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
《公司法》最后法条15个!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八十四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公司法》最后法条15个!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八十四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基层风采#
邓州市检察院推行新制度严把四个关口
强化捕诉合一和专业化办案新模式下的
案件质量全程监管
邓州市检察院在今年5月中旬完成内设机构改革后,针对捕诉合一和专业化办案新模式下因员额检察官独立办案权限更加突出而客观增大的办案质量风险隐患,院党组会同派驻检察院纪检监察组迅速制定推行《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在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保障员额检察官职权和加强综合业务部自身监督的前提下,严把案件上线运行、实体审核、程序过滤、检委会决议执行四个关口,积极强化对案件质量的制度化全程化监管,确保在新的办案模式运行之初即为办案质效和检察公信筑牢基石。
一、立足三基点,严把案件上线运行关
办法规定,除依法由第五检察部直接受理的控告、举报、申诉、国家赔偿请求等案件,其他由本院管辖或者上级指定、交办等案件,由综合业务部统一受理、登记、分流、监管。为确保案件监管质效,该院为综合业务部配备干警10名、聘用制书记员2名,并配置1名专委、2名检委会委员督促、指导工作,其中员额检察官4人,占全院员额检察官的12.5%。一是案件受理重精细。要求综合业务部在接收案卷材料后、拟统一受理案件前,应查明:本院是否有管辖权;案卷材料是否规范、齐备;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如符合受理条件,及时受理、分办;如案卷材料存在瑕疵,则要求补送或不予受理。二是案件分流重严谨。与捕诉合一、专业化办案新模式相适应,案件管辖权明晰的,直接分流;同一案件多个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办理的部门管辖,必要时由对主要犯罪事实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在案件受理后二日内提出申请,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变更,在决定变更前,原承办人不得中止案件办理。目前,该院综合业务部已由3名专职干警依托全面调整后的统一业务系统,按该规定有序受理、分流各类案件50余件。三是案件运行重规范。综合业务部在受理案件时发现移送机关超期办案的,建议承办部门向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酌情通报移送机关负责人、报告检察长。同时,以本院名义向其他机关制发的法律文书和其他机关向本院送达的法律文书,由综合业务部统一移送、接收、院内传递,一个窗口对外,一体流转监督。
二、围绕三关键,严把案件实体审核关
办法规定,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或者员额检察官可以受检察长委托,审核业务部门提交的重要事项及拟处理意见,后报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加强实体监督。受托审核案件计入年度业绩考核。一是强化重大办案事项“质检”。对决定不批准逮捕,撤销逮捕决定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决定不起诉,决定改变案件定性、增减足以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和法定量刑情节,决定追加、变更、补充、撤回起诉,决定采取、变更或者撤销刑事强制措施这6项重大办案事项,由承办部门检察官和主管检察长提出拟处理意见,由综合业务部受理,由检察长委托检察官审核后,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目前,该院综合业务部门员额检察官已受检察长委托审核拟不批捕、不起诉、改变定性、变更强制措施案件9件。二是强化一审裁判“筛查”。受委托检察官可以对本院所办案件的一审裁判文书进行审查,如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提出抗诉、提请抗诉的,须及时书面告知原承办检察官和承办部门。如意见不同,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三是强化明显错漏“追责”。受委托检察官对一审裁判文书审查后,如发现起诉认定事实错误、遗漏重要涉案事实及认定的法定从重从轻情节错误等,导致案件判决对定罪量刑发生重大变化,向办案部门反馈意见并要求原承办检察官说明情况。因办案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导致的,报检察长决定后,移送有关部门。
三、突出三重点,严把案件程序过滤关
