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东莞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或变更,30日内要备案】“长租公寓、企业宿舍、物业小区出租屋、商务公寓以及非居住的自建房房屋租赁合同自签订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要备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日前,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出租人未按规定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今年年底前仍未按要求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机构备案的房屋租赁机构,将被严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日前,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出租人未按规定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今年年底前仍未按要求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机构备案的房屋租赁机构,将被严查。
#东莞快讯# 【注意!东莞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或变更,30日内要备案】“长租公寓、企业宿舍、物业小区出租屋、商务公寓以及非居住的自建房房屋租赁合同自签订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要备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日前,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出租人未按规定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今年年底前仍未按要求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机构备案的房屋租赁机构,将被严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日前,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出租人未按规定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今年年底前仍未按要求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机构备案的房屋租赁机构,将被严查。
#惠州身边事# 【惠州65名失信被执行人被送进了看守所】自“南粤执行风暴2019”打响以来,惠州两级法院根据部署要求,在6月至11月全面集中开展专项执行活动。其中7月份,惠州两级法院开展“集中拘留、拘传、集中移交公安布控”专项执行活动。
统计数据显示,当月,惠州两级法院共执结各类案件2694件,执行到位金额13.51亿元,拘留被执行人65人,拘传74人,移送布控126人,移送边控39人。今年1-7月,惠州两级法院共拘留被执行人208人,拘留人数占案件数比例居全省前列。
惠州法院开展“集中拘留、拘传、移交布控月”活动, 65名失信被执行人被送进了看守所。
及时出台工作指引规范拘留措施
近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惠州中院”)出台了《关于在全市法院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拘留措施的工作指引》,在程序正当、罚当其过原则的基础上,明确对故意撕毁法院执行公告封条、虚假诉讼、伪造毁灭证据等妨碍执行行为适用拘留措施。
“该指引为依法制裁拒不履行、拒不协助、抗拒履行、逃避执行等违法行为,提供了更具操作性、针对性的步骤。”惠州中院执行指挥中心主任周兢介绍,“通过规范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对被执行人形成强有力的制约和威慑作用,击破其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心理防线,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拒不支付120多万元租金
酒店经营者被拘留
黄某自2015年1月起租赁了惠城区河南岸的一栋厂房改做酒店经营,租赁期限为11年4个月。承租后,黄某经常拖欠租金,业主无奈之下申请了仲裁裁决。惠州市仲裁委于2019年4月30日裁决双方解除租赁协议,黄某应支付业主租金120多万元及相关费用等。裁决生效后,黄某迟迟不履行裁决所确定的支付义务,业主向惠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接到案件之后,就向黄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到其仍在经营的酒店发布了清场公告。近日,业主向执行法官反映法院依法张贴的公告被酒店工作人员私自撕毁,黄某此时就在酒店内,还对酒店内分租出去的八家商铺大放厥词称法院执行只是做做样子。执行法官当即与酒店位置相近的惠城区法院执行局联系,就近调警当场对黄某实施拘传。黄某被拘后仍拒绝报告财产,执行法官依法对其予以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司法权威不容藐视。
莞惠法院首次联手
成功拘留被执行人
8月6日晚6点半,惠阳法院接到执行指挥中心信息,告知该院被执行人张某明刚入住东莞市厚街镇的某商务酒店。为避免被执行人提前退房,错失抓捕良机,惠阳法院一方面和酒店所在辖区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联系,请求该院协助拘留;另一方面安排本院精干力量立即奔赴被执行人所在酒店。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立即安排该院厚街法庭的执行人员先行前往被执行人入住的酒店进行布控,并于当晚8时到达张某明入住的房间门外进行蹲守。
晚上9点,惠阳法院执行干警顺利抵达酒店与东莞市第二法院的干警汇合,将被执行人张某明带到厚街法庭进行询问。由于该案标的仅一万多元,数额不大,被执行人住酒店却自称无支付能力拒不履行,性质恶劣,惠阳法院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张某明作出拘留十五日、罚款两千元的决定。该案系莞惠两地法院跨辖区协助拘留的第一起成功案例。
眼看要进看守所
被执行人秒“怂”把钱还
被执行人赖某向刘某借款4万元逾期未还,经法院判决,赖某仍迟迟不予偿还,无奈之下,刘某向大亚湾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在执行阶段,执行法官组织双方达成和解,然而,赖某却再次“爽约”,甚至采取不接电话、不回信息的方式逃避执行。
7月31日,根据申请人刘某提供的行踪线索,承办法官得知被执行人赖某正在家中,立刻组织执行干警和法警,驱车前往赖某住处,准备将其拘传到庭。在拘传过程中,其家人和邻居上前阻挠法院干警和车辆,其父甚至以法院干警联合黑恶势力抓捕他儿子为由报警。派出所干警到场了解情况后,表示理解和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见报警“无效”,赖某又“出招”,称其已向惠州中院提起再审且已受理。执行干警立刻现场与惠州中院确认,得知该案已驳回再审。直到此时,赖某才自知理亏,未再阻挠法院拘传行动。送拘途中,赖某和家人一起向送拘干警求情,向刘某支付2万元,并承诺配合执行履行义务。
鉴于赖某之前达成协议后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且在拘传过程中,妨碍执行公务,大亚湾法院决定对其依法罚款1000元,以示惩戒,赖某也表示认罚,并当场缴清了罚款。
拘留威慑下
被执行人秒还钱
博罗法院判决童某依法支付原告1720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判决生效后,童某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执行法官多方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均以失败告终。2019年7月2日,执行法官经过多方调查后发现了童某的踪迹,依法将童某拘留。2019年7月3日,被执行人的员工与申请执行人来到法院就执行案款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以160000元结案,被执行人自愿负担执行费用。随后,被执行人员工将案款汇至法院账户,法院解除对童某的拘留。
用转账截图蒙骗执行干警?罚!
