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时间#入职4个月就离职,能否享受年终奖?
基本案情
王先生于2017年3月10日入职深圳某科技管理公司,合同期限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试用期2个月。
公司向王先生发送的《任职邀请函》载明:聘用职位:资深房屋设计师;薪酬结构:主要由固定工资+绩效奖金+工作补助组成;固定工资月薪为16000元;年终绩效奖金(通过试用期并达到职位要求,自入职日生效,发放基数为96000元,结合年终考核结果及考勤情况发放);补助类包括午餐补助252元/月、交通补助600元/月以及通讯补助200元/月。
2017年7月5日,王先生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后,王先生要求公司按在职时间比例发放年终奖金。
公司认为,王先生已离职且在岗时间不足4个月,不符合年终考核人员标准,年终绩效奖金的发放,不仅要考虑员工的出勤时间,还要考虑考核结果,王先生提前离职没有考核资格,公司无须向王先生支付年终绩效奖金。
2018年3月2日,王先生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3月10日至2017年7月5日期间年终奖30988.5元。
2018年5月18日,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王先生的仲裁请求。
王先生不服,提起诉讼。
庭审经过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年终奖金属于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奖励的一种形式,并非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可自行制定绩效奖金考核方案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符合发放条件以及发放的金额。
具体到本案,根据《任职邀请函》,公司结合年终考核结果及考勤情况发放年终绩效奖金。根据《员工手册》、《员工手册》阅读签字确认回执、2014年~2017年《年中考核通知》及2014年~2017年《年终考核通知》,王先生并不符合公司的年中及年终绩效考核的条件,公司因而未对王先生进行绩效考核。
其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王先生未向法院提交公司人资部门许诺于2017年年底向其发放2017年3月10日至2017年7月5日期间奖金的证据,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王先生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王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撒销一审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与王先生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与王先生在《任职邀请函》中载明:聘用职位:资深房屋设计师4级;薪酬结构:主要由固定工资+绩效奖金+工作补助组成;年终绩效奖金(通过试用期并达到职位要求,自入职日生效,发放基数为96000元,结合年终考核结果及考勤情况发放)。
在公司2017年6月28日上半年度绩效考核启动通知内容有:2017年上半年考核期间:2017年1月1日~6月30日;绩效考核人员范围:参与半年度考核的2~4级人员;绩效考核期间累计出勤3个月(含)以上的在职2~4级员工。
从上述内容可知,本案王先生为2~4级人员,累计出勤3个月(含)以上,符合上半年绩效考核范围。
对于公司应否支付王先生年终考核工资的问题,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因双方在《任职邀请函》中已明确年终绩效奖发放基数为96000元,而王先生在公司任职的时间为2017年3月10日至7月5日。根据国家法定劳动者月平均工作时间为21.75天计算,王先生该期间的工作时间为82天,按照96000元的基数计算,公司应向王先生发放绩效考核奖21866.7(96000元÷360天×82天)元。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先生支付2017年3月10日至7月5日期间年终奖21866.7元。
王先生不服,认为二审判决年终奖计算错误,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
广东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公司应否向王先生支付年终奖以及年终奖的数额。
关于公司应否向王先生支付年终奖的问题: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公司与王先生签订《任职邀请函》,约定薪酬结构为主要由固定工资+绩效奖金+工作补助组成,年终绩效奖金发放条件为:通过试用期并达到职位要求,自入职日生效,发放基数为96000元,结合年终考核结果及考勤情况发放。王先生的工作岗位和出勤时间符合公司上半年绩效考核范围,故二审法院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公司应向王先生支付年终奖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公司向王先生支付年终奖的数额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王先生在公司的任职时间为2017年3月10日至7月5日,其年终绩效奖发放基数为96000元,故公司应向王先生发放绩效考核奖31035.62元(96000元÷365天×118天),二审法院计算方法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王先生提起劳动仲裁和一审起诉时的请求数额均为30988.5元,系其对个人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最终,广东高院判决公司向王先生支付2017年3月10日至7月5日期间年终奖30988.5元。
(据浙江工人日报)
基本案情
王先生于2017年3月10日入职深圳某科技管理公司,合同期限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试用期2个月。
公司向王先生发送的《任职邀请函》载明:聘用职位:资深房屋设计师;薪酬结构:主要由固定工资+绩效奖金+工作补助组成;固定工资月薪为16000元;年终绩效奖金(通过试用期并达到职位要求,自入职日生效,发放基数为96000元,结合年终考核结果及考勤情况发放);补助类包括午餐补助252元/月、交通补助600元/月以及通讯补助200元/月。
2017年7月5日,王先生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后,王先生要求公司按在职时间比例发放年终奖金。
公司认为,王先生已离职且在岗时间不足4个月,不符合年终考核人员标准,年终绩效奖金的发放,不仅要考虑员工的出勤时间,还要考虑考核结果,王先生提前离职没有考核资格,公司无须向王先生支付年终绩效奖金。
2018年3月2日,王先生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3月10日至2017年7月5日期间年终奖30988.5元。