办法规定,由综合业务部依法依规对三项重点办案程序实时、动态监督、提示,并分情形处理:违反程序的,向承办检察官发出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提示及时查明情况并予纠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承办部门并报告检察长;涉嫌违纪违法的,报经检察长决定,移送移交;侦查、审判机关违法办案的,建议原承办部门和承办检察官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一是对办案期限,重点监督、审查是否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仍未办结案件,中止、延长、重新计算办案期限是否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办案期限规定的情形。二是对审查起诉阶段拟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重点监督、审查是否存在未实际办理却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形,案件已进入退回补充侦查环节,但卷宗未实际退回移送机关的情形,违反法律程序退回侦查机关的情形,其他不符合移送、退回要求的情形。三是对已经移送人民法院或者退回移送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重点监督、审查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一月以内未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的,提起公诉的案件超过审理期限但未收到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书或者延期审理通知的。
四、注重三原则,严把检委会决议落实关
办法严格制度性要求,着力强化检委会的业务监督、决策机构作用,凸显终局性把关权威。一是注重时效性。提请检委会审议决定的案件,案件承办部门须及时将案件卷宗材料及拟审议的议题、文书送交综合业务部审核。检委会会议议程确定后,综合业务部须在会议举行三日以前,将拟审议的议题、会议时间地点通知检委会委员、列席人员和承办部门。二是注重规范性。对检委会的决定,承办部门必须及时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五日内填写《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反馈表》,连同相关材料,交综合业务部存档备查。承办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执行检委会决定的,须提出书面报告,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三是注重权威性。对擅自改变检委会决定或者故意拖延、拒不执行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建立检察官不良办案记录登记、通报制度。
邓州市检察院推行新制度严把四个关口
强化捕诉合一和专业化办案新模式下的
案件质量全程监管
邓州市检察院在今年5月中旬完成内设机构改革后,针对捕诉合一和专业化办案新模式下因员额检察官独立办案权限更加突出而客观增大的办案质量风险隐患,院党组会同派驻检察院纪检监察组迅速制定推行《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在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保障员额检察官职权和加强综合业务部自身监督的前提下,严把案件上线运行、实体审核、程序过滤、检委会决议执行四个关口,积极强化对案件质量的制度化全程化监管,确保在新的办案模式运行之初即为办案质效和检察公信筑牢基石。
一、立足三基点,严把案件上线运行关
办法规定,除依法由第五检察部直接受理的控告、举报、申诉、国家赔偿请求等案件,其他由本院管辖或者上级指定、交办等案件,由综合业务部统一受理、登记、分流、监管。为确保案件监管质效,该院为综合业务部配备干警10名、聘用制书记员2名,并配置1名专委、2名检委会委员督促、指导工作,其中员额检察官4人,占全院员额检察官的12.5%。一是案件受理重精细。要求综合业务部在接收案卷材料后、拟统一受理案件前,应查明:本院是否有管辖权;案卷材料是否规范、齐备;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如符合受理条件,及时受理、分办;如案卷材料存在瑕疵,则要求补送或不予受理。二是案件分流重严谨。与捕诉合一、专业化办案新模式相适应,案件管辖权明晰的,直接分流;同一案件多个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办理的部门管辖,必要时由对主要犯罪事实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在案件受理后二日内提出申请,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变更,在决定变更前,原承办人不得中止案件办理。目前,该院综合业务部已由3名专职干警依托全面调整后的统一业务系统,按该规定有序受理、分流各类案件50余件。三是案件运行重规范。综合业务部在受理案件时发现移送机关超期办案的,建议承办部门向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酌情通报移送机关负责人、报告检察长。同时,以本院名义向其他机关制发的法律文书和其他机关向本院送达的法律文书,由综合业务部统一移送、接收、院内传递,一个窗口对外,一体流转监督。
二、围绕三关键,严把案件实体审核关
办法规定,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或者员额检察官可以受检察长委托,审核业务部门提交的重要事项及拟处理意见,后报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加强实体监督。受托审核案件计入年度业绩考核。一是强化重大办案事项“质检”。对决定不批准逮捕,撤销逮捕决定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决定不起诉,决定改变案件定性、增减足以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和法定量刑情节,决定追加、变更、补充、撤回起诉,决定采取、变更或者撤销刑事强制措施这6项重大办案事项,由承办部门检察官和主管检察长提出拟处理意见,由综合业务部受理,由检察长委托检察官审核后,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目前,该院综合业务部门员额检察官已受检察长委托审核拟不批捕、不起诉、改变定性、变更强制措施案件9件。