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两张图片是@颍州区法院 2015年5月25日发布的一条动态,标题为《颍州区人民法院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文中写到“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当场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从当事人递交诉状,到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前后不过5分钟,立案正式步入‘快节奏’时代。”
或许在立案登记制实施之初,颍州区法院确实做到了如文中所述。但笔者近日在颍州法院立案所见场景却并非如此。上午十点钟左右取号,显示前面等待7人(中间还有大概两个号没人应答),立案服务区有七个窗口,其中4号和5号受理民商事立案,我等到上午11点10分左右,才轮到。试问,立案效率何在?
4号窗口的工作人员拿过材料,说经营者信息不完整,我问可否手写添加,告诉不许。我让同伴赶紧在旁边电脑补充。而此刻工作人员又说,证据材料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单个证据不能证明,因此不给立案。我则表示,诉讼法并不要求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至于能否证明案件事实,并非立案审查的任务,而由审判法官审理后确定,再说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还有举证期限,可以继续收集证据,后期补充和提交。但4号工作人员仍不给立案,可能她自己又不确定,于是去找7号工作人员,7号过来仍表示只有一项证据,不能立案,我则据理力争,因为我的立案符合受理条件,结果7号说“你这样耽误的是自己的时间”,随即离去。我继续要求立案,4号表示“收下你的一份材料,但7日内再决定,这也是法律规定”,7号还附和到“那就按规定办吧”。两个人一副振振有词的得意样,仿佛掐到了我的“命门”。
她们的言下之意就是,你不听我的,可以啊,那我就“7日内决定立不立案”,卡你一下,果真正如7号所说“你耽误的是自己的时间”。
我则公开指责她们二人是有意刁难,便当场拨打12368后转到颍州法院的信访电话,陈述立案之遭遇。信访那头迅速帮我联系了立案庭的一位领导。沟通后,信访那边转达说可以立。彼时即将下班,我的材料完备,我要求向4号提交新材料,但其冷漠说到“我桌子上没地方放”,“7日内决定立不立案也是法律规定”,时间来到11点30分,下班时间刚到,4号理都不理我,转身就走。
此时7号还在,当初就是4号询问7号后,才那么明目张胆地以“七日内决定立不立案”为由,肆无忌惮地刁难,可见7号应该是“业务精湛”[摊手]。我找到7号,质问她们为何如此态度,并继续表示她们不立案的行为不符合规定,证据能不能使用也不是她们说了算。7号说又不是她不让立案的,随即又不再理会我。此时我跟信访那边的电话又接通了,我再一次向信访那边陈述了4号和7号态度恶劣的情况,并表示规定能够当场立案的当场立案,不能当场决定的才7日内决定。
恰好电话那头有立案庭的一位副庭长,她接过电话,我和她进行了沟通,她表示可以立案。我问她,之前缺少的信息可不可以直接手写添加,她说可以(备注:前面立案的4号人员说不可以)。我又表示,我提供的一项证据,并不是法院拒绝立案的理由,她也认同。跟副庭长的电话沟通比较顺利,也承诺可以给我立案。但只有等到下午上班才能立了。
到了下午两点半,我早早地在法院门口等候,第一时间冲到立案窗口。我到4号窗口,表示自己是上午立案的,已经和她们的一位庭长沟通好,结果4号几乎都懒得扭头,直接说要问领导。我则平静地说“你为什么态度如此生硬?你对得起身后‘司法为民’四个字吗?”这话一说,不打紧,就在我以为这样的质问或许使4号能有一丝觉醒和愧疚的时候,3号窗口立马成了4号的帮手,说道“她说要问领导有什么问题,怎么生硬了”?毕竟上午跟副庭长沟通的还比较好,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我并没有怼3号这位“帮手”,只淡淡地说了句“那你不知道她之前是怎么做的”。
终于4号问到了领导,还是要给我立案。立完其中一个,我还有第二个。这两个案子案由案情都几乎相同,原告是同一个,但仍然遇到阻碍。4号表示还要再问领导给不给立。我和同伴诧异极了,原来我们颍州法院的立案庭,面对案由相同案情相似的两个案子,都不能同样对待,还需要问问领导。那试问,这样的专业水平,如何保证立案的公平公正、便捷高效?
