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就想搞的海边派对因为疫情突发赞助都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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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喝了酒,你们就应该弄辆车送他回来!”耿某的母亲哭着说。江苏南通的两家亲戚,陈某家办酒,耿某家来喝酒,本来欢欢喜喜的一场酒席,却因一场意外的死亡闹上了法庭。
事情还要从去年12月说起,陈某家办酒席,耿某作为亲戚,高高兴兴地骑车赴宴,晚上回家时骑车却出了事,他的车意外撞上自己的岳父,岳父没事自己却头部着地,送医院不治身亡。
耿某当时吃席的时候,主家并没有在酒桌上摆放酒水等饮料,但客人可以自取,也可以向端菜的服务员要求酒水等饮料。耿某与同桌的施某等三人就要了一瓶酒,由某人把一瓶酒均匀倒了四份,吃席时四人互相敬酒。期间,陈某出于主办方的礼仪,也来到桌前敬酒。
有人认为当时四个人不止喝了一瓶酒,之后有人又去拿了酒,但至于有没有给耿某倒酒就不清楚了。在大家都结束酒席的时候,耿某与同桌的四人也都喝完了杯中的酒。因为人多,陈某忙于应付,耿某打了一个招呼之后就自行骑车回家。然后就在回家的路上出了事。
耿某的家属处理完后事,耿某的母亲在伤心之余认为儿子的死完全是因为这一场酒席的缘故,当时有人给他出主意说耿某是喝酒回家后出事的,可以起诉酒席主办方以及一起陪同喝酒的人要求赔偿。耿某的家人于是在今年上半年把酒席主办方陈某以及当时与耿某同桌喝酒的三人告上法庭,索赔50余万元。
以上是事情的前因,那么法院方又是如何处理这类民事责任纠纷的呢?首选的自然是调解,作为原告和被告,本来就是亲戚关系,法院的宗旨是在公正判决的前提下能够以和为贵,减少和消除矛盾。
调解的过程双方各执一词。耿某家属认为,耿某的同桌等三人互相倒酒,敬酒,酒席主办者陈某也敬酒,才导致耿某醉酒后骑电瓶车自行离开,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四名被告在明知耿某大量饮酒的情况下,没有履行劝阻、护送、照顾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耿某的母亲悲痛欲绝地对陈某一方说:“他吃了酒的,从你家走的时候,应该要弄辆车子送他回来,或者打给我媳妇接去!”
但是陈某认为,他家当时办的是一个流水席,来的客人也很多,他不可能每个客人都照顾到,自己也没有给耿某敬酒进行敬酒、劝酒。耿某自己也是一个完全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对自己的酒量应该很清楚,自己喝酒了还违规驾驶电瓶车。陈某认为自己没有责任。
同桌喝酒的施某等另外三个被告,辩论的意见也与陈某一致,都认为自己并没有对耿某进行敬酒和劝酒。
这里的争议在于陈某、施某等人有没有对耿某进行敬酒和劝酒等强迫性劝酒。按照一般的礼节,亲戚之间一起吃席,如果喝酒,可能存在给对方倒酒、敬酒的行为,但一般都是出于礼节,并不存在强迫劝酒的情况。而作为东家的酒席主办方,会在一定的时间到酒席上来给全桌宾客敬一杯酒,但一般客人都是随意,也不会存在硬性要喝完的情况。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餐桌上有人喝酒致死或者致残,同桌的人有如下情形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 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身体原因不能饮酒强迫其喝酒的;
2、 一起喝酒未将醉酒者安全送到家中或者其他地点导致发生事故的。
目前,耿某家属认为被告一方存有强迫性劝酒的行为,还存在未能把醉酒的耿某安全送到家的行为。这种行为导致了耿某的出事死亡,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作为被告方的四人,所辩护的理由是否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呢?
