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渎职,乱作为,慢作为,滥用职权!!!又该那个部门管?普通老百姓又该上哪儿申冤去???
对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交通警察五中队正科级干部,李波,涂建,在处理2018年4月30号的交通事故时,我父亲被无证驾驶,还超速行驶的摩托车撞伤至死亡一案中,疑点重重,当时我们家属强烈要求民警检测肇事者是否有酒驾毒驾,不知道当时为什么不让肇事者做酒精检测,也没告诉我们没做,是几个月以后才知道没做,办案民警涂建却要求我们自己去找肇事者有酒驾毒驾的证据,这不是包庇肇事者?
事故发生后,我们按照办案民警涂建的要求,向交警队申请快速下达责任认定书的申请表,他说这样就可以早点下达认定书,可笑的是民警涂建31天后才找肇事者录口供,这么大的事故,人命关天,还故意拖这么久,不知道什么原因,口供不是应该当时就录吗?这不是慢作为?
31天后,肇事者说我父亲是左转弯,交警就认定是左转弯,不用让肇事者自己找证据证明,也就不用证明了,但是却要求我们自己找出我父亲没有左转弯的证据证明,这不是渎职?
肇事者自己口供说当时行驶70码,可是限速是50码,撞车后肇事者的车子冲出去31米远的距离才停住车,这还没超速,还无证驾驶,为什么民警不判他承担主要责任?当时办案民警涂建却告诉我们贵州的条件不能做车速鉴定,可笑的是民警已经有肇事者自己的口供证明他超速了,却要求我们受害者自己去找肇事者超速的证据,这不是包庇肇事者?这还不是证据吗?
唯一能证明我父亲左转弯的证据是靠民警推断出来的,我父亲回家可以直行的啊,不是必经之路呀?就那么肯定他左转弯了?那我是不是也可以跟据交警对肇事者的种种包庇行为,推断交警和肇事者之间有着不可告人的交易,或是办的人情案,关系案,经济案,或肇事者本来就是皇亲国戚?
交警在制作事故现场图片的时候,把3条车道,改成了2条车道,明明在最右边车道被撞伤了,被改成马路中间了,交警说这个没关系,不影响责任认定书的结果,事故现场图片和照片完全是多余的?这不是重要的证据吗?责任认定书的车架号码和事故鉴定车辆的车架号码也不一样,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为什么不是同一辆车?
中队长李波却说这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人命关天的大事,我父亲命都没有了,还是普通事故吗?普通事故不是应该几天就下达责任认定书吗?),可是却用了82天之久才把事故责任认定书做好(是什么样的原因需要82天才能做决定,还疑点重重,判的同等责任,就因肇事者说我父亲是左转弯,没有实质的证据证明,就要我父亲承担本不该他承担的一半的责任),肇事者自己都承认超速,还无证驾驶,这样都不用承担主要责任,这是为什么,这不是渎职?
2018年4月30号发生的事故,时隔几个月,,2018年7月22号才下达责任认定书,不知道为什么2018年9月18号又找肇事者录口供,这是什么操作,不懂?
更让人不能相信的是,交警居然找了一家没有车辆属性鉴定资质的公司伪造鉴定报告,把电动车鉴定成机动车,那交警部门上牌照的时候怎么是电动车啊,应该上机动车
最可恨的是我父亲在医院医治的同时,(所有费用全是我们自己支付,53万左右)还劝我们放弃治疗,最后我父亲走了,还要承担本不该他承担的责任,我父亲生前是两参退伍军人,没给国家添乱,只希望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可这好难啊!
就在2018年10月17号我父亲去世的当天,交警联合治安警察以暴力抓人,制造案中案以此来掩盖交警的违法行为,交警强加的理由是,说我们要抢我父亲的遗体去肇事者家闹事,直至今天2年多了我们都不知道肇事者家住在哪里,一共见面没超过5次,能上哪儿去闹,更没有到交警队里闹过事,一直都是依法办事,不知道交警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这让我真正体会到了一个词语,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就因为交警的徇私舞弊,慢作为,乱作为,包庇肇事者的种种行为,导致事故至今已2年有余,无人问津,肇事者还逍遥法外,不用承担他本该承担的责任,而我们受害者不但要承受失去亲人的痛苦,还要承担我父亲在医院医治期间的所有费用(53万元左右,全靠亲戚朋友借的钱)
一纸避重就轻的责任认定书作终极判决,是法制不健全?还是有法不依?还是职能部门的腐败?
