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壮丽七十年,阔步新时代#
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2019年11月27日,都江堰市灌口解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党支部党员前往中国西部国际博览城参观由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主办的“壮丽七十年,阔步新时代——四川省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大型成就展”。
参观结束后,大家都纷纷表示,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践行宗旨,履职尽责,务实服务,为新时代建设多做贡献,在新时代伟大征程中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70年的辉煌成就,振奋人心,新时代的伟大征程,催人奋进。解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党员干部深刻地感受到了70年来四川经济、科技、文化、交通等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变化,大家都被我省砥砺奋进的非凡历程和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所震撼。
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2019年11月27日,都江堰市灌口解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党支部党员前往中国西部国际博览城参观由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主办的“壮丽七十年,阔步新时代——四川省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大型成就展”。
参观结束后,大家都纷纷表示,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践行宗旨,履职尽责,务实服务,为新时代建设多做贡献,在新时代伟大征程中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70年的辉煌成就,振奋人心,新时代的伟大征程,催人奋进。解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党员干部深刻地感受到了70年来四川经济、科技、文化、交通等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变化,大家都被我省砥砺奋进的非凡历程和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所震撼。
9岁女童被2只大狗撕咬致死!狗主人会被判刑吗
央视网
近日,一名9岁女童在上学路上被2只突然扑来的恶犬咬伤并被拖拽,家长闻讯赶到将恶犬驱离后将女童送医,但孩子终因伤势过重不幸殒命。
11月21日7时40分左右,家住河北省曲阳县崔古庄村的9岁女童玲玲(化名)生命在那一刻永远定格。
玲玲就读于崔古庄村小学三年级,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玲玲是家里的老三,往常她都是和姐姐一同结伴去学校。事发当天,玲玲的姐姐因为要做值日提前到校,玲玲的妈妈去送玲玲,看着玲玲就快要到学校了,才转身回家。然而悲剧就在玲玲的妈妈转身之后发生了。
当玲玲独自走在上学路上时,两只恶犬突然蹿了出来,其中一只黑色恶犬咬住了玲玲的脖子,玲玲试图挣扎却无法摆脱,发出了撕心裂肺的哭声。
图2、事发现场
经过的学生见此情景赶紧跑到学校求援,玲玲姐姐急忙赶来,搬起石头投向恶犬想要吓走恶犬,但没有成功,只好跑回家中求助父母。
玲玲的父母赶到现场并赶走恶犬,立即将玲玲送往医院,然而玲玲却因伤势严重不治身亡。
“两只狗都是大型犬,应该是扑上去咬住了孩子的脖子,脖子几乎被咬断了,头部也有伤,太惨了。”一名目击者告诉记者。
玲玲家到学校如果走大路需要绕整个村子才能到达,但如果走小路的话只有几百米的距离,这个过程需要穿过一片玉米地和树林。如今耕地上已没了农作物,孩子们上学的这条小路显得格外荒凉。
有目击者告诉记者,玲玲被其中一条黑色恶犬咬伤后,被另一只黄色恶犬向西拖拽了50米左右,记者在现场看到还有残留的血迹。
据知情人说,伤人的两只恶犬是牧羊犬,养狗的人事后称并不知两只恶犬从家中跑出。目前,两只狗已被相关部门带走。
记者从相关渠道了解到,女童家属与养犬者双方正在进行协商。
恶犬伤人甚至将人咬伤致死,狗主人该担何责?