2016年,韩某与惠州市某公司签订生产协议,由该公司提供原材料,后因该公司拒绝支付加工费,韩某便将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某告上法庭。后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可调解书生效后,两被告却不履行还款义务,韩某遂于2018年5月向龙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加工费、返还保证金等共6万余元。
龙门法院对该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并通过网络财产查控系统依法扣划了王某的银行存款2万元。之后,王某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配合法院执行。
日前,龙门法院得知被执行人行踪后迅速出动,于当天下午4点多,成功控制被执行人王某。面对找上门来的执行干警,王某坚称自己没有钱,无力偿还债务,可当执行干警对其采取拘传措施时,王某却立马改了口“不要拘留我,我马上还钱”,并表示用手机转账的方式缴纳执行款。在手机上操作一番后,被执行人竟谎称自己已缴清执行款,并企图用未完成支付的手机转账截图蒙混过关,被执行干警发现后慌忙联系亲戚代为偿还了所有欠款。由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却恶意欠款,龙门法院依法对其处以3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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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在全市法院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拘留措施的工作指引》,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在执行程序中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或应当适用拘留措施:
第五条 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在执行程序中经查实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适用拘留措施:
(一)因拒不履行、拒不协助、抗拒执行、规避执行、逃避执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的;
(二)被执行人收到报告财产令后未按时限要求申报财产,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故意隐瞒财产的数额或价值,金额较大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的。
第六条 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在执行程序中经查实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适用拘留措施:
(一)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二)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碍执行的;
(三)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的;
(四)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现场依法搜查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六)对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威胁、围攻、扣押、打击报复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较大损失的;
(九)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应当适用拘留措施的情形。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以上情形可以同时适用罚款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via惠州头条
统计数据显示,当月,惠州两级法院共执结各类案件2694件,执行到位金额13.51亿元,拘留被执行人65人,拘传74人,移送布控126人,移送边控39人。今年1-7月,惠州两级法院共拘留被执行人208人,拘留人数占案件数比例居全省前列。
惠州法院开展“集中拘留、拘传、移交布控月”活动, 65名失信被执行人被送进了看守所。
及时出台工作指引规范拘留措施
近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惠州中院”)出台了《关于在全市法院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拘留措施的工作指引》,在程序正当、罚当其过原则的基础上,明确对故意撕毁法院执行公告封条、虚假诉讼、伪造毁灭证据等妨碍执行行为适用拘留措施。
“该指引为依法制裁拒不履行、拒不协助、抗拒履行、逃避执行等违法行为,提供了更具操作性、针对性的步骤。”惠州中院执行指挥中心主任周兢介绍,“通过规范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对被执行人形成强有力的制约和威慑作用,击破其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心理防线,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拒不支付120多万元租金
酒店经营者被拘留
黄某自2015年1月起租赁了惠城区河南岸的一栋厂房改做酒店经营,租赁期限为11年4个月。承租后,黄某经常拖欠租金,业主无奈之下申请了仲裁裁决。惠州市仲裁委于2019年4月30日裁决双方解除租赁协议,黄某应支付业主租金120多万元及相关费用等。裁决生效后,黄某迟迟不履行裁决所确定的支付义务,业主向惠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接到案件之后,就向黄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到其仍在经营的酒店发布了清场公告。近日,业主向执行法官反映法院依法张贴的公告被酒店工作人员私自撕毁,黄某此时就在酒店内,还对酒店内分租出去的八家商铺大放厥词称法院执行只是做做样子。执行法官当即与酒店位置相近的惠城区法院执行局联系,就近调警当场对黄某实施拘传。黄某被拘后仍拒绝报告财产,执行法官依法对其予以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司法权威不容藐视。
莞惠法院首次联手
成功拘留被执行人
8月6日晚6点半,惠阳法院接到执行指挥中心信息,告知该院被执行人张某明刚入住东莞市厚街镇的某商务酒店。为避免被执行人提前退房,错失抓捕良机,惠阳法院一方面和酒店所在辖区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联系,请求该院协助拘留;另一方面安排本院精干力量立即奔赴被执行人所在酒店。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立即安排该院厚街法庭的执行人员先行前往被执行人入住的酒店进行布控,并于当晚8时到达张某明入住的房间门外进行蹲守。