对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交通警察五中队正科级干部,李波,涂建,在处理2018年4月30号的交通事故时,我父亲被无证驾驶,还超速行驶的摩托车撞伤至死亡一案中,疑点重重,当时我们家属强烈要求民警检测肇事者是否有酒驾毒驾,不知道当时为什么不让肇事者做酒精检测,也没告诉我们没做,是几个月以后才知道没做,办案民警涂建却要求我们自己去找肇事者有酒驾毒驾的证据,这不是包庇肇事者?
事故发生后,我们按照办案民警涂建的要求,向交警队申请快速下达责任认定书的申请表,他说这样就可以早点下达认定书,可笑的是民警涂建31天后才找肇事者录口供,这么大的事故,人命关天,还故意拖这么久,不知道什么原因,口供不是应该当时就录吗?这不是慢作为?
31天后,肇事者说我父亲是左转弯,交警就认定是左转弯,不用让肇事者自己找证据证明,也就不用证明了,但是却要求我们自己找出我父亲没有左转弯的证据证明,这不是渎职?
肇事者自己口供说当时行驶70码,可是限速是50码,撞车后肇事者的车子冲出去31米远的距离才停住车,这还没超速,还无证驾驶,为什么民警不判他承担主要责任?当时办案民警涂建却告诉我们贵州的条件不能做车速鉴定,可笑的是民警已经有肇事者自己的口供证明他超速了,却要求我们受害者自己去找肇事者超速的证据,这不是包庇肇事者?这还不是证据吗?
唯一能证明我父亲左转弯的证据是靠民警推断出来的,我父亲回家可以直行的啊,不是必经之路呀?就那么肯定他左转弯了?那我是不是也可以跟据交警对肇事者的种种包庇行为,推断交警和肇事者之间有着不可告人的交易,或是办的人情案,关系案,经济案,或肇事者本来就是皇亲国戚?
交警在制作事故现场图片的时候,把3条车道,改成了2条车道,明明在最右边车道被撞伤了,被改成马路中间了,交警说这个没关系,不影响责任认定书的结果,事故现场图片和照片完全是多余的?这不是重要的证据吗?责任认定书的车架号码和事故鉴定车辆的车架号码也不一样,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为什么不是同一辆车?
中队长李波却说这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人命关天的大事,我父亲命都没有了,还是普通事故吗?普通事故不是应该几天就下达责任认定书吗?),可是却用了82天之久才把事故责任认定书做好(是什么样的原因需要82天才能做决定,还疑点重重,判的同等责任,就因肇事者说我父亲是左转弯,没有实质的证据证明,就要我父亲承担本不该他承担的一半的责任),肇事者自己都承认超速,还无证驾驶,这样都不用承担主要责任,这是为什么,这不是渎职?
2018年4月30号发生的事故,时隔几个月,,2018年7月22号才下达责任认定书,不知道为什么2018年9月18号又找肇事者录口供,这是什么操作,不懂?
更让人不能相信的是,交警居然找了一家没有车辆属性鉴定资质的公司伪造鉴定报告,把电动车鉴定成机动车,那交警部门上牌照的时候怎么是电动车啊,应该上机动车
最可恨的是我父亲在医院医治的同时,(所有费用全是我们自己支付,53万左右)还劝我们放弃治疗,最后我父亲走了,还要承担本不该他承担的责任,我父亲生前是两参退伍军人,没给国家添乱,只希望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可这好难啊!
就在2018年10月17号我父亲去世的当天,交警联合治安警察以暴力抓人,制造案中案以此来掩盖交警的违法行为,交警强加的理由是,说我们要抢我父亲的遗体去肇事者家闹事,直至今天2年多了我们都不知道肇事者家住在哪里,一共见面没超过5次,能上哪儿去闹,更没有到交警队里闹过事,一直都是依法办事,不知道交警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这让我真正体会到了一个词语,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就因为交警的徇私舞弊,慢作为,乱作为,包庇肇事者的种种行为,导致事故至今已2年有余,无人问津,肇事者还逍遥法外,不用承担他本该承担的责任,而我们受害者不但要承受失去亲人的痛苦,还要承担我父亲在医院医治期间的所有费用(53万元左右,全靠亲戚朋友借的钱)
一纸避重就轻的责任认定书作终极判决,是法制不健全?还是有法不依?还是职能部门的腐败?