陈某等四人认为自己没有劝酒、敬酒。本人认为这条理由成立,陈某如果出于礼节到耿某一桌的酒席上敬酒,并不是针对耿某个人,期间也没有一定要喝完的劝酒言语,那么并不属于强迫性劝酒。同桌的施某等人一起喝酒的行为,席间礼节性的敬酒等也不属于强迫性劝酒。注意这条理由要成立的话,有两个关键字:强迫。如果不构成“强迫”,就不会形成侵权行为。
其次,陈某认为自己办的是一个流水席,来的客人也很多,他不可能每个客人都照顾到;耿某自己是一个完全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自己的酒量应该自己很清楚,喝酒了还违规驾驶电瓶车。所以自己没有责任。本人认为本条理由说服力不足,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理由如下:
1、陈某作为酒席主办方,确实有义务要尽到保证每一位客人都能够安全回家的责任。不能因为客人多无暇顾及作为理由。
2、耿某作为一名成年人,确实有责任对自己的行为能力负责,但他对自己的行为不负责任,并不能抵消或者替代陈某作为一个酒席主办者的责任,所以,陈某还是应该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至于同桌喝酒的施某三人,酒桌上的喝酒等行为既不属于强迫性劝酒,而且作为自己同样是酒席的被邀请人,而酒席的座次安排,也属于酒席主办方安排,至于酒席后各自回家,也并不明确酒席主办方是任何安排。所以并不构成侵权责任。
(来源:江苏新闻)
事情还要从去年12月说起,陈某家办酒席,耿某作为亲戚,高高兴兴地骑车赴宴,晚上回家时骑车却出了事,他的车意外撞上自己的岳父,岳父没事自己却头部着地,送医院不治身亡。
耿某当时吃席的时候,主家并没有在酒桌上摆放酒水等饮料,但客人可以自取,也可以向端菜的服务员要求酒水等饮料。耿某与同桌的施某等三人就要了一瓶酒,由某人把一瓶酒均匀倒了四份,吃席时四人互相敬酒。期间,陈某出于主办方的礼仪,也来到桌前敬酒。
有人认为当时四个人不止喝了一瓶酒,之后有人又去拿了酒,但至于有没有给耿某倒酒就不清楚了。在大家都结束酒席的时候,耿某与同桌的四人也都喝完了杯中的酒。因为人多,陈某忙于应付,耿某打了一个招呼之后就自行骑车回家。然后就在回家的路上出了事。
耿某的家属处理完后事,耿某的母亲在伤心之余认为儿子的死完全是因为这一场酒席的缘故,当时有人给他出主意说耿某是喝酒回家后出事的,可以起诉酒席主办方以及一起陪同喝酒的人要求赔偿。耿某的家人于是在今年上半年把酒席主办方陈某以及当时与耿某同桌喝酒的三人告上法庭,索赔50余万元。
以上是事情的前因,那么法院方又是如何处理这类民事责任纠纷的呢?首选的自然是调解,作为原告和被告,本来就是亲戚关系,法院的宗旨是在公正判决的前提下能够以和为贵,减少和消除矛盾。
调解的过程双方各执一词。耿某家属认为,耿某的同桌等三人互相倒酒,敬酒,酒席主办者陈某也敬酒,才导致耿某醉酒后骑电瓶车自行离开,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四名被告在明知耿某大量饮酒的情况下,没有履行劝阻、护送、照顾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耿某的母亲悲痛欲绝地对陈某一方说:“他吃了酒的,从你家走的时候,应该要弄辆车子送他回来,或者打给我媳妇接去!”
但是陈某认为,他家当时办的是一个流水席,来的客人也很多,他不可能每个客人都照顾到,自己也没有给耿某敬酒进行敬酒、劝酒。耿某自己也是一个完全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对自己的酒量应该很清楚,自己喝酒了还违规驾驶电瓶车。陈某认为自己没有责任。
同桌喝酒的施某等另外三个被告,辩论的意见也与陈某一致,都认为自己并没有对耿某进行敬酒和劝酒。
这里的争议在于陈某、施某等人有没有对耿某进行敬酒和劝酒等强迫性劝酒。按照一般的礼节,亲戚之间一起吃席,如果喝酒,可能存在给对方倒酒、敬酒的行为,但一般都是出于礼节,并不存在强迫劝酒的情况。而作为东家的酒席主办方,会在一定的时间到酒席上来给全桌宾客敬一杯酒,但一般客人都是随意,也不会存在硬性要喝完的情况。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餐桌上有人喝酒致死或者致残,同桌的人有如下情形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 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身体原因不能饮酒强迫其喝酒的;
2、 一起喝酒未将醉酒者安全送到家中或者其他地点导致发生事故的。
目前,耿某家属认为被告一方存有强迫性劝酒的行为,还存在未能把醉酒的耿某安全送到家的行为。这种行为导致了耿某的出事死亡,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作为被告方的四人,所辩护的理由是否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呢?
陈某等四人认为自己没有劝酒、敬酒。本人认为这条理由成立,陈某如果出于礼节到耿某一桌的酒席上敬酒,并不是针对耿某个人,期间也没有一定要喝完的劝酒言语,那么并不属于强迫性劝酒。同桌的施某等人一起喝酒的行为,席间礼节性的敬酒等也不属于强迫性劝酒。注意这条理由要成立的话,有两个关键字:强迫。如果不构成“强迫”,就不会形成侵权行为。
其次,陈某认为自己办的是一个流水席,来的客人也很多,他不可能每个客人都照顾到;耿某自己是一个完全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自己的酒量应该自己很清楚,喝酒了还违规驾驶电瓶车。所以自己没有责任。本人认为本条理由说服力不足,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理由如下:
1、陈某作为酒席主办方,确实有义务要尽到保证每一位客人都能够安全回家的责任。不能因为客人多无暇顾及作为理由。
2、耿某作为一名成年人,确实有责任对自己的行为能力负责,但他对自己的行为不负责任,并不能抵消或者替代陈某作为一个酒席主办者的责任,所以,陈某还是应该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至于同桌喝酒的施某三人,酒桌上的喝酒等行为既不属于强迫性劝酒,而且作为自己同样是酒席的被邀请人,而酒席的座次安排,也属于酒席主办方安排,至于酒席后各自回家,也并不明确酒席主办方是任何安排。所以并不构成侵权责任。
(来源:江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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