二是强化一审裁判“筛查”。受委托检察官可以对本院所办案件的一审裁判文书进行审查,如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提出抗诉、提请抗诉的,须及时书面告知原承办检察官和承办部门。如意见不同,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三是强化明显错漏“追责”。受委托检察官对一审裁判文书审查后,如发现起诉认定事实错误、遗漏重要涉案事实及认定的法定从重从轻情节错误等,导致案件判决对定罪量刑发生重大变化,向办案部门反馈意见并要求原承办检察官说明情况。因办案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导致的,报检察长决定后,移送有关部门。
三、突出三重点,严把案件程序过滤关
办法规定,由综合业务部依法依规对三项重点办案程序实时、动态监督、提示,并分情形处理:违反程序的,向承办检察官发出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提示及时查明情况并予纠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承办部门并报告检察长;涉嫌违纪违法的,报经检察长决定,移送移交;侦查、审判机关违法办案的,建议原承办部门和承办检察官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一是对办案期限,重点监督、审查是否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仍未办结案件,中止、延长、重新计算办案期限是否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办案期限规定的情形。二是对审查起诉阶段拟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重点监督、审查是否存在未实际办理却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形,案件已进入退回补充侦查环节,但卷宗未实际退回移送机关的情形,违反法律程序退回侦查机关的情形,其他不符合移送、退回要求的情形。三是对已经移送人民法院或者退回移送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重点监督、审查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一月以内未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的,提起公诉的案件超过审理期限但未收到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书或者延期审理通知的。
四、注重三原则,严把检委会决议落实关
办法严格制度性要求,着力强化检委会的业务监督、决策机构作用,凸显终局性把关权威。一是注重时效性。提请检委会审议决定的案件,案件承办部门须及时将案件卷宗材料及拟审议的议题、文书送交综合业务部审核。检委会会议议程确定后,综合业务部须在会议举行三日以前,将拟审议的议题、会议时间地点通知检委会委员、列席人员和承办部门。二是注重规范性。对检委会的决定,承办部门必须及时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五日内填写《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反馈表》,连同相关材料,交综合业务部存档备查。承办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执行检委会决定的,须提出书面报告,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三是注重权威性。对擅自改变检委会决定或者故意拖延、拒不执行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建立检察官不良办案记录登记、通报制度。
《佛说阿弥陀经要解》浅讲(14)
2017-06-09
弘一大师还有一个“听钟”念佛法,就是我们念佛时,随着时钟的“滴嗒、滴嗒”声,念着阿弥陀佛、阿弥陀佛,也很容易摄心。依照这个道理,只要我们身边能闻到任何有节奏的声音,我们都可随着节奏念阿弥陀佛、阿弥陀佛。此时还可将扰乱我们静持佛号的燥音,改变为帮助我们念佛的法器敲击声,同修们想一想,这多好啊!
念佛要少打妄想,还有一点也很重要,就是减少输入妄想材料的渠道。我们念佛人,除了自己必须做的事外,余诸闲事,如看电视、逛街等最好少做,游乐场所少去。因为我们凡夫的心很杂乱,心里的妄念本已够多的了,如果再常看电视,跑游乐场所,则增添更多的妄想。人的眼睛如同照相机,那个镜头老是开着,外面的东西就全照进来了。念佛久的人能有此体会,不念佛似无妄想,一念阿弥陀佛,妄想即来,昨天的事,前天的事,电视里的人物,游乐场的情景,全冒出来,如放电影一般。这就是佛教里讲的前五根收摄外五尘,在意识中落下的影子。在我们念佛时,第六意识便会翻旧账,将所记录的影像显给我们看。
讲到这里,可能有同修要问,因他家里的环境不好,想到公园中去念佛是否可以呢?这当然可以,因此时不是去逛公园,同时你常去这个公园念佛,环境已很熟悉,想眼睛也不会东张西望地乱看,只要拣个比较清静的地方坐下,只管自己一心念佛就好了。
所以,我们念佛用功的人,一定要减少外缘,避免是非闲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好(音hdo)事不如无事。我们无量劫来,第八识中收集的大杂烩已经多得不得了,现在用一句佛号,尽量排除还来不及,如果再收些新的妄想材料进去,则更糟糕了,我们的阿赖耶识就成了大垃圾桶了。收进去容易,要清除出去便难了。所以,我们念佛人要不打妄想,告诉同修们一个窍门,就是安分守己,少管闲事,莫论是非。古德说:“少说一句话,多念一句佛,打得念头死,许汝法身活。”念佛就要这样才能成功!
