠送给了当时的权贵和僧人,撒播在寺院和僧俗官员的庭院中。这种花生命力极强,迅速传遍到西藏各地。淳朴的藏族人不知这花的原名,只知是张大人赠给的,故一律称他带来的这花为“张大人花“。可是我去西藏时,大家都说叫格桑花,许是误认了吧!
鹧鸪天·桂花[ 宋 ] 李清照
暗淡轻黄体性柔。情疏迹远只香留。何须浅碧深红色,自是花中第一流。
梅定妒,菊应羞。画阑开处冠中秋。骚人可煞无情思,何事当年不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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