2018年5月18日,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王先生的仲裁请求。
王先生不服,提起诉讼。
庭审经过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年终奖金属于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奖励的一种形式,并非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可自行制定绩效奖金考核方案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符合发放条件以及发放的金额。
具体到本案,根据《任职邀请函》,公司结合年终考核结果及考勤情况发放年终绩效奖金。根据《员工手册》、《员工手册》阅读签字确认回执、2014年~2017年《年中考核通知》及2014年~2017年《年终考核通知》,王先生并不符合公司的年中及年终绩效考核的条件,公司因而未对王先生进行绩效考核。
其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王先生未向法院提交公司人资部门许诺于2017年年底向其发放2017年3月10日至2017年7月5日期间奖金的证据,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王先生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王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撒销一审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与王先生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与王先生在《任职邀请函》中载明:聘用职位:资深房屋设计师4级;薪酬结构:主要由固定工资+绩效奖金+工作补助组成;年终绩效奖金(通过试用期并达到职位要求,自入职日生效,发放基数为96000元,结合年终考核结果及考勤情况发放)。
在公司2017年6月28日上半年度绩效考核启动通知内容有:2017年上半年考核期间:2017年1月1日~6月30日;绩效考核人员范围:参与半年度考核的2~4级人员;绩效考核期间累计出勤3个月(含)以上的在职2~4级员工。
从上述内容可知,本案王先生为2~4级人员,累计出勤3个月(含)以上,符合上半年绩效考核范围。
对于公司应否支付王先生年终考核工资的问题,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因双方在《任职邀请函》中已明确年终绩效奖发放基数为96000元,而王先生在公司任职的时间为2017年3月10日至7月5日。根据国家法定劳动者月平均工作时间为21.75天计算,王先生该期间的工作时间为82天,按照96000元的基数计算,公司应向王先生发放绩效考核奖21866.7(96000元÷360天×82天)元。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先生支付2017年3月10日至7月5日期间年终奖21866.7元。
王先生不服,认为二审判决年终奖计算错误,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
广东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公司应否向王先生支付年终奖以及年终奖的数额。
关于公司应否向王先生支付年终奖的问题: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公司与王先生签订《任职邀请函》,约定薪酬结构为主要由固定工资+绩效奖金+工作补助组成,年终绩效奖金发放条件为:通过试用期并达到职位要求,自入职日生效,发放基数为96000元,结合年终考核结果及考勤情况发放。王先生的工作岗位和出勤时间符合公司上半年绩效考核范围,故二审法院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公司应向王先生支付年终奖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公司向王先生支付年终奖的数额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王先生在公司的任职时间为2017年3月10日至7月5日,其年终绩效奖发放基数为96000元,故公司应向王先生发放绩效考核奖31035.62元(96000元÷365天×118天),二审法院计算方法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王先生提起劳动仲裁和一审起诉时的请求数额均为30988.5元,系其对个人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最终,广东高院判决公司向王先生支付2017年3月10日至7月5日期间年终奖30988.5元。
(据浙江工人日报)
【#茶颜悦色诉茶颜观色#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香甜诱人的牛奶配上深沉浓郁的红茶,撒上酥脆可口的坚果碎……冬天一杯这样的奶茶能瞬间让人开心起来。而网红奶茶“茶颜悦色”诉“茶颜观色”一字之差,是“攀附商誉”还是单纯本无意?
1月29日,湖南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该不正当竞争案的二审结果,维持原判,“茶颜悦色”胜诉。
这俩奶茶,很像
2019年10月,“茶颜观色”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广州洛旗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旗公司)以长沙“茶颜悦色”商标侵权为由,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茶颜悦色”商标权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茶悦公司)及授权使用人等赔偿各项损失,并公开发表致歉声明,消除不利影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4月8日判决驳回广州洛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0年8月17日,茶悦公司作为原告,以被告使用的商业标识与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装潢高度近似为由,将洛旗公司、广州凯郡昇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郡昇品公司)、长沙市天心区刘琼饮品店(以下简称刘琼饮品店)告上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的法庭。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洛旗公司、凯郡昇品公司立即停止在全国范围内使用与茶悦公司相同或近似装潢的广告宣传、加盟许可招商宣传、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茶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同时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发消除影响声明。
然而洛旗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究竟谁复制了谁?