解 理持者。信西方阿弥陀佛,是我心具,是我心造。即以自心所具所造洪名,为系心之境,令不暂忘也。
这一段文,解释理持。
理不离事,由事持而能达理,便是理持。
“理持者。信西方阿弥陀佛,是我心具,是我心造。”理持,即深信极乐世界的阿弥陀佛,是我自心所具,自心所造。玄义辨体中讲得很清楚,我们的心具造百界千如。且不说百界,就说十法界吧。我们的心具足十个法界,四圣六凡全在我们心中。以佛法界而言,十方三世佛皆在我们心中,则西方阿弥陀佛也在我们心中,是我心具。我们的心又造作十个法界,四圣六凡皆由我们心造,所谓心造地狱,心造天堂,心造佛。《华严经》说:“若人欲了知,三世一切佛,应观法界性,一切唯心造。”既然三世一切佛皆由我们心造,那西方阿弥陀佛也不例外,是我心造。心具心造实际上就是前面讲的心作心是,心具即心是,心造即心作。念佛人能明了通达此理,持名念佛即是理持,不了达就是事持。
“即以自心所具所造洪名,为系心之境,令不暂忘也。”从念佛的方法看,理持与事持无甚差别。系心即将我们的心拴住。拴在哪里?拴在我们自心所具自心所造的万德洪名上。即以阿弥陀佛为我们的心所系念所忆持之境,如序分最后总结的:“唯一佛界为所缘境,不杂余事”。我们的心只缘阿弥陀佛这个境,心境不相舍离,佛号无时暂忘。
我们众生的心,一天到晚不停地动,所谓心猿意马,心如猿猴,意同奔马。猿猴生性好动,不是从这里跳到那里,就用它的手东搔搔西抓抓,没有停的时候。那脱缰的马四处狂奔,难以止息。我们凡夫的第六意识心,亦是如此,昼思夜想,追逐外境,不得安宁。佛以智慧,巧设方便,以佛号调伏众生好动之心,令就路还家。我们的心不是喜欢东想西想吗?要想就想佛念佛,将心系在一句阿弥陀佛上,一天念上五万八万,这样念去心便拴住了,如同猿猴与马被绳子拴在树上,就不能乱跑了。心系起来可不能忘掉,要念念看牢,一大意便跑掉了,佛号一丢失,就又去打妄想了。所以一定要用佛号锁住心猿,莫纵意马。
一心持念,都摄六根,净念相继。念极而空,了知能念之心外,无有佛为我所念;所念之佛外,无有心能念于佛。能所双亡,心佛一体。念而无念,无念而念。如是念佛即理持。可见理持不废事持,但能达理,事持即是理持。二者念佛方法虽相似,而功效却大异,此即利根人达理之故。
以上讲的事持与理持,皆是以心忆念佛号,属于思慧。
解 一日至七日者,克期办事也。利根一日即不乱,钝根七日方不乱,中根二三四五六日不定。又利根能七日不乱,钝根仅一日不乱,中根六五四三二日不定。
由此往下,解释修慧。
“一日至七日者,克期办事也。”这一段文说明克期求证之法。经上讲若一日、若二日至若七日,即“克期办事也”。我们规定一个时间上的期限,将念佛往生这个大事办好,能得一心不乱,即证得念佛三昧,则决定往生。这里就初学与久修两种情况,作分别说明。
2017-06-09
弘一大师还有一个“听钟”念佛法,就是我们念佛时,随着时钟的“滴嗒、滴嗒”声,念着阿弥陀佛、阿弥陀佛,也很容易摄心。依照这个道理,只要我们身边能闻到任何有节奏的声音,我们都可随着节奏念阿弥陀佛、阿弥陀佛。此时还可将扰乱我们静持佛号的燥音,改变为帮助我们念佛的法器敲击声,同修们想一想,这多好啊!