晚上9点,惠阳法院执行干警顺利抵达酒店与东莞市第二法院的干警汇合,将被执行人张某明带到厚街法庭进行询问。由于该案标的仅一万多元,数额不大,被执行人住酒店却自称无支付能力拒不履行,性质恶劣,惠阳法院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张某明作出拘留十五日、罚款两千元的决定。该案系莞惠两地法院跨辖区协助拘留的第一起成功案例。
眼看要进看守所
被执行人秒“怂”把钱还
被执行人赖某向刘某借款4万元逾期未还,经法院判决,赖某仍迟迟不予偿还,无奈之下,刘某向大亚湾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在执行阶段,执行法官组织双方达成和解,然而,赖某却再次“爽约”,甚至采取不接电话、不回信息的方式逃避执行。
7月31日,根据申请人刘某提供的行踪线索,承办法官得知被执行人赖某正在家中,立刻组织执行干警和法警,驱车前往赖某住处,准备将其拘传到庭。在拘传过程中,其家人和邻居上前阻挠法院干警和车辆,其父甚至以法院干警联合黑恶势力抓捕他儿子为由报警。派出所干警到场了解情况后,表示理解和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见报警“无效”,赖某又“出招”,称其已向惠州中院提起再审且已受理。执行干警立刻现场与惠州中院确认,得知该案已驳回再审。直到此时,赖某才自知理亏,未再阻挠法院拘传行动。送拘途中,赖某和家人一起向送拘干警求情,向刘某支付2万元,并承诺配合执行履行义务。
鉴于赖某之前达成协议后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且在拘传过程中,妨碍执行公务,大亚湾法院决定对其依法罚款1000元,以示惩戒,赖某也表示认罚,并当场缴清了罚款。
拘留威慑下
被执行人秒还钱
博罗法院判决童某依法支付原告1720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判决生效后,童某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执行法官多方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均以失败告终。2019年7月2日,执行法官经过多方调查后发现了童某的踪迹,依法将童某拘留。2019年7月3日,被执行人的员工与申请执行人来到法院就执行案款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以160000元结案,被执行人自愿负担执行费用。随后,被执行人员工将案款汇至法院账户,法院解除对童某的拘留。
用转账截图蒙骗执行干警?罚!
2016年,韩某与惠州市某公司签订生产协议,由该公司提供原材料,后因该公司拒绝支付加工费,韩某便将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某告上法庭。后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可调解书生效后,两被告却不履行还款义务,韩某遂于2018年5月向龙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加工费、返还保证金等共6万余元。
龙门法院对该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并通过网络财产查控系统依法扣划了王某的银行存款2万元。之后,王某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配合法院执行。
日前,龙门法院得知被执行人行踪后迅速出动,于当天下午4点多,成功控制被执行人王某。面对找上门来的执行干警,王某坚称自己没有钱,无力偿还债务,可当执行干警对其采取拘传措施时,王某却立马改了口“不要拘留我,我马上还钱”,并表示用手机转账的方式缴纳执行款。在手机上操作一番后,被执行人竟谎称自己已缴清执行款,并企图用未完成支付的手机转账截图蒙混过关,被执行干警发现后慌忙联系亲戚代为偿还了所有欠款。由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却恶意欠款,龙门法院依法对其处以3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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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在全市法院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拘留措施的工作指引》,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在执行程序中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或应当适用拘留措施:
第五条 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在执行程序中经查实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适用拘留措施:
(一)因拒不履行、拒不协助、抗拒执行、规避执行、逃避执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的;
(二)被执行人收到报告财产令后未按时限要求申报财产,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故意隐瞒财产的数额或价值,金额较大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的。
第六条 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在执行程序中经查实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适用拘留措施:
(一)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二)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碍执行的;
(三)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的;
(四)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现场依法搜查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六)对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威胁、围攻、扣押、打击报复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较大损失的;
(九)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应当适用拘留措施的情形。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以上情形可以同时适用罚款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via惠州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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