长沙中院的判决中显示:一、关于装潢元素的认定。茶悦公司及其创始人吕良自2013年12月经营第一家“茶颜悦色”饮品店开始,在不同历史时期或者同一时期的不同门店,所使用的装潢元素并不完全相同。特别是门头店招牌上的仕女图,先后有六种不同的式样。
茶悦公司主张保护的装潢元素多达十二项,但经法院逐一分析后认为,在茶悦公司诉讼主张范围内,能够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范围的元素包括:白色竖向特殊字体“茶颜悦色”、门头店招上的仕女图(不包括“茶”字纹色彩)、“雨天半价”标语。
二、关于知名程度的认定。茶悦公司销售时间至今长达八年,销售区域扩散至湖南以外的其他省份。截至2020年6月12日,“茶颜悦色”实体门店已扩张至200余家。与#茶颜悦色#相关微博热搜累计阅读量达12.2亿,网民关注度较高。相关媒体报道涉及国家级、省级、市级多个层次,宣传推广持续时间较长。因此,可认定茶悦公司的商品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
茶悦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微博上大量发布了上述商品装潢,各大媒体对“茶颜悦色”品牌进行宣传报道时,大量展示了该整体形象,故可以认定上述装潢系有一定影响的
三、关于法律责任的认定。洛旗公司使用的图案与茶颜公司使用的外部轮廓相同、底部色彩相同、英文文字及色彩相同、茶叶片及色彩基本无差别、中文文字及色彩高度近似、排列组合相同,构成高度近似,故可认定两者在消费者中形成了较高的混淆度。
茶悦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即已开始使用,并于2016年后期开始在门店中统一、稳定地使用,在消费者中形成了一定影响。而洛旗公司最早使用被诉侵权商业标识的时间为2017年8月,晚于茶悦公司开始使用的时间。
由于“茶颜悦色”品牌影响力的形成是一个逐渐发展的历史过程,广州洛旗公司在上述装潢具有一定影响力之后才开始使用与其相似的图案,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据此认定,广州洛旗公司擅自使用与湖南茶悦公司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装潢近似的商业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认定。判断赔偿数额的依据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后果,与装潢元素的具体构成数量,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洛旗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对象、实施方式均未发生变化,混淆、挤占茶悦公司市场份额的损害后果也未发生变化,故装潢元素数量的增加或者减少不必然导致赔偿数额增加或者减少。
虽然茶悦公司仅在长沙市、武汉市、常德市开设门店,但案涉商品装潢的知名度已经超出上述区域,洛旗公司在全国以招商加盟方式使用侵权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必然导致茶悦公司市场份额的减损。从现有证据来看,确有消费者因误认而选择“茶颜观色”茶饮品。因此,洛旗公司关于茶悦公司没有损失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针对此案法官怎么说?
长沙知识产权法庭法官左武表示,为充分了解市场真实情况,客观公正掌握案涉装潢现状,法院专门进行了现场实地勘查,开展了消费者市场调查,自费到三十余家门店进行亲身体验。
经仔细比对,合议庭对十一项装潢元素逐一分析,逐一论证,采纳了洛旗公司的上诉意见近十项,做到了该保护的坚决保护,不该保护的依法排除,全面回应上诉人的各项上诉理由,切实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左武指出,茶颜悦色诉茶颜观色不正当竞争案二审判决创新点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第一,主动采取了消费者市场调查措施,组织部分消费者就案涉装潢及组成元素的识别程度进行了问卷调查,帮助合议庭最大程度贴近市场,真正做到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评价诉争商业标识。
第二,首次构建了非规范性使用注册商标后的装潢权保护规则,真正做到对诚实守信经营者应保尽保。
第三,全面明晰了同一商业标识作为商标权客体与作为装潢权客体的认定规则,真正做到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1月29日,湖南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该不正当竞争案的二审结果,维持原判,“茶颜悦色”胜诉。
这俩奶茶,很像
2019年10月,“茶颜观色”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广州洛旗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旗公司)以长沙“茶颜悦色”商标侵权为由,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茶颜悦色”商标权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茶悦公司)及授权使用人等赔偿各项损失,并公开发表致歉声明,消除不利影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4月8日判决驳回广州洛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0年8月17日,茶悦公司作为原告,以被告使用的商业标识与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装潢高度近似为由,将洛旗公司、广州凯郡昇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郡昇品公司)、长沙市天心区刘琼饮品店(以下简称刘琼饮品店)告上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的法庭。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洛旗公司、凯郡昇品公司立即停止在全国范围内使用与茶悦公司相同或近似装潢的广告宣传、加盟许可招商宣传、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茶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同时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发消除影响声明。
然而洛旗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究竟谁复制了谁?