最后两个案子立完,已经下午四点出头,花了一个半小时。加上上午的时间,花了足足有三个小时。此外,因为上午受到阻碍,拖到了下午,从上午十点到下午四点,为了立案,我花费了6个小时。
果真应了7号窗口人员的话,“你耽误的是自己的时间”。她们说到了,也做到了。我仿佛还要给她们点个赞哈[摊手]
希望颍州法院真正贯彻实施“立案登记制”,依法依规为符合受理条件的每一个案件,应立尽立,真正做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而不是因为侧身背对,就把“为人民服务”抛诸脑后了。@阜阳中级法院 @安徽高院
或许在立案登记制实施之初,颍州区法院确实做到了如文中所述。但笔者近日在颍州法院立案所见场景却并非如此。上午十点钟左右取号,显示前面等待7人(中间还有大概两个号没人应答),立案服务区有七个窗口,其中4号和5号受理民商事立案,我等到上午11点10分左右,才轮到。试问,立案效率何在?
4号窗口的工作人员拿过材料,说经营者信息不完整,我问可否手写添加,告诉不许。我让同伴赶紧在旁边电脑补充。而此刻工作人员又说,证据材料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单个证据不能证明,因此不给立案。我则表示,诉讼法并不要求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至于能否证明案件事实,并非立案审查的任务,而由审判法官审理后确定,再说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还有举证期限,可以继续收集证据,后期补充和提交。但4号工作人员仍不给立案,可能她自己又不确定,于是去找7号工作人员,7号过来仍表示只有一项证据,不能立案,我则据理力争,因为我的立案符合受理条件,结果7号说“你这样耽误的是自己的时间”,随即离去。我继续要求立案,4号表示“收下你的一份材料,但7日内再决定,这也是法律规定”,7号还附和到“那就按规定办吧”。两个人一副振振有词的得意样,仿佛掐到了我的“命门”。
她们的言下之意就是,你不听我的,可以啊,那我就“7日内决定立不立案”,卡你一下,果真正如7号所说“你耽误的是自己的时间”。
我则公开指责她们二人是有意刁难,便当场拨打12368后转到颍州法院的信访电话,陈述立案之遭遇。信访那头迅速帮我联系了立案庭的一位领导。沟通后,信访那边转达说可以立。彼时即将下班,我的材料完备,我要求向4号提交新材料,但其冷漠说到“我桌子上没地方放”,“7日内决定立不立案也是法律规定”,时间来到11点30分,下班时间刚到,4号理都不理我,转身就走。
此时7号还在,当初就是4号询问7号后,才那么明目张胆地以“七日内决定立不立案”为由,肆无忌惮地刁难,可见7号应该是“业务精湛”[摊手]。我找到7号,质问她们为何如此态度,并继续表示她们不立案的行为不符合规定,证据能不能使用也不是她们说了算。7号说又不是她不让立案的,随即又不再理会我。此时我跟信访那边的电话又接通了,我再一次向信访那边陈述了4号和7号态度恶劣的情况,并表示规定能够当场立案的当场立案,不能当场决定的才7日内决定。
恰好电话那头有立案庭的一位副庭长,她接过电话,我和她进行了沟通,她表示可以立案。我问她,之前缺少的信息可不可以直接手写添加,她说可以(备注:前面立案的4号人员说不可以)。我又表示,我提供的一项证据,并不是法院拒绝立案的理由,她也认同。跟副庭长的电话沟通比较顺利,也承诺可以给我立案。但只有等到下午上班才能立了。
到了下午两点半,我早早地在法院门口等候,第一时间冲到立案窗口。我到4号窗口,表示自己是上午立案的,已经和她们的一位庭长沟通好,结果4号几乎都懒得扭头,直接说要问领导。我则平静地说“你为什么态度如此生硬?你对得起身后‘司法为民’四个字吗?”这话一说,不打紧,就在我以为这样的质问或许使4号能有一丝觉醒和愧疚的时候,3号窗口立马成了4号的帮手,说道“她说要问领导有什么问题,怎么生硬了”?毕竟上午跟副庭长沟通的还比较好,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我并没有怼3号这位“帮手”,只淡淡地说了句“那你不知道她之前是怎么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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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清河大曲
“清河大曲”这款白酒也很奇葩,无论是酿酒产地还是兴盛时间,老黄我挖地三尺,找遍了互联网每一个角落,都找不到它的相关资料。能找到的,只有几张已经被人转到包浆的图片。有一说一,老黄我觉得这款酒给人的感觉,就像“潘博文”这个人,好像存在过,但又找不到确切证据,实在是有够骇人的。#创意美食##厨艺教程##超能新星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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