11月26日,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谢振华律师告诉记者,犬伤人致死事件一般是由管理措施不当引起,饲养人即使不知道犬只已脱离管理,实际上也属于没有尽充分的管理义务。因此,不论饲养人是否知情,其均有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谢振华说,若犬只饲养人已经做好充分管理措施,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犬只出逃并伤人,且饲养员在合理期限内未能发现或发现后立即阻止后续危害情况的发生的,则不需负刑事责任。
他认为,在本事件中,涉事犬只在一般行人会出入的公共地区突然出现,犬只饲养者显然未尽到对犬只合理的看管义务。而且犬只直接咬向行人,极大可能是没有给犬只配备头套的。因此,此事件中的犬只饲养人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谢律师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犬只饲养者一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刑罚可达到有期徒刑7年。
谢律师提到,如果是犬只饲养者在未提供充分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将烈性犬只带至公共场所后致人受伤,是有可能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谢律师表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犬只饲养者还应以受害方遭受的损失来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条款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邢鑫告诉记者,民事责任方面,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狗致人损害是因为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如受害人挑逗、刺激狗时将狗激怒),则受害人存在一定过错,饲养人的责任可以相应减轻,但该举证责任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
根据现有报道,此事中受害人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应减轻责任。如果饲养人饲养的是国家禁止饲养的烈性动物,比如藏獒等,不管由于什么原因致人损害,饲养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邢鑫说,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央视网
近日,一名9岁女童在上学路上被2只突然扑来的恶犬咬伤并被拖拽,家长闻讯赶到将恶犬驱离后将女童送医,但孩子终因伤势过重不幸殒命。
11月21日7时40分左右,家住河北省曲阳县崔古庄村的9岁女童玲玲(化名)生命在那一刻永远定格。
玲玲就读于崔古庄村小学三年级,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玲玲是家里的老三,往常她都是和姐姐一同结伴去学校。事发当天,玲玲的姐姐因为要做值日提前到校,玲玲的妈妈去送玲玲,看着玲玲就快要到学校了,才转身回家。然而悲剧就在玲玲的妈妈转身之后发生了。
当玲玲独自走在上学路上时,两只恶犬突然蹿了出来,其中一只黑色恶犬咬住了玲玲的脖子,玲玲试图挣扎却无法摆脱,发出了撕心裂肺的哭声。
图2、事发现场
经过的学生见此情景赶紧跑到学校求援,玲玲姐姐急忙赶来,搬起石头投向恶犬想要吓走恶犬,但没有成功,只好跑回家中求助父母。
玲玲的父母赶到现场并赶走恶犬,立即将玲玲送往医院,然而玲玲却因伤势严重不治身亡。
“两只狗都是大型犬,应该是扑上去咬住了孩子的脖子,脖子几乎被咬断了,头部也有伤,太惨了。”一名目击者告诉记者。
玲玲家到学校如果走大路需要绕整个村子才能到达,但如果走小路的话只有几百米的距离,这个过程需要穿过一片玉米地和树林。如今耕地上已没了农作物,孩子们上学的这条小路显得格外荒凉。
有目击者告诉记者,玲玲被其中一条黑色恶犬咬伤后,被另一只黄色恶犬向西拖拽了50米左右,记者在现场看到还有残留的血迹。
据知情人说,伤人的两只恶犬是牧羊犬,养狗的人事后称并不知两只恶犬从家中跑出。目前,两只狗已被相关部门带走。
记者从相关渠道了解到,女童家属与养犬者双方正在进行协商。
恶犬伤人甚至将人咬伤致死,狗主人该担何责?
11月26日,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谢振华律师告诉记者,犬伤人致死事件一般是由管理措施不当引起,饲养人即使不知道犬只已脱离管理,实际上也属于没有尽充分的管理义务。因此,不论饲养人是否知情,其均有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谢振华说,若犬只饲养人已经做好充分管理措施,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犬只出逃并伤人,且饲养员在合理期限内未能发现或发现后立即阻止后续危害情况的发生的,则不需负刑事责任。
他认为,在本事件中,涉事犬只在一般行人会出入的公共地区突然出现,犬只饲养者显然未尽到对犬只合理的看管义务。而且犬只直接咬向行人,极大可能是没有给犬只配备头套的。因此,此事件中的犬只饲养人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谢律师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犬只饲养者一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刑罚可达到有期徒刑7年。
谢律师提到,如果是犬只饲养者在未提供充分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将烈性犬只带至公共场所后致人受伤,是有可能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谢律师表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犬只饲养者还应以受害方遭受的损失来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条款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邢鑫告诉记者,民事责任方面,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狗致人损害是因为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如受害人挑逗、刺激狗时将狗激怒),则受害人存在一定过错,饲养人的责任可以相应减轻,但该举证责任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
根据现有报道,此事中受害人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应减轻责任。如果饲养人饲养的是国家禁止饲养的烈性动物,比如藏獒等,不管由于什么原因致人损害,饲养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邢鑫说,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廊坊市于11月28日12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
26日,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经会商本月28开始,地面转南风,南部各市29、30扩散不好,部分城市可能出现重度,1日受北风影响,空气质量逐步好转,建议你市28日12时至2日12时启动黄色预警”。
经市气象台、市环境监控中心以及专家组加密会商,结果与省会商结果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为减缓污染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采取对AQI指数削峰减频,采取提前预警、提前响应措施,定于2019年11月28日12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并启动III级应急响应,于12月2日12时自动解除预警。
26日,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经会商本月28开始,地面转南风,南部各市29、30扩散不好,部分城市可能出现重度,1日受北风影响,空气质量逐步好转,建议你市28日12时至2日12时启动黄色预警”。
经市气象台、市环境监控中心以及专家组加密会商,结果与省会商结果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为减缓污染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采取对AQI指数削峰减频,采取提前预警、提前响应措施,定于2019年11月28日12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并启动III级应急响应,于12月2日12时自动解除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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