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白的律师手记#
今天早上十点到顾问单位现场服务前,抓紧时间在家锻炼,瑜伽居然被我做出了燃脂心率,可见专注度,很好[可爱]
然后一见顾问单位老板,他就问我顾问合同是不是到期了?下半年四个公司都要交给我做,让我看着涨价[允悲]他这么一说,我反而不知道该怎么涨了[允悲]我这个人一向是心软,别人对我越好我就越不好意思[失望]
早上老板一口气签了三个案子,助理提醒我,今年创收任务快完成啦!我掐指一算,的确,还有四万……上周我还在担心今年业务差的创收任务完不成被扣钱咋办,现在看来应该是不用担心了,因为下半年我还有续签的顾问费都超了。谢天谢地!
过完节再带团队专门做股权业务的律师一起来顾问单位见面谈他新的公司股权设计和股权激励,有专业不同的合作律师真好,什么类型业务来了都能一起消化,这就是大所的好处[哇]
下半年希望能突破自己单笔没收过十万的记录,有今天老板的话我就放心了,应该是可以打破的。继续努力吧![加油] https://t.cn/RxBsC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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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完节再带团队专门做股权业务的律师一起来顾问单位见面谈他新的公司股权设计和股权激励,有专业不同的合作律师真好,什么类型业务来了都能一起消化,这就是大所的好处[哇]
下半年希望能突破自己单笔没收过十万的记录,有今天老板的话我就放心了,应该是可以打破的。继续努力吧![加油] https://t.cn/RxBsCFp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爱在青城 法护成长”——呼和浩特市法律援助中心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宣讲活动
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5月31日上午,呼和浩特市法律援助中心、呼和浩特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与公益法律服务专门委员会在市回民区光明街办事处金园社区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开展以“爱在青城 法护成长”为主题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普法宣讲活动,为孩子们带来了特别的六一儿童节礼物。
活动中,潘斯琴律师从“什么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我们哪些权利”等问题入手,通过通俗易懂的案例以及漫画的形式,循序渐进地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网络保护等方面进行专题宣讲解读,帮助在场的学生、家长、社区工作人员深入了解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并引导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现场40余名学生、家长及社区工作人员积极参与互动答题环节,现场气氛活跃。
活动结束后,学生们作为小小法律宣传志愿者,写出了自己的法律宣传口号及心得体会。
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5月31日上午,呼和浩特市法律援助中心、呼和浩特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与公益法律服务专门委员会在市回民区光明街办事处金园社区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开展以“爱在青城 法护成长”为主题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普法宣讲活动,为孩子们带来了特别的六一儿童节礼物。
活动中,潘斯琴律师从“什么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我们哪些权利”等问题入手,通过通俗易懂的案例以及漫画的形式,循序渐进地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网络保护等方面进行专题宣讲解读,帮助在场的学生、家长、社区工作人员深入了解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并引导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现场40余名学生、家长及社区工作人员积极参与互动答题环节,现场气氛活跃。
活动结束后,学生们作为小小法律宣传志愿者,写出了自己的法律宣传口号及心得体会。
员工在工作中与客户发生争吵致脑出血,是否属于工伤?
【案情摘要】
2021年4月7日,北方某供热有限公司的职工郭某,在工作过程中,由于与客户沟通交流不畅,情绪激动,导致昏迷。随后,被单位及同事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过医院诊断为:脑出血、基底节出血、高血压病。
当地人社局于2022年5月18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郭某有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客户咨询】
郭某2021年4月7日脑出血与顾客争吵的过激言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律师解答】
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专门办理脑出血等疑难工伤行政认定案件律师解答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之规定,郭某2021年4月7日与顾客发生争吵,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且与工作相关。但是,本案最为关键的一点是,脑出血是否属于事故伤害,是否与发生争吵等过激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而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对此,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建议:若职工对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但是,在诉讼过程中,或者复议过程中,应当申请因果关系鉴定,明确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甚至明确参与度?根据以往贵遵律师承办的成功案例显示,只要申请鉴定,鉴定机构通常都会认定:被鉴定人脑出血与顾客的争吵过激言行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属次要因素,参与度拟为10%-40%之间。而一旦有鉴定表明具有因果关系,那意味着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发生改变,应当撤销并重作。但是,脑出血案件的认定,往往会出现多次往返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权相对较难。
【案情摘要】
2021年4月7日,北方某供热有限公司的职工郭某,在工作过程中,由于与客户沟通交流不畅,情绪激动,导致昏迷。随后,被单位及同事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过医院诊断为:脑出血、基底节出血、高血压病。
当地人社局于2022年5月18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郭某有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客户咨询】
郭某2021年4月7日脑出血与顾客争吵的过激言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律师解答】
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专门办理脑出血等疑难工伤行政认定案件律师解答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之规定,郭某2021年4月7日与顾客发生争吵,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且与工作相关。但是,本案最为关键的一点是,脑出血是否属于事故伤害,是否与发生争吵等过激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而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对此,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建议:若职工对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但是,在诉讼过程中,或者复议过程中,应当申请因果关系鉴定,明确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甚至明确参与度?根据以往贵遵律师承办的成功案例显示,只要申请鉴定,鉴定机构通常都会认定:被鉴定人脑出血与顾客的争吵过激言行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属次要因素,参与度拟为10%-40%之间。而一旦有鉴定表明具有因果关系,那意味着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发生改变,应当撤销并重作。但是,脑出血案件的认定,往往会出现多次往返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权相对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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