念佛要少打妄想,还有一点也很重要,就是减少输入妄想材料的渠道。我们念佛人,除了自己必须做的事外,余诸闲事,如看电视、逛街等最好少做,游乐场所少去。因为我们凡夫的心很杂乱,心里的妄念本已够多的了,如果再常看电视,跑游乐场所,则增添更多的妄想。人的眼睛如同照相机,那个镜头老是开着,外面的东西就全照进来了。念佛久的人能有此体会,不念佛似无妄想,一念阿弥陀佛,妄想即来,昨天的事,前天的事,电视里的人物,游乐场的情景,全冒出来,如放电影一般。这就是佛教里讲的前五根收摄外五尘,在意识中落下的影子。在我们念佛时,第六意识便会翻旧账,将所记录的影像显给我们看。
讲到这里,可能有同修要问,因他家里的环境不好,想到公园中去念佛是否可以呢?这当然可以,因此时不是去逛公园,同时你常去这个公园念佛,环境已很熟悉,想眼睛也不会东张西望地乱看,只要拣个比较清静的地方坐下,只管自己一心念佛就好了。
所以,我们念佛用功的人,一定要减少外缘,避免是非闲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好(音hdo)事不如无事。我们无量劫来,第八识中收集的大杂烩已经多得不得了,现在用一句佛号,尽量排除还来不及,如果再收些新的妄想材料进去,则更糟糕了,我们的阿赖耶识就成了大垃圾桶了。收进去容易,要清除出去便难了。所以,我们念佛人要不打妄想,告诉同修们一个窍门,就是安分守己,少管闲事,莫论是非。古德说:“少说一句话,多念一句佛,打得念头死,许汝法身活。”念佛就要这样才能成功!
解 理持者。信西方阿弥陀佛,是我心具,是我心造。即以自心所具所造洪名,为系心之境,令不暂忘也。
这一段文,解释理持。
理不离事,由事持而能达理,便是理持。
“理持者。信西方阿弥陀佛,是我心具,是我心造。”理持,即深信极乐世界的阿弥陀佛,是我自心所具,自心所造。玄义辨体中讲得很清楚,我们的心具造百界千如。且不说百界,就说十法界吧。我们的心具足十个法界,四圣六凡全在我们心中。以佛法界而言,十方三世佛皆在我们心中,则西方阿弥陀佛也在我们心中,是我心具。我们的心又造作十个法界,四圣六凡皆由我们心造,所谓心造地狱,心造天堂,心造佛。《华严经》说:“若人欲了知,三世一切佛,应观法界性,一切唯心造。”既然三世一切佛皆由我们心造,那西方阿弥陀佛也不例外,是我心造。心具心造实际上就是前面讲的心作心是,心具即心是,心造即心作。念佛人能明了通达此理,持名念佛即是理持,不了达就是事持。
“即以自心所具所造洪名,为系心之境,令不暂忘也。”从念佛的方法看,理持与事持无甚差别。系心即将我们的心拴住。拴在哪里?拴在我们自心所具自心所造的万德洪名上。即以阿弥陀佛为我们的心所系念所忆持之境,如序分最后总结的:“唯一佛界为所缘境,不杂余事”。我们的心只缘阿弥陀佛这个境,心境不相舍离,佛号无时暂忘。
我们众生的心,一天到晚不停地动,所谓心猿意马,心如猿猴,意同奔马。猿猴生性好动,不是从这里跳到那里,就用它的手东搔搔西抓抓,没有停的时候。那脱缰的马四处狂奔,难以止息。我们凡夫的第六意识心,亦是如此,昼思夜想,追逐外境,不得安宁。佛以智慧,巧设方便,以佛号调伏众生好动之心,令就路还家。我们的心不是喜欢东想西想吗?要想就想佛念佛,将心系在一句阿弥陀佛上,一天念上五万八万,这样念去心便拴住了,如同猿猴与马被绳子拴在树上,就不能乱跑了。心系起来可不能忘掉,要念念看牢,一大意便跑掉了,佛号一丢失,就又去打妄想了。所以一定要用佛号锁住心猿,莫纵意马。
一心持念,都摄六根,净念相继。念极而空,了知能念之心外,无有佛为我所念;所念之佛外,无有心能念于佛。能所双亡,心佛一体。念而无念,无念而念。如是念佛即理持。可见理持不废事持,但能达理,事持即是理持。二者念佛方法虽相似,而功效却大异,此即利根人达理之故。
以上讲的事持与理持,皆是以心忆念佛号,属于思慧。
解 一日至七日者,克期办事也。利根一日即不乱,钝根七日方不乱,中根二三四五六日不定。又利根能七日不乱,钝根仅一日不乱,中根六五四三二日不定。
由此往下,解释修慧。
“一日至七日者,克期办事也。”这一段文说明克期求证之法。经上讲若一日、若二日至若七日,即“克期办事也”。我们规定一个时间上的期限,将念佛往生这个大事办好,能得一心不乱,即证得念佛三昧,则决定往生。这里就初学与久修两种情况,作分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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