交警渎职,乱作为,慢作为,滥用职权!!!又该那个部门管?普通老百姓又该上哪儿申冤去???
对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交通警察五中队正科级干部,李波,涂建,在处理2018年4月30号的交通事故时,我父亲被无证驾驶,还超速行驶的摩托车撞伤至死亡一案中,疑点重重,当时我们家属强烈要求民警检测肇事者是否有酒驾毒驾,不知道当时为什么不让肇事者做酒精检测,也没告诉我们没做,是几个月以后才知道没做,办案民警涂建却要求我们自己去找肇事者有酒驾毒驾的证据,这不是包庇肇事者?
事故发生后,我们按照办案民警涂建的要求,向交警队申请快速下达责任认定书的申请表,他说这样就可以早点下达认定书,可笑的是民警涂建31天后才找肇事者录口供,这么大的事故,人命关天,还故意拖这么久,不知道什么原因,口供不是应该当时就录吗?这不是慢作为?
31天后,肇事者说我父亲是左转弯,交警就认定是左转弯,不用让肇事者自己找证据证明,也就不用证明了,但是却要求我们自己找出我父亲没有左转弯的证据证明,这不是渎职?
肇事者自己口供说当时行驶70码,可是限速是50码,撞车后肇事者的车子冲出去31米远的距离才停住车,这还没超速,还无证驾驶,为什么民警不判他承担主要责任?当时办案民警涂建却告诉我们贵州的条件不能做车速鉴定,可笑的是民警已经有肇事者自己的口供证明他超速了,却要求我们受害者自己去找肇事者超速的证据,这不是包庇肇事者?这还不是证据吗?
唯一能证明我父亲左转弯的证据是靠民警推断出来的,我父亲回家可以直行的啊,不是必经之路呀?就那么肯定他左转弯了?那我是不是也可以跟据交警对肇事者的种种包庇行为,推断交警和肇事者之间有着不可告人的交易,或是办的人情案,关系案,经济案,或肇事者本来就是皇亲国戚?
交警在制作事故现场图片的时候,把3条车道,改成了2条车道,明明在最右边车道被撞伤了,被改成马路中间了,交警说这个没关系,不影响责任认定书的结果,事故现场图片和照片完全是多余的?这不是重要的证据吗?责任认定书的车架号码和事故鉴定车辆的车架号码也不一样,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为什么不是同一辆车?
中队长李波却说这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人命关天的大事,我父亲命都没有了,还是普通事故吗?普通事故不是应该几天就下达责任认定书吗?),可是却用了82天之久才把事故责任认定书做好(是什么样的原因需要82天才能做决定,还疑点重重,判的同等责任,就因肇事者说我父亲是左转弯,没有实质的证据证明,就要我父亲承担本不该他承担的一半的责任),肇事者自己都承认超速,还无证驾驶,这样都不用承担主要责任,这是为什么,这不是渎职?
2018年4月30号发生的事故,时隔几个月,,2018年7月22号才下达责任认定书,不知道为什么2018年9月18号又找肇事者录口供,这是什么操作,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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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2018年10月17号我父亲去世的当天,交警联合治安警察以暴力抓人,制造案中案以此来掩盖交警的违法行为,交警强加的理由是,说我们要抢我父亲的遗体去肇事者家闹事,直至今天2年多了我们都不知道肇事者家住在哪里,一共见面没超过5次,能上哪儿去闹,更没有到交警队里闹过事,一直都是依法办事,不知道交警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这让我真正体会到了一个词语,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就因为交警的徇私舞弊,慢作为,乱作为,包庇肇事者的种种行为,导致事故至今已2年有余,无人问津,肇事者还逍遥法外,不用承担他本该承担的责任,而我们受害者不但要承受失去亲人的痛苦,还要承担我父亲在医院医治期间的所有费用(53万元左右,全靠亲戚朋友借的钱)
一纸避重就轻的责任认定书作终极判决,是法制不健全?还是有法不依?还是职能部门的腐败?