长沙中院的判决中显示:一、关于装潢元素的认定。茶悦公司及其创始人吕良自2013年12月经营第一家“茶颜悦色”饮品店开始,在不同历史时期或者同一时期的不同门店,所使用的装潢元素并不完全相同。特别是门头店招牌上的仕女图,先后有六种不同的式样。
茶悦公司主张保护的装潢元素多达十二项,但经法院逐一分析后认为,在茶悦公司诉讼主张范围内,能够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范围的元素包括:白色竖向特殊字体“茶颜悦色”、门头店招上的仕女图(不包括“茶”字纹色彩)、“雨天半价”标语。
二、关于知名程度的认定。茶悦公司销售时间至今长达八年,销售区域扩散至湖南以外的其他省份。截至2020年6月12日,“茶颜悦色”实体门店已扩张至200余家。与#茶颜悦色#相关微博热搜累计阅读量达12.2亿,网民关注度较高。相关媒体报道涉及国家级、省级、市级多个层次,宣传推广持续时间较长。因此,可认定茶悦公司的商品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
茶悦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微博上大量发布了上述商品装潢,各大媒体对“茶颜悦色”品牌进行宣传报道时,大量展示了该整体形象,故可以认定上述装潢系有一定影响的
三、关于法律责任的认定。洛旗公司使用的图案与茶颜公司使用的外部轮廓相同、底部色彩相同、英文文字及色彩相同、茶叶片及色彩基本无差别、中文文字及色彩高度近似、排列组合相同,构成高度近似,故可认定两者在消费者中形成了较高的混淆度。
茶悦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即已开始使用,并于2016年后期开始在门店中统一、稳定地使用,在消费者中形成了一定影响。而洛旗公司最早使用被诉侵权商业标识的时间为2017年8月,晚于茶悦公司开始使用的时间。
由于“茶颜悦色”品牌影响力的形成是一个逐渐发展的历史过程,广州洛旗公司在上述装潢具有一定影响力之后才开始使用与其相似的图案,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据此认定,广州洛旗公司擅自使用与湖南茶悦公司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装潢近似的商业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认定。判断赔偿数额的依据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后果,与装潢元素的具体构成数量,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洛旗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对象、实施方式均未发生变化,混淆、挤占茶悦公司市场份额的损害后果也未发生变化,故装潢元素数量的增加或者减少不必然导致赔偿数额增加或者减少。
虽然茶悦公司仅在长沙市、武汉市、常德市开设门店,但案涉商品装潢的知名度已经超出上述区域,洛旗公司在全国以招商加盟方式使用侵权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必然导致茶悦公司市场份额的减损。从现有证据来看,确有消费者因误认而选择“茶颜观色”茶饮品。因此,洛旗公司关于茶悦公司没有损失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针对此案法官怎么说?
长沙知识产权法庭法官左武表示,为充分了解市场真实情况,客观公正掌握案涉装潢现状,法院专门进行了现场实地勘查,开展了消费者市场调查,自费到三十余家门店进行亲身体验。
经仔细比对,合议庭对十一项装潢元素逐一分析,逐一论证,采纳了洛旗公司的上诉意见近十项,做到了该保护的坚决保护,不该保护的依法排除,全面回应上诉人的各项上诉理由,切实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左武指出,茶颜悦色诉茶颜观色不正当竞争案二审判决创新点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第一,主动采取了消费者市场调查措施,组织部分消费者就案涉装潢及组成元素的识别程度进行了问卷调查,帮助合议庭最大程度贴近市场,真正做到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评价诉争商业标识。
第二,首次构建了非规范性使用注册商标后的装潢权保护规则,真正做到对诚实守信经营者应保尽保。
第三,全面明晰了同一商业标识作为商标权客体与作为装潢权客体的认定规则,真正做到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被拖欠工资打110管用吗?
首先明确一点啊,拖欠工资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咱们的警察叔叔是管不了的。但是你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呢?还可以向法院起诉,只需要花十元钱就可以啦。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而拒不支付的话,就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icon,那么这时候咱们的警察叔叔就要出手啦,用人单位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啦。你清楚了吗? https://t.cn/A6q5sXin
首先明确一点啊,拖欠工资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咱们的警察叔叔是管不了的。但是你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呢?还可以向法院起诉,只需要花十元钱就可以啦。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而拒不支付的话,就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icon,那么这时候咱们的警察叔叔就要出手啦,用人单位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啦。你清楚了吗? https://t.cn/A6q5s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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