对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交通警察五中队正科级干部,李波,涂建,在处理2018年4月30号的交通事故时,我父亲被无证驾驶,还超速行驶的摩托车撞伤至死亡一案中,疑点重重,当时我们家属强烈要求民警检测肇事者是否有酒驾毒驾,不知道当时为什么不让肇事者做酒精检测,也没告诉我们没做,是几个月以后才知道没做,办案民警涂建却要求我们自己去找肇事者有酒驾毒驾的证据,这不是包庇肇事者?
事故发生后,我们按照办案民警涂建的要求,向交警队申请快速下达责任认定书的申请表,他说这样就可以早点下达认定书,可笑的是民警涂建31天后才找肇事者录口供,这么大的事故,人命关天,还故意拖这么久,不知道什么原因,口供不是应该当时就录吗?这不是慢作为?
31天后,肇事者说我父亲是左转弯,交警就认定是左转弯,不用让肇事者自己找证据证明,也就不用证明了,但是却要求我们自己找出我父亲没有左转弯的证据证明,这不是渎职?
肇事者自己口供说当时行驶70码,可是限速是50码,撞车后肇事者的车子冲出去31米远的距离才停住车,这还没超速,还无证驾驶,为什么民警不判他承担主要责任?当时办案民警涂建却告诉我们贵州的条件不能做车速鉴定,可笑的是民警已经有肇事者自己的口供证明他超速了,却要求我们受害者自己去找肇事者超速的证据,这不是包庇肇事者?这还不是证据吗?
唯一能证明我父亲左转弯的证据是靠民警推断出来的,我父亲回家可以直行的啊,不是必经之路呀?就那么肯定他左转弯了?那我是不是也可以跟据交警对肇事者的种种包庇行为,推断交警和肇事者之间有着不可告人的交易,或是办的人情案,关系案,经济案,或肇事者本来就是皇亲国戚?
交警在制作事故现场图片的时候,把3条车道,改成了2条车道,明明在最右边车道被撞伤了,被改成马路中间了,交警说这个没关系,不影响责任认定书的结果,事故现场图片和照片完全是多余的?这不是重要的证据吗?责任认定书的车架号码和事故鉴定车辆的车架号码也不一样,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为什么不是同一辆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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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我们按照办案民警涂建的要求,向交警队申请快速下达责任认定书的申请表,他说这样就可以早点下达认定书,可笑的是民警涂建31天后才找肇事者录口供,这么大的事故,人命关天,还故意拖这么久,不知道什么原因,口供不是应该当时就录吗?这不是慢作为?
31天后,肇事者说我父亲是左转弯,交警就认定是左转弯,不用让肇事者自己找证据证明,也就不用证明了,但是却要求我们自己找出我父亲没有左转弯的证据证明,这不是渎职?
肇事者自己口供说当时行驶70码,可是限速是50码,撞车后肇事者的车子冲出去31米远的距离才停住车,这还没超速,还无证驾驶,为什么民警不判他承担主要责任?当时办案民警涂建却告诉我们贵州的条件不能做车速鉴定,可笑的是民警已经有肇事者自己的口供证明他超速了,却要求我们受害者自己去找肇事者超速的证据,这不是包庇肇事者?这还不是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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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我们按照办案民警涂建的要求,向交警队申请快速下达责任认定书的申请表,他说这样就可以早点下达认定书,可笑的是民警涂建31天后才找肇事者录口供,这么大的事故,人命关天,还故意拖这么久,不知道什么原因,口供不是应该当时就录吗?这不是慢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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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自己口供说当时行驶70码,可是限速是50码,撞车后肇事者的车子冲出去31米远的距离才停住车,这还没超速,还无证驾驶,为什么民警不判他承担主要责任?当时办案民警涂建却告诉我们贵州的条件不能做车速鉴定,可笑的是民警已经有肇事者自己的口供证明他超速了,却要求我们受害者自己去找肇事者超速的证据,这不是包庇肇事者?这还不是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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